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教授
㈠ 請教個合同法的問題
[五]某大學A教授,於三月一日接獲B出版社寄來的「中國法學網路全書」目錄,載明該全書共十冊,價款壹萬元,並付訂書單乙紙。A教授於三月四日填妥訂書單,因急於上課,乃交C生回家途中於郵局投寄之。C生離去後,A教授憶起其同事D教授曾參加該全書編輯工作,答應贈送一套,即自四樓研究室窗口呼叫,「不要投寄」,C生於下課鍾聲中誤聽為「不要忘記」,點頭離去,而投寄之。A教授於三月五日下午知其事,即以限時專送致函於B出版社,敘明事由,表示撤回訂書單,倉卒之間,未貼限時專送標簽,並誤投於平郵郵筒,延至三月七日上午始行到達。B出版社於三月六日上午收到A教授的訂書單,即於當日下午寄發網路全書,於三月九日到達,A教授拒絕受領。試問B出版社得對A教授主張何種權利?關於本例題,北京大學葛雲松教授曾參照中國大陸民法相關規定加以分析,足供參考,經葛教授同意,附錄如下:A教授的訂書單作業要求:就王澤鑒《法律思維與民法實例》所載」A教授的訂書單」一案,參考該書提供的模式,撰寫一份案例分析(「解題」)。註:與台灣民法典第367條大體相當的《合同法》條文是第159條。一、解題結構:B出版社的請求權基礎–《合同法》第159條(一)買賣合同成立1.A教授的要約(1)B出版社寄送目錄和訂書單的法律性質:要約?要約邀請?(2)A教授的要約的成立與發出(3)使者許可權的撤回?(4)意思表示發出後,效果意思的變更對意思表示效力的影響(5)要約的撤回?(6)要約的撤銷?2.B出版社的承諾(二)買賣合同的生效–是否完全符合生效要件?問題:是否存在重大誤解?(三)買賣合同的效力:A教授發生給付價款等義務(四)結論:B出版社有權依第159條的規定向A教授請求支付價款二、解說B出版社要以《合同法》第159條為依據向A教授請求支付款,須(1)買賣合同成立;(2)買賣合同生效,A教授發生支付價款的義務;(3)買賣合同沒有消滅;(4)A教授沒有可以拒絕履行其義務的抗辯權。(一)買賣合同的成立1.A教授的要約(1)B出版社寄的」法學全書」目錄和訂書單,究竟是要約還是要約邀請?依《合同法》第14條規定的要約的要件,內容須具體確定,B出版社的目錄和訂書單顯然不滿足該要件(比如,其中不含數量條款),而且,《合同法》第15條規定,寄送的價目表為要約邀請。因此,B出社的目錄和訂書單不構成要約,或為要約邀請。(2)A教授發出訂書單是否構成要約?意思表示的構成要素,一方面為主觀要件,一方面為客觀要件(表示行為)。A教授最初有購買圖書的意思,其訂書單內容具體確定,即從《合同法》第14條關於主觀要件規定看,訂書單完全符合。(3)使者許可權的撤回?但是關於客觀要件(表示行為),要約應到達對方才生效(《合同法》第16條)。A教授交C生投寄,其意思表示已經發出,應無疑義。問題在於,A教授對C生呼叫」不要投寄」,在法律上發生何種效果。C生之於A教授的要約,屬於理論上所說的意思表示的」使者」或者」傳達人」,其地位類似關代理人,因為被授權而具有了使者的資格。我國現行法雖然沒有關於使者的許可權及其消滅的規定,但是《民法通則》第69條第2項規定了代理權可以因為本人的單方行為而消滅,類推適用於此,A教授可以單方撤回C生的使者許可權。那麼,A教授的呼叫是否構成了有效的撤回行為?C生聽到了A教授的呼叫,即意思表示也到達了相對人。問題是,C生錯誤領會了其意思。從比較法來看,台灣民法第94條規定,」對話人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於相對人了解時,發生效力。」我國民法對此未設規定,理論界也少見討論,從政策角度分析,該見解具有合理性(理由……)。本案中C生未能了解A教授的意思,應不發生使者許可權撤回的效力。另一方面,即便就上一點而言認為C生的使者許可權被撤回,也並不必然導致要約不生效。因為,相對人B出版社無法了解要約是否通過使者而為,以及使者許可權的問題,其合理信賴值得保護。類推適用《合同法》第49條關於表現代理規定,A教授不得對善意的B出版社主張使者許可權上的欠缺。(4)A教授的真實的主觀意願(具體而言,效果意思)發生了變化,已經不再願意訂立合同,但是其主觀意願的變化,並不導致要約效力的喪失。(5)要約的撤回?A教授發出了撤回要約的通知,但是該通知並沒有早於要約到達或者同時到達。從《合同法》第17條來看,不發生撤回的效力。《合同法》並沒有規定撤回要約之通知本不應遲到而遲到時的問題,但是第29條規定了承諾的遲到。該條規定的立法宗旨來看也應當適用於撤回要約之通知的遲到。但問題是,A教授的通知乃是平信發出,因此並非按照通常情形能夠及時到達的情形,所以,出版社並無將遲到事實通知A教授的義務。(6)要約的撤銷?《同學們潢意:台灣民法沒有關於要約之撤銷的規定,這是我們的特殊之處,因此,下述分析在王澤鑒的書中沒有對應之處》《合同法》第18條規定,要約原則上可以撤銷。A教授的信件雖然本意在於撤回要約,但是依照意思表示解釋的方法,A教授的目的就是不與出版社訂約,因此,假如他知道該信因為遲到而無法發生撤回的效力,一定希望該信件發生撤銷的效力。所以,該信件可以被解釋為撤銷要約的表示。但是,且不論A教授的要約是否屬於可撤銷的要約(《合同法》19條規定了條件),該通知直到3月7日上午才到達B出版社,而B出版社已經於3月6日寄出書籍,即已經發出承諾。依《合同法》第18條,該通知未能在受要約人發出承諾通知前到達,不生撤銷的效力。2.B出版社的承諾B出版社於3月6日下午寄出書籍。該行為顯然顯示了B出版社有與A教授訂立買賣合同的意思,並且書籍寄到之時,即可使A教授了解B出版社的訂約意思。因此,B出版社的行為符合承諾的要件(《合同法》21、22、26條),於3月9日到達時生效(26條)。因此,雙方的合同於3月9日成立。(二)買賣合同的生效要件雙方的合同並無欺詐脅迫,內容違法等妨害效力的事由。可成為問題的是,A教授是否存在重大誤解。如有,則A教授享有撤銷權(《合同法》541條款1項)。A教授因為忘記對方曾答應贈與一套書而發出要約,這屬於典型的」動機錯誤」的情形,應不構成重大誤解。(三)因此A教授與B出版社的合同生效。嗣後並未發生使合同消滅的事由。合同性質,屬於買賣合同(《合同法》130條)。買受人義務,依據該法第159條,是支付價款的義務。A教授並無同時履行抗辯權等抗辯事由,B出版社有權請求其履行該義務,以及其他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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㈢ (9分)斯坦福大學B.M.Trost教授提出了綠色化學的核心概念——原子經濟性。我們常用原子利用率來衡量化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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