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理工大學本科生管理細則
Ⅰ 江西理工大學本科學位授予有什麼要求嗎
江西理工大學本科畢業生
學士學位授予實施細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暫行實施辦法》,結合本校具體情況,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一條 我校學士學位按照工學、經濟學、理學、法學、文學、管理學、教育學和藝術學等相應學科門類授予。
第二條 全日制本科畢業生授予學士學位的必備條件:
1、政治表現: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擁護社會主義制度,遵紀守法,品行端正。
2、學術水平:達到教學計劃的各項要求,經審核准予畢業。其課程學習和畢業論文(設計)的成績,表明確已較好掌握了本門學科的基礎理論、專業知識和基本技能;初步掌握一門外國語,能順利閱讀本專業的外文資料;具有一定的計算機基礎知識和運用能力;具有從事科學研究工作或擔負專門技術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三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授予學士學位:
1、不符合必備條件;
2、受到留校察看處分;
3、畢業時必修課與專業選修課平均績點分小於70分;
4、不能畢業而暫發結業證書。
第四條 因第三條第2款未能獲得學士學位者,受到留校察看處分後,認識深刻,沒有其他違紀行為,如果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可以授予學士學位:
1、畢業時必修課與專業選修課全部課程平均績點分大於80分;
2、受到留校察看處分後,參加全國碩士研究生統一入學考試取得入學資格;
3、受到留校察看處分後,獲得校級三好學生或三好標兵稱號,或參加省部級及以上專業學科競賽獲得省部級二等獎、國家級三等獎及以上獎勵。
第五條 因第三條第3款未能獲得學士學位者,如果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可以授予學士學位:
1、畢業時參加全國碩士研究生統一入學考試取得入學資格;
2、修學英語的非英語專業學生畢業前參加CET-4達到國家優秀標准(600分)、或CET-6達到國家標准(體育、藝術類學生參加CET-4達到國家標准);英語專業學生畢業前參加CET-6達到國家優秀標准,或取得專業英語八級合格證書;學其它語種的參照執行;
3、畢業前參加省部級及以上專業學科競賽獲得省部級二等獎、國家級三等獎及以上獎勵;或其它方面業績突出,受到省級以上表彰。
第六條
因第三條第4款未能獲得學士學位者(第八學期受到留校察看處分做結業處理者除外),如果在結業後達到了學校換發畢業證條件,且符合上述條款規定的學士學位授予條件的,可以授予學士學位。
第七條 學士學位授予工作程序:
1、各學院逐個審核本屆畢業生的學習成績和政治表現材料,提出授予學士學位的本科畢業生的建議名單,報學院學位評定分委員會;
2、學院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將評審意見和有關材料上報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辦公室(教務處);
3、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辦公室(教務處)匯總復核後,將結果上報校學位評定委員會;
4、校學位評定委員召開全體委員會議,對授予學士學位者進行最後審定,並經全體委員半數以上通過,確定正式授予學士學位名單;
5、學校舉行畢業典禮,宣布授予學士學位名單;
6、學生工作部根據校學位評定委員會通過名單,發給學士學位證書。
第八條 學士學位自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九條
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如確認學位錯授或發現有舞弊、作偽等嚴重違反本實施細則規定的情況,一經查實,經過復議,可以撤銷原決議,追回學士學位證書,並對有關責任人給予紀律處分。
第十條 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每年可依據實際情況對上述條例中的有關條件作適度修改;可對條例中未盡事宜作出決定。
第十一條 本細則從2008級全日制普通本科生開始實行;其他高年級全日制普通本科生參照執行。
第十二條 本細則由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