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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大學體育部老師名單

發布時間: 2024-10-28 12:09:05

Ⅰ 深圳大學報到

哪天去都可以,我也是深戶的,當年就是在非深戶的日子報到的。

Ⅱ 深圳大學各部門電話

深圳大學各部門電話如下:

1、材料學院:飢腔聯系電話:商老師0755-26977120。

2、傳播學院:聯系電話:蔣老師(學術學位)0755-26976523;張老師(專業學位)0755-26976523。

3、電子與信息工程學院:聯系電話:專業學位林老師、學術學位王老師0755-26534393。

4、高等研究院:聯系電話:呂老師 0755-26539282。

5、法學院:聯系電話:徐老師0755-86567912。

6、化學與環境工程學院:聯系電話:周老師0755-26534421。

7、管理學院:聯系電話:陳老師(學術型)0755-26732662。

8、計算機與軟體學院:聯系電話:熊老師0755-26534301。

17、體育部:聯系電話:戴老師0755-26534772。

18、土木與交通工程學院:聯系電話:李老師0755-26732826。

19、外國語學院:聯系電話:李老師0755-26535015。

20、物理與光電工程學院:聯系電話:李老師(學術學位)0755-26732152,王老師(專業學位)0755-86536530。

21、醫學部:聯系電話:李老師0755-86172329。

22、藝術學部:聯系電話:劉老師0755-26533072。

23、應用技術學院:聯系電話:葉老師 0755-23256888。

24、微納光電子學研究院:聯系電話:鄭老師0755-26601947。

Ⅲ 深圳大學本科生學籍管理規定的規定全文

第一章 入學與注冊
第一條 按國家招生規定,經我校正式錄取的新生,憑《深圳大學錄取通知書》並按學校有關要求在規定的期限內來校報到,辦理入學手續。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報到者,必須於報到日期前向學校提交書面報告及所在街道、鄉鎮(或原單位)的證明,辦理請假手續。請假須經教務處批准,假期一般不超過兩周。未辦理請假手續或請假後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外,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二條 新生入學後,學校在三個月內按照國家招生規定對新生進行復查。復查合格者,辦理注冊,取得學籍;復查不合格者,學校將根據情況予以處理,直至取消入學資格。凡屬弄虛作假、徇私舞弊被錄取者,無論何時,一經查實,即取消入學資格或學籍,檔案、戶口退回家庭戶籍所在地。情節惡劣的,報請有關部門查究。
第三條 新生入學體檢復查由深圳大學醫院(以下簡稱校醫院)組織進行。對患有疾病(包括新患疾病)不宜在校學習的新生,經學校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下同)診斷,通過治療在一年內可達到招生體檢標准者,暫不注冊,保留入學資格一年。保留入學資格者應在兩周內辦理離校手續回家治療,不具有學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經治療康復,可在下一學年開學前向學校提交入學申請,由學校指定醫院診斷,符合體檢要求,經學校復查合格後,按下一學年新生入學標准重新辦理入學及注冊手續。對體檢復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辦理入學手續者,學校取消其入學資格。
第四條 每學期開學,學生必須在學校規定報到日期內到校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並到所在學院辦理注冊手續。未經學校批准而不繳納學費者不予注冊。未經注冊的學生,學校將撤消其選課資格。
(一)學生注冊時須持本人學生證,由注冊人員在學校注冊系統中為學生注冊並在學生證上加蓋注冊專用章,作為已注冊憑證和學生證有效憑證。
(二)學生因故不能按時到校注冊,須事先請假(病假須憑縣級以上醫院證明),並說明請假時間。請假時間從規定注冊之日起,不得超過兩周。因病確需續假者,憑縣級以上醫院證明辦理續假手續。凡發現弄虛作假者,學校將給予嚴肅處理。
(三)未辦理請假、續假手續超過兩周以上(含兩周)或請假後逾期未注冊者,視為學生放棄學籍,按自動退學處理。
(四)學生證遺失者,經學院同意後,可先注冊,補辦學生證後,緩期辦理驗證手續。
(五)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可申請貸款或其他形式資助,辦理有關手續後注冊。
第五條 注冊後學生因病、事請假,必須履行請假手續。
(一)因病請假,憑學生本人申請及學校醫院的病假條。
(二)因事請假,憑學生本人申請及有關部門書面證明材料。
(三)兩周以內假期由學生所在學院領導批准報教務處備案;兩周以上假期由學生所在學院領導簽署意見,教務處審批。
(四)因事請假必須由學生本人辦理。
(五)學生請病假、事假期滿後須到教務處銷假。
第二章 學制、學習年限與學分
第六條 本科各專業的標准修業年限通常為四年,城市規劃、建築學等土建類學科專業為五年。學校實行學分制,按照學分制管理機制,實行彈性學制。我校本科生在校學習的最長年限為八年,超過此年限者,不予注冊。
第七條 因各種原因保留學籍、休學等均計入在校學習年限(服兵役除外)。
第八條 學生在標准修業年限內提前達到畢業要求者,可申請提前畢業;提前畢業者須按學校有關規定辦理申請、繳費等手續。在規定的在校學習的最長年限內仍未修滿培養方案規定之學分者,按結業或肄業處理。
第九條 學分累計達到所在專業培養方案的總學分要求是學生取得畢業資格的必要條件。各年級各專業總學分要求按相應的培養方案執行。
第三章 主輔修、雙專業、雙學位
第十條 學校實行輔修、雙專業和雙學士學位制度。
第十一條 學生經高考錄取入學後所在專業為主修專業。在校學生如學有餘力,在修讀主修專業的同時,可根據自己的興趣和學校條件,申請修讀輔修、雙專業、雙學士學位。
第十二條 學生在校期間,修滿主修專業培養方案規定的學分並完成輔修專業輔修教學計劃規定的課程修讀及獲得相應學分,可向輔修專業所在學院提出申請,經院、校審查合格後可獲得「輔修專業證明書」。「輔修專業證明書」只證明學生完成主修專業外的另一專業輔修計劃,不證明學歷。
第十三條 學生在校期間,修滿主修專業培養方案規定的學分並完成另一專業培養方案規定的課程修讀及獲得相應學分,可向該專業所在學院提出申請,經院、校審查合格後可獲得雙專業證明。雙專業證明體現於學生主修專業的畢業證書。
第十四條 學生在校期間,修滿主修專業培養方案規定的學分,獲得主修專業的學士學位,並完成與主修專業不屬於同一學科門類的另一專業雙學士學位培養方案規定的課程修讀及獲得相應學分,可向雙學士學位專業所在學院提出申請,經院、校兩級學位評定委員會審議通過,可獲得另一專業的學士學位證書。
第十五條 必修課程合格且未受過處分的在校生有資格申請輔修、雙學位、雙專業,其申請程序為:學生在第四學期末向雙方學院提出申請,申請修讀的專業所在學院根據學院情況對學生修讀資格進行審核,審核後將批準的學生名單報教務處備案,同時,學院將批准修讀本學院輔修、雙學位、雙專業的學生名單予以公示。
第十六條 學生在校期間只允許申請一個專業作為輔修專業或雙專業或雙學士學位。
第十七條 輔修、雙專業、雙學士學位的學習要求:
(一)輔修、雙專業、雙學士學位的課程與申請者主修專業的課程名稱相同,教學要求也相同時,不須再修讀該課程,所缺學分可由所修讀專業培養方案中的其他課程補足。
(二)所申請的輔修、雙專業、雙學士學位的課程與申請者主修專業的課程名稱相同,但教學要求與內容有所不同的,可以申請免聽或免修。
(三)獲得修讀輔修、雙專業、雙學士學位資格的學生,相應取得的課程學分不同時作為主修專業的學分重復計算。如果在畢業時輔修、雙專業、雙學士學位未達到學分要求而放棄,向教務處提交書面聲明後,其相應課程學分可作為主修專業的選修學分。
(四)修讀輔修、雙專業、雙學士學位的學生,必須在主修專業申請畢業時完成輔修、雙專業、雙學士學位教學計劃規定的課程並取得相應學分;向修讀學院提出獲得輔修、雙專業、雙學士學位的申請。
第十八條 已修讀雙專業、雙學位的學生在主修專業申請畢業時,如未完成雙專業、雙學位的學習,但符合輔修專業教學計劃規定的課程及學分要求,可改為申請輔修。
第十九條 修讀輔修、雙專業、雙學士學位的學生按主管部門有關規定交納一定費用。
第四章 選課
第二十條 各專業的課程包括必修課和選修課兩種。其中必修課分為綜合必修課和專業必修課。
第二十一條 學生選課,應根據所在年級專業培養方案的要求確定選課內容。培養方案中規定的必修課程,無論何時修讀,其性質均為必修。有嚴格規定先後關系的課程,應先選規定的先修課程。學校允許學生跨專業選課。
第二十二條 學生通過選課系統在規定的選課時間內輸入每學期的選課信息。學生輸入選課信息後,必須認真核對自己的選課結果並予以確定。在規定的選課時間內,學生可修改自己的選課信息;超過規定的選課時間,學生只能查詢選課結果,不能修改選課數據。
第二十三條 學生未在規定的時間內辦理選課手續,將被視為未獲得該課程的聽課及考試資格,學生不得自行聽課,不得自行參加該課程考試;擅自參加考試者的成績不予承認。
第二十四條 按殘疾考生錄取的學生,由本人申請,所屬學院及校醫院、體育部和武裝部提出意見,經教務處審核報主管校長批准,可免修體育課和軍事訓練課,但須用其他課程補足學分。
第二十五條 學生可以自學方式修讀課程,通過考核後取得某門課程的學分,但學生選課後必須按規定辦理該門課程的免聽或免修手續。
第五章 課程考核與成績記載
第二十六條 學生必須參加學校培養方案規定的課程和各種教學環節(以下統稱課程)的學習和考核。考核成績合格,可取得相應學分,記入學生成績檔案。學生不參加考核或考核不合格者,不能取得學分,成績記載為F。
第二十七條 課程的考核方式為考試。
(一)考試以閉卷筆試為主,如果採用開卷、口試等形式,須經院(部)主管領導批准。
(二)課程考核的總評成績評定包括期末成績和平時成績。平時成績包括課程教學過程中的測驗、作業、讀書報告、實驗報告、調查報告、課堂討論、期中考試等。期末成績與平時成績的百分比一般分別佔60%~70%與40%~30%。
(三)學生凡因考試安排沖突、患病住院或突發意外事件不能參加考試,須到教務處辦理緩考手續。緩考申請未獲批准或擅自不參加考試者視為缺考,成績記載為F。
第二十八條 任何課程,學生缺課時數累計超過規定教學時數的三分之一或缺交作業量累計超過規定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不準參加該課程的考試,成績記載為F。
第二十九條 學生不能按時參加培養方案規定的活動,應當事先請假並獲得批准。對未經批准而缺席者,學校根據有關規定給予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給予紀律處分。
第三十條 學校實行重修制度。
(一)對考核成績為F的課程,學生如欲取得該門課程的學分,均應重修。重修課程按上級批準的學分制收費辦法繳納費用。
(二)在校學習期間課程的重修次數不限,每次考核成績記入學校學生成績檔案庫。
第三十一條 凡已選課修讀的課程,其考核成績均記入學校學生成績檔案庫。
第三十二條 學生課程學習的考核成績採用A、B、C、D、F等級記分制記載,其中,採用提高型附加題考試的課程考核成績採用A+、A、B、C、D、F等級記分制記載。同時,學校用平均學分績點作為學生課程學習的綜合評價指標。
平均學分績點的計算方法:將某一課程的學分乘以該課程績點,即為該課程的學分績。以學生修讀課程所得的學分績之和,除以該生同期修讀的全部課程學分數的總和,即得出該生平均學分績點。即:
第三十三條 學生可根據校際間協議跨校修讀課程,在其他學校修讀的課程成績(學分)經學校審核後予以承認。
第三十四條 學生參加學校組織的各種考核時必須嚴格遵守考場紀律;違反考場紀律的,其課程考核成績無效(成績記載為F),並在其成績單上註明「作弊」。學校還將視情節輕重,根據相關規定給予相應處分。
第六章 轉專業與轉學
第三十五條 學生應在被錄取的專業完成學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允許轉專業。
(一)經學校考核認可,學生確有專長,轉專業更能發揮其專長;
(二)學生入學後因患某種疾病或生理缺陷,經學校指定的醫療單位檢查證明,不能在原專業學習,但尚能在其他專業學習;
(三)經學校認可,學生確有某種特殊困難或非本人原因,不轉專業則無法繼續學習;
(四)學校根據社會對人才需求情況的發展變化建議調整學生所學專業並經學生本人同意。
第三十六條 每學年各專業轉出的學生數一般不超過該專業總人數10%。
第三十七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一般不予考慮轉專業:
(一)新生第一學期;
(二)在休學、保留學籍和保留入學資格期間的學生;
(三)已達到退學程度的學生;
(四)已提出畢業申請的學生。
第三十八條 學生轉專業工作於每學期結束前四周內進行。辦理程序為:學生向所在學院提出書面申請,經轉入學院考核後,由轉入學院於放假前上報教務處審批,教務處於下一學期開學初公布同意轉專業學生名單。被批准轉專業的學生,在下一學期開學後兩周內到教務處辦理手續。轉入學院對轉專業學生原所修課程進行認定。轉專業學生須達到轉入學院相應年級專業培養方案的要求方能取得畢業資格。
第三十九條 學生自入學起在校學習兩年內轉專業最多可申請一次;在校學習時間累積超過兩年者原則上不受理轉專業申請,被批准轉專業並已辦理手續者,不得申請轉回原專業。
第四十條 學生一般應當在被錄取學校完成學業。如患病或確有特殊困難,無法繼續在本校學習者,須本人申請,本校和擬轉入學校同意,並經主管行政部門批准,可予轉學。
第四十一條 學生轉學,經兩校同意,由轉出學校報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確認轉學理由正當,可以辦理轉學手續;跨省轉學者由轉出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商轉入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按轉學條件確認後辦理轉學手續。須轉戶口的由轉入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將有關文件抄送轉入校所在地的公安部門。
第四十二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轉學:
(一)入學未滿一學期;
(二)在休學、保留學籍和保留入學資格期間;
(三)由招生時所在地的下一批次錄取學校轉入上一批次學校或由低學歷層次轉為高學歷層次的學校;
(四)招生時確定為定向、委託培養;
(五)應予退學;
(六)其他無正當理由。
第七章 休學與復學
第四十三條 學生可以分階段完成學業。因各種原因需暫停學業或不能正常學習者,可申請休學,休學時間一般累計不得超過兩年。學生休學時限的計算以教務處核定為准。
第四十四條 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予休學:
(一)經校醫院診斷,因病需停課,時間超過六周;
(二)一學期內請假累計缺課超過六周(含六周);
(三)學生懷孕、生育,暫時不適宜繼續在校學習、生活;
(四)應征入伍;
(五)出國留學;
(六)經學校批准休學創業;
(七) 其他因某種特殊原因,學生本人申請或學校認為必須休學。
第四十五條 休學時間原則上以一學期為單位,學期內(期末考試前)休學,該學期計入休學年限。
休學期間須離校生活,不得自行回校上課及參加考試。
第四十六條 休學學生的有關問題按以下規定處理:
(一)休學學生辦理休學離校手續,學校予以保留學籍;
(二)學生因病休學期間應回家休養,養病期間醫療費用按學校醫院規定執行;
(三)學生休學回家往返路費自理,戶口不遷出學校;
(四)學生休學期間,不享受在校注冊生待遇;
(五)學生休學期間對其行為自行負責;
(六)自費出國留學的學生,允許保留學籍一年;
(七)學生應征入伍,可保留學籍至退役後一年內。
第四十七條 學生休學一般由本人申請,並附有關證明,經學院領導及有關部門同意,報教務處批准。批准後兩周內學生持學生證到教務處辦理休學手續;逾期不辦理手續者,一周後由學生所在學院辦理其休學手續。
因病休學的學生,病休期滿,若需繼續休學,必須辦理續休手續,續休手續的辦理同休學手續。逾期兩周不辦理續休手續,取消其學籍,作自動退學處理。
第四十八條 復學手續的辦理:
(一)學生休學期滿,應在學期開學注冊期間持休學證明和相應證明文件向所在學院提出復學申請,經學院審核,教務處批准,方可復學。
學生在休學、保留學籍期間如有嚴重違法亂紀的情況,學校將取消其復學資格。
(二)因病休學的學生,須提交當地縣級以上醫院有關本人病癒診斷證明書,並由校醫院體檢復查合格,經學院領導審核後,報教務處批准並辦理復學手續。
第八章 退 學
第四十九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予退學:
(一)在所修讀的專業培養方案規定的課程類學分中,必修課程考核不合格(已重修合格課程除外),其學分累計達20學分以上(含20學分);
(二)在學校規定的學生在校學習的最長年限內,未修完培養方案規定的課程;
(三)保留入學資格和休學、保留學籍期滿,逾期兩周不辦理復學手續;
(四)經學校指定醫院診斷,患有疾病或者意外傷殘無法繼續在校學習;
(五)未請假,離校連續兩周且未參加學校規定的教學活動;
(六)超過學校規定期限未注冊而又無正當事由;
(七)學生本人申請退學。
按以上規定對學生做退學處理不是紀律處分。
凡因上述原因對學生做出退學處理,除學生本人申請退學之外,應當在聽取學生或其代理人的申訴和申辯後,由學生所在學院寫出報告並附有關證明或情況說明等材料,院領導簽署意見,送教務處審核, 報學校決定。
第五十條 對學生的退學處理,由校長辦公會議研究決定。
對退學的學生,由學校出具退學決定書並送交本人,無法送達的將在校內公告,同時報學校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五十一條 退學學生的善後事宜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退學學生按規定辦理離校手續,檔案、戶口退回家庭戶籍所在地;
(二)對學滿一年以上但未完成培養方案規定內容而退學的學生,學校發給肄業證書;未學滿一學年退學的學生以及被開除學籍的學生,學校發給學習證明;
(三)退學或因其他原因離校的學生,必須在退學通知送達或公告之日起兩周內辦理完退學手續離校;無故逾期不辦理手續,學校將注銷其學籍,不出具任何學歷證明。
(四)凡注銷學籍和退學的學生均不予復學。
第九章 畢業、結業與肄業
第五十二條 學生畢業時,由各學院要對學生進行全面考核鑒定,包括政治思想、道德品質、學業成績等方面。思想品德考核與鑒定,要以《高等學校學生行為准則》為主要依據,採取學生本人小結、師生民主評議形式,由學院作出有關實際表現的評定。
第五十三條 有正式學籍的學生,在學校規定的學生在校學習的年限內學完培養方案規定的全部課程,修滿規定的學分,考核結果達到畢業要求,經本人申請,所在學院審核,學校批准可准予畢業,發給畢業證書。
第五十四條 由獲得畢業資格的學生本人提出申請,經學院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和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審議通過,對符合國家及學校有關學士學位授予條件者,學校授予學士學位。
第五十五條 要求畢業的學生,應提前一學期向所在學院提出申請,由學院審核、匯總名單報教務處,納入當年畢業生計劃。如有變更,原申請須在春季學期初撤銷。
第五十六條 已提出畢業申請而未修滿培養方案規定的各類學分的學生按以下辦法處理:
(一)未修完培養方案所規定的課程學分,但所獲得的學分數不少於培養方案規定的課程總學分的90%,可發給結業證書;
(二)在規定的學習年限內實踐環節考核不合格而未達到畢業要求者,發給結業證書;
(三)凡畢業論文(設計)不合格者,發給結業證書;
(四)結業的學生,應在結業後一年內回校重修,經重修合格者,由學生本人申請,所在學院審核,報教務處審批,可換發畢業證書。畢業證書中畢業時間按發證日期填寫。一年內不回校重修、重修不合格或一年內重修合格但未申請換領畢業證書的,不再換發畢業證書。
第五十七條 擬提前畢業者(指在標准修業年限內提前畢業的學生)應在擬畢業前一學期向所在學院提出申請,學院審核同意後,報教務處備案。凡批准提前畢業的學生將被納入當年畢業計劃,屆時修不滿學分者,須在春季學期初撤銷申請。
第五十八條 對學滿一學年以上,或者畢業時未修滿培養方案規定的學分,所缺學分數不符合結業要求的,作肄業處理,發給肄業證書。
第五十九條 學生畢業時按其入學年級專業的培養方案進行畢業資格審核。本科插班生、休學生、轉學生、外國留學生的學習要求按學校相關規定執行。
第六十條 畢業生、結業生、肄業生,必須按規定辦理完離校手續方能離校。
第六十一條 學校不補發畢業、結業、肄業證書和學位證書。學生遺失或損毀畢業、結業、肄業證書和學位證書者,經本人申請,學校可按有關手續出具相應的證明書,證明書與原證書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十二條 對違反國家招生規定入學者,學校不發給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已發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學校予以追回並報教育行政部門宣布證書無效。
第十章 附 則
第六十三條 港澳台學生、外國留學生的學籍管理,參照本規定施行。
第六十四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執行,原相關規定廢止。
第六十五條 教務處依據本規定製訂相關實施細則。
第六十六條 本規定由教務處負責解釋。
二○○五年十月

Ⅳ 跪求深圳大學英語語言文學專業研究生參考目錄的消息

(一)報考條件
一、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報名參加國家統一招生考試:
1. 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願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品德良好,遵紀守法;
2. 考生的學歷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①.國家承認學歷的全日制應屆本科畢業生;
②.具有國家承認的大學本科畢業學歷的人員(含自考本科畢業生和國家承認學歷的成人高校往屆本科畢業生);
③.獲得國家承認的大專畢業學歷後,經兩年或兩年以上(從大專畢業到錄取為碩士生當年的9月1日),達到與大學本科畢業生同等學力者,且符合招生單位根據本單位的培養目標對考生提出的具體業務要求的人員(同等學力人員還包括成人高校應屆本科畢業生、自考專科畢業生及國家承認學歷的本科結業生);
3.自學考試畢業生在網報及現場確認信息時,必須已經獲得相應的畢業文憑才允許報名;
4.國家承認學歷的成人高校應屆本科生:必須以同等學力人員報考(在報名時,未獲得本科畢業文憑,但復試時獲得了本科畢業文憑者,仍然必須以同等學力人員報考);
5.已獲碩士學位或博士學位的人員,可以再次報考碩士生,但只能報考委託培養或自籌經費碩士生;
6.年齡一般不超過40周歲,報考委託培養、自籌經費研究生的人員年齡可適當放寬;
7.身體健康狀況符合國家及招生單位規定的體檢標准。
(二)報考方式
碩士研究生招生在全國通一實行網上報名, 網上報名具體辦法請於每年9月中上旬登錄中國研究生招生信息網瀏覽。
1. 報名時間及報名網址:
①.2007年10月10日---31日 先在網上報名(http// yz. Chsi. com. Cn或http// yz. Chsi. Cn)。
②. 2007年11月10日---11月14日 再去本人網上報名時選定的報考點確認網報信息並照相。
在報考點確認網報信息時,考生須持網上報名編號及本人身份證原件、學歷證書原件(普通高校和成人高校應屆本科畢業生須持學生證原件)、繳費憑據到報考點進行照相、確認網報信息及查驗有關證件(按規定已經網報但未到報考點進行現場照相確認網報信息者報名無效)。
2. 繳費時間及辦法
凡報考點選擇在深圳大學的考生, 必須在2007年11月14日前(來報考點確認網報信息前),先到本市任何一家深圳市商業銀行網點繳納報名費125元 (開戶行:深圳商業銀行,交費賬號:0362700032220,戶名:深商行南頭支行代收付帳戶,用途欄必須寫明姓名及網上報名編號)。我校報考點不收現金。截止到2007年11月14日止未按時足額繳納報名費者,作為自動放棄報考處理。
3.深圳市報考點(共2處):
①.深圳市招生辦(報考點代碼為4411)
深圳市招生辦報考點:只接收第一報考志願為非深圳大學的考生,地址:深圳市人民北路書院街6號深圳中學西校區4號樓 Tel: 0755-82294044 )。
②.深圳大學(報考點代碼為4427)
地址:深圳市南山區深圳大學辦公樓421室 Tel: 0755-26536177)。
(考生所選定的報考點就是考試地點,報考點可以不在考生戶口所在地。)
4. 准考證:
12月初由考生所報考的招生單位寄發。
5. 考試時間:
2008年1月(具體時間以教育部公布為准)。
6.考試地點:
由考生本人選定的報考點負責安排。
(三)考試辦法
1.初試
初試由教育部組織在全國實行統一考試。
除教育學、歷史學、醫學、農學四個學科初試科目(政治理論、外國語、專業基礎綜合)為三門外,其它學科初試科目均為四門:政治理論、外國語和兩門業務課。每門科目的考試時間均為3小時(建築設計為6小時),政治理論和外國語滿分各為100分,兩門業務課滿分各為150分。其中政治理論、外國語、數學(一)、數學(二)、數學(三)、數學(四)和教育學、歷史學、醫學、農學四個學科的專業基礎綜合由教育部統一組織命題,其他考試科目由招生單位自行命題。初試外國語只進行筆試,聽力測試在復試中進行。
考生可在3月下旬登錄我校研究生部招生信息主頁查詢本人初試成績。
2.復試
復試由各招生單位組織在本單位進行。
①在復試時招生單位對考生的報考資格將再次進行審查( 往屆畢業生必須交驗學歷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應屆本科畢業生的學歷證書原件在入學報到時交驗),對弄虛作假、不符合教育部規定者,不予復試;
②復試包括專業課筆試、綜合能力面試、英語聽力及口語測試;
③參加復試考生的基本分數線由教育部制定,招生單位據此制定本單位的具體要求;
④復試人數原則上按120%左右差額進行;
⑤所有擬錄取的考生均須參加招生單位的復試;.
⑥同等學力考生復試時還須加試(筆試)所報考專業的兩門本科主幹課程;
⑦所有參加復試的考生在復試期間必須在我校指定醫院進行體檢。
4月上旬進行復試,由各招生學院電話或書面通知考生。
(四)培養方式
1.按國家規定研究生培養方式分為四種:國家計劃內非定向研究生和定向培養研究生、國家計劃外委託培養研究生和自籌經費研究生。
2.國家計劃內非定向研究生,培養費由國家提供, 在校期間享受普通獎學金;國家計劃內定向培養研究生培養費由國家提供,在學期間不轉工資、戶糧關系及人事檔案,並可享有已簽協議的定向單位規定的工資、福利等待遇;委託培養研究生的培養費由委託單位提供,其他均與定向培養研究生相同。
(五)錄取原則
根據考生初試、復試成績,政審情況及體檢結果,按照「德智體全面衡量,擇優錄取,保證質量,寧缺毋濫」的原則進行錄取。定向培養、委託培養及自籌經費碩士生,與國家計劃內非定向碩士生錄取標准相同。
1.復試不及格者不予錄取;.
2.同等學力考生復試加試科目不及格者不予錄取;
3.對所有擬錄取的考生進行思想政治素質和品德審查,內容包括考生的政治態度、思想表現、工作學習態度、道德品質、遵紀守法、誠實守信等方面,審查結果不合格者不予錄取;
4.不參加體檢或體檢不合格者不予錄取。
5月上旬在我校研究生部招生信息主頁公示擬錄取結果。
(六)學制及學習形式
學制一般為二年~三年(凡為2年學制的專業,招生專業目錄上已予註明),學習形式為全日制脫產。
(七)就業
1.國家計劃內非定向碩士生和國家計劃外自籌經費碩士生畢業後,按國家有關規定推薦就業、自主擇業;
2.定向培養和委託培養的碩士生畢業後,按協議書回原單位工作。
(八)在校待遇
1.推免生被錄取後全部列入公費(國家計劃內非定向)研究生;
2.2008年凡被深圳大學正式錄取的考生,全部免交學費,符合學校有關規定者每人每月可獲得350元至430元不同等級的普通獎學金。
(九)其他事項:
1.招生專業目錄上公布的招生人數僅供參考,以教育部最後下達的招生計劃為准,招生人數在錄取時,將根據實際報考情況在全校進行適當調整。
2.考生報名時必須如實提交報名信息, 不得弄虛作假,對於不符合報名條件或在報考時採取弄虛作假手段,提供虛假信息的考生,一經發現,立即取消其復試或錄取資格。
3.凡任選考試科目,考生必須在報名填報報考信息時註明所選科目,否則由我校指定。
4.考生務必認真、詳盡、准確填寫通訊地址(省、市、縣、地址、郵編、聯系電話、姓名等),通訊地址主要用於寄發准考證、復試通知及錄取通知書等,如因地址不詳而出現投遞失誤等問題,我校概不負責。
5.在職考生報名時不需出具所在單位同意報考的證明材料。考生與所在單位因報考研究生產生的問題由考生自行處理。若因上述問題使招生單位無法按時調取考生檔案,造成考生無法被錄取的後果,招生單位不承擔責任。
6.應屆本科生入學報到時須查驗本科學歷證書原件,未取得國家承認的本科畢業證書者,取消錄取資格。
7.自考生在報名時必須已取得相應的畢業證書,專科生還須經兩年或兩年以上(從大專畢業到錄取為碩士生當年的9月1日)方可報名,現場照像確認信息時必須出示畢業證書原件。
8.根據教育部有關規定,報考自籌經費、委託或定向培養的考生,在復試期間均需簽訂考生與我校及委託或定向單位三方共同遵守的協議書。
9.我辦不出售指定參考書,考生可在當地新華書店購買指定參考書。
10.本校所有考生的准考證於12月初寄發,不辦理自取。考前半個月仍未收到准考證者,可來人來電到研招辦補辦。
11.我校所有招生指標全部用於招收統考生。
備註:以上各條款如有變動,以教育部公布的為准。
單位代碼:10590 聯系電話:(0755)26536177 網址:http://www.szu.e.cn
我辦通訊地址:深圳市南山區深圳大學研究生招生辦公室 郵政編碼:518060
2008年深圳大學碩士招生專業目錄
序號 專業
代碼 學科、專業名稱 所屬單位 專業目錄 參考書 聯系電話
深圳區號
0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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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050201 英語語言文學 外國語學院 26535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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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030501 馬克思主義基本原理 社會科學教研部
64 030503 馬克思主義中國化研究 社會科學教研部
65 030505 思想政治教育 社會科學教研部
66 040301 體育人文社會學 體育部 26534772
王老師

Ⅳ 如何考國家2級運動員

就你的情況,可以在每年的,可以去參加學校每年的省大學生運動會,是通過學校體育部報名的,然後參賽就可以,這個不管幾項的,只要一項達到,就可以發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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