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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大學本科論文答辯

發布時間: 2024-09-11 19:38:18

A. 我想問下,我是遼寧大學自考的學生,現在到了寫論文這一階段,上月末

一般自考本科的論文寫作,主考院校是會安排的。你應該與報名的那位老師聯系,也應該有論文寫作的輔導課的。
社會考生自考論文的程序:
1、按照其他科目一樣報名,有論文這個科目的,報名費用大約20元左右。
2、報好名後,自考辦會聯系你這個專業的主考院校,主考院校會通知你參加論文的培訓(建議參加論文培訓,一般論文是有不通過率的,如果你不參加培訓,基本上是不能過關的)
3、按照主考院校的通知的時間、費用等事項參加培訓,並給你安排指導老師。
4、根據主考院校的論文寫作時間表,按計劃寫論文,多與指導老師聯系修改你的論文。論文的題目是自己想的,你的指導老師也會根據你的情況和要求,除一些論文題目讓你選擇。
5、按照論文的計劃,列印成冊上交給主考院校,參加答辯。
6、論文的報考是沒有有效期的,這次沒通過,就算結束了,要到明年重新報名。

B. 遼寧大學自考本科申請學位證的條件及步驟

學習和通過考試計劃中規定的政治理論課程,掌握馬克思主義的基本理回論,並具有使用馬克答思主義的立場,觀點和方法分析和理解問題的初步能力。

通過自學考試,獲得所有本科課程的資格證書,完成畢業論文並通過論文答辯,並經審查獲准畢業,表明應聘者對學位證書掌握得很好。具有該學科的基本理論,專業知識和基本技能,並且具有從事科學研究或從事專門技術工作的初步能力。

申請本科學歷的候選人必須在其專業的主要課程中通過該學位的英語考試,並且必須符合所在院校的要求。

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的本科畢業生符合學士學位批準的要求,並在獲得畢業證書後向當地的教育考試機構或自學考試辦公室提出申請。

市考試院或自測考試辦公室將對應聘者填寫的申請材料和學士學位評估表進行審核,如無誤,請向省考試院報告。

省考試院對各市,市備考的學士學位材料進行匯總整理。那些通過初步考試的人將在每年4月獲得授權的情況下,將考生的檔案和學位列表推薦給主要考試學校。

主要考試學校的學士學位主管部門和學術委員會將根據要求對申請者進行逐一審查,通過評估,並授予學士學位。

C. 遼寧大學的碩士生要讀幾年

遼寧大學研究生學籍管理細則

根據國家教育部關於《研究生學籍管理規定》[教學(1995)4號],特製定《遼寧大學研究生學籍管理規定》如下:

第一章 入學和注冊

第一條 新生必須按規定日期,持《遼寧大學研究生入學通知書》及有關證件來校報到,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按期報到者,必須憑有關證明事先向研究生學院說明理由並辦理請假手續。無故逾期二周不報到者,取消入學資格,退回原單位或家庭所在地。

第二條 新生報到後必須按指定的時間到校醫院進行健康復查,如發現患有疾病且一年內病癒能堅持正常學習的,由本人申請,校醫院及研究生所在院(系、所)主管領導簽署意見,報研究生學院審核批准,可休學一年。

因病休學的學生,入學前是在職人員的回原單位休養,其它人員回家休養,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病癒入學時,必須持縣級以上醫院健康證明,申請復學,經我校醫院復查,確認能夠堅持正常學習的,報研究生學院審核批准。復學後可與當年入學的新生一起辦理注冊入學手續,期滿不能復學或逾期不辦理入學手續者,取消入學資格。

第三條 新生如遇第二條規定以外的原因暫時不能入學的,由本人申請,院(系、所)主管領導同意,研究生學院院長批准,可保留學籍一年,一年到期時向研究生學院申請復學,經批准後與當年入學的新生一起辦理注冊入學手續,逾期不申請復學者,取消入學資格。

第四條 凡健康復查合格,按規定日期報到的新生,須在指定的時間內統一注冊,領取校徽、學生證,填寫《研究生登記表》、《研究生學習成績卡》取得學籍。

第五條 新生入學三個月內,如經政治、思想品德、業務復查不符合招生條件者,由研究生學院會同各培養單位,提出復查意見,報主管校長批准,取消其入學資格。

第六條 每學期開始,研究生必須在規定的時間內持研究生證到所在院(系、所)辦理注冊手續,由院(系、所)將注冊情況報研究生學院。因故不能按期注冊者,必須事先請假。未經請假(或請假未准)不注冊者,作曠課論。

第二章 轉學和轉專業

第七條 研究生原則上不能轉學和轉專業。屬本單位無法繼續培養的,可申請轉學和轉專業。

定向、委培研究生如因單位工作需要申請轉專業者,由擬轉入院、系、所對申請者進行綜合考試,成績合格者方能辦理手續。

要求轉學的研究生,由本人提出申請,導師及院、系、所領導同意,報研究生學院院長批准。轉學應在本市本系統解決,個別確實無法解決的,可轉到外地對口單位,接收單位必須符合研究生的培養條件,原培養單位應徵得擬轉入的培養單位的同意,由擬轉入的培養單位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主管高教部門批准(包括解決戶口問題)後,辦理轉學手續。

外單位研究生要求轉入遼寧大學的,須向研究生學院提出申請,經研究生學院確認其符合轉入條件,經過考核徵得擬轉入院(系、所)導師和主管領導同意後,送研究生學院審核,報主管校長批准,方可通知申請人和所在單位辦理轉學手續。

研究生轉學和轉專業批准後,需向國家教育部備案。

第三章 休學和復學

第八條 研究生因病不能堅持學習,經校醫院證明確需休養,並在短期內可以治癒的,導師及院(系、所)主管領導同意,報研究生學院院長批准後可以休學。

第九條 研究生休學一般以一學期為限,期滿後仍不能復學,可繼續休學,但休學滿一年仍不能復學的,作退學處理。

第十條 休學的研究生,一律離校休養,其往返路費由本人自理,休學期間享受公費醫療和相當於普通獎學金的生活補助金,研究生培養費停發。

第十一條 因病休學的研究生申請復學,必須在休學期滿前一個月持縣級以上醫院健康證明,向所在院(系、所)提出申請,經校醫院復查合格,由所在院(系、所)主管領導簽署意見,附校醫院復查證明,報研究生學院審核批准,方可復學。准予復學的研究生應按時到研究生學院辦理復學手續。

第十二條 研究生因某種原因需中途停學,但又不符合休學條件,經本人申請,導師及院(系、所)主管領導同意,報研究生學院審核批准,可保留學籍。但研究生在校期間,保留學籍時間最長不能超過一年,保留學籍期間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和休學研究生的待遇。

第十三條 保留學籍的研究生需在保留學籍期滿前一個月向所在院(系、所)申請復學,經導師及院(系、所)主管領導同意,報研究生學院院長批准,准予復學。在規定時間內不辦復學手續者,作自動退學處理。

第十四條 研究生休學期間違法亂紀,情節嚴重者,取消復學資格,給予退學或其它相應處理。

第四章 退 學

第十五條 研究生在學期間如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由導師提出,院(系、所)主管領導同意,報研究生學院院長批准,予以退學,並報國家教育部備案。

1.碩士生在學習中有的學位課考試不及格;或有一門學位課考試不及格,經重修考試後仍不及格者;博士生一學期有一門學位課考試不及格者;

2.因業務基礎、科研能力差,難以完成學業者;

3.經中期考核不宜繼續培養者;

4.在規定時間內不能完成畢業論文者;

5.研究生患病,經學校指定醫院診斷確系一年內不能治癒,且無法堅持學習者;

6.無故逾期一個月不注冊,一學期內累計曠課或擅自離校超過四周者;

7.休學期滿不具備辦理復學手續者;

8.本人申請退學,經說服教育無效者;

9.有其它不適於繼續培養者。

第十六條 研究生在學習期間,非經國家教育部批准,校內外任何單位不得擅自抽調。擅自接受抽調的研究生按自動退學處理。凡按自動退學處理的研究生,學校不發報到證,不發任何學歷證明。

第十七條 研究生因出國要求退學,可按教育部教留字

[1993]81號文件的規定辦理。研究生申請出國退學,需由研究生本人申請,導師簽署意見,由院(系、所)主管領導同意,報研究生學院批准,可保留學籍一年,超過一年不復學者作退學處理。

第十八條 經批准退學的研究生,自批準的下一個月起不再享受在校研究生的一切待遇。

第十九條 經批准退學的研究生,學滿一年以上且成績合格,發給肄業證書;不夠一年者發給學習證明。未經批准擅自離校的,按自動退學處理,不發任何證明。

第二十條 經批准退學的研究生,入學前屬國家或集體、企、事業單位幹部或職工的,退回原單位;定向或委培的研究生退回定向或委託培養單位;入學前屬應屆畢業生的,因學習成績不及格退學的,由培養單位負責,原則上在其來源省(入本科學習前的戶口所在地。後同)安排、推薦就業,報遼寧省畢業生調配部門審批、辦理派遣手續,研究生退學後就業按入學前的學歷安排、推薦。在退學三個月內沒有接收單位的,退回入學前家庭所在地;其它原因退學的,學校不負責分配,退回其入學前家庭所在地;其檔案、戶口及糧油關系隨本人轉移到所在單位或家庭所在地。

第二十一條 研究生入學從第六學期開始不能再申請退學。

第二十二條 已退學的研究生,不能復學。

第五章 提前畢業和延長學習年限

第二十三條 研究生提前達到畢業要求的可申請提前半年畢業,申請提前畢業的研究生須在第四學期提出申請,經導師及院、系(所)主管領導同意,報研究生學院批准。獲批准者可提前進行論文答辯。

第二十四條 研究生提前畢業一經批准,即按畢業研究生的有關規定辦理,納入分配計劃,不再辦理延長手續。如未能按期完成學位論文或論文答辯未通過,均按學籍管理有關規定作肄業或結業處理。

第二十五條 研究生應在規定的時間內完成學習任務。因客觀原因不能按期完成學習任務的,由本人提出申請,經導師及院、系(所)主管領導同意,報研究生學院審核批准。獲批准者可一次延長學習年限,延長時間不得超過一學年。

第二十六條 延長學習年限的研究生,在延長期內收取相關費用。學校不發培養費及獎學金,不予辦理自費出國。

第二十七條 要求提前畢業的研究生須提前半年提出申請;要求延遲畢業者,須在原畢業日期之前三個月提出申請,逾期不再辦理。

第六章 畢業和就業

第二十八條 碩士生通過專業培養方案規定的課程考試,考查、實踐等環節,完成並通過畢業(學位)論文答辯,准予畢業並發給碩士研究生畢業證書。通過學位論文答辯者,發給碩士學位證書。

博士生按培養計劃的規定,完成課程學習和必修環節,成績合格,完成畢業(學位)論文並通過答辯,德體合格,准予畢業並發給博士研究生畢業證書。

第二十九條 研究生在畢業論文答辯後,進入畢業分配階段。要按研究生學院要求,按時填寫並向所在院(系、所)和研究生學院提交《研究生學籍和學習成績表》,《畢業論文答辯情況表》、《學位申請書》、《畢業論文》、《論文摘要》、《論文評閱意見》、《畢業研究生登記表》。未按要求交齊上述材料者,不予辦理畢業分配手續。

第三十條 研究生在畢業分配時,要根據省教育廳、省計委分配原則和去向,填報分配志願,對不符合省里分配原則和方向的志願,研究生學院不予考慮,按「聽從統一分配」處理。

第三十一條 研究生就業按國家當年的就業原則及有關政策規定辦理。並在學校規定的時間內辦理離校手續。對無故逾期不報到者,學校不提供住宿條件,助學金(工資)只發到畢業分配當月,拿到報到證三個月內無故不報到者,按照規定,取消其分配資格。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定向培養的研究生、委託培養的研究生及在職研究生,不得改變其培養類型,畢業後均回原單位。

第三十三條 研究生在學習期間提倡晚婚,晚育。

第三十四條 研究生實行篩選制。招收研究生的院(系、所)要在研究生學院統一組織下,於研究生在學期間,對每個研究生的思想政治表現、學習情況和健康狀況等進行各方面的考核,如不宜繼續培養,需報請主管校長批准,取消其學籍。

第三十五條 在校研究生,如經查實確系徇私舞弊等原因而入學者,無論何時查出均隨時取消其學籍,並上報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六條 本規定解釋權屬遼寧大學研究生學院。

最後總結出來就是 最少2年最多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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