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首頁 » 教授導師 » 博士導師去世了

博士導師去世了

發布時間: 2021-01-15 08:38:43

⑴ 廈門大學法學院博導的資料

1、姓名: 蔡從燕 職稱: 教授、博導
主要講授課程 《國際經濟法》,碩士生學位課
《國際公法》,本科生主幹課
《國際公法》,碩士生學位課

2、姓名: 劉志雲 職稱: 教授、博導
劉志雲,江西瑞金人,1994年至1998年就讀於廈門大學歷史系旅遊管理專業,獲學士學位;1998年至2001年就讀於廈門大學法學院經濟法學專業,師從盧炯星教授,獲碩士學位;2001年至2004年就讀於廈門大學法學院國際法專業,師從徐崇利教授,獲博士學位。
研究旨趣為國際關系理論與國際法學交叉研究、國際經濟法與涉外經濟法、投資法與金融法等領域。至今已在《中國社會科學》等雜志公開發表法學論文110餘篇;已出版個人專著3部;參與專著或教材撰寫若干。從2009年起主持「廈門大學法學院經濟法學文庫」的出版。
2004年9月獲得博士學位後任教於廈門大學法學院經濟法教研室,同時為國際經濟法研究所與經濟法研究中心研究人員。
2005年被廈門大學研究生院正式遴選為碩士生導師。
2006年被廈門大學破格聘為副教授、任副教授期間被破格聘為博士生導師。
2007年入選「2007年度福建省高等學校新世紀優秀人才支持計劃」。
2008年被廈門大學破格聘為教授。
2008年入選「2008年度教育部新世紀優秀人才支持計劃」。
2010年入選「福建省法學會第二屆中青年優秀法學人才」;被評為「福建省第六屆青年優秀社會科學專家」。
2010年起擔任Frontiers of Law in China 編委。
2010年起擔任福州大學兼職教授。

2001年:廈門大學第一屆「十大學術新人」;
2003年:「廈門大學嘉庚獎學金」;
2003年:廈門大學第二屆「十大學術新人」;
2006年:廈門大學工商銀行科研獎。
2006年:「廈門大學優秀博士論文獎」;
2007年:「福建省優秀博士學位論文獎」;
2007年:「廈門市第七屆社會科學優秀成果三等獎」;
2007年:「福建省第七屆社會科學優秀成果二等獎」;
2008年:聯合主講的《金融法研究》評為福建省優質碩士學位課程;
2009年:「福建省第八屆社會科學優秀成果二等獎」;
2010年:「廈門大學『中國銀行』科研獎」。
2010年: 中國國際法學會2004-2009年度「航天科技」國際法優秀科研成果獎;
2010年:福建省法學會第三屆優秀法學成果(著作類)二等獎。

3、 姓名: 張榕 職稱: 教授、博導
要講授課程 《民事訴訟法》
《證據法》
《法律診所》
司法部2001年度法治建設與法學理論研究科研課題《仲裁製度研究與〈仲裁法〉的修改》的主要參加人。
廈門大學育題基金項目《中國證券市場的法律規制》項目負責人。
司法部2005年度法治建設與法學理論研究科研課題《司法能動性與司法解釋的規制》主持人。
福建省2007年社科基金項目《事實認定過程中的法官自由裁量權——以民事訴訟為中心》主持人。
福建省2009年社科基金項目《通過有限判例制度實現正義》主持人

4、 姓名: 曾華群 職稱: 教授、博導
主要講授課程 本科生課程:「國際經濟法學」、「國際經濟法總論」、「國際投資法」、「香港法概論」、「WTO法專題」;
碩士生學位課程:「國際經濟法理論」、「香港經貿法專題」、「國際經貿條約專題」、「國際投資法專題」;
博士生學位課程:「國際經濟法理論」、「國際法專題研究」
主要學術觀點 國際經濟秩序的新舊更替和國際經濟法的破舊立新是在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之間的矛盾和對立中產生和發展的,是由發展中國家率先發動,發達國家消極應付的。對發展中國家而言,如同逆水行舟,每一個進步,都需要艱辛的斗爭和努力,稍有懈怠,已取得的成果可能得而復失或名存實亡。對於建立國際經濟新秩序和國際經濟法新規范的長期性和艱巨性,發展中國家應有戰略的眼光和充分的准備。
中國屬於發展中的社會主義國家,中國國際經濟法的研究服務於建立國際經濟新秩序和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目標,這決定了中國國際經濟法學界在吸收西方國家有關研究成果的同時,應有符合本國國情和目標的研究方法。從中國國際經濟法學發展的經驗看,今後應繼續堅持和發展的研究方法主要是:立足本國實際的方法;歷史和現實結合的方法;綜合研究的方法;比較研究的方法;法律與經濟相結合的方法。

研究理念和特點 國際經濟法學是世界性的,中國國際經濟法學是世界性國際經濟法學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中國國際經濟法學的發展和繁榮在一定程度上有賴於世界性國際經濟法學的發展和繁榮,世界性國際經濟法學的發展和繁榮也不能缺少中國國際經濟法學的參與和奉獻。
中國國際經濟法學者應繼續借鑒和吸收外國的相關研究成果,積極主動地開展國際學術交流和合作,在國際學術論壇上,對國際經濟法學的重要理論和實踐問題提出中國學者的見解,表明中國的立場,為世界性國際經濟法學的發展和繁榮作出應有的貢獻。同時,作為發展中國家的學者,應從建立國際經濟新秩序的目標出發,具有破舊立新的歷史責任感、決心和勇氣,既不能對西方法律觀念亦步亦趨,更不能對少數發達國家在處理國際事務中踐踏民主的霸權行徑熟視無睹、束手無策,而應當擺脫阻礙建立國際經濟新秩序的西方法律觀念的羈絆,為建立國際經濟新秩序而創建和發展新的法律概念、觀念和理論。

5、 姓名: 徐崇利 職稱: 教授、博導
主要講授課程 專科生:《關貿總協定法律制度》
本科生:《國際經濟法總論》《國際經濟法概論》《國際貨幣金融法》《國際投資法》《國際私法》
碩士生:《國際經濟條約研究》《國際投資法研究》《國際私法研究》《國際關系理論與國際法》
博士生:《國際法理論研究》《國際法專題研究》

6、姓名: 齊樹潔 職稱: 教授、博導
主要講授課程 本科生:《民事訴訟法》、《民事司法改革》、《律師制度與實務》。
研究生:《民事訴訟法》、《證據法》、《外國民商法》、《程序法基本原理》、《訴訟法文獻選讀》。
主要學術觀點 1.司法資源是有限的。訴訟並不是最好的糾紛解決方式。司法改革的推進不應僅限於訴訟領域,還應包括相關的制度。為實現司法的公正和效率,除了改革和完善訴訟制度外,還必須建立多元化的糾紛解決機制,包括協商、調解、行政處理、仲裁等各種ADR方式,並且賦予當事人解決糾紛的程序選擇權。
2.司法改革不但應當是全局性的,而且應當是合法有序的。當務之急是由全國人大設立司法改革委員會,並取得法律的授權,統一領導、規劃、協調全國的司法改革。
3.司法改革應當立足於本土資源,在移植外國制度時,必須結合我國的具體國情進行充分的論證。司法改革還應當重視借鑒域外經驗,如果僅僅局限於對本國現行制度的考察,我國的司法改革將很難取得突破性的進展。
承擔項目 1.福建省社會科學研究項目:《一國兩制與廈門涉台立法》(1996),任課題組長。
2.國務院台灣事務辦公室涉台法律問題研究項目:《維護大陸居民在台灣的正當權益》(1998),任課題組長。
3.中歐高等教育合作項目:《英國、德國民事司法改革及其對中國的借鑒》
(1999),獨立承擔。
4.司法部法治建設與法學理論研究部級科研項目:《仲裁製度研究與仲裁法的修改》(2001),任課題組長。
5.教育部人文社會科學研究「十五」規劃項目:《英國民事司法改革研究》(2001),任課題組長。
6.司法部法治建設與法學研究理論研究部級科研項目:《公證制度研究與破產制度的完善》(2003),任課題組長。
7.廈門大學人文社科橫向課題:《環境糾紛解決機制研究》(2004),任課題組長。
8.廈門大學人文社科橫向課題:《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立法研究》(2004),任課題組長。
9.福建省社會科學研究「十五」規劃項目:《和諧社會與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的構建》(2005),任課題組長。
10.廈門大學人文社科橫向課題:《公證制度理論研究與實證分析》(2006),任課題組長。
11.廈門大學人文社科橫向課題:《權利保護法律與實務研究》(2007),任課題組長。
12.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項目:《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與和諧社會的構建》(2007),任課題組長。
13.福建省法學會法學研究重點課題:《司法體制和工作機制機制改革問題研究》(2007),任課題組長。
14.廈門大學人文社科橫向課題:《權利保護與糾紛解決機制研究》(2008),任課題組長。
15.廈門大學人文社科橫向課題:《涉及公證的訴訟案例分析》(2008),任課題組長。
16.廈門大學人文社科橫向課題:《運用多元化糾紛解決方式,為東莞產業轉型升級提供司法保障》(2008),任課題組長。
17.廈門大學人文社科橫向課題:《優化法制環境,促進珠三角地區改革發展的司法統計分析》(2009),任課題組長。
18.廈門大學人文社科橫向課題:《香港民事訴訟制度研究》(2010),任課題組長。
19.廈門大學人文社科橫向課題:《繁簡分流與快速處理機制研究》(2010),任課題組長。

主要著作 1.主編:《律師訴訟案例》,廈門大學出版社1991年版。
2.副主編:《中國民事訴訟法要論》(譚兵主編),西南財經大學出版社1991年版。
3.參編:《訴訟法大辭典》(錢國耀等主編),復旦大學出版社1993年版。
4.副主編:《台灣民法研究》(胡大展主編),廈門大學出版社1993年版。
5.參編:《民事訴訟法新論》(章武生主編),法律出版社1993年版。
6.副主編:《中國民法》(柳經緯主編),廈門大學出版社1994年版。
7.參編:《中國審判實務大辭典》(馬原等主編),法律出版社1994年版。
8.參編:《海峽兩岸法律制度比較·訴訟法》(薛景元主編),廈門大學出版社1994年版。
9.主編:《商法概論》,廈門大學出版社1996年版。
10.參編:《海峽兩岸交往中的法律問題研究》(陳安主編),北京大學出版社1997年版。
11.參編:《台灣法律大全》(陳安主編),中國大網路全書出版社1998年版。
12.主編:《民事程序法》,廈門大學出版社1998年版。
13.主編:《給個說法:老百姓法律顧問叢書》(第1-6輯),廈門大學出版社1998年版。
14.主編:《給個說法:老百姓法律顧問叢書》(第7-12輯),廈門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
15.參編:《民事訴訟法》(江偉主編),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
16.主編:《民事司法改革研究》,廈門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
17.副主編:《仲裁法新論》(張斌生主編),廈門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
18.主編:《英國證據法》,廈門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
19.總主編:《民事證據法專論》,廈門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
20.總主編:《ADR原理與實務》,廈門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
21.參編:《比較民事訴訟法》(常怡主編),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
22.參編:《民事訴訟法》(田平安主編),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年版。
23.參編:《民事訴訟法》(第2版,江偉主編),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年版。
24.主編:《民事司法改革研究》(修訂版),廈門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
25.副主編:《仲裁法新論》(修訂版,張斌生主編),廈門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
26.主編:《破產法研究》,廈門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
27.總主編:《強制執行法》,廈門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
28.主編:《證據法案例精解》,廈門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
29.主編:《英國民事司法改革》,北京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
30.專著:《程序正義與司法改革》,廈門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
31.主編:《破產法研究》(修訂版),廈門大學出版社2005年版。
32.參編:《民事訴訟法·訴訟程序篇》(廖中洪主編),廈門大學出版社2005年版。
33.總主編:《公證制度新論》,廈門大學出版社2005年版。
34.主編:《環境糾紛解決機制研究》,廈門大學出版社2005年版。
35.參編:《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原理與實務》(沈恆斌主編),廈門大學出版社2005年版。
35.主編:《英國司法制度》,廈門大學出版社2005年版。
36.總主編:《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廈門大學出版社2005年版。
37.主編:《民事司法改革研究》(第3版),廈門大學出版社2006年版。
38.主編:《民事程序法》(第4版),廈門大學出版社2006年版。
39.專著:《民事上訴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40.總主編:《公證制度新論》(第2版),廈門大學出版社2006年版。
41.主編:《美國司法制度》,廈門大學出版社2006年版。
42.主編:《民事程序法》(第5版),廈門大學出版社2006年版。
43.主編:《民事程序法》(第6版),廈門大學出版社2007年版。
44.主編:《英國司法制度》(第2版),廈門大學出版社2007年版。
45.主編:《司法改革論評》(第5輯),廈門大學出版社2007年版。
46.專著:《民事程序法研究》,科學出版社2007年版。
47.主編:《民事訴訟法》,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版。
48.主編:《破產法》,廈門大學出版社2007年版。
49.主編:《民事訴訟法》,廈門大學出版社2007年版。
50.參編:《外國民事訴訟法學研究》(湯維建主編),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7年版。
51.參編:《民事訴訟法》(第3版,江偉主編),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版。
52.主編:《司法改革論評》(第6輯),廈門大學出版社2007年版。
53.主編:《民事程序法》(第7版),廈門大學出版社2008年版。
54.主編:《民事訴訟法》(第2版),廈門大學出版社2008年版。
55.副主編:《仲裁法新論》(第3版,張斌生主編),廈門大學出版社2008年版。
56.主編:《民事訴訟法》,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8年版。
57.主編:《司法改革論評》(第7輯),廈門大學出版社2008年版。
58.參編:《民事訴訟法學》(常怡主編),中國法制出版社2008年版。
59.主編:《司法改革論評》(第8輯),廈門大學出版社2008年版。
60.總主編:《公證制度新論》(第3版),廈門大學出版社2008年版。
61.總主編:《調解銜接機制理論與實踐》,廈門大學出版社2008年版。
63.主編:《東南司法評論》(2008年卷),廈門大學出版社2009年版。
64.主編:《民事訴訟法備考與拓展》,廈門大學出版社2009年版。
65.主編:《民事訴訟法》(第3版),廈門大學出版社2009年版。
66.主編:《東南司法評論》(2009年卷),廈門大學出版社2009年版。
67.總主編:《調解銜接機制理論與實踐》(第2版),廈門大學出版社2009年版。
68.主編:《司法改革論評》(第9輯),廈門大學出版社2009年版。
69.主編:《民事審前程序》,廈門大學出版社2009年版。
70.主編:《民事訴訟法》(第4版),廈門大學出版社2010年版。
71.主編:《司法改革論評》(第10輯),廈門大學出版社2010年版。
72.主編:《台港澳民事訴訟制度》,廈門大學出版社2010年版。
73.主編:《糾紛解決與和諧社會》,廈門大學出版社2010年版。
74.副主編:《仲裁法新論》(第4版,張斌生主編),廈門大學出版社2010年版。
75.主編:《美國司法制度》(第2版),廈門大學出版社2010年版。
76.總主編:《法官視野中的司法》,廈門大學出版社2010年版。
77.主編:《民事訴訟法》(第2版),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10年版。
78.總主編:《德國司法制度》,廈門大學出版社2010年版。
79.專著:《程序正義與司法改革》(第2版),廈門大學出版社2010年版。
80.主編:《東南司法評論》(2010年卷),廈門大學出版社2010年版。

更詳細信息請參照網站:http://law.xmu.e.cn/ 祝好運!

⑵ 博士研究生導師和碩士研究生導師還有博士生導師誰大

首先,博生研究生導師和博士生導師說的是同一個事情。
其次,不能用誰大來衡量,只能從行政級別和學術級別上來區分。博士研究生導師的行政級別與學術級別都要高於碩士研究生導師。
拓展:

博士研究生導師:是本學科學術造詣較深的教學科研人員,其學術水平在國內本學科領域內處於前列,在某些方面接近或達到國際先進水平,一般為教授職稱,也有特別優秀的副教授、講師擔任博士生導師。有培養研究生經驗,至少培養過兩屆碩士研究生。能堅持正常工作,擔負實際指導博士生的責任。有協助本人指導博士生的學術隊伍,培養的研究生質量較好。有課程教學經歷,承擔過或正在承擔一定工作量的本科生或碩士生課程。對年輕的教授(1972年以後大學畢業)申請擔任博士生導師,除具備上述條件外,一般應具博士學位。至少培養過一屆碩士研究生或在國內外協助指導過博士生的學位論文。
碩士研究生導師:是本學科學術造詣較深的教授或相當專業技術職務的教學,科研人員,其學術水平在某些方面接近或達到國內或國際先進水平。有培養本科生經驗,至少培養過兩屆本科生。能堅持正常工作,擔負實際指導碩士生的責任。有協助本人指導碩士生的學術隊伍。有課程教學經歷,承擔過或正在承擔一定工作量的本科生課程。

⑶ 博士退學對導師有影響嗎

它對導師的助學金和研究生學額有影響。研究生退了學,原來的導師就換了。

研究版生由權培訓機構發給退學證明。經過一年以上學習,完成培訓課程,並通過要求的,授予副學士學位。學習不滿一年的,發給學習證書。未經允許擅自離校者,視為自動退學,不發給學習證明和學習證明。

研究生退學的,應當自收到退學通知書之日起2周內辦理退學手續。研究生院自批准退學之日起,停止給予其待遇;自退學通知書送達之日起30日內,撤銷研究生學籍。

(3)博士導師去世了擴展閱讀:

研究生退學後的善後問題的處理辦法:

1、招收前已服現役的,應當退還原單位。

2、在進入學校今年的畢業生,因為學術結果失敗退出,由培訓單位負責,原則上在源頭省(在進入本科學習戶口位置,相同的)安排,推薦就業,據報道,省的訓練單位的畢業生部署部門審批,發送程序。

3、研究生院退學後就業,應當根據入學前學歷情況安排、推薦。在培訓單位規定的時間內沒有接收單位的,應當退還原省。

⑷ 留學英國讀取博士出現了導師中途死亡事故怎麼辦

只能換個導師繼續讀了
這應該可以跟學校商量解決的嘛

⑸ 中國有多少博導

我推測有5000.

根據我找的一個資料,下面是具體內容:

據有關統計,2004年大學獲國家自然科學獎、回技術發明獎和答科技進步獎分別占總數的64.3%、60%和55.1%;2004年大學共申請專利12997項,獲專利授權5381項,並取得一大批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創新技術成果;2003年大學在國內發表論文18.1萬篇,占總數的66%;三大檢索系統(美國SCI、EI、ISTP)收錄論文數,大學占總數的68.5%。這些成果很大部分是由研究型大學創造的。據武書連2004年發布的大學評價,36所研究型大學的科研成果佔全國普通高校的62.16%,博士生導師數量佔全國普通高校的58.92%,培養碩士生和博士生的數量分別佔全國普通高校總數的45.79%和66.35%。

北京大學現有1129名教授(其中博士生導師987名)

所以我推測,我國有博導5000人左右.

⑹ 博士生導師有沒有規定一定要博士畢業在中國

  • 是有該項要求的。一般應具博士學位,並且至少培養過一屆碩士研究生或版在國內外協助權指導過博士生的學位論文。

  • 拓展:關於博士生導師

    博士生導師應是本學科學術造詣較深的教學科研人員,其學術水平在國內本學科領域內處於前列,在某些方面接近或達到國際先進水平,一般為教授職稱,也有特別優秀的副教授、講師擔任博士生導師。有培養研究生經驗,至少培養過兩屆碩士研究生。能堅持正常工作,擔負實際指導博士生的責任。有協助本人指導博士生的學術隊伍,培養的研究生質量較好。有課程教學經歷,承擔過或正在承擔一定工作量的本科生或碩士生課程。

⑺ 博士生導師大還是教授大

博士生導師和教授是不同的,無法比較,博士生導師職業,教授是教師職稱。

博士生導師應是本學科學術造詣較深的教學科研人員,其學術水平在國內本學科領域內處於前列,在某些方面接近或達到國際先進水平,一般為教授職稱,也有特別優秀的副教授、講師擔任博士生導師。有培養研究生經驗,至少培養過兩屆碩士研究生。

博士生導師能堅持正常工作,擔負實際指導博士生的責任。有協助本人指導博士生的學術隊伍,培養的研究生質量較好。

博士生導師有課程教學經歷,承擔過或正在承擔一定工作量的本科生或碩士生課程。對年輕的教授申請擔任博士生導師,除具備上述條件外,一般應具博士學位。至少培養過一屆碩士研究生或在國內外協助指導過博士生的學位論文。

教授為大學教師職稱的最高級別。中文的教授兩字則源於「傳教授業」的字義,是中國古代就使用的學官名稱,在中國漢代、唐代的大學中都設此職位。這個詞語與英文沒有關聯。日語中則與中文同用「教授」來稱呼大學中的老師。

(7)博士導師去世了擴展閱讀

1、教授為大學教師職務的最高級別,教授只是職稱系列中的最高級(正高),並沒有行政級別的規定。但「官本位」的思想下,總是有意無意地以官員做參照。比如,規定院士享受副省級醫療待遇、教授享受廳級住房標准等。

2、博士生導師簡稱博導,一般是本學科、專業的學術帶頭人,是本學科內學術造詣深、學術水平領先的教授、研究員或者相當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我國自實行學位制度以來,高校一直實行嚴格的博士生指導老師選聘制度。

由於博士生導師是在教授的基礎上選聘的,很多單位為表示尊重,也給予了「博導」高於教授的特別待遇。這樣就在事實形成了在教授之上的又一個階層――「博導」。久而久之,「博導」除了代表一個人在學術上的造詣外,更成了一種很高的榮譽。但博導也沒有行政級別。

⑻ 女子浙大博士跳樓身亡,生前遭導師性騷擾,有證據嗎

伴隨著疲憊感的,是曉月開始疑神疑鬼,她告訴毛女士,總覺得學校里的人知道了戴某對她做的那些事,因為每次曉月一走近同學,同學們就不再聊天,好像在避開自己。

2017年3月到8月期間,曉月去日本做訪問研究,回國前,曉月在跟母親的通話中第一次提到“死”的字眼,崩潰大哭,覺得自己難以逃脫戴某的關系圈。毛女士勸女兒,“再有幾個月就畢業了,離開戴某的關系圈是自然的事,不要害怕。”隨後,2017年9月10日,曉月得知前男友結識新女友,當晚情緒明顯異常並產生幻覺,與母親通話中,問毛女士“為什麼你的腿被鋸了不告訴我?”

9月12日,曉月在老家一所精神病醫院被確診為輕度抑鬱,後因為持續規律服葯,曉月病情不斷好轉,但在2018年6月27日,臨近畢業,曉月抑鬱症復發。

7月2日,毛女士和丈夫到浙江大學,和女兒一起辦了畢業手續,當晚回家後,女兒不敢脫褲子上廁所,說怕戴某過來強奸她。整夜也睡不著覺。幾天後,曉月在新鄉市一家精神病院確診為中度抑鬱、輕度偏執和焦慮。

毛女士回憶,女兒曾告訴自己,抑鬱症復發是因為戴某又說了刺激人的話。當時毛女士以為,離開戴某自然就能正常生活,而直到曉月去世,她才意識到,隱忍沒有解決任何問題,他們決定舉報戴某曾經的行為。

一開始只是給教育部提交材料,之後與浙大成立的調查組交涉,但當這些方式都沒有得到可以確證戴某曾性騷擾過曉月的結論。在調查組也幾乎不再回應家屬的電話後,今年8月16日,距離曉月去世兩年多後,毛女士在微博上實名“曝光”戴某。

毛女士表示,女兒曉月從小乖巧,勤奮,成績沒有低於第二名的;初三那一年,曉月一直是學校第一名。2014年,曉月在浙大獲得碩博連讀資格,在研究生導師張國平的引薦下,她轉為浙大農業與生物技術學院戴某的開門弟子。

在後來的師弟師妹眼中,師姐曉月有些內向,“安靜、話很少,被公認科研能力強”。

和曉月同實驗室的學生沈林說,戴某的幾個學生中只有曉月會做生物信息分析,個人能力比較突出。如果學術上有問題,後輩們也會找她求助。

戴某,這位36歲就評上教授的年輕老師,與學生們的相處並不愉快。沈林形容他是一個控制欲很強的人。戴某的一位研究生也說,實驗上的一些小事沒有做好,也會遭到戴某責罵,這是經常發生的事情。

拋開溝通方式,僅就學術指導而言,也有學生覺得戴某算不上合格導師。戴某一位不願透露具體信息的學生表示,一方面,戴某給學生分配任務後會不停施壓,另一方面,卻不給學生們系統的指導。“比如說種一顆麥子,他只需要學生學會播種或者澆水,但是整個麥子在成長過程中,什麼時候播種、澆水的時候有什麼注意事項、什麼時候種子容易受損,他不會系統教這些東西。在這個過程中,你只需要把體力工作做完,換句話說,學生是他科研工作中的一個螺絲釘,一個流水線工人”。在這種情況下,戴某指導的研究生,幾乎都曾因為論文不達標而延遲畢業。

沈林說,戴某門下有兩位博士,除了曉月,另一位博士在博三時轉入其他導師門下。還有一位研究生李某,與戴某徹底鬧掰,最終在沒有戴某指導的情況下畢業。

實際上,曉月因為個人能力突出,是同門中在學術上與戴某關聯最多的一個學生。曉月在讀博期間發表的兩篇重要論文,戴某分別是第一作者和第二作者。沈林也說,戴某最近幾年論文的主要合作者就是曉月。

在微博公開曝光戴某之前,毛女士一家人也嘗試過其它辦法。他們整理了一份與曉月自殺相關的材料發給教育部,2018年8月1日,材料從教育部轉到浙江大學。隨後,8月的某天,一行四位男士自稱是浙江大學的調查組人員,到長垣縣見了毛女士及其家人。

2018年10月29日,浙江大學調查組負責人通過電話口頭傳達了對戴某的初步調查結論——舉報信中的具體內容,戴某本人全部否認,沒有發現戴某對曉月存在騷擾行為的確鑿證據;戴某寫給曉月的保證條屬實,但無法指向具體的騷擾行為等內容。

毛女士不接受這樣的結論,又整理新的材料發給教育部,同時向浙大調查組申請與戴某當面對質。2019年9月22日,浙大調查組人員、戴某以及毛女士一家,在河南鄭州見面。但戴某和毛女士家人各執一詞,直到最後,也沒有互相同意的解釋。

實際上,在給教育部發舉報信之前,2018年7月25日,毛女士電話聯系過戴某並錄音,想從戴某口中得到他當年給曉月手寫保證條的原因。戴某沒有直接回答,次日發微信回復毛女士,手寫保證條是因為2017年那篇基因組的論文,他將曉月署名第二作者,曉月不開心。毛女士不相信戴某的說法,因為基因組的論文2017年3月投稿,6月返修,8月才被接收,期間戴某可以在任意時間段修改署名,為什麼要在2017年2月手寫保證條?

這個疑問,在去年9月的那次見面中又被提出,得到了戴某同樣的回復。至於為什麼要在保證條中使用“欺侮”二字,戴某回復是筆誤,當時沒考慮那麼多。戴某告訴毛女士家人,“我和曉月互相之間很信任,她是我第一個學生,我肯定對她更好,她鬧鬧小脾氣我也會包容她。”類似的疑問,毛女士還有很多。

毛女士近日在微博曝光戴某後,8月28日下午,浙江大學調查組人員聯系毛女士,稱學校正在組織復查工作,您(毛女士)如果有新的證據,請及時提供給我們。

⑼ 博士生導師和教授有什麼不同

博士生導師是大學研究所的導師資格.
教授是大學教師的職稱,
大學裡面博導一般是教授,差的大學裡面教授不一定是博導,研究院所裡面沒有教授,但高工一樣是博導。

熱點內容
最考研大學 發布:2025-03-20 03:35:24 瀏覽:289
形勢與政策大學生就業 發布:2025-03-20 03:34:39 瀏覽:337
付沖東北大學老師 發布:2025-03-20 03:29:50 瀏覽:968
義假上大學 發布:2025-03-20 03:29:38 瀏覽:991
西安交通大學第一附屬醫院急診科 發布:2025-03-20 03:29:37 瀏覽:539
二本設計專業大學 發布:2025-03-20 03:28:57 瀏覽:618
大學生的圖片大全 發布:2025-03-20 03:28:56 瀏覽:523
去年考上大學 發布:2025-03-20 03:28:19 瀏覽:443
朱志鵬能考上大學嗎 發布:2025-03-20 03:26:40 瀏覽:729
大學生作品展 發布:2025-03-20 03:21:03 瀏覽:8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