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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民族大學學生公費醫療報銷時間

發布時間: 2024-09-28 17:03:35

『壹』 北京市在校大學生怎麼辦醫保

在校學生由學校負責辦理參保繳費手續,大學生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回的個人繳費答標准和政府補助標准,按照當地中小學生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相應標准執行。個人繳費原則上由大學生本人和家庭負擔,有條件的高校可對其繳費給予補助。

大學生參保所需政府補助資金,按照高校隸屬關系,由同級財政負責安排。中央財政對地方所屬高校學生按照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補助辦法給予補助。大學生日常醫療所需資金,繼續按照高校隸屬關系,由同級財政予以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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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門診發生的符合規定的醫療費用,按下列比例給予報銷,其餘部分個人自付:

1、醫療費用不滿1000元的部分,報銷35%;

2、醫療費用在1000元(含1000元)以上,不滿5000元的部分,報銷45%;

3、醫療費用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上,不滿10000元的部分,報銷55%;

4、醫療費用在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的部分,報銷65%。

『貳』 中央民族大學學生畢業3個月後(9月份)生病,是否可以在學校報銷醫療費

一般是買到九月份的

『叄』 關於中央民族大學自主招生

中央民族大學本科招生簡章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保證中央民族大學普通本科(含預科)招生工作的順利進行,規范招生行為,提高生源質量,維護考生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相關規定、《中央民族大學章程》,結合本校具體情況,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中央民族大學(MinzuUniversity of China)直屬於國家民族事務委員會,是國家「211工程」、「985工程」建設的綜合性重點大學(公辦全日制),具有普通本科(含預科)、碩士、博士研究生等培養層次。校址:北京市海淀區中關村南大街27號,郵編100081。
第三條:頒發證書:在規定的年限內達到所在專業畢業要求者,頒發中央民族大學本科畢業證書;符合學校學位授予有關規定者,頒發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畢業生學士學位證書。
第四條:中央民族大學招生工作遵循「公開程序,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德智體全面考核、綜合評價、擇優錄取」的原則。
第五條:學校面向全國招收包括漢族在內的各民族考生。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我校本科招生工作組織機構由招生工作領導小組、本科招生委員會、招生辦三級機構組成。招生工作領導小組是最高決策機構,統一領導學校本科招生工作;本科招生委員會是咨詢機構,負責為招生工作領導小組提供決策咨詢和指導學校相關職能部門開展本科招生工作;招生辦是執行機構。
第七條:中央民族大學招生辦公室作為學校的常設工作機構,負責學校本科(含預科)招生的日常工作。其職責是:
1.嚴格執行教育部有關招生工作的政策及各省(區、市)招生委員會的補充規定和實施細則;
2.按照教育部下達的年度招生計劃及有關規定編制分地區、分專業招生來源計劃,制定學校招生工作章程;
3.開展招生宣傳、咨詢服務工作,向考生和家長介紹本校情況和招生政策;
4.客觀、公正地完成招生錄取工作,並負責協調和處理錄取工作中遇到的各種問題;
5.履行高校招生信息公開相應職責;
6.配合學校有關部門對錄取的新生進行復查;
7.完成教育主管部門和學校交辦的其它工作。
第八條:中央民族大學招生工作在學校監察部門的監督下進行。

第三章 招生計劃及報考條件
第九條:學校根據教育部有關規定和程序,統籌考慮各省少數民族人口數量、考生數量、生源質量以及區域協調發展等因素,並結合本校辦學實際情況和歷年在各省計劃編制情況綜合制定當年分省分專業招生計劃,並報國家民族事務委員會和教育部審批。
2015年我校普通本科計劃招生2830人,預科計劃招生195人(含新疆協作計劃20人、新疆藝術類預科10人)。涵蓋文、史、哲、經、管、法、理、工、教、藝10個學科的88個(類)專業及方向。招生計劃的70%投放到中西部及少數民族集中區域,具體分省分專業招生計劃數詳見我校《招生簡章》。
第十條:學校按教育部與國家民族事務委員會的核定數預留少量計劃。預留計劃的使用嚴格執行《國家民委所屬院校本科招生預留計劃使用管理辦法(暫行)》,用於調節各省區統考上線考生生源不平衡、民族比例、人口較少民族生源等問題。
第十一條:錄取時往屆生與應屆生一視同仁,無男女比例限制。
第十二條:學校外語類專業只招收英語語種的考生,其餘專業不限應試語種,但學生入學後均須以英語作為第一外語,要求考生具有良好的英語基礎。
第十三條:外語類、漢語國際教育、法學(法學與英語)等專業要求考生口齒清楚,聽辨靈敏。報考外語類專業,口試成績須合格(不舉行口試的省份除外)。
第十四條:考生身體健康標准按照教育部及相關部門聯合下發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標準的指導意見》及有關補充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用民族語答卷的考生報考漢語授課專業時,要求有外語成績和由教育部命題的漢語文成績,且漢語成績須達到及格水平;高考語文成績為漢語文和民族語成績各佔50%者,其漢語文成績也必須達到及格水平。
第十六條:少數民族預科班的招生對象為少數民族考生。

第四章 錄取規則
第十七條:學校在平行投檔省份按測算情況進行調檔,進入調檔線的考生如服從專業調劑且體檢不受限則不退檔;在非平行投檔省份調檔比例為120%,對於調檔線內的少數民族預退檔考生,學校酌情使用預留計劃順延錄取。
第十八條:在非平行投檔省份學校優先錄取第一志願考生,計劃未完成時,錄取非第一志願且服從專業調劑的考生。在平行投檔省份未完成計劃時,徵集志願錄取。
第十九條:對投檔考生按「分數優先」方式錄取,即按照投檔總分排隊,根據考生專業志願填報順序擇優錄取,不設專業級差。同等分數條件下少數民族優先,同等分數及民族條件下,專業相關科目成績高者優先錄取,其中文史類考生依次比較文綜、語文、數學、外語,理工類考生依次比較理綜、數學、語文、外語。若單科成績完全相同,將使用預留計劃錄取。考生所填報的專業志願都無法滿足時,若服從專業調劑,則根據考生成績調劑到其他專業錄取,若不服從專業調劑,作退檔處理。對內蒙考生,按「志願清」方式錄取。
第二十條:江蘇省進檔考生的學業水平選修科目測試等級須達2B以上,進檔後以先分數後等級的原則擇優錄取。
第二十一條:我校錄取專業時原則上認可各省級教委或高招辦有關加/降分和優先錄取的政策。按教育部有關文件規定,同一考生符合多項加分投檔條件的,只取其中最高項分值;加分、降分的最大分值不超過20分。
第二十二條:關於中國少數民族語言文學各專業方向的錄取:
中國少數民族語言文學(藏語零起點班)只招收填報了該專業志願的各族漢語答卷考生,學制五年,免學費,畢業時有50%的畢業生符合條件可保送研究生。
中國少數民族語言文學(朝文/中韓經貿翻譯/蒙文/蒙漢雙語/維語/漢維翻譯/哈語/藏語)專業各方向只招收填報了該專業志願的高考加試相應民族語或使用相應民族語答卷的考生。
中國少數民族語言文學(語言學/民族文學)、(古籍文獻)兩個專業方向有18名計劃用於四川、貴州、雲南、廣西、海南五省市提前加試民族語方式錄取,其餘計劃正常錄取。
第二十三條:法學(藏語基地班)和新聞學(藏語實驗班)招收藏語答卷的民考民考生。
第二十四條:信息與計算科學(實驗班(藏))和工科實驗班(藏)只招收有一定藏語基礎的考生。工科實驗班(藏)包括計算機科學與技術專業和通信工程專業。
第二十五條:「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業」招生計劃為國家指令性計劃,計劃省份的考生可自願填報。錄取時,我校只在填報了定向西藏就業專業志願,且投檔分數不低於我校當地調檔分數線下40分的考生中擇優錄取。被錄取到定向西藏就業專業的考生,必須在入學時與學校、西藏人事廳簽訂定向就業協議。對拒簽協議的已錄取學生,我校將取消其錄取資格。錄取到定向西藏就業專業的考生,入學以後不得申請轉專業,畢業時由西藏人事廳安排就業,不能推薦或報考研究生。
第二十六條:內地西藏班、新疆高中班等招生類型的招生、培養及就業按照教育部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面向農村貧困地區定向招生專項計劃按照教育部(教學【2014】2號)文件執行。
第二十八條:少數民族預科生錄取時,根據考生志願並依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投檔政策從高分到低分,擇優錄取。對於人口較少少數民族考生,根據國家以及各省級招辦相關照顧政策擇優錄取。
第二十九條:凡符合報名條件、有意報考我校體育教育專業的考生必須參加所在省(市、自治區)招生主管部門組織的體育專項測試,成績合格方可填報我校體育教育專業。在考生專業考試成績合格,文化考試成績達到生源所在地省級招辦劃定的體育類重點(第一批)本科錄取控制分數線的情況下,德、智、體全面考核,以投檔考生的高考文化課成績排序(省級招辦有單獨要求的除外),擇優錄取。
第三十條:港澳台考生報考我校的,需參加普通高校聯合招收華僑、港澳地區及台灣省學生考試。學校根據其考試成績,實行單獨排隊、擇優錄取。
台灣學測成績達頂標級和前標級學生錄取方法按教育部規定執行。
第三十一條:部分院系按專業大類招生。學生入學後施行寬口徑培養模式,一年至兩年後學生將根據人才市場需求、入學成績、本人志願和在校學習成績進入不同的專業培養。

第五章 學費標准
第三十二條:我校學費標准按當年北京市物價局審批標准執行。
文史類各專業5000~6000元/年不等;理工類各專業5300元/年;藝術類各專業8000~10000元/年;預科班4800元/年。
部分專業免收學費:民族語類專業(不含「中韓經貿翻譯」、「蒙漢雙語」、「漢維翻譯」方向)、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業專業。

第六章 其他
第三十三條:新生入學三個月內,學校組織全面復查,不合格者區別情況處理,直至取消入學資格。梵谷考不正當考試的,無論何時,一經查實,立即取消入學資格或學籍並退回生源地,情節惡劣者通報教育部及省級招辦查究,違法者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第三十四條:本章程通過我校本科招生網向社會發布,對於各種媒體節選公布的章程內容,如理解有誤,以我校公布的完整的招生章程為准。
第三十五條: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我校原政策、規定即時廢止;如遇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有關政策變化,以變化後的規定為准。
第三十六條:高水平運動員、藝體類專業的《招生章程》已另行公布。
本章程由中央民族大學招生辦公室負責解釋。

附:中央民族大學招生辦公室聯系方式
咨詢電話:010-68932902 68933922(傳真)
本科招生網站:zb.muc.e.cn。
監察舉報電話:010-68933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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