江西理工大学本科生管理细则
Ⅰ 江西理工大学本科学位授予有什么要求吗
江西理工大学本科毕业生
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本校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我校学士学位按照工学、经济学、理学、法学、文学、管理学、教育学和艺术学等相应学科门类授予。
第二条 全日制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的必备条件:
1、政治表现: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2、学术水平:达到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设计)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掌握了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初步掌握一门外国语,能顺利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具有一定的计算机基础知识和运用能力;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授予学士学位:
1、不符合必备条件;
2、受到留校察看处分;
3、毕业时必修课与专业选修课平均绩点分小于70分;
4、不能毕业而暂发结业证书。
第四条 因第三条第2款未能获得学士学位者,受到留校察看处分后,认识深刻,没有其他违纪行为,如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授予学士学位:
1、毕业时必修课与专业选修课全部课程平均绩点分大于80分;
2、受到留校察看处分后,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统一入学考试取得入学资格;
3、受到留校察看处分后,获得校级三好学生或三好标兵称号,或参加省部级及以上专业学科竞赛获得省部级二等奖、国家级三等奖及以上奖励。
第五条 因第三条第3款未能获得学士学位者,如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授予学士学位:
1、毕业时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统一入学考试取得入学资格;
2、修学英语的非英语专业学生毕业前参加CET-4达到国家优秀标准(600分)、或CET-6达到国家标准(体育、艺术类学生参加CET-4达到国家标准);英语专业学生毕业前参加CET-6达到国家优秀标准,或取得专业英语八级合格证书;学其它语种的参照执行;
3、毕业前参加省部级及以上专业学科竞赛获得省部级二等奖、国家级三等奖及以上奖励;或其它方面业绩突出,受到省级以上表彰。
第六条
因第三条第4款未能获得学士学位者(第八学期受到留校察看处分做结业处理者除外),如果在结业后达到了学校换发毕业证条件,且符合上述条款规定的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可以授予学士学位。
第七条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程序:
1、各学院逐个审核本届毕业生的学习成绩和政治表现材料,提出授予学士学位的本科毕业生的建议名单,报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2、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将评审意见和有关材料上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教务处);
3、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教务处)汇总复核后,将结果上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4、校学位评定委员召开全体委员会议,对授予学士学位者进行最后审定,并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通过,确定正式授予学士学位名单;
5、学校举行毕业典礼,宣布授予学士学位名单;
6、学生工作部根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名单,发给学士学位证书。
第八条 学士学位自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九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如确认学位错授或发现有舞弊、作伪等严重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情况,一经查实,经过复议,可以撤销原决议,追回学士学位证书,并对有关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每年可依据实际情况对上述条例中的有关条件作适度修改;可对条例中未尽事宜作出决定。
第十一条 本细则从2008级全日制普通本科生开始实行;其他高年级全日制普通本科生参照执行。
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