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首頁 » 專業名單 » 同濟大學重修時間沖突

同濟大學重修時間沖突

發布時間: 2023-06-01 20:31:29

1. 同濟大學本科生學籍管理規定的主要內容

入學
第一條凡按招生規定由本校錄取的新生,應持錄取通知書及有關證件,在規定日期來校辦理報到手續。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報到,應事先向學校教務處招生辦公室請假。假期一般不得超過兩周。未經請假或請假後逾期兩周不報到者,取消入學資格。
第二條新生報到後,應在規定時間內,去校醫院進行體格復查,復查合格的准予辦理注冊手續,並發給校徽、學生證。經校醫院檢查,發現患有不宜繼續學習的疾病者,取消入學資格;短期治療可達到健康標準的,經教務處批准,可保留入學資格一年,並在通知之日起兩周內辦理離校手續,回家或回原單位治療,醫療費用自行負責,不享受在校生待遇。兩周內不辦理離校手續,則取消入學資格。保留入學資格的學生,必須在下一年六月底以前向所在學院書面申請入學,並附縣級以上醫院健康證明,經校醫院復查合格,教務處同意後可重新辦理入學手續。復查仍不合格或逾期不辦理申請入學者,取消入學資格。
第三條新生入學後,學校在三個月內按照招生規定進行復查。復查合格並經過注冊者,正式取得學籍。經復查不符合招生條件者,由學校區別情況予以不同處理,直至取消入學資格。凡屬徇私舞弊者,一經查實,取消學籍,予以退回,情節惡劣的,須提交有關部門查究。
注冊與請假
第四條每學年分為「兩長一短」三個學期。長學期一般為18或19周(含考試),安排理論課、實驗課和分散進行的實踐性教學環節。短學期5周,安排軍訓、金工實習、生產實習、課程設計等集中進行的實踐性教學環節,也可安排少學時的課程。
第五條在校學生必須於每學期開學之前,在規定的時間內按財務處規定的辦法繳費,學生憑繳費收據和學生證到所在學院教務科辦理注冊手續,以取得本學期的學習資格。每學年的第二與第三學期一並在第二學期注冊,第三學期不另行注冊。
第六條學生未經注冊,不得參加學校的各項教學活動。因故不能如期注冊者,必須履行請假手續(病假要憑醫生證明並經校醫院認可)。未經請假或請假後逾期兩周不注冊的,按自動退學處理。
第七條學生應自覺遵守學習紀律。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繼續學習者,須事先辦理請假手續。學生請假須填寫請假單,病假應附校醫院證明。請假兩天以內的由班主任或導師批准,報所在學院教務科備案。三天以上(含三天)由主管教學的院長審批,學生只有在准假後方可離校。學生未經批准擅自離校,以違反學習紀律論處。事假一般不得超過兩周。
選課
第八條課程的分類
各專業的課程大致分為以下二類:
(1)必修課:指本專業必須修讀的基本課程。占總學時的比例如下:
理工科專業70%,
醫科專業75%,
文科專業60%。
(2)選修課:屬於擴大知識面的課程,由學生根據需要、興趣和愛好選讀。選修課分限定選修課和任意選修課。占總學時的比例如下:
理工科專業限定選修課20%,任意選修課10%。
醫科專業限定選修課15%,任意選修課10%。
文科專業限定選修課20%,任意選修課20%。
第九條學分計算
學分是衡量學生學習負擔的基本計算單位,也是學生修讀課程所需時間的反映。各課程的學分值約按課內外42.5學時為1學分計。按學期計算學時換算成學分的計算方法如下:
(1)理論課:課內外比例為1:1.5,課內每周1學時為1學分;
(2)實驗課、體育課、美術課、設計課,課內每周1學時為0.5學分;
(3)實踐性環節一般一周為1學分,分散進行的每周半天,一學期為1.5學分。勞動每周半天,一學期為1學分;
(4)人文、社科、經濟、管理類選修課,課內每周2學時為1.5學分。
第十條選課
(1)各專業所需修滿的總學分見各專業培養計劃。
(2) 學生選修課程的數量和順序以培養計劃為依據。在長學期內選修的學分一般為18~20學分,但不能少於12學分,也不能超過28學分。短學期實踐性教學學分一般為4~7學分。如有特殊情況,學生要求增加或減少學分,須由本人提出申請,導師同意,教務處選課及學籍管理中心批准。
(3)學生可自主選擇上課教師、上課時間。同一課程,一學期有多位教師同時開課,也有同一課程,在不同時間開課。學生可選擇自己滿意的教師,滿意的時間去聽課。
(4)學生可自主安排學習進程,在導師的指導下允許學生在修滿學分後提前畢業,也允許學生因特殊原因滯後畢業(學制為四年的本科生允許在六年內完成學業,學制為五年的本科生允許在七年內完成學業)。
(5)進入德語強化班學習的學生,其學制為五年,其選修課的規定學分按原專業年制的規定計算。
第十一條課程免修
(1)學生對培養計劃規定的某門必修課,通過自學等途徑已掌握,其先修課成績均在「中」及以上成績者,可申請參加免修考試;如免修考試取得「中」及以上成績者,經開課學院主管教學的院長批准,可予免修。
(2)下列課程或教學環節不得申請免修考試:
政治理論課、體育課、實踐性教學環節或有實驗、設計的課程以及選修課。
(3)申請免修考試的時間和手續:
學生某門課程要求免修,應在每學期期末選修下學期課程前申請免修考試,由學生填寫「學生免修申請單」(並提交自學筆記和作業等可證明已經自學的材料),經主管教學的院長同意,交開課學院審核(必要時可面試)認可,並繳納考務費,方可參加由開課學院安排的免修考試,免修考試成績符合本條第一款規定者,經開課學院主管教學的院長批准,可予免修。
成績考核與記載辦法
第十二條按培養計劃開設的所有課程和其他各教學環節均要進行考核。考核合格方能取得該課的學分,其考核成績及學分載入學生個人成績總表。
第十三條考核分為考試與考查兩種。考核成績一律按優、良、中、及格、不及格五級記分。
第十四條考試課程成績的評定,以期終考試成績為主,但應參考平時成績;平時成績一般可占該課成績的30%左右,具體由各教研室確定。
考查成績按照學生平時聽課、完成實驗、實習、課外作業、習題課、課堂討論的情況,以及平時測驗成績等綜合評定,一般不採取在期末集中測驗的辦法來評定。
第十五條學生有抄襲作業行為並屢教不改者,該課平時成績按零分處理。
第十六條學分是衡量學生學習量的計算單位,學生學完某一課程只要考試通過就能取得學分。平均績點是衡量學生學習質量的指標,可作為評定學生獎學金、輔修、提前畢業、獲得學位等的重要依據。績點與成績等級的關系為:
成績成績等級績點
優A5
良B4
中C3
及格D2
不及格F0
平均績點的計算:
(1)課程學分績點 = 課程學分數*績點,
(2)平均績點=所學課程學分績點之和/所學課程的學分之和。
第十七條期末考試試卷,有難易程度相當的A、B卷,其中一份封存作為備用。
第十八條學生應在規定的時間、地點參加考試,因病、因事不能參加考試的,應事先向任課教師提出申請緩考,經任課教師同意、學生所在學院主管教學的院長批准,可予緩考。同一門課只能申請緩考一次,一學期最多隻能緩考兩門課程(病假除外)。
凡未選上某門課程的學生,不得參加該課程的考試,即使私自參加考試,其成績也不予登記,並按違反校紀校規論處。
第十九條對必修課、限定選修課、實踐教學環節,學生考試(考查)成績不及格,應予重修;對任意選修課,學生考查成績不及格可重修原來選修的這門課程,也可另選一門課程重修。
重修成績按正常成績記載,在學生個人成績總表中不註明「重修」字樣。
第二十條學生在校學習期間除必須進行體育課課內教學的考試外,還必須在每學年進行《大學生體育合格標准》的考核,該項考核內容含學生身體形態、身體機能、健康狀況以及體育課課內教學考試成績、課外體育鍛煉等幾個方面。
第二十一條因身體疾病或某種生理缺陷不能正常上體育課者,可憑校醫院的證明,參加體育部安排的保健活動,認真參加鍛煉者,可視為體育課合格。
第二十二條在規定的年限內,每門課程的重修次數不限;對所學課程的成績不滿意,也可以重修,其成績按其取得的最高分記載。
第二十三條重修課程應繳納重修費以補償因重修而增加的教學開支。
第二十四條如果重修課程與其它必修課程沖突,經任課教師同意,學生可以不上課,不影響參加該重修課程的考試。
第二十五條緩考課程的考試安排在開學後二周內進行,具體時間、地點由任課教師確定。
第二十六條學生考試曠考,其成績以「不及格」計,並在成績表中註明「曠考」字樣。
第二十七條學生考試作弊,其成績以「不及格」計,並按《同濟大學學生違反校紀校規處分條例》進行處理,成績表中註明「作弊」字樣。一年後,如未出現再次作弊現象,該課程可允許重修一次。
第二十八條經教務處批准,學生在其他學校修讀課程所取得的學分予以承認,其成績及學分載入學生個人成績總表,不及格課程的成績不記載。在校外考試違紀,仍按《同濟大學學生違反校紀校規處分條例》進行處理。
退學
第二十九條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予退學:
(1)學生不論何種原因(含休學、停學等)在校學習時間,累計超過其所學專業學制兩年者;
(2)休學期滿不辦理復學手續者;
(3)復學經復查不合格者;
(4)經學校動員,因病該休學而不休學者;
(5)經過指定醫院確診,患有精神病、癲癇等疾病者;
(6)意外傷殘不能再堅持學習者;
(7)自動申請退學者;
(8)在校學習期間結婚者。
按本條規定處理的退學,對學生不是一種處分。
第三十條學生退學,由學生所在學院提出報告,教務處審核,主管校長批准。
第三十一條學生退學的善後問題,按下列規定辦理:
(1)退學以及因各種原因未完成學業中途離校的學生,其戶口退回到家長或撫養人所在地。
(2)經診斷精神病或有應予退學之疾病(包括意外致殘)者,由家長或撫養人負責領回。
(3)對退學學生發給退學證明,並根據學習年限發給肄業證書(至少學滿一年)。未經學校批准,擅自離校的學生不發給肄業證書和退學證明。
休學、停學與復學
第三十二條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予休學:
(1)因病經指定醫院診斷,須停課治療、休養佔一學期總學時三分之一以上者;
(2)根據考勤,一學期因請假缺課超過該學期總學時三分之一者;
(3)因某種特殊原因,學校認為必須休學者。
第三十三條學生休學一般以一年為期(因病經學校批准,可連續休學兩年),累計不得超過兩年。
第三十四條休學學生的有關問題,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1)因病休學的學生,應回家療養。病休期間享受公費醫療一年,需連續病休第二年的,從第二年開始停止公費醫療,醫療費用自理。
享受公費醫療期間,應在當地公立醫院就診,憑醫院正式單據向學校報銷公費醫療指定范圍內的醫療及葯品費用。
(2)學生休學回家,往返路費自理。
(3)休學學生的戶口不遷出學校。
第三十五條學生因特殊困難須中途停學,但又不符合休學條件,經本人申請,學校批准,可停學並保留學籍。保留學籍期滿不辦理復學手續者,取消學籍。停學的學生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學生待遇。
第三十六條自費出國留學的學生,可申請保留學籍一年,並按有關規定辦理手續。
第三十七條保留入學資格、停學、保留學籍、休學的學生,一經批准須立即辦理離校手續,並在兩周之內離開學校(住院治療者須在出院後兩周之內辦理)。
第三十八條學校不對學生在保留入學資格、停學、休學期間發生的事故負責。
第三十九條學生復學按下列規定辦理:
(1)因病休學的學生,應於休學期滿前一個月,將縣級以上醫院病情診斷證明及有關體檢材料寄校醫院,經校醫院審核後,發出復查通知書,按規定時間來校復查,經復查合格者由教務處通知復學。
(2)保留學籍的學生,須於期滿前一個月向所在學院提交復學申請,經主管教學的院長同意,報教務處批准,方可復學。
(3)休學、保留學籍的學生在未辦理復學手續以前,不得先行上課。
(4)復學的學生,原則上隨原入學屆別的低一年級學習,如該專業下一屆未招生,則轉入由學校統一安排的相近專業學習。
(5)對申請復學的學生,學校還需對其進行政審。休、停學期間,如有嚴重違法亂紀行為者,取消其復學資格。
第四十條取消學籍或退學的學生,均不得申請復學。
轉專業與轉學
第四十一條學生確有專長,轉專業後更能發揮其專長者,可允許其轉專業。轉專業的學生必須符合下列基本條件:
(1)入學滿半年,且不是三年級(含三年級)以上學生;
(2)從未轉過專業;
(3)修滿原專業培養計劃中指導性安排規定的學分,且平均績點達到3.3及以上。
第四十二條轉專業的手續如下:
(1)各學院在每學年第二學期開學初,根據本學院的辦學條件和能力,向教務處上報可能接受轉入學生的名額。
(2)學生在每年6月上旬向所在學院提出轉專業申請,6月中旬各學院將同意轉專業的名單報教務處,由教務處轉送各有關學院,接受學院提出是否接受的意見,於6月下旬返回教務處。
(3)學生在本學院內轉專業的,由學院主管教學的院長審批,報教務處備案;學生跨學院轉專業的,由教務處審批。
(4)下一學年第一周內,教務處將所有批准轉專業的學生名單(包括學院內轉專業的學生)以書面形式通知各有關學院。被批准轉專業的學生憑教務處通知到有關學院辦理注冊手續。
第四十三條學生轉專業後,原已獲得的學分符合轉入專業培養計劃規定要求的,經轉入學院和教務處確認後,予以承認;不符合要求的,作為選修課成績記載。
第四十四條下列情況的轉專業屬特例,不受上述條件限制:
(1)學生入學後發現某種疾病或生理缺陷,經學校指定的醫療單位檢查,證明不能在原專業學習,但能在其他專業學習者;
(2)經學校認可,學生確有某種特殊困難,不轉專業則無法繼續學習者。
上述學生轉專業,由學生本人提出申請,所在學院提出建議,經教務處審核,主管校長批准,安排到適合其繼續學習的專業學習。
第四十五條根據畢業生就業制度的改革和社會對人才需求情況的變化,必要時學校可以適當調整部分學生的專業。
第四十六條學生轉學需本人向所在學院提出申請,學校推薦,轉入學校同意。經上海市教委或轉入省(自治區、直轄市)教委批准後,方可辦理有關手續。
畢業
第四十七條學生畢業時作全面鑒定,包括德、智、體、美等方面。
第四十八條具有學籍的學生,學完培養計劃規定的全部課程,考核合格並取得規定的學分,准予畢業,發給畢業證書。符合《同濟大學學士學位授予工作細則》條件者,授予學士學位。
無學籍學生不得發給任何形式的學歷證書。
第四十九條凡要求提前畢業的學生,需在畢業前的一個學期向所在學院提出申請,經主管教學的院長同意,報教務處審批。
凡要求延長學制的學生,應提前半年向所在學院提出申請,經主管教學的院長同意,報教務處審批。
對延長學制的學生,在延長期內按學分收費,且學校不再負責提供住宿。
第五十條沒有修完培養計劃規定的全部學分,且不再繼續在校學習者,如已取得規定學分的90%以上(含90%),發結業證書;未取得規定學分的90%,發肄業證書。
第五十一條在校期間沒有曠考或考試違紀的結業生,可在規定的年限內(從入學年之日算起,四年制的學生六年內、五年制的學生七年內)向學校提出重修,經批准後,能取得規定的學分者,可申請換發畢業證書,符合授予學位條件的,授予學士學位。換發畢業證書或學位證書的落款日期,按換發時間填寫。
第五十二條無論何種原因,遺失畢業證書和學位證書,不予補發。
附則
第五十三條本規定由教務處負責解釋,並組織具體實施。
第五十四條本規定自校長辦公會議批准之日起實行。凡其它條例同本規定有悖,以本規定為准。

2. 山東大學博士考試和同濟大學博士考試時間重合,怎麼辦

的確是沖突了,但是想叫他們更改時間是不可能的,只能自己考慮一下別的學校。我也研究這個問題很久了,因為我是上海的,所以優先考慮上海及周邊的學校。上海的復旦、交大、同濟都是3月13和14號考試,這裡面鑽不到什麼空子。上海周邊,浙大是3月20和21號考試,這可以說是一種選擇。其他比較好的大學還有(不沖突的):
北師大:3月20和21
天津大學:4月份考
廈門大學:3月27和28
華中科技大學:3月27和28
另外還有些大學也不錯,但是太過遙遠,被我直接排除了:)
其實,自己有實力的話,沒必要考兩頭,那樣把精力分散掉未必有利。不如堅定信心,瞄準其中一個,盡力一搏。
最後祝你好運:)

3. 你好,我是同濟大學的大二學生,想修讀復旦的雙學位,不知道可不可以。謝謝!

你好,你可以考慮上海市東北片高校跨校選修,但據現有的信息,尚不能跨校修讀第二學位(不是你所提及的雙學位)。你也可考慮本校同濟大學的雙學位的要求。

下面的復旦大學的文件供參考。你也可以登錄復旦大學教務處查詢相關信息。希望採納。

復旦大學關於在本科生中試行第二專業、
第二學士學位教學的暫行規定

根據《復旦大學本科生學籍管理條例(試行)》第十一條(2)關於學生在修讀主修專業課程的同時,申請修讀第二專業的規定,為充分體現學分制的優越性,給本科生更多的選擇和發展機會,加快復合型人才的培養,教務處決定在本科學生試行「第二專業」與「第二學士學位」教學培養方案。特製定此暫行規定。
一、課程設置
復旦大學第二專業、第二學士學位教學培養要求原則上與現有本科各主修學位及專業相同,以保證教學培養質量標準的統一。
院系應根據同屆本科生主修專業的課程結構、名稱、代碼、學分數與學時數,確定40學分左右的課程作為復旦大學第二專業課程,60學分左右為復旦大學第二學士學位課程(以專業課程為主,以基礎課程為補充)。新增課程應先統一列入主修專業的課程表及選課管理系統。
二、開課與選課
為處理好教學資源與學生需求量、主修與第二專業課程安排之間的關系,第二專業課程組織的基本原則和程序是:
(1)為確保所有學生主修課程的需要和利益,第二專業課程組織原則上不佔用主修課程開課計劃。為此,學校將充分利用教學資源,專門為第二專業課程安排教室和時間,盡可能避免與主修課程時間沖突。
(2)院系應充分發揮師資和教學條件的作用,為第二專業、第二學士學位學生組織單獨開課。單獨開班的人數最少應在10人以上,報名10人以下的專業,可與第一主修專業班合上。
(3)復旦大學第二專業、第二學士學位課程已編有專用課程代碼(單獨開班,或合班上課第二專業均有單獨代碼)。學生按第二專業、第二學士學位培養方案課程的代碼選課,按學分繳納費用。
(4)由於各種原因,學校目前尚不能保證完全滿足所有學生的選擇需求。在單獨開課時,有些第二專業、第二學士學位的報名人數過多,可能會超過教室、師資和教學條件的承受能力;有些學生的培養方案、選修課程、上課時間也可能與單獨開課沖突等,院系將根據教學條件的承受能力選擇接受人數。此外,因有些第二專業的報名人數過少而影響教學資源的充分利用,不適合單獨開班等。學生在報名時,應對上述各種可能產生的選課結果有充分的思想准備。
三、學籍管理
復旦大學第二專業、第二學士學位學習屬於規定范疇內的教學活動項目,除本細則已明確規定的內容外,學生在修讀第二專業、第二學士學位課程期間,學籍管理與學習紀律按照《復旦大學本科生學籍管理條例(試行)》等有關規定執行。
1、報名注冊
凡在復旦大學注冊學習的2012級、2011級本科生,均可申請修讀第二專業、第二學士學位課程。經審批同意和注冊交費後,可獲得修讀資格。(只能填報一個專業)
學生報名申請時,要以確保自己主修專業課程的學習成績為前提,要准確把握自己的需求,充分了解復旦大學第二專業、第二學士學位教學培養及課程的要求,並與自己主修專業課程對照。
2、成績與學分記載
學生應按規定完成主修與第二專業、第二學士學位的總學分,通過選課,參加考試取得成績。
(1)學生在報名修讀第二專業、第二學士學位以前,已修讀過的主修課程與第二學士學位、第二專業課程相同(同名、同學分)者,可以在正式修讀第二專業後提出申請,接受院系經審定同意後,可以承認該主修課程成績及學分,並在第二專業成績單中予以記載。未經審定同意,主修與第二專業之間的課程成績不能相互承認。
(2)主修課程學分轉換第二專業、第二學士學位的學分最多不得超過8學分。轉換學分時間在修讀第二學士學位或第二專業一年以後,按教務處學分轉換要求辦理,在urp教務管理系統「成績轉換」欄申請。(3)學生開始修讀第二學士學位、第二專業以後,修讀主修專業的與第二專業、第二學士學位同名稱課程,不能記錄第二學士學位、第二專業成績系統。(4)學生所修讀的第二專業、第二學士學位課程的學分及成績,不能作為主修課程中的任意選修學分承認與記載。
3、建立導師制管理制度
單獨開設第二專業班級的院系,應建立導師制管理制度,負責對該第二專業班級的日常教學管理工作及選課指導。
4、 修讀年限
學校原則上鼓勵學生在標准學制內修完第二專業、第二學士學位課程。如學生在畢業時尚未修完課程,可以在畢業離校後兩年內,以單科進修生的身份繼續來校注冊修讀,直至完成規定的課程及學分。按照規定,學校不負責單科進修生的住宿、醫療、人事管理等事宜。
5、證書申請
未能獲得本科主修專業畢業資格的學生,不能獲得復旦大學第二專業、第二學士學位證書或輔修證書,對其所修讀的相關課程,學校僅提供成績證明。
凡修完復旦大學第二專業、第二學士學位規定課程,成績合格的學生,可提出證書申請。教務處按照《復旦大學本科生學籍管理條例(試行)》等學校有關規定,組織有關院系對申請者進行資格審定。通過資格審定的學生,可獲得復旦大學印製和頒發的復旦大學第二專業證書。完成「第二學士學位」教學計劃要求,並完成第二學士學位論文的學生,可頒發「復旦大學第二學士學位證書」。
學生未能修完第二專業或第二學士學位規定全部課程,但修完專業主幹課程30學分以上(含30學分),成績合格者,可提出申請專業輔修證書。
四、辦理程序
各院系應按規定程序組織第二專業、第二學士學位教學。學生可按照程序辦理有關課程的修讀申請。
2013年4月下旬,教務處向學生公布:「關於在本科生中試行第二專業、第二學士學位教學的通知」、「復旦大學關於在本科生中試行第二專業教學的暫行規定」、「第二專業教學培養方案」、「第二學士學位培養計劃」。
2013年5月7日(周二)下午到開設第二專業、第二學士學位院系咨詢。
5月8日8:00—5月13日19:00,學生在復旦大學校園網urp教務管理系統中,申請修讀「復旦大學第二專業、復旦大學第二學士學位」欄目報名,
報名網址:http://www.urp.fudan.e.cn
5月14日—5月17日,院系審核學生申報第二專業、第二學士學位申請情況,並將錄取學生名單從urp網上提交教務處。
5月21日前,教務處審核後公布各院系接受第二專業、第二學士學位學生的錄取名單。
本學期結束前18周、19周錄取學生可在網上選課。
第二專業、第二學士學位教學屬於計劃教學任務以外新增加、輔修性質的教學工作,學生可以按照自身情況選擇參與,但學校須增加比較多的投入。按照財務規定,參照國家規定的主修學位學費的每學分標准,第二專業、第二學士學位學費按每學分130元計。分為每學期繳費,學生根據每學期選課的學分數繳納相應的學費。
符合本規定第三條第2點,在修讀第二學位、第二專業以前的課程,已獲轉換課程(8學分之內)不計費用。學生因自身原因不能完成課程學習,學校不退還該學費。
五、其他
根據教學改革與有關執行情況,本規定將不斷修訂和完善。
本規定中所述的「公布」是指在教務處網頁、開設第二專業、第二學士學位院系教務辦公室等處同時公布。本規定的解釋權在教務處。

熱點內容
二本臨床醫學專業大學排名 發布:2025-01-11 00:26:22 瀏覽:284
北京理工大學機電學院教授 發布:2025-01-11 00:25:00 瀏覽:468
南通大學上網時間段 發布:2025-01-11 00:14:18 瀏覽:412
蘇大兒科研究生導師 發布:2025-01-10 23:48:41 瀏覽:916
西北大學專業能源專業 發布:2025-01-10 23:44:52 瀏覽:981
美國大學轉學推薦信 發布:2025-01-10 23:44:47 瀏覽:385
大學生補交醫保 發布:2025-01-10 23:39:02 瀏覽:63
山東大學附屬生殖中心招聘 發布:2025-01-10 23:26:16 瀏覽:741
大學城科技 發布:2025-01-10 23:26:02 瀏覽:114
河北科技大學專接本專業 發布:2025-01-10 23:23:25 瀏覽: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