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本科招生章程
① 2022年江蘇大學招生章程
江蘇大學是一所公辦全日制本科大學,共有學府校區、中山校區、夢溪校區和長山校區四所校區,學校遵循考生志願從高到底,擇優錄取考生,下面就由帶大家了解一下「江蘇大學2022年本科招生章程」此文本僅供參考,歡迎閱讀。
江蘇大學2022年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維護考生的合法權益,保證學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的順利實施,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等相關法律和教育部關於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的有關規定,結合我校辦學實際,特製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名稱:江蘇大學,國標:10299
辦學地址:鎮江市學府路301號(校本部),中山西路63號(中山校區),夢溪園巷30號(夢溪校區),長香西大道537號(長山校區)
招生層次:普通全日制本科
辦學類型:公辦普通高等學校
第三條 學校對在規定的年限內達到所在專業畢業要求者,頒發江蘇大學本科畢業證書;符合學校學位授予有關規定者,頒發江蘇大學學位證書。
第二章 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四條 學校設立招生委員會,全面領導招生工作。本科生招生工作領導小組是招生委員會的下設機構之一,負責研究制定本科招生工作的方針政策、指導開展本科招生工作和商討決議本科招生重大事項。
第五條 招生辦公室作為學校招生常設工作機構,負責學校本科生招生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條 學校成立本科招生監督工作組,負責監督招生各項政策和規定的落實。
第三章 招生計劃
第七條 學校根據主管部門有關要求以及我國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結合自身辦學條件、畢業生就業情況和各省(市、自治區)的生源情況,經主管部門審核後,確定分省分專業招生計劃,具體分省分專業招生計劃以各省(市、自治區)招生主管部門正式公布的為准,考生也可登錄江蘇大學本科生招生信息網查詢。
第八條 我校預留計劃數不超過本校本年度本科招生計劃總數的1%,其使用辦法按照教育部及江蘇省教育廳有關文件精神執行。
第九條 如各省(市、自治區)內專業生源不平衡,部分專業不能完成招生計劃時,根據實際情況,可進行專業計劃調整。
第十條 學校部分本科專業按大類招生,入學時不分具體專業,入校後根據學校有關規定進行專業分流。
第四章 錄取規則
第十一條 報名條件
1.凡符合生源所在地省(市、自治區)招生委員會規定的報名條件的考生均可報考。
2.高考綜合改革省(市)考生須符合所填報專業的選考科目要求,其他各省(市、自治區)考生須符合所填報專業的科類要求。
3.英語與日語專業只招收英語語種考生;其他專業不限制考生應試的外語語種,但學校的公共外語課程只開設英語與日語課程。
報考中外合作辦學專業、中外學分互認聯合培養項目以及國際經濟與貿易專業的考生須具備一定的英語能力,以能適應全英文教學環境。
4.學校嚴格執行教育部等部門頒發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及有關規定。學校各專業的錄取不規定男女性別比例。
第十二條 學生須參加所在省(市、自治區)統一組織的普通高考,報考藝術類專業的考生,還須參加所在省組織的藝術類統一考試;報考綜合評價招生、高水平運動隊的考生,經公示無異議後方可報考並享受我校相應類型錄取政策。
第十三條 錄取規則
1.堅持「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公開透明、擇優錄取」的原則對考生實施錄取工作。
2.根據考生報考情況以及各省(市、自治區)政策確定投檔比例,原則上控制在105%以內。
3.對於進檔的普通類和藝術類考生,均以投檔分為錄取依據(藝術類錄取時,對於以文化成績和省統考成績按比例計算綜合分的省份,以綜合分為錄取依據;對於沒有計算綜合分的省份,以文化成績加省統考成績為錄取依據),按「分數優先,遵循專業志願」的原則,從高分到低分錄取並安排專業,專業之間不設級差。
對於投檔分相同的江蘇省考生,按語文數學兩科之和從高到低排序,若仍相同,選考歷史的考生依次按語文、外語成績從高到低進行排序,選考物理的考生依次按數學、外語成績從高到低進行排序。
對於投檔分相同的其他省(市、自治區)考生,依次按數學、語文、外語成績從高到低進行排序。
4.高考綜合改革試點省份的學生綜合素質檔案材料作為調劑考生專業志願的參考。
5.內蒙古自治區採用「招生計劃1:1范圍內按專業志願排隊錄取」的原則安排錄取專業。
6.符合所在省(市、自治區)規定的加、降分條件的考生,按加、降分後的成績錄取。
7.綜合評價招生和高水平運動隊招生錄取辦法依據教育部、省(市、自治區)招生主管部門規定及我校本年度相應招生簡章執行。
8.國家專項計劃考生、地方專項計劃考生、定向計劃考生、南疆單列計劃考生、內地新疆高中班畢業生、內地西藏高中班畢業生、少數民族預科班結業後轉入本科考生,按照教育部、生源所在省(市、自治區)和學校有關招生工作規定進行錄取。
9.與高職院校「4+0」聯合培養試點項目按本章程招生,在高職院校學習,畢業後頒發江蘇大學本科文憑。
第五章 其他
第十四條 中外合作辦學專業和中外學分互認聯合培養項目的學生培養按照江蘇省和我校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收費標准
1.江蘇大學2022級統招本科生收費標准按照國家教育部、江蘇省教育廳和省物價局的有關文件精神執行。
2.根據《高等學校社會化學生公寓收費管理暫行辦法》(蘇價費〔2002〕369號)文件精神,學校住宿費為每人每年500元至1200元,住宿由學校統一安排。
第十六條 獎助學措施
學校建立以國家助學貸款、國家獎助學金為主渠道,以學校獎助學金、勤工助學、學費減免、困難補助為輔助,以社會及個人資助為補充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全覆蓋資助體系,確保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順利完成學業。
第十七條 學生入校後需進行身體健康狀況檢查,體檢異常者按學校有關規定處理。凡在體檢中弄虛作假或有重大疾病隱情不報者,一經查實,將取消入學資格。
第十八條 咨詢及聯系方式
咨詢電話:400-0511-365、0511-88780048
傳 真:0511-88791785
網 址:
監督電話:0511-88791010
聯系地址:鎮江市學府路301號江蘇大學招生辦公室
郵 編:212013
第十九條 江蘇大學不委託任何中介機構或個人進行招生錄取工作,不收取國家規定外的任何費用。任何以「江蘇大學」名義進行非法招生宣傳等活動的中介機構或個人,學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責任的權利。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條 本章程自發布之日起執行。若與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有關政策相抵觸,以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有關政策規定為准。
第二十一條 本章程由江蘇大學招生辦公室負責解釋。
② 蘇州城市學院2022年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保證學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的順利實施,切實維護學校和考生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等相關法律、教育部有關規定,結合學校實際情況,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本章程適用於我校全日制普通類、藝術類本科招生工作。
第三條學校名稱:蘇州城市學院
辦學層次及類型:本科,公辦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
學校地址:江蘇省蘇州市吳中區吳中大道1188號
學校代碼:國標代碼13983,學校在各招生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代碼以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部門公布的為准。
2020年12月經教育部批准,同意蘇州大學文正學院轉設為蘇州城市學院,系獨立設置的本科層次公辦普通高等學校,由江蘇省人民政府負責領導,隸屬蘇州市人民政府管理。學校辦學類型定位於應用型高等學校,主要培養區域經濟社會發展所需要的高素質應用型、創新型、技術型、管理型人才。學校以「地方性、應用型、開放式、特色化」為辦學理念,以師生愛戴、同行尊重、社會認可、人民滿意為辦學使命,以立足蘇州、服務江蘇、輻射長三角、影響全國為服務面向,努力創建具有中國特色、時代特徵、鮮明特點的國內一流應用型大學。
第四條頒發證書:在規定的年限內達到所在專業畢業要求者,頒發蘇州城市學院本科畢業證書;符合學校學位授予有關規定者,頒發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畢業生學士學位證書。
第五條蘇州城市學院招生工作將全面貫徹教育部、各省(直轄市、自治區)有關文件精神,本著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德智體美勞全面考核、綜合評價、擇優錄取。
第五章錄取原則
第十七條學校堅持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按照普通類和藝術類專業分類分批次錄取。高考綜合改革省份錄取時按照當地招生主管部門政策執行。
第十八條學校根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相關規定確定調檔比例,實行平行志願投檔的批次,調檔比例原則上控制在105%以內。若生源不足,則參加徵求平行院校志願(含院校服從志願),徵集後仍未完成的計劃調整至生源充足的其他省份。
第十九條我校認可符合教育部及生源地招生委員會規定的照顧加分政策,考生按加分後的投檔成績排序,參加專業安排。
第二十條普通類專業錄取辦法
1.對進檔考生按照「按分排序、遵循志願」的原則依據錄取排序成績從高分到低分順序進行專業錄取,各專業志願之間不設分數級差。
2.若生源地省級招生主管部門對於錄取規則另有規定,按其規定執行。
3.進檔考生的錄取排序成績使用生源地省級招辦提供的投檔成績(含小數部分)。
4.進檔考生同分排序規則。考生的錄取排序成績相同時,上海、浙江考生依次按語文數學兩科之和、語文或數學單科最高成績(選考科目不限類按語文成績、選考科目為物理的按數學成績)、外語單科成績、選考科目單科最高成績、選考科目單科次高成績排序;江蘇、福建、廣東、重慶考生依次按語文數學兩科之和、語文(歷史等科目類)或數學(物理等科目類)單科成績、外語單科成績、首選科目單科成績、再選科目單科最高成績從高到低排序;其他省(直轄市、自治區)文史類考生依次按實考總分、語文、數學、綜合科目成績從高到低排序,理工類考生依次按實考總分、數學、語文、綜合科目成績從高到低排序。
5.中外合作辦學項目原則上只錄取填報有此類志願的考生。
6.所有專業志願都無法滿足且不服從專業調劑的考生,作退檔處理。
7.對體檢不符合專業要求的考生,可以調劑到投檔的院校專業組內其它專業錄取,若均不符合,按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一條藝術類專業錄取辦法
進檔考生的錄取排序成績使用生源地省級招辦提供的投檔成績(含小數部分)。
1.視覺傳達設計、環境設計、產品設計專業按照投檔分,從高分到低分排序。進檔考生同分時,依次按高考文化分、語文數學兩科之和、語文(歷史等科目類)或數學(物理等科目類)單科成績、外語單科成績、首選科目單科成績、再選科目單科最高成績從高到低排序。
2.航空服務藝術與管理專業考生投檔成績按照所在省份有關政策執行,進檔考生同分時,錄取辦法依據教育部、省(直轄市、自治區)招生主管部門規定及我校本年度招生簡章執行。
第六章其他
第二十二條錄取考生,經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主管部門審核批准後,由學校寄發錄取通知書。
第二十三條新生入學後,學校將嚴格按照國家和學校有關規定認真開展新生入學資格復查和入學體檢復查。經復查發現有不符合錄取條件者,由學校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區別情況予以處理,直至取消入學資格。
凡經查實有弄虛作假、騙取高考加分資格或錄取資格、冒名頂替入學等違規情況的考生,一律取消其入學資格、不予學籍電子注冊,並報告有關部門倒查追責。
第二十四條符合要求的本科生在校期間可申請轉專業,具體按學校有關文件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學校根據經江蘇省物價部門核準的標准收取費用(幣種:人民幣)。按【蘇價費[2014]136號】文件執行。
文科類專業:5200元/年;
理科類專業:5500元/年;
工科類專業:5800元/年;
藝術類專業:6800元/年;
中外合作辦學專業:26400元/年,國外學費按外方標准收取;
高校中外學分互認聯合培養項目專業:學費同其他普通學生,國外學費按外方標准收取。
第二十六條學生公寓住宿費為:四人間宿舍每生每年人民幣1500元。
第二十七條學校設立以「扶持培育、獎勵優秀、勵志助學」為宗旨的評獎評優體系,積極構建「發展型資助育人」體系,形成了以獎學金、助學金、助學貸款、勤工助學、減免學費、困難補助為主的「六位一體、聯動助學」保障機制,賦能學生成長,激勵全面發展。有關程序按國家、生源地相關主管部門和學校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學校招生網提供招生計劃、招生政策、學費標准、錄取規則、招生專業介紹等招生信息查詢。各省(直轄市、自治區)錄取工作結束後,學校將及時在本科招生網上公布錄取結果。
第二十九條聯系方式
聯系地點:江蘇省蘇州市吳中區吳中大道1188號,郵編:215104
學校網址:https://www.szcu.e.cn/
招生網址:https://zs.szcu.e.cn/
電子郵箱:[email protected]
咨詢電話:0512-66551901
咨詢QQ:1849026034
傳真:0512-66551906
監督電話:0512-67227571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條蘇州城市學院不委託任何中介機構或個人進行招生錄取工作,不收取國家規定外的任何費用。任何以「蘇州城市學院」名義進行非法招生宣傳等活動的中介機構或個人,學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責任的權利。
第三十一條本章程通過我校招生網向社會發布,對於各種媒體節選公布的章程內容,如理解有誤,以學校公布的完整的招生章程為准。
第三十二條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並施行。若與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有關政策相抵觸,以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有關政策規定為准。
第三十三條本章程經學校審議通過,由蘇州城市學院招生就業處負責解釋。
③ 湘潭大學2022年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保證湘潭大學本科招生工作順利進行,切實維護考生和學校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教育部關於做好2022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學〔2022〕1號)及招生考試工作其他相關文件,結合湘潭大學實際情況,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本章程所指招生工作涵蓋的主要類別有:普通高考招生、保送生招生、藝術類專業招生、國家專項計劃招生、地方專項計劃招生、高水平運動隊招生。
第三條學校校名:湘潭大學,學校地址:湖南省湘潭市,英文譯名:XiangtanUniversity,郵政編碼:411105,招生咨詢熱線:0731-58293275、58293451,傳真:0731-58298913,湘潭大學本科招生網址:https://zhaosheng.xtu.e.cn/,電子郵箱:[email protected]。
第四條學校是國家「雙一流」建設高校,是公辦、全日制綜合性全國重點大學(1978年,學校被國務院確定為全國16所文理工綜合性重點大學之一)。學校現有國家級一流本科專業建設點28個,省級一流本科專業建設點23個;有1個國家應用數學中心,1個教育部基礎學科拔尖學生培養計劃2.0基地;有16個一級學科博士學位授權點,31個一級學科碩士學位授權點,19個專業碩士學位授權類別,15個博士後科研流動站;具有優秀應屆本科畢業生免試攻讀碩士研究生推薦資格;具有招收港、澳、台學生與外國留學生資格。
第五條學校坐落在毛澤東同志的故鄉、歷史文化名城、長株潭都市圈中心城市——湖南省湘潭市。學校是湖南省人民政府與教育部共建高校,湖南省人民政府與國家國防科技工業局共建高校,國家「中西部高校基礎能力建設工程」支持高校,全國首批具有碩士學位授予權的單位,教育部本科教學工作水平評估「優秀」學校,湖南省首批招收留學生和國防生的高校。
第六條湘潭大學招生工作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堅持立德樹人,適應經濟社會發展對多樣化高素質人才的需要,從有利於促進學生健康發展、科學選拔各類人才和維護社會公平出發,堅持「公開、公平、公正、擇優」的錄取原則,切實保障機會公平、程序公開、結果公正。
第二章
組織機構及其職責
第七條學校招生工作領導小組,全面負責貫徹落實教育部和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主管部門的有關招生工作的政策,執行學校黨委和行政有關招生工作的決議,研究制定學校有關招生工作的政策,領導、監督招生工作的具體實施,協調處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第八條學校招生與就業指導處為具體組織和實施招生工作的常設機構,其主要職責是執行學校制定的有關招生規定和實施細則,組織對部分特殊類型考生的考核,組織招生宣傳和招生錄取工作,做好招生工作分析和總結,及時上報招生有關數據。
第三章
招生計劃
第九條學校招生計劃管理部門根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有關政策、學校發展規劃、辦學條件、社會經濟發展需要等因素制定年度招生總計劃,經學校校長辦公會審定後,報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第十條學校招生計劃管理部門根據教育主管部門下達的招生總計劃制定各專業招生計劃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計劃,報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後執行。
第十一條學校招生計劃管理部門將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批復的招生計劃在規定的時間內寄(送)到各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普通高考招生主管部門,並向社會公布。
第十二條學校根據教育部規定,預留部分(不超過總計劃的1%)本科招生計劃,用於調節上線生源的不平衡,預留計劃執行學校統一的錄取規定。
第四章
招生工作人員
第十三條學校選拔能模範遵守國家有關考試招生政策法規的教師和幹部參加招生宣傳和招生錄取工作。
第十四條招生宣傳和招生錄取工作人員均須參加學校組織的考試招生政策法規和技術培訓。參加招生錄取的工作人員須無直系親屬參加當年當地的高考。
第五章
招生工作紀律
第十五條招生工作人員需簽訂《湘潭大學普通本科招生工作責任承諾書》。
第十六條招生工作部門和工作人員要嚴格遵守教育部及相關部門的有關紀律規定,確保考試招生公平公正。
第十七條招生錄取工作人員要遵守保密制度,不得將錄取工作的相關信息泄漏給非招生錄取工作人員。
第六章
入學考試(考核)
第十八條符合國家政策規定、擬申請報考運動訓練、武術與民族傳統體育專業單獨招生(簡稱體育單招)的高水平運動員,需參加國家體育總局統一組織體育單招文化課考試,其考核辦法和錄取形式執行教育部、生源所在地省級高校招生主管部門和學校的有關規定;其餘考生均須參加全國普通高等學校招生統一考試;新高考改革省市的考生綜合素質評價按照教育部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學校組織對高水平運動員的體育專項測試。具體要求以當年高水平運動隊招生簡章為准。
第二十條學校藝術類專業招生(北京、上海、湖南、湖北、河南、河北、山東、廣東)使用生源省(自治區、直轄市)美術類專業統考成績,其他要求遵照教育部及生源地省級招生部門招生文件有關規定執行,具體要求以當年藝術類專業招生簡章為准。
第七章
錄取規則
第二十一條學校根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計劃和生源情況確定提檔比例,按照順序志願投檔的批次,提檔比例按省級高校招生主管部門規定執行,按照平行志願投檔的批次,提檔比例原則上控制在105%以內;保送生、高水平運動員的調檔名單由學校根據考核情況向生源所在省級高校招生主管部門提供。其中,根據內蒙古自治區教育行政部門相關規定,在內蒙古自治區實行「招生計劃1_1范圍內按專業志願排隊錄取」的錄取規則。
第二十二條我校提檔時承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主管部門確認的全國性高考政策性加分,但分值累計不得超過20分。按照順序志願投檔的批次,在第一志願考生生源不足的情況下,將按照考生高考投檔分由高到低擇優錄取非第一志願考生,直至完成來源計劃。若符合條件的非第一志願考生生源仍不足,再按照生源省份相關規定徵集志願。按照平行志願投檔的批次,未完成的計劃也按相關規定進行徵集志願。
第二十三條我校不設專業志願分數級差,對進檔考生按「分數優先、遵循志願」的原則,按投檔成績從高到低排序確定錄取專業。投檔成績相同的情況下,按生源省份同分排序規則進行從高到低錄取,生源省份沒有統一排序規則規定的,則按單科語文、數學、外語、文(理)綜合的順序及分數從高到低排序依次錄取。考生所有專業志願都無法滿足時,若服從專業調劑,則調劑到生源所在省招生計劃未錄滿專業錄取,否則,作退檔處理。所有錄取及退檔考生以生源地高校招生主管部門進行審核確認後的名單為准。如與生源所在省份排序規則不符,按生源所在省份政策執行。
第二十四條實行高考綜合改革省份的招生錄取工作,按照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布的改革方案和有關辦法執行。考生須滿足我校選考科目要求,選考科目要求以省級招辦向社會公布的為准;對進檔考生按「分數優先、遵循志願」的原則,按投檔成績從高到低排序確定錄取專業,投檔成績相同時,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確定的同分排序規則進行專業錄取。
第二十五條英語類專業要求考生的外語應試語種為英語,其他專業原則上不限外語應試語種,考生進校後以英語、日語、法語、德語、西班牙語為公共外語安排教學。
第二十六條學校對考生身體健康狀況的要求按《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及有關補充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除招生計劃特別註明的專業外,學校對往屆生和應屆生一視同仁,且無男女比例限制。
第二十八條我校藝術類招生專業錄取規則如下:省級統考專業成績及高考文化成績均達省藝術類同科類本科專業最低控制分數線,進檔後按分數優先的原則,用以下綜合成績作為錄取依據:
1、考生所在省(市)投檔錄取規則中已確定綜合分(綜合成績)計算規則的,則按照考生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執行,按投檔成績(綜合成績)從高到低進行排序錄取,投檔成績相同時,專業成績高者優先錄取,仍相同則依次按語文、外語、數學成績從高到低錄取。
2、考生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投檔錄取規則未確定綜合分(綜合成績)計算規則的,綜合分(綜合成績)換算方式為:綜合分=文化課成績×40%+專業成績×文化成績總分(滿分)÷專業成績總分(滿分)×60%。按綜合分(綜合成績)從高到低進行排序錄取,綜合分相同時,專業成績高者優先錄取,仍相同則依次按語文、外語、數學成績從高到低錄取。
第二十九條報考我校高水平運動隊的考生,必須符合教育部和考生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有關規定,且其運動水平須經我校體育專項測試認定,文化考試成績應達到考生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高水平運動隊招生錄取的有關要求。報考羽毛球、男子足球項目的考生須參加國家體育總局統一組織的運動訓練、武術與民族體育專業全國統測。考生參加統測的位置或小項應與在我校報名時嚴格一致,若統測未區分位置、小項,或未設置我校招生位置、小項,則考生參加的統測成績須經我校認定通過後方為有效。
第三十條保送生、國家專項、地方專項按國家和我校有關政策錄取。
第三十一條我校建立校長作為高校法人代表簽發或授權簽發錄取通知書制度。凡被我校錄取的新生,我校發放由校長簽發,加蓋本校校章的錄取通知書。新生憑錄取通知書在規定時間內報到入學。
第三十二條新生入學後,學校將在3個月內進行全面復查。經復查不合格者,學校將視不同情況予以處理,直至取消入學資格;涉嫌嚴重弄虛作假、冒名頂替的,將移送相關部門調查處理。凡通過全國普通高等學校統一招生考試錄取的學生,在規定的學習年限內達到所在專業畢業要求者,頒發湘潭大學本科畢業證書;符合學校學位授予有關規定者,頒發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畢業生學士學位證書。
第八章
學費標准及幫困措施
第三十三條根據屬地管理原則,學校嚴格按照湖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湖南省財政廳和湖南省教育廳當年批準的收費標准執行收費,具體收費標准將在學校招生網和新生入學須知上公布。
第三十四條學校對家庭經濟困難新生入學設有「綠色通道」,構建了「獎、勤、貸、助、減、免、補、緩」等多項措施相互補充、覆蓋全體學生的資助激勵體系,不讓任何一名學生因經濟困難而輟學。
第九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原招生章程同時廢止。
第三十六條本章程由湘潭大學招生與就業指導處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本章程公布後,如遇教育部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高考招生政策調整,我校將制定相應招生政策,另行公布。在實施過程中有修訂的,修訂內容自修訂之日起生效。
④ 2022年哈爾濱工業大學招生章程
2022年哈爾濱工業大學招生章程已經公布,主要包含學校概況、招生計劃、報考條件、錄取規則、 收費標准 、獎助學金等信息,以下是詳細內容,供大家參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證學校本科生招生 工作 順利進行,切實維護學校和考生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等相關法律、教育部有關規定和《哈爾濱工業大學章程》,結合學校實際情況,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名稱為哈爾濱工業大學清檔,簡稱為哈工大。英文譯名為Harbin Institute of Technology,英文縮寫為HIT。學校住所地為 黑龍江 省哈爾濱市南崗區西大直街92號(即校本部),同時在 山東 省威海市和 廣東 省深圳市分別設有校區。
第三條 學校是由國家設立的非營利性教育事業單位,主管部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
第四條 哈爾濱工業大學校本部的本科院 校招 生代碼為10213,哈爾濱工業大學(威海)的本科院校招生代碼為19213,哈爾濱工業大學(深圳)的本科院校招生代碼為18213,考生 填報志願 時分別填報,分別錄取。所有 畢業生 均頒發哈爾濱工業大學本科 畢業 證書 和學士學位證 書 ,深圳校區畢業證書註明培養校區。
第五條 學校以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創新為基本職能,實施本科教育、 研究生 教育和繼續教育。
第六條 學校本科招生工作在教育部與工業和信息化部的領導下,全面貫徹教育部有關文件精神,本著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擇優選拔。
第七條 學校本科招生工作接受紀檢監察部門、新聞媒體、考生和家長以及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二章 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八條 哈爾濱工業大學設立招生委員會和招生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審議本科招生章程、招生政策、招生計劃,討論決定本科招生重大事宜。
第九條 哈爾濱工業大學本科生招生辦公室是學校組織和實施本科招生工作的常設機構,具體負責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條 哈爾濱工業大學本科生招生辦公室根據需要組建赴各省(自治區、直猛枝轄市)招生宣傳組。各招生宣傳組負責學校在該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招生宣傳和咨詢。
第三章 招生計劃
第十一條 哈爾濱工業大學根據學校人才培養、辦學條件等實際情況,統籌考慮各省(自治區、直轄市) 高考 人數、生源質量、畢業生 就業 質量、區域協調發展及國家重點支持政策、歷年計劃安排等因素,確定分省分專業招生計劃並報教育部與工業和信息化部審批,招生計劃及分省分專業招生計劃以教育部及各省級招生 考試 機構公布為准。
第十二條 學校根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計劃答知亂和生源情況確定調檔比例。按照順序 志願 投檔的批次,調檔比例在120%以內。按照 平行志願 投檔的批次,調檔比例在105%以內。
第十三條 學校按照教育部規定預留計劃不超過招生計劃總數的1%,預留計劃使用堅持質量優先、公開透明的原則,用於調節各地統考上線生源的不平衡及解決同分考生的錄取問題。
第四章 招生類型及錄取規則
第十四條 哈爾濱工業大學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規定和特殊類型招生工作要求,開展 強基計劃 、 藝術 類、高校專項計劃、高水平藝術團、高水平運動隊和保送生的招生工作。內地 西藏 高中班、內地 新疆 高中班、 民族 班的招生錄取工作在教育部領導下進行。
第十五條 哈爾濱工業大學調檔時,原則上認可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主管部門根據教育部相關政策給予的加分。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項加分條件,只取其中最高一項分值,最大分值不得超過20分,所有高考加分項目及分值均不得用於我校 強基計劃 、藝術類、高校專項計劃、高水平藝術團、高水平運動隊等招生項目。
第十六條 學校按投檔成績確定最低 錄取分數線 ,並按投檔成績為考生安排專業,採用分數優先原則,專業之間無級差,平行志願投檔錄取對專業服從調劑的考生不退檔,所報專業已滿且不服從專業調劑的考生將予以退檔。在投檔成績相同的情況下,優先錄取相關科目分數高者, 理工 類考生依次比較數學、理綜、語文、外語,文史類考生依次比較語文、文綜、數學、外語,綜合改革省份考生依次比較數學、語文、外語。在 內蒙古 自治區實行「招生計劃1:1范圍內按專業志願排隊錄取」的錄取規則。
第十七條 在綜合改革省(自治區、直轄市),按其高考改革方案相關規定進行錄取。
第十八條 提前批次錄取的考生投檔成績須在生源省(自治區、直轄市)我校一批次錄取投檔成績以上,入校後可享有申請轉專業(類)機會。
第十九條 哈爾濱工業大學民族班錄取 分數線 不得低於在生源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我校一批次錄取提檔分數線以下40分。
第二十條 哈爾濱工業大學校本部英才學院致力於培養拔尖創新人才,選拔優秀 新生 進入永坦班、善義班、小衛星班、智能機器人班、未來技術學院,實行本碩(博)貫通培養。
第二十一條 哈爾濱工業大學(威海)和哈爾濱工業大學(深圳)各專業公共外語課為英語,外語統考語種為非英語的考生請謹慎填報專業志願。
第二十二條 哈爾濱工業大學本科招生的體檢標准按照教育部、衛生部和中國殘疾人聯合會頒發的《普通高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執行。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新生入學後,按照國家和學校有關規定進行入學資格復查。復查不合格的學生,依據有關規定處理,直至取消入學資格。
第二十四條 哈爾濱工業大學校本部、哈爾濱工業大學(威海)和哈爾濱工業大學(深圳)分別按照黑龍江省、山東省和廣東省物價局核定標准收取 學費 和住宿費。
第二十五條 學校通過哈爾濱工業大學本科生招生辦公室網站及時公布有關招生信息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錄取結果,網址:https://zsb.hit.e.cn。
第二十六條 我校不委託任何中介機構或個人進行招生錄取工作,不收取國家規定外的任何費用。以我校名義進行非法招生宣傳等活動的中介機構或個人,我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責任的權利。
第二十七條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招生章程同時廢止。本章程公布後,如遇部分省份高考招生政策調整,哈爾濱工業大學將制定相應政策,並另行公布。
第二十八條 本章程由哈爾濱工業大學本科生招生辦公室負責解釋。
校址:
哈爾濱工業大學
哈爾濱市南崗區西大直街92號
郵政編碼:150001
招生辦咨詢電話:0451-86414671、86414771
網址:https://zsb.hit.e.cn
E-mail:[email protected]
哈爾濱工業大學(威海)
山東省威海市文化西路2號
郵政編碼:264209
招生辦咨詢電話:0631-5689455、5687186
網址:http://zsb.hitwh.e.cn
E-mail:[email protected]
哈爾濱工業大學(深圳)
郵政編碼:518055
招生辦咨詢電話:0755-26035891
網址:http://zsb.hitsz.e.cn
E-mail:[email protected]
⑤ 武漢理工大學2022年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國務院關於深化考試招生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國發〔2014〕35號)《教育部關於做好2022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學〔2022〕1號)及考試招生工作其他相關文件精神,結合我校辦學宗旨,為更好地貫徹教育部「依法治招」的要求,進一步規范我校普通本科招生工作(以下簡稱招生工作),保證招生工作的順利進行,特製定本章程。
第二條學校名稱:武漢理工大學(國標代碼10497),英文譯名:WuhanUniversityofTechnology。注冊地址:湖北省武漢市洪山區珞獅路122號;設有馬房山校區、余家頭校區和南湖校區。
第三條武漢理工大學是一所直屬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的國有公辦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國家首批「雙一流」建設高校,具有學士、碩士、博士學位授予權,並設有博士後科研流動站。
第四條我校招生工作堅持「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綜合衡量考生的德智體美勞等情況,擇優選拔,並接受紀檢監察部門、考生以及社會的監督。
第五條經我校普通本科招生錄取的學生,在規定年限內達到所在專業畢業要求,頒發武漢理工大學畢業證書,並對符合《武漢理工大學學士學位授予辦法》的畢業生授予學士學位。
第二章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六條武漢理工大學成立由校領導、有關部門負責人、教師、學生、校友及中學代表組成的招生委員會,對學校招生工作進行民主管理和監督;成立由校領導和有關部門負責人組成的招生工作領導小組,負責貫徹落實教育部招生工作的有關政策,執行學校黨委和行政有關招生工作的決議,研究制定學校有關招生工作的規定,並監督招生工作的具體實施。招生工作領導小組下設招生辦公室。
第七條招生辦公室為我校常設機構,其主要職責是:在學校招生工作領導小組的領導下,具體負責學校招生工作的組織實施。
第三章招生計劃
第八條我校遵循國家的有關招生政策,按照優化生源結構、促進區域均衡的原則,統籌考慮各省(區、市)當年高考報名人數及各省(區、市)考生佔全國報名總量的比例、歷年生源質量及就業情況等因素,結合近年來我校在各地的招生計劃數,編制本年度招生來源計劃,並報教育部和各省級招生考試機構備案。
第九條在國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規模內,我校按教育部規定預留少量計劃,用於調節各省(區、市)統考上線考生生源不平衡及解決同分考生的錄取等問題,預留計劃不超過招生計劃總數的1%,預留計劃的使用堅持質量優先、公開透明的原則。
第四章招生類型及錄取原則
第十條我校普通本科的招生對象:普通高考生(含國家專項計劃考生、高校專項「勵志計劃」考生、藝術類專業考生、高水平運動隊、少數民族預科班、西藏新疆高中班、定向生),外語類保送生,華僑及港、澳、台地區考生。
第十一條普通高考生(已被我校預錄取的一級單招高水平運動員除外)須參加2022年「全國普通高等學校招生統一考試」。
第十二條對於按照教育部及各省(區、市)確定的政策性加分,我校認可當地招生考試機構規定的面向全國高校招生有效的加分項目和分值,但最高加分不得超過20分。我校在錄取和安排專業時以投檔成績(含政策性加分)為准,但所有高考加分項目及分值不適用於不安排分省分專業招生計劃的招生項目。
第十三條在各省(區、市)劃定的批次錄取控制分數線上,我校依據各省級招生考試機構確認的考生投檔成績從高分到低分進行調檔。按照順序志願投檔的批次,調檔比例原則上控制在120%以內;按照平行志願投檔的批次,調檔比例原則上控制在105%以內,進檔考生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身體健康狀況符合相關專業培養要求且服從專業調劑者,我校原則上不退檔。
第十四條按照順序志願投檔的批次,在第一志願考生生源不足的情況下,我校可接收非第一志願考生,按照投檔成績擇優錄取,若符合條件的非第一志願考生生源仍不足,將徵集志願;按照平行志願投檔的批次,原公布計劃中未完成的計劃也將徵集志願。徵集志願仍不足則將剩餘計劃調劑到其他生源質量好的省份完成招生計劃。
第十五條專業分配原則
投檔至我校且符合有關錄取規則的考生,將按照考生的投檔成績和專業志願,從高分到低分順序錄取並分配專業,不設專業級差。如考生所填志願都無法滿足時,服從專業調劑者,根據考生投檔成績在計劃未滿的專業范圍內調劑錄取,否則作退檔處理。凡考生在填報志願時未明確表示服從專業調劑,一律視為不服從專業調劑。
對於未實施高考綜合改革錄取的省份,投檔成績相同時,考生高考文化成績總分(不含政策性加分)高者優先分配專業;高考文化成績總分也相同時,專業相關科目成績高者優先分配專業,專業相關科目理工類為「數學+綜合」,文史類為「語文+綜合」;專業相關科目成績仍相同時,則使用預留計劃錄取。
對於實施高考綜合改革錄取的省份,報考考生選考科目須符合我校對考生所報專業提出的選考科目要求。投檔成績相同時,參照各省級招生考試機構確定的平行志願同分排序規則分配專業,同分排序規則不明確的情況下優先錄取相關科目分數高者,專業相關科目分數比較順序依次為數學、語文、外語,專業相關科目成績仍相同時,則使用預留計劃錄取。
第十六條在內蒙古自治區實行「分數清」(即分數優先)錄取規則。
第十七條部分特殊專業錄取原則
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航海技術、輪機工程兩個專業安排在提前批錄取。錄取考生原則上應達到生源所在省份第一批錄取控制分數線且填報了航海類專業志願,在第一批錄取控制分數線上合格生源不足時,則可調整未完成計劃到其他地區招收同類專業考生。
我校建築類專業由於對美術基礎等方面有特殊要求,僅招收有專業志願的考生,若該類專業志願不足則將未完成計劃調劑到其他地區招收同類專業考生。建築類專業新生入校兩周內加試美術,不合格者調入其他專業學習。
我校車輛工程(中外合作辦學)、金融學(中外合作辦學)專業分別為中英、中澳合作辦學項目,僅招收有該專業志願的考生,專業服從調劑視為在上述兩專業間服從調劑。
我校生物科學類(中外合作辦學)專業設置在我校與法國艾克斯-馬賽大學合作成立的武漢理工大學艾克斯馬賽學院(屬於教育部批准納入計劃內招生的中外合作辦學機構),僅招收有該專業志願的考生。
第十八條我校對考生身體健康狀況的要求原則上按《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及教育部、衛生部、交通運輸部及中國殘疾人聯合會等部門有關規定執行;航海技術、輪機工程兩個專業,由於工作性質特殊,不適宜女生報考,體檢特殊要求如下:身高1.65米以上,無色盲(色弱)、無復視,聽力、嗅覺正常,四肢健全。其中,航海技術專業要求考生雙眼裸視力均能達到4.7(0.5)及以上;或雙眼裸視力均能達到4.0(0.1)及以上,且矯正視力均能達到4.8(0.6)及以上。輪機工程專業要求考生雙眼裸視力均能達到4.6(0.4)及以上;或雙眼裸視力均能達到4.0(0.1)及以上,且矯正視力均能達到4.6(0.4)及以上。其他要求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准《船員健康檢查要求》(GB30035-2021)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我校對男女比例無限制。
第二十條我校專業不限考生應試外語語種,但學生進校後原則上須以英語作為第一外語安排教學。由於航海技術、輪機工程兩個專業的畢業生須以英語作為工作語言,建議非英語語種考生謹慎填報。
第二十一條高校專項「勵志計劃」、藝術類專業、高水平運動隊、外語類保送生等類別考生錄取原則按照我校2022年相關招生簡章要求執行。
第二十二條根據教育部相關規定,2023年起,往年被專項計劃錄取後放棄入學資格或退學的考生,不再具有專項計劃報考資格。
第二十三條少數民族預科班、西藏新疆高中班按國家有關規定錄取。
第二十四條定向生按照教育部的有關規定及各省級招生部門劃定的錄取線按志願從高分到低分錄取。根據國家規定,定向生在入學注冊前需與定向單位簽訂定向就業協議,對無故拒簽協議的學生取消其錄取資格,定向生畢業後須到定向單位服務,否則按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五條針對高校專項「勵志計劃」及航海類(航海技術、輪機工程)專業等類別招生中涉及的第一批錄取控制分數線,對於實施高考綜合改革及合並本科批次的省份,按相關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或招生考試機構確定的特殊類型招生相應最低錄取控制分數線執行。
第二十六條華僑及港、澳、台地區考生可參加中國普通高校聯合招生辦公室組織的文化考試並按規定錄取。香港地區考生還可通過香港中學文憑考試成績錄取,台灣地區考生還可通過台灣地區大學入學考試學科能力測試成績錄取。具體按照我校2022年相關招生簡章要求執行。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七條根據國家規定,學生入學須繳納學費、住宿費及其它雜費,具體收費標准經我校所在地省級物價部門核准後向社會公布。(2021年我校收費標准為:http://xxgk.whut.e.cn/cwgl/jysf/sfxm/202108/t20210807_500804.shtml)
第二十八條新生入學後,我校將進行全面復查。不符合要求者,我校將根據復查情況予以處理,直至取消其入學資格。逾期兩周未報到者,將視為自動放棄入學資格。
第二十九條我校建立了獎學金、助學金、國家助學貸款、勤工助學、困難補助、減免學費等多元化獎勵和資助體系,對品學兼優或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予以獎勵資助,具體按照武漢理工大學學生獎助學金相關評定辦法實施。
第三十條信息發布網址及聯系方式
學校主頁:http://www.whut.e.cn,
本科招生網:https://zs.whut.e.cn,
電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招生咨詢電話:027-87859017、87858399(傳真),
紀檢監察部門投訴舉報電話:027-87651423。
第三十一條我校不委託任何中介機構或個人進行招生錄取工作,不收取國家規定外的任何費用。以武漢理工大學名義進行非法招生宣傳等活動的中介機構或個人,我校將依法追究其責任。
第三十二條本章程自通過之日起生效。我校以往有關招生工作的規定與本章程相沖突時,以本章程為准。
第三十三條本章程由我校招生辦公室負責解釋。
⑥ 吉林大學2020年報考政策解讀
吉林大學本科招生章程(2020年)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證吉林大學本科招生工作的順利進行,維護考生合法權益,規范招生行為,推進校務公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關規定,結合吉林大學招生工作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所指的招生工作適用於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層次。
第三條 學校全稱為吉林大學,是教育部直屬的全國重點綜合性大學,入選國家一流大學建設高校,注冊地址為吉林省長春市前進大街2699號,郵編130012。各學部各學院的本科專業分布在長春市內的七個校區,分別為:前衛南區、前衛北區、南嶺校區、朝陽校區、新民校區、南湖校區、和平校區。
第四條 凡具有吉林大學正式學籍的學生,在規定年限內,達到所在專業本科畢業要求者,頒發吉林大學本科畢業證書;符合學校學位授予有關規定者,頒發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畢業生學士學位證書。
第五條 學校招生工作全面貫徹教育部有關文件精神,遵循「公平競爭、權利平等,公正選拔、擇優錄取,公開程序、規范操作」的原則,執行教育部規定的「學校負責,(省)招辦監督」的招生錄取管理體制。
第二章 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六條 學校成立招生工作領導小組,集體決定招生工作中的重要決策並指導全局性工作。學校成立吉林大學招生委員會,以加強招生管理、決策和評價的民主性和科學性。吉林大學招生辦公室作為吉林大學的常設機構,具體負責吉林大學招生工作的組織實施。
第七條 學校紀檢監察部門對招生工作實施監督。
第三章 招生計劃
第八條 按照教育部有關工作要求,學校根據各省(區、市)考生數量和生源質量、經濟社會發展需求趨勢、畢業生就業質量和去向及教育公平等因素綜合考慮確定分省分專業計劃。
第九條 學校預留不超過本科招生規模1%的計劃,用於調節各地統考上線生源的不平衡問題。
第四章 錄取規則
第十條 普通類專業錄取
1.調檔比例。學校在相應批次錄取最低控制分數線上,按各省級招辦提供的投檔成績調檔。按順序志願投檔的批次,調檔比例原則上控制在120%以內;按平行志願投檔的批次,調檔比例原則上控制在105%以內。
2.院校志願。對於實行順序志願的批次,堅持優先錄取第一志願考生的原則。當第一志願考生生源不足時,可以接收非第一志願考生。
3.專業分配。學校按照考生高考文化課總分由高到低和專業志願順序確定錄取專業,各專業志願之間不設級差。在考生高考文化課總分相同的情況下,優先錄取投檔分數高者,投檔分相同時優先錄取專業志願順序靠前者。高考文化課總分及報考專業志願順序均相同時,進行單科成績比較,單科分數高者優先錄入報考專業,文史類單科排序為語文、數學、外語,理工類單科排序為數學、語文、外語。高考綜合改革省份北京、天津、上海、浙江、山東、海南單科排序為語文、數學、外語。
4.專業調劑。對同批次同一院校志願報考學校的考生,如果未能按志願進入所報考的專業且服從專業調劑,學校按高考文化課總分由高到低調劑到未錄滿且符合培養要求的專業。
5.退檔。在順序志願投檔的批次,對同批次同一院校志願投檔考生但未能按志願進入專業且不服從調劑的考生,或服從調劑但高考文化課總分未達到調劑標準的考生,或服從調劑但不符合未錄滿專業培養要求的考生,做退檔處理。在平行志願投檔的批次,對未能按志願進入專業且不服從調劑的考生,或服從調劑但不符合未錄滿專業培養要求的考生,做退檔處理。
6.徵集志願。當有志願考生的數量不足以完成招生計劃時,學校將徵集志願。經徵集志願仍未完成的計劃,學校將調整到其他生源質量較好的省(區、市)錄取。
7.計劃調配。在專業招生規模允許的范圍內,學校將根據考生專業志願情況適度調整專業招生計劃安排。對於各省(區、市)調增的計劃,無論因何種原因導致出現生源不足的情況,均及時將剩餘計劃從相關省(區、市)調回。調增的計劃不參與徵集。
8.在江蘇省,依據「先分數、後等級」的原則,排序分數為「語、數、外」三科高考總分(含附加題分)與「文理科獎勵分」之和,當排序分數相同時,優先錄取符合政策加分投檔的考生。對於科目等級,要求理科選測科目的物理成績為A及以上,另一門成績為B+及以上,必測科目成績均為C及以上;要求文科選測科目的歷史成績為A及以上,另一門成績為B+及以上,必測科目成績均為C及以上。等級優先順序為:A+A+>A+A>AA+>AA>A+B+>AB+。高水平運動隊和藝術類招生的選測科目等級要求按江蘇省教育考試院的規定執行。
9.在內蒙古自治區實行「在招生計劃1:1范圍內按專業志願排隊錄取」的錄取規則。
10.在高考綜合改革省份北京、天津、上海、浙江、山東、海南,學校按照公布的選考科目要求,執行各省、市公布的方案和有關辦法。
11.錄取時,往屆生和應屆生一視同仁;所有招生專業無男女生比例限制。
12.理科試驗班(唐敖慶班)、戲劇與影視學類、軟體工程、物理學(中外合作辦學)專業只招收有專業志願的考生。
13.已錄取進入理科試驗班(唐敖慶班)和人文科學試驗班(匡亞明班)學習的學生,如在校學習期間未能達到學校規定的年度學業考核要求,將按照學校試驗班學籍管理的有關規定辦理轉出手續(詳見吉林大學教務處網站)。
第十一條 特殊類專業錄取
1.繪畫、設計學類、音樂表演、作曲與作曲技術理論、運動訓練專業的錄取辦法,詳見各專業招生簡章。除繪畫、設計學類專業,以上其它各藝術類專業間均不可兼報。
2.戲劇與影視學類在普通批次錄取,屬於藝術類專業,授予藝術學學士學位。
3.社會體育指導與管理專業在各省投檔的考生中根據投檔成績從高到低按公布的招生計劃錄取。當投檔成績相同時,優先錄取高考文化課總分高者;高考文化課總分相同時,進行單科成績比較,單科分數高者優先錄入報考專業,單科排序為語文、數學、外語。
第十二條 特殊類考生錄取
1.學校根據國家有關政策和學校招生計劃,按招生簡章錄取經教育部「陽光高考」信息平台公示的高校專項計劃、高水平藝術團、高水平運動隊考生。
2.對內地西藏高中班、內地新疆高中班、少數民族預科班、國家專項計劃考生、新疆南疆計劃考生、國家民委專項、港澳地區及台灣省考生,按國家相關政策錄取。
第十三條 外語語種要求
1.英語、俄語、西班牙語、日語、朝鮮語專業只錄取外語語種為英語的考生,除英語專業外,均為零起點培養。報考外語類專業的考生,如考生所在的省(區、市)統一組織英語口試,考生須參加並成績合格。
2.計算機類(含計算機科學與技術、物聯網工程、網路空間安全)、軟體工程專業、數據科學與大數據技術專業、人工智慧專業、外交學專業宜英語語種考生報考。若非英語語種考生報考並被錄取,且不能按規定完成學業者,按學校學籍管理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四條 學校參照《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及有關補充規定,結合我校各專業實際,制定我校各專業(類)的體檢要求。詳見吉林大學招生網。
第十五條 學校制定「綠色通道」制度,幫助無法及時繳納學費、住宿費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辦理緩繳手續,確保學生順利入學。學生入學後,根據國家及學校相關資助政策,給予學生必要幫扶。
第五章 其他
第十六條 學校七個校區具體地址分別為:
前衛南區:長春市前進大街2699號,郵政編碼130012;
前衛北區:長春市解放大路2519號,郵政編碼130021;
南嶺校區:長春市人民大街5988號,郵政編碼130025;
朝陽校區:長春市西民主大街6號,郵政編碼130026;
新民校區:長春市新民大街828號,郵政編碼130021;
南湖校區:長春市南湖大路5372號,郵政編碼130012;
和平校區:長春市西安大路5333號,郵政編碼130062。
第十七條 新生入學後,按照國家和學校有關規定進行入學資格復查。經復查不合格者,依據國家和學校相關規定處理。
第十八條 學校按照教育部有關規定及吉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核定標准收取學費和住宿費。
第十九條 學校招生網站:http://zsb.jlu.e.cn,咨詢電話:0431-85166420,傳真: 0431-85166226。學校紀檢監察部門監督郵箱:[email protected]。
第二十條 學校不委託任何中介機構或個人進行招生錄取工作,不收取國家規定外的任何費用。
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本章程如與國家及教育部等相關部門政策有抵觸,按國家及教育部等相關部門政策執行。
第二十二條 本章程由吉林大學招生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章程只適用於2020年度招生
⑦ 2022年山東大學招生章程
2022年 山東 大學招生章程已經公布,主要包含學校概況、招生計劃、報考條件、錄取規則、 收費標准 、獎助學金等信息,以下是詳細內容,供大家參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等相關法律和教育部有關規定,為貫徹教育部「依法治招」 工作 要求,特製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名稱為山東大學,簡稱山大。英文名稱為Shandong University,簡稱SDU。學校法定住所為山東省濟南市山大南路27號。學校在青島市、威海市設立校區,山東大學青島校區位於山東省青島市即墨濱海路72號,山東大學威海校區位於山東省威海市文化西路180號。
第三條 學校主管部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辦學層次及類型:公辦本科,全日制,國家「 雙一流 」建設高校。
第四條 山東大學秉承「為天下儲人才,為國家圖富強」的辦學宗旨和「學無止境,氣有浩然」的校訓,始終堅持為黨育人、為國育才,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致力於培養最優秀的本科生和最具創造力的 研究生 ,加快基礎學科拔尖人才和國家敗肢急需高層次人才的培養,形成了具有山大特色的多層次、立體化的高端人才培養體系。
第五條 學校本部和碼畢青島校區本科招生院校代碼為「10422」,青島校區招生學院包括政治學與公共管理學院、法學院、信息科學與工程學院、 計算機 科學與技術學院、生命科學學院、環境科學與工程學院、網路空間安全學院。威海校區本科招生院校代碼為「19422」。考生 填報志願 時分別填報察模世,分別錄取。
第六條 所有 畢業生 統一頒發山東大學本科 畢業 證書 ,符合學校學位授予有關規定者,頒發學士學位證 書 。
第二章 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七條 山東大學設立招生委員會,全面負責並監督學校各種類型招生工作,在制定學 校招 生計劃、確定招生政策和規則、決定招生重大事項等方面充分發揮領導作用。
學校設立本科招生工作領導小組,負責本科招生錄取工作,遵守並落實招生委員會的各項政策及規定,並於每年招生工作結束後向招生委員會匯報招生工作。
第八條 山東大學本科招生辦公室、山東大學威海校區本科招生辦公室是學校本科招生工作的常設機構。主要職責為:
嚴格執行教育部有關招生工作的規定及各省(區、市)招生委員會的補充規定和實施細則;按照教育部核準的年度招生計劃及有關規定編制並報送我校分省分專業招生計劃;制定學校招生章程;組織開展招生宣傳,提供咨詢服務;客觀、公正地完成招生錄取工作,協調處理錄取工作相關問題;組織錄取 新生 的復查工作;履行高校招生信息公開相應職責等。
第九條 山東大學本科招生工作在學校紀檢監察部門的監督下進行,並接受考生、家長和社會監督。
第三章 招生計劃及錄取
第十條 山東大學本科招生錄取工作受教育部統一領導,按照「招生學校負責,省級招辦監督」的原則,在各省(區、市)招生委員會組織下由本科招生辦公室負責實施。
第十一條 山東大學面向全國招生,根據國家政策要求和經濟社會發展需要,著力促進區域、城鄉入學機會公平,結合我校辦學目標及辦學條件、畢業生 就業 情況和各省(區、市)生源情況,確定分省分專業招生計劃。年度招生計劃及分省分專業招生計劃以教育部及各省級招生機構公布為准。學校將招生計劃總數的1%作為預留計劃,主要用於生源質量調控及解決同分考生的錄取問題。
第十二條 錄取原則
1.投檔時,對於教育部和各省(區、市)教育主管部門規定的全國性 高考 加分項目,山東大學認可考生具備的所有加分項目中的最高一項,且不超過20分;該加分在投檔、分專業時均適用。所有高考加分項目及分值均不適用於不安排分省分專業招生計劃的招生項目。
2.山東大學根據各省(區、市)生源情況和招生計劃確定調檔比例。
按照 平行志願 投檔的批次,調檔比例原則上控制在105%以內,對於體檢合格、專業服從調劑的考生進檔後不退檔,未完成的計劃將徵集 志願 。
按照順序志願投檔的批次,調檔比例原則上控制在120%以內,依據投檔成績由高到低錄取,錄滿為止,因專業志願無法滿足且不服從調劑、體檢不合格或未達到錄取線等情況的考生將作退檔處理。在第一志願考生生源不足的情況下,學校將按照考生投檔分數由高到低擇優錄取非第一志願考生,直至完成來源計劃,若符合條件的非第一志願考生生源仍不足,將徵集志願。
徵集志願仍不足則可將剩餘計劃調劑到其他生源質量好的省份完成招生計劃。
3.山東大學按照進檔考生的投檔成績和專業志願安排考生錄取專業,專業分配時按照「分數優先」原則進行,各專業志願之間無級差。在專業招生規模允許的范圍內,學校將根據考生專業志願情況適度調整專業招生計劃安排。
在投檔成績相同的情況下,按相應省份同分比較規則執行;對沒有明確同分比較規則的省份,依次優先錄取高考實考分高者、高考語文加數學成績高者、高考語文成績高者、高考外語成績高者,來源計劃錄滿為止。
錄取時,往屆生和應屆生無差別;所有招生專業無男女生比例限制。
4.山東大學在 內蒙古 自治區實行「招生計劃1:1范圍內按專業志願排隊錄取」,具體規則按照內蒙古教育招生 考試 中心相關規定執行。
山東大學在高考綜合改革試點省份的錄取工作按照有關省市文件執行。考生選考科目應符合我校招生專業(類)相應規定。在按照院校專業組投檔的批次,根據考生志願按照「分數優先」原則在同一院校專業組中安排專業。
5.保送生、 強基計劃 、綜合評價招生、國家專項計劃、高校專項計劃、 藝術 類、 體育 類、高水平運動隊、港澳台僑等特殊類型招生項目,依據教育部有關規定和我校招生簡章要求進行錄取。
6.山東大學護理學專業只招收有該專業志願的考生,入校後不得轉入其他專業 學習 。
7. 強基計劃 、藝術類、體育類、高水平運動隊、非 西藏 生源定向西藏就業等類型錄取的考生,入校後不得轉入其他專業學習;外語類保送生不得轉入非外語類專業學習;中外合作辦學專業考生不得轉入非中外合作辦學專業學習。
8.山東大學威海校區中外合作辦學專業、國際政治專業,學習期間部分課程將採用英語授課,建議外語統考語種為非英語的考生謹慎填報該專業志願。
9.體檢標准按照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印發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及有關補充規定執行。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三條 新生入學後,按照國家和學校有關規定進行入學資格復查。復查不合格者,依據招生工作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四條依據國家有關文件精神,結合學校學分制實施實際情況,學校在全日制普通本科生中實行按學分計收 學費 。學費由專業注冊學費和學分學費構成,專業注冊學費根據省物價部門規定的年收費標准確定,學分學費按實際修讀學分計收,學分學費標准為每學分100元。
根據專業培養方案,我校各本科專業學費一般約為5000-7800元/年;藝術類專業學費約為9000元/年;軟體學院、微電子學院為國家示範性學院,根據相關政策,學費約為12000元/年;中外合作辦學專業國內期間學費約為35000-45000元/年。
住宿費根據住宿條件不同,一般為800-1200元/年。
收費標准如有變化,學校將依據國家和山東省最新政策執行。
為切實保障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順利入學,我校建立新生入學「綠色通道」,並設有各類獎助學金,提供國家助學貸款、勤工助學等,資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順利完成學業。
第十五條 山東大學不委託任何中介機構或個人進行招生錄取工作,不收取國家規定外的任何費用。以山東大學名義進行非法招生宣傳等活動的中介機構或個人,我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責任的權利。
第十六條 本章程由山東大學本科招生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招生章程同時廢止。
咨詢和聯系方式
山東大學本科招生網:https://www.bkzs.s.e.cn
咨詢(監督)電話:0531-59626977
傳真:0531-88564787
紀檢監察舉報電話:0531-88364422(受理違規違紀問題舉報)
山東大學威海校區本科招生信息網:https://bkzsw.wh.s.e.cn
咨詢(監督)電話:0631-5688282
傳真:0631-5688282
校區紀檢監察舉報電話:0631-5688364(受理違規違紀問題舉報)
⑧ 山西大學2022年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總則為保證山西大學本科招生工作的順利進行,規范招生行為,維護考生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等相關法律及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有關規定,結合學校實際情況,特製定本章程。
第一條本章程適用於山西大學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二條山西大學招生工作貫徹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公開透明的原則,德智體美勞全面考核、綜合評價、擇優錄取新生。
第三條山西大學招生工作接受紀檢監察部門、新聞媒體、考生及其家長以及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二章學校概況
第四條學校全稱:山西大學
第五條學校代碼:10108
第六條辦學性質:公辦
第七條辦學層次:本科
第八條辦學類型:普通高等學校
第九條學習形式:全日制
第十條辦學地點:
塢城校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區塢城路92號
東山校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區南中環東街63號
第三章組織機構
第十一條山西大學成立本科招生工作領導小組,由校領導和有關部門負責人組成,負責全校的普通本科招生工作,制定招生政策和招生計劃,討論決定招生工作重大事宜。
第十二條山西大學招生就業處是組織和實施招生及其相關工作的常設機構,具體負責普通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四章招生計劃
第十三條山西大學根據人才培養目標、辦學條件、畢業生就業等實際情況,統籌考慮各省(區、市)考生人數、生源質量、區域協調發展及重點支持政策、歷年計劃安排等因素,制定分省招生計劃。分省招生計劃由各省(區、市)招生主管部門向社會公布。
根據教育部文件精神,我校將不超過招生計劃總數的1%作為預留計劃,用於調節各地統考上線生源的不平衡。
(東山校區求真樓)
第五章錄取
第十四條我校根據在各省(區、市)的招生計劃和生源情況確定調檔比例。按照順序志願投檔的批次,調檔比例原則上控制在120%以內。按照平行志願投檔的批次,調檔比例原則上控制在105%以內。
第十五條我校對考生體檢的要求按照《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執行。
第十六條我校根據「分數優先、遵循志願」的原則進行錄取。
第十七條普通類專業錄取辦法:
1.按照考生投檔成績由高到低進行錄取。投檔成績相同情況下,按各省(區、市)確定的同分排序規則進行排序錄取。
2.內蒙古自治區實行「招生計劃1:1范圍內按專業志願排隊錄取」的錄取規則。
第十八條藝術、體育類專業錄取辦法:
我校使用生源省(區、市)統考或聯考成績,按各省級招生主管部門提供的投檔成績提檔。
1.音樂表演專業錄取辦法為根據各行當計劃(詳見《填報志願指南》)按照專業成績擇優錄取。
2.舞蹈編導專業錄取辦法為根據男、女生計劃按照專業成績擇優錄取。
3.作曲與作曲技術理論專業和音樂學專業按照文化課成績擇優錄取,其中作曲與作曲技術理論專業僅限我校招生的音樂表演專業器樂類(詳見《填報志願指南》)考生報考,音樂學專業僅限我校音樂表演專業招生的各行當(詳見《填報志願指南》)考生報考。
4.美術學類、設計學類和書法學專業錄取辦法為按照綜合成績由高到低擇優錄取,綜合成績=(文化成績÷文化總分+專業成績÷專業總分)×100。
5.戲劇影視文學專業錄取辦法為按照綜合成績由高到低擇優錄取,綜合成績=文化成績×0.7+專業成績×0.3。
6.體育教育專業錄取辦法為按照綜合成績由高到低擇優錄取,綜合成績=(文化成績÷文化總分+專業成績÷專業總分)×100。
7.同分考生按照以下排序規則擇優錄取:
按照文化課成績錄取的專業:①文化課總分②專業成績③語文、英語成績之和;
按照綜合成績錄取的專業(類):①綜合成績②專業成績③語文、英語成績之和;
按照專業成績錄取的專業:①專業成績②文化課總分③語文、英語成績之和。
第十九條高考綜合改革省(市)投檔考生選考科目須符合省級招生主管部門公布的招生專業(類)的選考科目要求,我校按其高考改革方案相關規定進行錄取。
第二十條我校同意並執行各省(區、市)教育行政部門、招生主管部門有關加分或降分投檔的政策規定。
第二十一條英語、翻譯專業考試語種為英語;日語專業考試語種為英語或日語;俄語專業考試語種為英語或俄語;德語專業考試語種為英語或德語。其他專業考生不限制語種,我校所有非外語專業的外語公共課只開設英語,非英語語種的考生在外語學習上需自行克服困難改學英語。
第二十二條運動訓練、武術與民族傳統體育專業招生依據教育部、國家體育總局、省級招生主管部門和我校制定的相關規定執行。詳情請參閱我校本科招生網「山西大學2022年運動訓練、武術與民族傳統體育專業招生簡章」。
第二十三條山西大學承擔「國家專項計劃」和「地方專項計劃」,繼續面向山西省農村和脫貧地區參加全國統考的考生實行定向招生。專項計劃實行單報志願、單設批次、單獨劃線。
第二十四條錄取結果按照教育部和各省(區、市)的有關要求及時公布,考生可登陸我校本科招生網查詢。
第二十五條山西大學錄取通知書簽發人為山西大學校長黃桂田。
第六章頒發證書
第二十六條學生在學校規定學習年限內,修完教育教學計劃規定內容,成績合格,達到學校畢業要求的,學校準予畢業,並發給畢業證書;符合山西大學學士學位授予條件的,頒發學士學位證書。
第七章其它
第二十七條新生入學後,學校將嚴格按照國家和學校有關規定開展新生入學資格復查和入學體檢復查。經復查發現有不符合錄取條件者,由學校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區別情況予以處理,直至取消入學資格。對於通過弄虛作假、徇私舞弊方式騙取高考加分資格、錄取資格或冒名頂替入學的新生、未按規定公示有關資格身份的新生、未經省級招辦辦理錄取手續的新生以及違規錄取的新生,一律取消入學資格並不予學籍電子注冊。
第二十八條學費標准按照《山西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山西省財政廳山西省教育廳關於調整公辦普通高校本科學費標準的通知》(晉發改收費發〔2018〕293號)文件執行。
第二十九條學校原公布的有關招生工作的制度、規定如與本章程相沖突,以本章程為准;本章程若有與國家有關政策不一致之處,以國家和上級有關政策為准。
第三十條聯系方式:
山西大學網址:
http://www.sxu.e.cn
本科招生網址:
http://bkzs.sxu.e.cn
電話:0351-70181017011886
傳真:0351-7018101
通訊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區塢城路92號山西大學招生就業處
郵編:030006
第三十一條本章程由山西大學招生就業處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