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的大學治理
❶ 高校內部治理結構_美國研究型高校IT治理結構研究
摘 要:首本文先介紹IT治理的概念和要素,然後給出美國高校的分類。接著結合哈佛大學、哥倫比亞大學、加州大學伯克利分校、南加州大學等高校的情況,從IT治理模式、IT組織結構、IT隊伍和IT經費支持等4個方面對美國研究型高校的IT治理結構進行了分析,最後對全文進行了總結。
關鍵詞:美國研究型高校;IT治理結構;IT治理策略;IT組織結構;IT規劃;IT績效評估
中圖分類號:C931 文獻標識碼:B 文章編號:1673-8454(2012)01-0009-03
IT治理結構(IT Governance Structure)也稱IT治理(IT Government)或IT治理安排(IT Governance Arrangement)。IT治理的思想來源於Brown在20世紀90年代中後期提出的信息系統治理(IS Governance)的概念。[1]
近年來,隨著高校信息化建設和應用規模的擴大,IT應用已經深入滲透到高校教學、科研、管理、社會服務和文化傳承等各個方面的工作中,成為支撐這些工作必不可少的基礎環境和平台。隨著高校IT投資的不斷增加,政府、學校等利益相關方對提高IT投資回報率和控制IT風險的要求也逐步增多,有關IT治理的研究也開始從企業管理領域延伸到高校管理領域。[2]合理的IT治理結構是高校理順學校內部相關部門等IT利益相關者之間的關系,保證信息化與高校的教學、科研、管理、社會服務和社會服務緊密結合、互相促進,取得好的投資回報率的基礎和保證。
美國高校的信息化建設相對國內高校起步較早,建設水平較高,其IT治理結構也更為成熟。根據美國高校信息化組織EDUCAUSE的年度調查,研究型高校對信息化的人力和財力投入在美國的各類高校中最多,其IT治理結構也最為成熟。因此,研究美國研究型高校的IT治理結構,分析其中的規律,對於研究建立適合國內高校的IT治理結構具有較高的參考價值。
一、IT治理的概念和要素
1999年,Sambamurthy等人首先明確提出了IT治理安排的概念。Sambamurthy將IT治理安排定義為「公司中IT基礎設施、IT使用和項目管理等關鍵IT活動的權力模式」。[3] Sambamurthy提出,IT治理有集中式、分布式、聯邦式3種基本模式。Peterson認為「IT治理是決定IT價值實現唯一的、最重要的因素,它包括相互關聯的兩方面的內容:一方面是組織中不同利益相關者的IT決策權和責任,另一方面是制定和監控有關IT戰略的決定的規則和程序」。[4] Grembergen認為「IT治理包括戰略一致性、價值傳遞、風險管理和績效管理4個核心問題」。[5]Weill和Ross認為「IT治理是確保IT被以期望的方式使用的決策權力和責任的框架,它決定誰來系統地制定和影響IT決策」。[6]
雖然學術界對IT治理還沒有統一的定義,但是可以從以下3個方面來認識IT治理。首先,IT治理是組織治理中的重要內容之一,其目的是利用IT來為組織創造價值,促進組織戰略目標的實現;其次,衡量IT治理的標準是組織對IT投資能否得到良好的收益,能否實現較好的風險管理,以促進組織核心競爭力的積累;最後,IT治理確定組織中IT要素的權責分配以及相關的規則和程序,以協調組織中IT利益相關者的關系。具體來說,IT治理結構包括IT治理模式、IT經費支持、IT組織機構和IT隊伍等4個方面的內容。
二、 美國高校分類
由卡內基教學促進基金會於1970年推出的高校分類是被美國高等教育界廣泛認同並被高等教育研究和政策分析人員廣泛採用的高校分類標准,這一分類又被稱為卡內基分類(Carnegie Classification)。[7]為了滿足更多研究人員的需求,卡內基教學促進基金會在1973年、1976年、1987年、1994年、2000年、2005年和2010年對卡內基分類進行了修訂。
2010版卡內基分類的基本分類將美國高校分為副學士學院(Associate』s Colleges)、授予博士學位的大學(Doctorate-granting Universities)、碩士學院和大學(Master"s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學士學院(Baccalaureate Colleges)、專業學院(Special Focus Institutions)和部落學院(Tribal Colleges)共6類。授予博士學位的大學應至少具有20個博士學位授予點,可分為科研活動非常活躍的研究型大學、科研活動活躍的研究型大學和博士學位/研究型大學共3類。本文所指的研究型高校即指其中的科研活動非常活躍的研究型大學,以下簡稱研究型大學。[8]
三、美國研究型高校的IT治理結構
1.IT治理模式
美國研究型高校多採用聯邦式的IT治理模式,學校和規模較大的學院都設有專職的首席信息官(CIO,Chief Information Officer),學校還設有CIO辦公室。學校CIO的匯報對象一般是學校的教務長(相當於國內大學常務副校長)。學校CIO的職責明確,學校內有關IT的主要工作,都由CIO負責總體規劃。為了保證學校CIO能夠做出與利益相關方中立的決策,得到利益相關方的認同,學校的CIO均不兼任中央IT部門的負責人。例如,在哈佛大學和南加州大學,學校CIO直接向常務副校長匯報;而哥倫比亞大學則是由技術副校長直接擔任學校的CIO。學校CIO和學院CIO之間設有經常性的CIO溝通機制,如哈佛大學和南加州大學,並會定期或不定期地與學校領導和院系領導進行協調。
2.IT組織機構
美國研究型高校在IT的執行機構上比較明確地劃分了中央IT部門和院系IT部門,但是不同學校中央IT部門和院系IT部門的分工並不完全相同。
中央IT部門的名稱大都是信息技術服務(ITS,Information Technology Service),其使命大都以支持研究和教育、支持跨地域和跨機構的合作和協作、促進以學習者為中心的教育為核心,包括推進IT技術傳播能力以加強質量和效率,推動聚焦和結盟,交付性價比高的管理系統、共享技術架構,提供對於信息和技術資源的安全、可靠、全面的訪問,以及通過將IT技術在大學內的應用標准化和集成化提升效率等方面的內容,如表所示。
因為中央IT部門在學校中地位都比較高,所以許多由於管理、制度等的變更而引起的信息化調整,或由於引入信息化支持而需要管理進行改變等情況,都能相對比較容易地讓學校其他管理部門接受。中央IT部門明確定位為服務單位,沒有研究的職能。中央IT部門的主要服務對象是教師和學生,主要工作是與各學院的教師和學生都關心的共性問題上,包括公共的網路基礎設施、郵件服務、學生實驗室、網路學習平台。中央IT部門的主要職責包括網路、電話、CATV、數據中心等基礎設施的建設和管理,各類應用系統的運行,電子教室和公共設施的管理,研究支持,以及技術策略和標準的制定。其中,服務於中央行政部門的人力資源、工資、財務等系統的IT支持和服務是中央IT部門的重要職責。此外,中央IT部門還負責大學IT策略和標準的制定,為院系信息化提供相關指導。中央IT部門與學院IT部門之間、各個大學的中央IT部門之間以及大學的IT部門與軟、硬體供應商之間都有比較成熟和穩定的交流機制。
3.IT隊伍
美國研究型大學中央IT部門的全職員工規模在300~400人之間,學院等學校其他部門IT人員的數量約為中央IT部門的兩倍。此外,中央IT部門和學院等學校其他部門還聘用了大量學生助理來承擔學生實驗室值班等服務工作。
總體來說,美國研究型高校IT部門員工的薪資和福利水平處於社會的中上游,因此中央IT部門員工的人員流動率較低,較為穩定。中央IT部門的人員流動率平均在5%至10%之間,員工的平均工作年限為10~20年。
4.IT經費支持
美國研究型高校不僅有用於網路和信息化建設的經費,而且其中央IT部門有穩定的運行經費支持。中央IT部門的運行經費的主要來源包括學校專項撥款、按照公開比例從學生學費中提取的技術費用、與院系合作的項目經費、合作公司贊助等。總體來說,中央IT部門的經費較為充足,而且其中用於部門員工薪資和福利的費用在部門總運行經費中所佔的比例較大。
四、結論
隨著高校信息化建設的不斷深入,信息化能夠在高校的各項工作中發揮的作用和為高校核心競爭力的積累創造的價值,與高校的IT治理結構有很大的關系。因此,IT治理結構在教育信息化中受到了越來越多的關注。美國研究型高校的信息化建設水平總體較高,其IT治理結構也較為成熟。總的來說,其IT治理結構具有以下4個特點。首先,在IT治理模式方面,美國研究型高校大都採用聯邦式的IT治理模式,學校都設有專職的CIO和獨立的CIO辦公室。其次,在IT組織機構方面,美國研究型高校在IT的執行機構上比較明確地劃分了中央IT部門和院系IT部門,且中央IT部門在學校中地位都比較高。第三,美國研究型大學中央IT部門的全職員工規模在300~400人之間,學院等學校其他部門的IT人員的數量約為中央IT部門的兩倍。最後,在IT經費支持方面,美國研究型高校不僅有用於網路和信息化建設的經費,而且其中央IT部門有穩定的運行經費支持。研究美國高校的IT治理結構,對於我們建立適合我國國情的高校IT治理結構,促進高校信息化的發展,具有一定的參考和借鑒價值。
參考文獻:
[1]Carol V. Brown. Examining the Emergence of Hybrid IS Governance Solutions: Evidence From a Single Case Study. Information Systems Research. March 1997 8(1): 69-94.
[2]Ronald Yanosky, Judith Borrenson Caruso. Process and Politics: IT Governance in Higher Ecation. EDUCAUSE Center for Applied Research, ECAR Key Findings. 2008 /163110
[3]Sambamurthy V, Robert W Zmud. Arrangements for information technology governance: a theory of multiple contingencies [J].MIS quarterly, 1999, 23 (2):261-290.
[4]R. Peterson. Integration Strategies and Tactics for Information Technology Governance. Strategies for Information Technology Governance, Ed. Wim Van Grembergen, Idea Group Publishing, 2003.
[5]W. Van Grembergen. Strategies for Information Technology Governance. Idea Group Publishing, 2004.
[6]Peter Weill, Jeanne Ross. IT Governance: How Top Performers Manage IT Decision Rights for Superior Results. Boston: Harvard Business School Press, 2004.
[7]Alexander C. McCormick, Chun-Mei Zhao. Rethinking and Reframing the Carnegie Classificaiton. The Magazine of Higher Learning. 37(5), 2005: 51-57.
[8]Basic Classification Description of Carnegie Classifications 2010,https://classifications.省略/descriptions/basic.php.
(編輯:楊馥紅)
美國大學通行的一個基本理念是學術自由,即大學教授有教學自由、研究自由、學習自由、言論自由等。他們認為,學術自由是大學的立身之本,是大學探究高深學問的前提與基礎。同時,他們認為,大學是一個學術共同體,教授是大學的主人,教授即大學,大學即教授成為一種文化,一種共識。因之,行政者樂於甘於為教授服務。
光有理念還是不夠的,理念要化為實踐的東西,還必須有載體、機制和制度的支撐。在此方面,美國從聯邦到州到大學,均有明確的載體、明確的機制和明確的制度。
在載體方面,國家層面上有美國大學教授協會 、美國教育理事會和美國大學與學院董事會協會;在大學層面有學術評議會;在學院、學系層面有教授會。這些載體是大學教授權力張揚的載體,是大學教授權力行使的平台。正是有了這些載體,大學權力行使才算有了舞台,大學教授才能有保障地行使自己的權力。離開了這些平台,大學教授的權力也就沒有了保障
在機制方面,美國大學建立了完善了大學共同治理機制、終身教職機制、集體談判機制。1966年,美國大學教授協會、美國教育理事會和美國大學與學院董事會協會發布《關於學院與大學治理的聲明》,正式確認大學教師在學術事務方面的首要責任(正式授予大學教師參與學術治理的權力)。該聲明不僅確認大學教師在課程確定、教學內容與方式選擇;在學位授予;在教師聘任、續聘、終止續聘、晉升;在終身職位的授予和解聘;在增加工資的政策與程序制定;在學生學習生活等方面的首要責任,而且還明確闡述了大學教師在學校目標的確立、規劃、預算以及管理者的遴選等教育決策的參與的重要性。由此,教師的權力得到張揚與確定,教師參與咨詢和決策的范圍也由傳統的學術領域延伸到大學的財政預算、戰略規劃、高級行政人員的任命等行政領域。終身教職機制則實現了大學教授教學、研究和校外活動的自由,同時也保障教師這一職業的經濟安全。從1960年產生的集體談判機制,則保障了教授在工資薪酬和工作條件方面的權利。
在制度建設方面,美國有一系列的制度保障教授的權力與學術自由。1915年,美國大學教授協會在哥倫比亞大學召開成立大會。大會將協會的宗旨界定為「加強作為美國高等教育與研究利益監護人的各專業成員在履行其特殊職責過程中更有效的合作;促進對有關高等教育問題更為廣泛和系統的討論;創設學院和大學教師權威性表達其觀點的工具;促成集體行動;保持和提升學術職業的水準和理想。」1915年12月,美國大學教授協會發布《關於學術自由與學術任期的原則宣言》。該原則宣言指出了大學保護學術自由的基本原則。1940年,大學教授協會與美國學院協會一道聯合發表了《關於學術自由與終身教職的原則聲明》,該聲明促進了公眾對於學術自由和終身教職的理解和支持。1966年,美國大學教授協會 、美國教育理事會和美國大學與學院董事會協會《關於學院與大學治理的聲明》,確認了大學教師參與大學治理的權力。在各大學內部,大學教授權力保障的制度包括大學章程、大學學術委員會章程等制度。這些制度無疑在確認大學教授權力、保障大學教授權力方面起著重要的作用
❸ 美國大學多中心治理(中)
美國大學共同治理的歷史悠久,成果顯著。共同治理的理念由教授聯合會、教育理事會、高校議會執政協會於1966年在《大學與學院治理的聲明》中提出,提倡學校內部利益相關者協同治理、共同負責。共同治理的核心是大學決策時能聽到不同群體的聲音。高校政策制定體現共同治理,重大決策通過溝通與協商,各方廣泛參與,決策兼容並蓄,兼顧各方利益,服務於學校共同目標。教授治校和學術自由是美國大學的傳統精神,教授參與學校重大決策制定。教授在學術領域有決定權,其決策推薦給校長及董事會,後者雖有否決權,通常會尊重教授意見。教授參與決策體現「政策影響」、「顧問」、「政策制定」等角色。學生在校期間學習和生活質量受學校政策影響,學生有權發表意見,參與決策。大學重視校友參與,強化校友主人地位,通過董事會等途徑,發揮管理才能。大學還設有評議委員會、院長委員會、校長顧問委員會等,通過這些機構共同參與管理。
在大學共同治理格局中,教授、學生、校友及大學顧問團體共同參與管理。教授是核心角色,參與決策制定,保護學術自由。學生作為直接利益相關者,積極參與管理,關注政策制定。校友對母校有深厚感情,參與管理,支持學校發展。大學顧問團體通過評議委員會、院長委員會等,提供專業意見,協助管理。共同治理旨在促進不同群體對話,平衡利益,促進學校全面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