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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授治校

發布時間: 2021-01-28 04:12:41

⑴ 浙大教授多次性騷擾女性致其自殺,如何整治校園性騷擾

保護機制

結合近來發生的各種案例來看,施暴者總會利用自身的權力來對受害者進行威脅,如不給通過論文,延長畢業等,進而導致受害者迫於無奈而選擇沉默,而不敢站出來將揭露施暴者的丑惡嘴臉。若學校方面能夠設立專門的部門來幫助保障學生的安全,並公布出具體的懲治措施的話,不僅會讓學生感到有底氣,讓受害者敢於揭露,還能夠起到整治校園內部風氣的作用。

不要沉默

作為學校應聯合家長來對學生進行教育,如要讓他們懂得在自身受到傷害時,應勇敢的站出來,只有這樣才能讓壞人得到應有的懲罰,反之若一味的沉默,懦弱的話,不僅是對自己的一種不負責任,更是對壞人的放任,更會讓他將魔爪伸向別的同學,導致越來越多的人受害。

⑵ 如何理解教授治學,教授治校

教授治學與教授治校:一個似是而非的爭論


關鍵詞:教授治學;教授治校;治理;學術
中圖分類號:G640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672-0717(2015)01-0064-05
收稿日期:2014-11-20

教授治學與教授治校在我國學術領域一直是一個長期爭論的話題,迄今為止學術界尚未達成共識。2010年頒發的《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提出「充分發揮學術委員會在學科建設、學術評價、學術發展中的重要作用,探索教授治學的有效途徑,充分發揮教授在教學、學術研究和學校管理中的作用」。這是教授治學概念第一次在國家官方教育文件中出現。這一提法鮮明地突出了教授治學,淡化了教授治校。有學者就一針見血地指出,「『教授治學』是個非常巧妙的概念,它一方面安撫了教授要求參與大學管理的意願,另一方面又不破壞大學中的基本領導結構,保護了現有權力者的既得利益」[1]。官方對教授治學的肯定與學界對教授治校的呼籲產生了一種理念沖突和概念矛盾,進一步加劇了教授治學與教授治校的爭論。對教授治學與教授治校關系的辨析,既要擺脫將兩者完全對立的框架,又要避免將兩者絕對等同的模式,更要超越治學與治校的話語之爭,看到兩者背後本質是對中國大學內部治理結構和治理方式的思索和探尋。
一、治學、治校與大學治理
歷史上來說,教授治校起源於中世紀大學的學者自治,並一直作為西方大學的治理傳統。而教授治學則更多作為一個本土化的概念出現在中國高等教育發展歷程中,有著深刻的中國語境和現實背景。「我國大學教授治校制度的建立還是以政府為主導, 而不像西方大學教授那樣,通過自己的斗爭來爭取」[2]。教授治校理念在中國最早見於民國初年頒布的《大學令》。1912年,時任中華民國教育總長的蔡元培主持並頒布了《大學令》,當時教授治校在制度上主要表現為評議會和教授會的設置。《大學令》規定評議會由校長、學長及各科教授代表組成,審議事項包括:(1)各學科之設置及廢止;(2)講座之種類;(3)大學內部規則;(4)審查大學院生成績、及請授學位者之合格與否;(5)教育總長及大學校長咨詢事件;(6)凡關於高等教育事項,評議會如有意見,得建議於教育總長。教授會由學科內教授組成,其審議事項包括:(1)學科課程;(2)學生試驗事項;(3)審查大學院生屬於該科之成績;(4)審查提出論文、請授予學位者之合格與否;(5)教育總長、大學校長咨詢事件[3]。該條令自1917年蔡元培出任北京大學校長後開始正式實施。
然而,教授治校在中國高等教育史上僅曇花一現,1930年蔣夢麟出任北京大學校長後,就迅速被教授治學所取代。蔣夢麟上任後,便拋棄蔡元培「教授治校」的理念,出台《國立北京大學組織大綱》,將學術事務和行政事務分開,並提出「校長治校、教授治學、學生求學、職員治事」的辦學方針[4]。蔣夢麟主政北京大學時取消大學評議會,代之以校務會議,由校務會議和行政會議決定包括大學預算、院系設立廢止以及大學內部各種規程等重大事務。《國立北京大學組織大綱》規定:校務會議「以校長、秘書長、課業長、圖書館長、各院院長、各學系主任及全體教授、副教授選出之代表若幹人組成之,校長為主席」;行政會議「以校長、院長、秘書長、課業長組織之,校長為主席」;此外還規定「各學院院長、秘書長、課業長、圖書館長均由校長就教授中聘任之」[5]。這一系列規定將大學治理中的人事權與決策權集於校長一身,教授在學校事務中的治理地位日漸衰微,越來越限定於治學術而非治學校。蔣夢麟校長認為學術和行政是兩類完全不同性質的事務,治學者和治校者需要具備不同的素質,大學治理中學術事務與行政事務應當截然分開,讓學術的歸學術、行政的歸行政,從此開啟了中國大學教授治學與治校對立之濫觴。
教授治學的合法性來於專業權威,即高深知識權力。學術事務中的權力主要來源於高深知識,高深知識不僅是構成學術組織的基本元素,也是治理學術的前提和基礎。無論大學處於什麼發展時期,「只要高等教育仍然是正規的組織,它就是控制高深知識和方法的社會機構。它的基本材料在很大程度上構成各民族中比較深奧的那部分文化的高深思想和有關技能」[6]。作為高深知識的掌握者,教授群體對於如人才培養、學科建設等學術事務的理解和把握更為深刻,最清楚高深知識的內容,因而最有發言權。與之不同的是,教授治校的合法性基礎則來於利益相關者理論,教授群體作為學術組織內部重要的利益相關者,有權利、有必要對學術組織事務進行治理。治學是學術人員的自然權利和本職工作,也是學術組織的內在要求,因而較少產生分歧和爭論。當前紛爭的焦點主要圍繞在教授要不要治校,以及治學與治校的關繫上。
事實上,治學與治校從源頭上並沒有直接和必然聯系,兩者產生關聯是起源於學術活動的組織化。治學表示對學術事務的治理權,是一種知識權力;而治校則指向對學術組織的治理權,是一種組織權力。大學本質上是一個集體性的教學與科研活動組織,也就是組織化的知識生產和傳播場所。如果按照學術自由的原則,純粹的學術活動應當歸屬學者個人管轄,不應納入學術組織的管理范圍。學術人員的個體活動之所以受到約束,是因為其使用了學術組織中資源,因此必須承擔與之相應的責任和義務。因此,只有當學者必須在學術組織中進行研究,即治學必須在學術組織中實現時,研究學術才與治理學術相關聯,治學才與學術組織治理(治校)產生聯系。

⑶ 在法律上,和學校教授的政治課上,對盜用姓名和冒用姓名的定義是什麼它們具體有什麼區別請知道的人給我

《民法通則》第99條也規定,公民享有姓名權,有權決定、使用和依照規定改變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盜用、冒用。
《戶口登記條例》第18條,公民變更姓名,依照下列規定辦理:18周歲以上公民需要變更姓名時,由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公民的姓名權受到侵害時,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
案例:
1995年3月底,江某(被告,女,24歲)為能趕上參加男友林某(被告,男,28歲)所在單位的分房,以購買進口葯品需用某市居民身份證為借口,通過他人向張某(原告,女,28歲)借用身份證,謊稱自己的身份證已丟失。隨後,江某假冒張某之名到其單位開出婚姻登記介紹信。並拿走張某戶口所在地的公共戶口簿。與林某一起到區民政局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同年6月,江某再次冒用張某的名義到其單位辦理其他手續時被發現。張某遂向有關部門要求撤銷有關結婚證明,宣告該婚姻無效。區民政局於同年11月確認此婚姻關系無效,撤銷了張某和林某的結婚登記,收回了《結婚證》。張某為此向某市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稱由於姓名被冒用,其不能及時登記結婚,喪失了參加單位分房的機會,同時還承受了強大的社會壓力和精神打擊,要求被告賠償由此造成的經濟損失5萬元,支付精神撫慰金4000元,並登報向其賠禮道歉。被告未作答辯。

⑷ 中國高中教育體制 

中國現代教育以20世紀初廢科舉、建新學為起點,正好大約一百年,並被1949年新中國的成立鮮明地一分為二。20世紀上半葉,現代教育制度得以建立和基本定型。20世紀下半葉,伴隨意識形態和社會政治的激烈變動,教育制度一再重建,教育政策不斷調整,提供了一個相當特殊的個案。

一、20世紀上半葉現代教育制度的建立

中國的現代教育制度是在民國期間逐漸成熟的。在新文化運動的背景下,以1922年新學制和北京大學的更新為代表,標志著近代教育的脫舊入新。1927年南京政府成立,一方面實行「以黨治國」,加強對社會的控制;同時使各項事業制度化、規范化。在教育領域,通過對1922年學制的修改和調整,構建了比較完備的教育法制體系,學制和學校教育系統逐漸成熟和完善。中國的現代教育制度在30年代得以基本定型。

1、國家教育行政體制

清末教育改革的任務包括「除舊」與「布新」兩個方面。1901年8月,清政府頒布《興學詔書》,稱「興學育才,實為當務之急」,「除京師已設大學堂應切實整頓外,著各省所有書院,於省城均改設大學堂,各府廳直隸州軍設中學堂,各州縣均設小學堂,並多設蒙養學堂」。[1]全國掀起興辦新式學堂的高潮,初步建立起包括大、中、小、幼各級各類學校的現代教育體制。由於提倡和獎勵出國留學,20世紀初年出現了中國留學史上的第一次高潮。「新政」時期教育變革最重要的三件大事是頒布新學制、廢除科舉制和設立學部。

1905年12月,清政府成立學部,為中國歷史上首次出現正式的、獨立的和專門的中央教育行政機構建制。此後,清政府中央官制的全面改革順利實施。各省設提學司,各廳州縣設勸學所,各縣官立、公立、私立的各類小學堂都歸勸學所主管,建立起從中央到地方統一的教育行政系統。

1912年1月1日,南京臨時政府成立後,採取緊急措施改革封建教育。1月9日,成立教育部,教育部直隸總統。教育部設總長1人,次長1人,下設三司一廳。此改革系蔡元培參照歐洲國家,本精簡原則,循民主集權制思想進行。機構極為簡單,除總長、次長為政府任命,其他工作人員概不呈請任命,均稱部員。此後,教育部組成幾經修訂。

地方教育行政的建設,主要圍繞教育機關的獨立設置及獲得較大的事權。民國初年,大多數省區在省都督府民政司下設教育科,管理全省教育事務。1912年12月,實行軍民分治後,省行政公署下設內務、實業、財政、教育四司,教育司設司長1人,由省長推薦,大總統委任。教育機關地位有所提高。1914年後,教育司被裁撤,僅在政務廳下設教育科。1917年9月,北京政府教育部頒發《教育廳暫行條例》,規定各省設教育廳,設廳長1人,由大總統簡任;廳下設3科,各置科長1人,省視學4-6人,科員3人。

縣級的教育行政,經歷了一番從「裁局設科」到恢復設局的周折。民國初年各縣仍保留清末的勸學所。1923年頒布《縣教育局規程》,正式實行縣教育局建制,市鄉由教育局酌劃學區,每學區設教育委員1人,受局長指揮,辦理本學區教育事務。並規定縣教育局設董事會,為教育立法機關。董事會設董事5名,除縣視學1人外,其餘依據條件選舉產生。

1927年4月,南京國民政府成立之後,實行了一項重大的教育行政改革,是實行大學院和大學區制。中央撤消教育行政委員會,採用法國制度組織「中華民國大學院」。大學院為全國最高學術教育機構,下設以大學院正副院長、各國立大學校長、大學院教育行政處主任及專家學者組成的「大學委員會」,為最高評議機關。省市教育行政則實行「大學區制」。即以大學區為教育行政單元,每一學區內有一國立大學,由國立大學校長統理大學區內的教育行政和學術事宜。大學區設評議會為最高審議機關,由大中小學校長、教員、教育團體、學術界人士等組成。

這一由蔡元培發起的改革,反映其「教育獨立」的理想,旨在「以學術化代官僚化」,由學者主持學務,促進教育行政學術化和大學委員會民主化(採用合議制)。但這場改革實行一年多後即告夭折。1928年8月,蔡元培辭職,11月,大學院重新恢復為教育部。1929年6月,廢止大學區制度,恢復教育廳制度。有學者認為失敗的原因為理想過高而人謀不臧,欲使教育行政學術化,結果反使學術機構官僚化。地方反對大學區制的另一重要原因,是「以大學統率中小學,忽略中小學實際需要,削減中小學教育經費,導致中小學居於附庸地位,而遭中小學教育界激烈反對。」[2]大學院制和大學區制的改革,是20年代自由主義氣氛下比較浪漫的制度變革的尾聲,此後,社會逐漸納入權威主義的規范、嚴整之中。

教育部組織、職能的充實完善,從1928年12月公布《教育部組織法》起,至1947年公布的第10次《修正教育部組織法》而基本完成。確定的機構設置為:秘書室、參事室、督學室、高等教育司、中等教育司、國民教育司、社會教育司、邊疆教育司、國際文化教育事業處、總務司、會計處、統計處、人事處、資料研究室。

教育部制度的特色之一是設置「專門委員會」。教育部專門委員會始設於大學院時期,《教育部組織法》將其列入編制,數量呈增多趨勢,如教育研究委員會、國民體育委員會、國語推進委員會、訓育委員會、國民教育輔導委員會、醫學教育委員會、學術審議委員會等。這些專門委員會根據需要建立,各有章程和條例,在教育部部長和次長領導下,規劃教育方案,「議復部長交議事項」。成員多為各領域知名專家,如按規定教育研究委員會有委員25人至40人,其中對教育研究有經驗之國內學者佔20人至32人,在華從事教育多年著有成績的外國學者5至8人,以助於教育決策的科學化。

1931年公布的《修正省政府組織法》,規定省政府行政組織采委員制,下設5廳,教育廳與民政廳、財政廳、建設廳、秘書廳並立,教育廳長為省政府委員。教育廳掌理的事務為:各級學校事宜,社會教育事項,教育及學術團體事項,關於圖書館、博物館、公共體育場等事項,其它有關教育行政事項。教育廳雖與民初直屬中央教育部不同,但機構較大,人員較多,職權和地位比民初有所提高。這一省區教育行政制度一直實行至1949年。

30年代縣級的教育行政,又經歷一番從「裁局設科」到恢復設局的變化。1930年公布的《縣政府組織法》,規定縣下設公安、財政、建設、教育4局;1933年後,規定縣政府「一律以設科為原則」。1939年國民政府實行新縣制時,重申改局為科,全國各縣教育局均改為教育科。縣長統掌教育大權,教育科僅為輔佐,不能單獨行文和獨立對外洽辦事務,造成教育地位明顯下降。此後,教育部及教育團體多次呈請行政院縣級教育局制;但直至1947年才恢復縣教育局。

2、基本學制和學校制度

中國的現代學制從清末新政時的「癸卯學制」起,至1922年新學製得以基本成型。與此同時,學校制度、大學制度也完成了脫舊入新的轉變。

1904年1月,清庭批准了張之洞主持制定的《奏定學堂章程》,時稱「癸卯學制」。「癸卯學制」是中國教育史上第一個正式頒布且在全國普遍實行的學制,從而結束了中國數千年來辦教育無章程、學校無體系的狀態,確立了中國現代學制的基本模式和框架。

「癸卯學制」的學校體系基本是模仿日本的。縱向分為三段七級,即初等教育段(蒙養院、初等小學堂和高等小學堂)、中等教育段(中學堂)、高等教育段(高等學堂或大學預科、分科大學、通儒院)。規定初等小學堂5年,高等小學堂5年,中學堂5年,高等學堂(大學預科)3年,大學堂3-4年;即從小學到大學畢業約需22年左右。此外,還有最高等級的通儒院,學制5年。「癸卯學制」對蒙養院的規定,是中國幼兒教育制度正式建立之始。「癸卯學制」體現了「中體西用」的方針,但在教學內容上打破了儒家經典一統天下的局面,並突破了培養官僚精英的單一目標,在中等教育、高等教育在普通學堂之外均建立了師范教育和實用教育系統。小學堂、中學堂均分官立、公立、私立三種。該學制一直延用到1911年清朝覆滅。

民國之初,1912年9月頒布了一新學制,次年又陸續頒布各種學校章程修改和補充,史稱「壬子癸丑學制」。這一學制以自由、平等、博愛等觀念取代了三綱五常的封建倫理道德,各級各類學校全部廢除了經學;取消貴族學堂;體現男女平等的思想,初等教育實行男女同校,普通中學、師范學校、實業教育可為女生獨立設校。學校系統基本延續「癸卯學制」,但各級學校的學習年限有所縮短,初小4年,高小3年,中學4年,大學預科3年,大學4年,則從初小至大學需17-18年,共縮短了3年。

在五四新文化運動的背景下,1922年的民國新學製成為現代教育生長的標志性事件。它是由民間的全國省教育聯合會組織討論和制定的,美國實用主義教育家孟祿直接參與了新學制的討論和制定。1922年9月,北京政府教育部將此草案修改後交在濟南舉行的全國教育會第八次年會討論修正。1922年11月1日,以大總統令公布《學校系統改革方案》。

1922年新學制深受杜威進步主義教育思想和美國模式的影響。中小學學制由原先的七四制(小學七年、中學四年)改為美國式「6-3-3」制(小學六年,初中、高中各三年)。這一基本學制從1922年確定之後,一直沿用至今。此外,改變了原學制中相對獨立的實業學校系統,改為實行職業教育與普通教育混合的「綜合性中學制」,即美國式的單軌制。明確中學實行學分制與選科制。高級中學分普通科和職業科。大學廢止預科,並採用選科制。1922年學制頒發後各級教育迅速發展,並造成學校教育比較自由、寬松的發展狀態。

作為學習西方政治制度的產物,民國制度的建立非常重視立法。1927年之後,國民政府構建了一個比較完整的教育法律法規體系。在《中華民國憲法》下有《教育法》或《教育基本法》,以及《教育部組織法》,部門法下面是各種「規程」、「條例」,以下是「規則」、「細則」、「辦法」,教育立法數量繁多。據統計,1927年至1949年的22年間,國民政府公布的重要教育法規法令多達1200餘件;在1930年至1945年的15年中,單高等教育法規就有335項。立法比較重視穩定性和連續性,如《大學規程》自1929年頒布後一直未變,直到1974年台灣當局才進行修訂。[3]

30年代教育立法的一個背景,是對20年代「放任主義」的糾偏,整頓辦學過「濫」之弊。教育立法、整頓的方向,是向著權威主義、「整一性」、「嚴格訓練主義」,一反五四之後的自由風氣和比較靈活、開放的美國式教學,建立起中央集權的教育體制和嚴格訓練的教學模式。這些教育法規對各級各類學校的總綱、培養目標、修業年限、課程、設置、設備管理、編制、師資、行政、經費、成績考查、入學、畢業等都作了詳盡規定,建立了全國統一的標准,並將私人辦學和華僑辦學牢牢置於政府的控制之下。1932年國民政府頒布的《中學法》、《師范學校法》、《職業教育法》和1933年頒布的《中學規程》,改變了20年代建立的美國式的「綜合中學」體制,改為歐式的單科中學制,普通中學、師范學校和職業學校單獨設立,並取消學分制和選修制,實行嚴格的畢業會考制度。1933年頒布的《中小學正式課程標准》,確定完全實行學年制,學校的科目和課程整齊劃一,毫無通融餘地,教育的鍾擺又回到了從前。這既是在一定發展階段提高教育品質,規范、統一教育的需要,也包含國民黨整肅思想、加強控制的需要。

大學制度在現代教育制度的建立中具有特殊重要的作用。1912年,蔡元培作為民國政府的首屆教育總長親自製定《大學令》,確定了大學「以教授高深學問,養成碩學宏材應國家需要」的教育宗旨,並明確建立「教授治校」的制度。1917年,蔡元培任北京大學校長,開始大學的改革,奠定思想獨立、學術自由、兼容並蓄的價值,以及「教授治校」的制度,實行民主辦學。北京大學逐漸成為現代思想學術的重鎮,並成為新文化運動的源泉。

南京政府時期,對高等教育制度進行多次修正改變。一方面是規范和引導。1929年國民政府頒布《大學組織法》、教育部頒布《大學規程》以及《專科學校組織法》和《專科學校規程》,對高等教育系統重新加以修訂,規范大學、學院的設置,鼓勵發展理、工、農、醫等實科。從提高辦學水平和教育質量計,教育部建立統一標准,統一學系名稱、統一課程,乃至成績評定,在抗戰開始後,加緊進行這一規范。如1938年公布《文理法三學院各學系課程整理辦法草案》,後制定《文理法三學院共同科目表》、《農工商學院共同必修科目表》等等。這一做法雖然有利於規范、提高高校的課程質量和教育水平,但在很大程度上削弱了大學的自主權,削弱了大學教育的多樣性和豐富性,而遭西南聯大等校的抵制。

為提高大學教育質量,嚴格規定教授、副教授、講師、助教任職資格,提高教員薪水和改善工作、生活條件。1927年公布的《大學教員資格條例》規定,大學教員的月薪,教授為600-400元,副教授400-260元,講師260-160元,助教160-100元。教授最高月薪600元,與國民政府簡任部長基本持平。在30年代初,大中小學教師的模糊平均月薪分別為220元、120元、30元;而同期上海一般工人的月薪約為15元。[4]

3、多元化教育格局

在國家和政府之外,民間組織的發育、「公共領域」的擴大,從而形成所謂的「市民社會」,是傳統社會向現代轉型的基本趨勢之一。

民初以來教育制度的設計,在民意表達、民主決策方面多有新意。例如在教育部設專門委員會,省教育廳設立教育參議會或教育委員會,縣教育局設董事會,以在教育立法、評議、咨詢方面發揮作用。各級教育行政機構均設置獨立行使職權的視學,發揮其視導與監督作用。在大學設評議會、教授會,實行民主辦學。而且,十分重視體制外的民間教育組織和教育機構的培育。早在1906年,清政府即頒布《教育會章程》,規定各省和府、廳、州、縣均可設教育會,作為各級教育行政機構的襄助機關,推動教育組織的建立。民國之後,1912年,公布《教育會章程》、1944年頒布《教育會法》,建立省、市、縣、市區和鄉鎮的各級教育會,「以研究教育事業,發展地方教育,並協助政府推進教育政令為宗旨。」

民國時期結社組黨蔚為大觀,知識分子群體異常活躍,教育社團、教育組織更是如雨後春筍。據不完全統計,1911年至1927年,新成立的民間性質的教育社團有85個,而官方性質的教育團體僅為16個,民間教育團體的數量遠遠多於官方。教育社團創辦刊物之風盛行。據統計,在1912-1926年間,社團創刊最為活躍。由於國家分裂,中央權力衰敗,各級教育學會成為創辦教育期刊的主力,當時新創刊的101種教育刊物中,由教育社團創辦的達41種,政府機關22種,學校28種,書局等10種。教育社團的創刊力量居於政府、學校的力量之前。[5]這些民間社團對於現代教育發展具有相當的影響力和實際的推動力。從民初的教育重建到1922年新學制的制定,教育決策過程不僅是開放的,而且是主要依靠知識分子教育家集團進行的,各項議案經有關教育會議討論、修改後,交由政府頒行。這些制度較多地體現了「民治」和教育民主的理念。當然,許多地方評議會、董事會制度並未能真正實行;大學院和大學區制改革的曇花一現,則顯示民主化是一個緩慢艱難的過程。

知識分子教育家成為一個現實的現代化動力集團,成為舉辦、傳播、推進新教育的主體。民國時期教育家的「譜系」大致可分為兩類。一類是舊學出身、有科舉功名的士人,如蔡元培、黃炎培、梁淑溟、唐文治、蔣夢麟等,其中有些人又有留學的經歷。另一類是留學生群體,民國之後,留學生群體的作用日漸彰顯。對現代教育產生重大影響的陶行知、晏陽初、陳鶴琴等,均為留美學生。

在新教育的現實發展中,形成多元化教育格局。1932年和1933年,國民政府頒布的《小學法》、《小學規程》及《小學課程標准》,小學分為市立、縣立、區立、坊立、鄉鎮立、聯立、私立等類型。種類包括修業年限為6年的完全小學、修業年限為4年的初級小學、三年制的簡易小學和一年制的短期小學。大學分為國立、省立、市立、私立四種。此外,還有規模很大的教會教育,成為新教育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由於教會教育的廣泛影響、社會對出洋留學的推崇,民國政府對教會教育的態度十分寬容。據統計,出席第一次國民黨會議的600名代表中,基督徒佔十分之一。[6]據另一個統計,20年代初,外國人辦理的學校學生數約佔全國學生總數的30%,其中初等學校為4%,中等學校為11%,高等學校達80%.[7]至1925年時,教會大學的學生人數為3500人,約占當時中國大學生總數的17%.[8]1922年後,聲勢浩大的「收回教育主權運動」和「教育獨立運動」,致使北京政府規范外國人辦學管理,以及教會教育「中國化」的變革。

4、新教育的推進

晚清在口岸城市由外國教會舉辦的女子學校,為中國近代女子教育之始。1907年頒布《女子小學堂章程》及《女子師范學堂章程》,女子教育開始取得合法地位。1919年初,教育部頒令,允許高等小學和部分中學男女同校,女性進入學校接受教育逐漸增多。1920年2月,北京大學沖破女禁,錄取9名女生入學旁聽,開創中國大學男女同校首例。同年,南京高等師范學校也在陶行知倡議下招收女生。此後,所有大學都開始招收女生。

義務教育的概念,最早見於政府法令的,是1904年《奏定學堂章程》中的《學務綱要》:「蒙養院、初等小學堂,意在使全國之民,無論貧富貴賤,皆能淑性知禮,化為善良」,「初等小學堂為養正始基,各國均任為國家之義務教育。東西各國政令,凡小兒及就學之年而不入小學者,罪其父母,名為強迫教育。蓋深知立國之本,全在於此」[9].學部成立後,1909年擬定的分年度的工作計劃,預定在宣統七年(1916年)「頒布強迫教育章程」,宣統八年(1917年)「試行強迫教育章程。行各省學司、所有廳、州、縣中、小學堂兼學官話。」[10]但兩年以後,清政府就滅亡了。

1935年,經行政院批准頒行《實行義務教育暫行辦法大綱》,決定分三期,用十年時間實現四年制義務教育。為此,大量增設短期小學和三年制的簡易小學,學生數增長很快。1929年,全國初等教育各類學校數21.2萬所,學生數888.2萬人;到1936年,學校數增至32.0萬所,學生數則為1836.5萬人,分別遞增了50%和106%.[11]從1928年至1930年,中學數由954所增至1874所,學生數則由18.9萬人增至39.7萬人。到1936年,中學數達1956所,學生數為48.3萬人。[12]

在二三十年代特定的政治格局中,國民教育成效較著的,一是在閻錫山控制的山西(見第二章),一是在桂系軍閥控制的廣西。

20年代的山西省成為社會穩定、教育發達的「模範省」。民國之後,閻錫山執掌山西軍政大權,1917年起任山西省長。他對於發展教育的重要性有很高的認識,採取「激進主義政策」推進義務教育,使得山西教育後來居上。閻錫山在從事的村政建設,整頓鄉村秩序的過程中,將推行義務教育作為開啟民智、改良風氣的重要手段。從1918年起,山西教育便在全國居於領先地位,超過了清末教育最為發達的江蘇省。

30年代,廣西以李宗仁、白崇禧、黃旭初為代表的新桂系軍閥提出「建設廣西,復興中國」的口號,在教育家雷沛鴻的領導下,推行以救亡、救貧、救愚為旨的國民教育。從1936年起,發布《廣西各縣實施強迫教育辦法》,全省出現設校辦學高潮,取得顯著成效,取得「模範省」的美名。

但對新教育的批評一直存在,最集中的批評是指它的「城市化」和「食洋不化」。新式學校教育比舊式教育更為昂貴,增加了普及教育的困難;其帶來的利益主要體現在城市,而與中國農村社會的現實較脫離,致使城鄉之間的教育差距進一步擴大。同時,根深蒂固的舊傳統,使得學校內在的教育價值、教育精神尚未更新,成為「假教育」、「無用的教育」。陶行知明確將自己的使命歸納為「反洋化教育」、「反傳統教育」,反對以城市為中心、死讀書、讀死書、培養小姐、少爺、書獃子的教育。

5、黨化教育

對後世影響深遠的另一個教育變化,是1927年之後,國民黨實行的「黨化教育」。

1927年5月,蔣介石提出「黨化教育」的思想,提出「以黨治國」,「以黨義治國」。1927年7月,南京國民政府教育行政委員會制定《學校實施黨化教育辦法草案》。1928年5月,決議廢止「黨化教育」,代之以「三民主義教育」。在各級學校進行三民主義教育,小學設置三民主義、黨童子軍課程,中學開設黨義、軍事訓練科目(1932年後,「黨義」改為「公民」或「公民訓練」),高等學校也將「三民主義」或「黨義」作為必修課程。

1928年,教育部公布《教科圖書審查規程》、《審查教科圖書共同標准》,規定教材內容必須「適合黨義,適合國情,適合時代性」,強調「以三民主義為教科書的中心思想」,「以管、教、養、衛的真義為教科書的一貫系統」,在三四十年代建立起嚴格的教科書審定製度。同時,在各級學校實行訓育制度,建立訓導制度。30年代初,制定《各級學校黨義教師及訓育主任工作大綱》、《三民主義教育實施原則》等一系列文件,規定中小學校長和訓育主任需由國民黨黨員充任。1930年國民黨中央公布的《學生團體組織原則》和《學生自治會組織大綱》,規定學生團體「以在學校以內組織為限」,「以不侵犯學校行政為限」,成立學生團體「必須呈請當地高級黨部批准」,從而將學生社團置於國民黨管轄之下。伴隨國共兩黨斗爭,在抗日戰爭時期這種反民主的控制尤為強烈。這種中國長期專制統治的遺留,成為現代教育制度發育中的負面因子。

⑸ 「黨委領導、校長負責、教授治學、民主管理」的依據是什麼

黨委統一領導
校長全面負責
教授負責教學

⑹ 行政治校符合國情還是教授治校符合

國情的發展要符合國際形勢,不能閉門造車,不管是哪種管理方式,只內要是對我們國家的容教育發展有用、有利的我們就要堅持,就要去學習。教授治校更符合學術自由討論的原則,應該是更適合。鄧小平曾經講過:不管是白貓還是黑貓,只要能抓住老鼠的就是好貓,因此,只要能切實提高我們的教育,就是好的方式。

⑺ 蔡元培的民主思想體現在哪裡

蔡元培是我國近代著名的民主革命家、思想家和教育家,他畢生致力於中國近代文化和教育事業,為我國廢除封建主義教育制度,建立新型教育體制,奠定中國教育現代化的基礎做出了突出的貢獻。其中,民主管理思想是蔡元培教育思想的重要組成部分。在北京大學任校長時,蔡元培就摒棄了封建專制的管理弊端,首倡「教授治校」,開創了近代大學民主管理的先河。蔡元培的民主管理思想對今天我國教育管理體制的改革和發展仍有著重要的現實意義。
一、蔡元培「教授治校」民主管理思想產生與實踐的歷史背景
從西方歷史的演變來看,早在歐洲啟蒙運動時期就產生了現代民主的概念,盧梭提出的社會契約論至今仍被認為是民主思想的基礎理論之一。在法國大革命時期,伏爾泰、孟德斯鳩和盧梭等人都對民主的概念都進行了詳盡的闡述,現代社會許多民主形式均源於這一時期的經典理論。而這種對民主的追求也反映在大學管理中,「教授治校」作為一種學校管理制度,集中體現了大學對學術自由和學術自治的追求。「教授治校」起源於中世紀的巴黎大學,後在德國大學的倡導下,發揮了重要的作用。後來,「教授治校」也成了德國大學的傳統,德國的教授在大學各層次中掌握著很大的權力。蔡元培在介紹德國的「教授治校」制度時曾說,德國在革命以前是極端專制的,但是他們的大學卻是十分平民化的,他們的校長與各科的學長(院長),都是每年更選一次,由教授公舉。他的校長由四科(神學、醫學、法學、哲學)的教授輪值。19世紀末20世紀初,其他國家大學中民主思想也不斷高漲。以美國為例,從殖民地時期到19世紀末,教授在學院管理中所起的作用甚微;但到了20世紀,教授地位明顯提升。1915年,一些大學教授發起成立了美國教授協會,以此來保護教授的權利。
從國內歷史的演變看,19世紀晚期,中國的經濟結構和階級結構已發生了明顯的變化,資產階級舊民主主義革命正在興起。保守的清朝統治集團,在義和團運動的沉重打擊下和資產階級革命的震撼下覺察到,如再不作任何「革新」的表示,必將「全局糜爛」「潰決難收」。因此,清政府放鬆了對西方思想的抵制,以求在政治、經濟和管理等方面進行改革。中國的現代學校基本上就是這個時期開始從西方引進新事物、新思想。而蔡元培就是在這樣的形勢下,把他從德國學到的辦學方式應用於中國。
從北京大學的歷史來看,蔡元培就任校長之前,北京大學就呈現出典型的科層化組織結構,衙門作風和官僚積習很深。學校實行的管理體制是與封建文化專制相適應的學監制,「是一切校務,都由校長與學監主任、庶務主任少數人辦理,並學長也沒有與聞的」①。學校內富足的是腐敗沉悶的空氣,缺乏的是民主和諧的氣氛。蔡元培認為「大學是研究高深學問」之所,應當「讓懂得學術的人來管理大學」,因此,理想與現實的強烈反差,促使蔡元培效仿德國大學教育管理體制,對北京大學的行政組織進行全面改革。
二、蔡元培「教授治校」民主管理思想的產生、實踐與內涵闡釋
蔡元培「教授治校」民主管理思想是在借鑒西方大學管理經驗的基礎上形成的。蔡元培主張在繼承古代文化遺產的同時,吸收、借鑒國外先進的教育理念。他認為,中國古代教育與西方教育應相互取長補短,提倡將歐美教育中的優秀思想借鑒到中國,並結合中國文化教育的特點,對封建舊教育進行改革。1905年,蔡元培加入了中國同盟會,受到「三民主義」的深刻影響,使他在教育管理上也表現出強烈的民主傾向。1907年,蔡元培留學德國,對德國的高等教育系統進行了深入的觀察和研究,後又到法國等歐洲國家游學和考察,使蔡元培更加深刻地體會到西方資產階級的民主思想。其中德國「教授治校」制度對蔡元培產生了深刻的影響,成為其提出的「教授治校」的範本。1912年1月,蔡元培出任中華民國臨時政府第一任教育總長,在他親自起草的《大學令》中最先體現了他的「教授治校」思想,「大學設評議會,以各科學長及各科教授互選若幹人為會員,大學校長可以隨時召集評議會,自為議長。……大學各科各設教授會,以教授為會員,學長可隨時召集教授會,自為議長」②,而這也標志著蔡元培「教授治校」民主管理思想的產生。但直到1917年1月,蔡元培在出任北京大學校長時,這一管理思想才付諸實踐。
蔡元培在北大實施「教授治校」的主要目的是使教育免受官僚軍閥和帝國主義勢力的干擾,通過改善北大的領導體制,將權力下放,把推動學校發展的責任交給教師,讓真正懂得教育的人來管理學校。第一,組織教授會,作為各系的管理機構。蔡元培上任時,北京大學設有文、理、法、工商各科,科下設門。各門的教授會是由除助教外的所有教師組成的。至1918年共成立了11個學科的教授會。1919年廢門改系,共設14個系。各系成立教授會,設主任一人,由教授會選舉產生,任期兩年。各系教授會的任務是參與規劃本系各學科的教學工作,主要包括:課程設置、教材採用、教學方法改良、學生選課指導、學生成績考核等。第二,設立教務處、總務處,統一領導全校教務、事務工作。1919年4月,廢各科學長,成立教務處。教務處由各系教授會主任組成,並從中推選教務長一名,協助校長領導全校的教學工作,任期一年。北京大學第一任教務長是馬寅初。同時成立總務處,設總務長一人,由校長於總務委員中委任,以教授為限,任期兩年,可以續任,主管全校的人事和財物工作。第三,設立行政會議,作為全校最高行政機關和執行機關。行政會議以教授為限,由各專門委員會的委員長、教務長、總務長組成,校長兼行政會議議長。行政會議掌握全校行政的大權,負責實施評議會議決的行政事務。行政會議下設各專門委員會,由教師組成,分管各部分的行政事務。評議會所決定的事項,由行政會議督促、指導各專門委員會負責實施。第四,設立評議會,作為全校最高的立法機構和權力機構。評議會由校長和從各科學長、教授中推選出來的評議員組成。每五名教授中產生一名評議員,任期一年,一年選舉一次,可以公開選舉,也可以在選票上寫好被選人姓名,將選票寄給評議會,然後由評議會定期當眾開票。校長為評議會議長,負責評議會的召集、改選等事務。評議會的主要任務包括:決定學科的廢立、制定和審核學校內部規章制度、審核教師學銜和學生成績、審查學生風紀、提出學校預決算費用方案等。凡學校重大事務必須通過評議會審核通過。
蔡元培「教授治校」的民主管理思想在北京大學的全面貫徹,改變了舊北京大學的官僚衙門作風,使進步的、有威望的教授得以參與到學校的最高決策之中,使教師成為學校管理的主體,充分調動了教師的積極性,提高了行政工作的效率,促使北京大學從封建腐朽思想和官僚墮落習氣籠罩的學府,轉變為新文化運動的中心,成為傳播馬克思列寧主義的重要場所,成為提倡學術自由、大學自治的陣地。
1925年,在《中國現代大學觀念和教育趨向》中,蔡元培對北京大學的「教授治校」制度做出了概括和介紹,賦之以准確的內涵:「這一改革,首先是組織了一個由各個教授、講師聯合會組成的更大規模的教授會,由它負責管理各系。同時,從各科中各自選出本系的主任;再從這些主任中選出一名負責所有各系工作的教務長。再由教務長召集各系主任一同合作進行教學管理。至於北大的行政事務,校長有權指定某些教師組成諸如圖書委員會、儀器委員會、財政委員會和總務委員會等。每個委員會選出一人任主席,同時,跟教授、講師組成教授會的方法相同,這些主席組成他們的行政會。該會的執行主席則由校長遴選。他們就這樣組成一個雙重的行政管理體制,一方面是教授會,一方面是行政會。但是,這種組織形式還是不夠完善,因為缺少立法機構。因此又召集所有從事教學的人員選出代表,組成評議會。這就是為許多人所稱道的北京大學『教授治校』制」③。
通過深刻理解蔡元培「教授治校」制度的內涵,我們可以了解到,蔡元培「教授治校」的實質是分權。在蔡元培的「教授治校」制度中,教授會、行政會、評議會形成了三權分立的格局,使事務工作、學術工作和立法工作區分開來,使大學的權力在各個層面得以合理地分配。
三、蔡元培「教授治校」民主管理思想對現代大學內部管理體制改革的啟示
民主化、科學化、專業化是現代大學內部管理的目標。民主化、科學化和專業化相互聯系、不可分割。其中,民主化是科學化和專業化的前提條件。蔡元培「教授治校」民主管理思想為實現大學管理的民主化、科學化和專業化提供了歷史依據及可供借鑒的經驗,對當前我國高校內部管理體制改革具有重要的啟示。
1.進一步明確劃分了管理的許可權。目前,我國大學的領導體制是「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從總體上看,大學的組織治理機構包括領導機構、執行機構和監督機構。領導機構是中國共產黨高等學校基層委員會。大學校長及其所領導的校務會或校長辦公會是大學的執行機構。教職工代表大會目前是我國大學起監督作用的機構。《高等教育法》第43條規定:「高等學校通過以教師為主體的教職工代表大會等組織形式,依法保障教職工參與民主管理和監督,維護教職工合法權益。」然而目前的問題是:現行的法律法規對黨委、校長和教代會的許可權只是給予了一般性的劃分,客觀上造成了黨政不分,關系不明,教職工代表大會的作用難以發揮,從而使得他們的決策缺乏民主性和科學性。如何解決這一問題,蔡元培的「教授治校」思想給我們以啟示。在蔡元培的「教授治校」中,校長、評議會行使決策權,行政會、教務處、總務處行使指揮權,全校師生員工對上述人員和機構都有監督權。將評議會作為學校最高的權力機關並設立行政、教務、總務共同管理學校各項事務,這種科學民主的組織管理形式為學術進步和科學研究提供了制度上的支持和保障。因此,要出台相應的法律法規,進一步明確黨委、校長和教代會的權力范圍,使決策權、指揮權、管理權、監督權相分離。
2.進一步改革治理機構。如前所述,在我國大學治理機構中缺乏學術領導機構。學術權力與行政權力存在不平衡及不協調的現象,主要表現為「行政權力過大、學術權力過小」④。教授作為大學的辦學主體,沒有充分發揮其在學術上的領導決策作用,學術管理往往被行政管理所代替。例如,關乎學校發展的一些重大決策,一般是由非學術人員討論通過;關乎教師切身利益的重大決策,如教師考核與聘任等,也多是由非學術人員制定。這使考核的科學性受到置疑,使大學教師們壓力沉重,為了完成考核任務,在發論文、作課題之間奔命,學術腐敗、學術浮躁也油然而生。在蔡元培「教授治校」制度中我們發現,「教授治校」不僅僅是由高學歷者擔當領導職務,而且關鍵是按學校事務的性質,設立相應的機構,使學校的管理機構和組織系統形成一種多維的結構。
3.管理主體多元,權力下放。高校的民主管理是要從三個方面理解的:一是政府要充分落實學校的辦學自主權;二是在學校內部管理中,充分發揮廣大師生的民主參與和監督的作用;三是實現社會力量對高等教育參與過程的民主化。學校的教師、學生既是管理的對象,又是管理的主體。只有充分調動了廣大師生的積極性,才能實現辦學目標。要把學校管理放在全校動員的層面上,使參與管理的對象由黨委、行政擴大到教代會、教育工會、學生會、離退休人員協會等組織;讓黨委和校長從瑣碎的微觀管理中解脫出來,把工作重點放在宏觀和中觀管理上;將學校的管理權力下放,分配給不同的組織、機構與當事人,放手讓他們行使自主權,這樣將有助於提高學校管理機構的靈敏度和靈活性,增強隨機處理事務的能力,提高基層管理機構的創新能力。讓真正懂得教育的人才來管理教育,既調動了專家學者的積極性,防止校長權力過大,又提高了行政效率和教學質量。
4.堅持以人為本,通過人本管理來喚醒人的主體意識。在大學管理中,通過人性化的關懷,使教師和學生成為大學管理的主體。以主人的身份參與學校的管理,一方面調動了教師和學生的積極性,提高了管理的質量和效果;另一方面使教師和學生重新認識了自己的主體地位,喚醒了他們的主體意識,為教育促進人的全面發展奠定了基礎。
大學作為知識分子的聚集地,實行民主管理是我國社會主義國家的本質屬性決定的。大學只有大膽探索學校管理民主化體制,從而實現大學管理的科學化和專業化,才能最大限度地激發知識分子的創造熱情,更好地實現大學的科研、教學和服務三大基本社會職能,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建設發揮應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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