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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教授犯罪案例

發布時間: 2024-09-28 19:50:06

⑴ 葯家鑫事件中,從公眾輿論來看,你覺得道德與法律之間的關系是怎樣的

1、輿論的聲音
作為原告方的律師,西安電子科技大學副教授張顯在法庭、網路、接受媒體采訪時有著許多「出位」的言論—「葯家若無實力,能案發後一個半月後才見報,見報後才正式拘捕;5個月後才首次開庭?」「這個軍代表的家庭到底是什麼背景?葯家鑫的外公原來到底是干什麼的?」「據媒體披露,葯家在西安市區居然有4處房子。」……這些言論,至今仍在張顯的微博里。就上述言論,張顯向記者承認,他所發布的關於葯家有背景等信息,「有的是從微博後面評論里轉帖來的,「沒有時間核實」。
經核實肇事者葯家鑫家境是普通工薪階層,所駕車輛為私家車。其母親是西安北方華山機械有限公司職工(西安北方華山機電公司是中國兵器北方公司下設一軍工廠),已經退休;其父親葯慶衛曾經是總後西安軍事代表局駐該廠軍代表(軍方派駐軍工企業負責監督、驗收工作的人),前些年離職自謀職業。
著名音樂人高曉松在微博發表對葯家鑫案的看法,表示葯家鑫即使活著出來也會被車撞死。「朋友問我怎麼看葯家鑫案?我說即便他活著出來,也會被當街撞死,沒死干凈也會被補幾刀。人類全部的歷史告訴我們:有法有天時人民奉公守法,無法無天時人民替天行道。至於有人能一手遮天,那純屬杞人憂天。另外鑒於西安音樂學院學生集體支持葯家鑫,今後音樂界將不接受他們,生命都漠視的人會愛音樂嗎?」
北京大學教授孔慶東在第一視頻《孔和尚有話說》表示,「葯家鑫長的是典型殺人犯的面孔,罪該萬死。」
網友「billkds」在其微博貼出葯家鑫師妹西安音樂學院學生李穎在網上留言的截圖,「我要是他(葯家鑫),我也捅……怎麼沒想著受害人當時不要臉來著?記車牌。」消息一出,網友們紛紛留言指責。西安音樂學院在官網發布了《關於網傳葯家鑫案件、李穎網貼事件的情況說明》稱:4月3日,網上傳出所謂「西安音樂學院學生李穎」的帖子,並稱其是葯家鑫的「同門師妹」所為。經網上搜索得知,此貼最早出現在2010年11月29日,時經4個多月後被人復制鏈接在網上快速傳播,受到網友紛紛遣責。經核實:我院在校學生中沒有李穎其人。為慎重起見,又查閱了我院歷屆畢業生名單,有1位叫李穎的,已畢業離校。此李穎是不是網上發貼的李穎,學院無法聯繫到本人,也無法核實網傳帖子是否是其本人所為。
2、對輿論聲音的簡單評價和反思
師范界有句名言是「學高為師,身正為范」。原告的辯護律師張顯作為一名大學的副教授在微博這種公共場合隨意轉載宣揚未經核實的過激言論、事後用一句自己沒時間核實打發記者的追問。不得不讓人懷疑他的個人品行哪裡配的上「身正」二字。其次,作為一名辯護律師,不去關心案件事實,不向大家通報案件過程和進展,而是到處宣揚未經核實的葯家鑫的家庭背景、父親、姥爺的職業等等就好比一個殺豬的不去關心豬而去關系豬的爹是干什麼一樣,毫無專業素養可言,簡直到了可笑的地步。
著名音樂人高曉松既然是著名音樂人在葯家鑫案件中毫不顧忌自己的個人影響力竟然說出「葯家鑫出來也得被撞死,如果葯家鑫出來自己將代表音樂界封殺葯家鑫」的言論,這是在赤裸裸在的逼葯家鑫死。這種公然逼人死的言論實在令人發指。
北大教授孔慶東說的葯家鑫長的就是殺人犯的臉罪該萬死更是荒謬至極,可笑之極。這種純粹非理性的言論出自一位頗有知名度的教授之口將會對輿論造成何種的消極影響可想而知。
除了這些知名人士,網上還有很多無法查出的誹謗和造謠,比如李穎網貼事件。在這里我們就不一一評述了。
最後,葯家鑫案作為一個案件應該交給司法機關去獨立公正的審判。輿論的誤導是在是沒有道德的,顯而易見這會影響到法律的效力、司法的公正。

⑵ 《名偵探柯南》有哪些殺人事件,讓人覺得智商不夠

《名偵探柯南》已經陪伴我們20年,如今已經上映了1000多集了,每一集我們就能見到一種不同的殺人方式,其中不乏一些經典案件和作案手法。今天,我們就來盤點一下柯南的經典殺人案例!

TOP10.《魔術者愛好者殺人時間》132~134

在本集中,兇手的作案手法真的是讓人難以捉摸,這也不得不佩服編劇的腦洞大開,先是說清游戲規則,然後在牌上做下記號,給園子一隻寫不出來的筆,讓蒙上眼的園子,自己都不知道自己的選擇,這讓我當時看來非常平淡無奇的事,結果成了作案手法的核心。緊接著就是將屍體,停放在平曠的雪地上,而且周圍沒有一點痕跡。


TOP1.《雲霄飛車殺人事件》1

帝丹高中高二年級的工藤新一和他的青梅竹馬小蘭來到了游樂園,不料,在玩過山車時,遇到了一起兇殺案,兇手利用高速移動過山車,為作案手法,將帶有繩頭的一端套在,人的脖子上,鐵鉤一處,鉤在鐵軌上,由於沖力大於阻力,迫使受害者人頭分離,雖然手法看上去殘忍,但是也有不小的難度,要抓住准確的位置,實屬不易。當案件結束之後,新一就發現了,黑衣人的交易與此同時,故事開始了。

什麼是經典?常念為經,常數為典,所謂常說的,好的開頭是成功的一半,柯南第一集已經做到了這一點。以上的殺人事件讓人覺得自己的智商是真的受限了。

⑶ 受賄罪法庭審理最後陳述

最後陳述案例:
1.陝西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原局長、黨組書記楊達才:關於案子,檢察機關實事求是,法庭依法審判,自己犯了罪,願意認罪服法。我工作幾十年,最後跌入犯罪深淵,給黨和政府、家庭造成傷害,自己追悔莫及。」
點評:最後陳述如涉及案件事實,可視為認罪態度好而影響量刑。 ——中國政法大學法學教授樊崇義

2.原鐵道部部長、黨組書記劉志軍:作為一個農民的孩子,本應該為中國鐵道、為中國夢做更多的貢獻,但是因為放鬆了自己的學習,放鬆了思想上的警惕,走到了這條道路。感謝黨這么多年的栽培,感謝辦案系統的教育,自己犯了這樣的錯,感覺對不起國家和家人。
點評:落馬官員受審所作的最後陳述,可以對其他還未犯罪的官員起到警示和教育作用,對已經犯罪還未被發現的官員也起到警告的作用。 ——中國政法大學法學教授樊崇義

3.原鐵道部副總工程師、運輸局局長張曙光:在黨和各級政府的領導下,我們上百個工廠,幾千名工程師,幾萬名職工幹了整整7年,走了3大步,形成了中國自己的高速鐵路體系,並且是中國人自己的技術、自己的品牌;我們圓了高鐵夢。我會認真改造自己,重新做人,繼續為高鐵作事情。
點評:最後陳述時被告人一般會將對自己有利的一面表達出來,但法庭是根據整個案件審理的證據情況,以及所掌握的事實,來做出綜合的判決。 ——中國傳媒大學政治與法律學院教授王四新

4.重慶市北碚區原區委書記雷政富:請審判長相信我的為人,我沾點色,我承認,但我不是貪財的人。
點評:每個人在人性上都有弱點,因此要在制度設計上想辦法堵住這些弱點,還應該限制、制衡權力,讓官員貪腐變得不那麼容易。——中國傳媒大學政治與法律學院教授王四新

⑷ 如何看待吳謝宇北大高材生弒母案

案發6年後,備受關注的「北大學子吳謝宇弒母案」今日宣判。
2021年8月26日上午,福建省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被告人吳謝宇故意殺人、詐騙、買賣身份證件案進行一審公開宣判。以被告人吳謝宇犯故意殺人罪、詐騙罪、買賣身份證件罪,數罪並罰,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罰金人民幣十萬三千元。
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吳謝宇悲觀厭世,曾產生自殺之念,其父病故後,認為母親謝天琴生活已失去意義,於2015年上半年產生殺害謝天琴的念頭,並網購作案工具。2015年7月10日17時許,吳謝宇趁謝天琴回家換鞋之際,持啞鈴杠連續猛擊謝天琴頭面部,致謝天琴死亡,並在屍體上放置床單、塑料膜等75層覆蓋物及活性炭包、冰箱除味劑。後吳謝宇向親友隱瞞謝天琴已被其殺害的真相,虛構謝天琴陪同其出國交流學習,以需要生活費、學費、財力證明等理由騙取親友144萬元予以揮霍。為逃避偵查,吳謝宇購買了10餘張身份證件, 用於隱匿身份。
法院認為,被告人吳謝宇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以非法佔有為目的,隱瞞真相,虛構事實,騙取他人錢款,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為逃避刑事處罰,購買身份證件,其行為已構成買賣身份證件罪,應依法予以並罰。吳謝宇為實施故意殺人犯罪,經過長時間預謀、策劃,主觀惡性極深,犯罪手段殘忍。吳謝宇殺害母親的行為嚴重違背家庭人倫,踐踏人類社會的正常情感,社會影響極其惡劣,罪行極其嚴重。到案後雖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但不足以對其從輕處罰。遂作出上述判決。
吳謝宇案時間線
1994年10月7日,吳謝宇出生。
2010年,吳謝宇的父親因肝癌去世。
吳謝宇 資料圖
2012年,吳謝宇被北京大學錄取,就讀於經濟學院。
吳謝宇學校活動照片
2015年上半年,吳謝宇產生殺害其母親謝天琴的念頭,並網購刀具等作案工具。
2015年7月10日,吳謝宇在位於福州市晉安區桂山路某中學教職工宿舍的家中殺害謝天琴(歿年48歲)。
2015年7月31日,吳謝宇離開福州,之後通過謊稱謝天琴陪同其前往美國交流學習為由,騙取親友7人錢款共計144萬元,並偽造其母親的辭職信向單位辭職。
2016年2月5日,吳謝宇給舅舅發消息,稱自己和母親從美國回來,將於2月6日到達福建莆田高鐵站,希望舅舅接母子倆回家過年。6日,其舅舅並未接到人,家中親屬產生懷疑並報案。
2016年2月14日,警方進入謝天琴家中,謝的屍體被發現。
2016年3月3日,警方經偵查認為吳謝宇有重大作案嫌疑,發出懸賞通告。
監控攝像頭拍到的吳謝宇
2016年2月,河南一台ATM機的監控抓拍到吳謝宇取款的身影。
2016年5月,河南商丘警方協助發布懸賞通告,稱吳謝宇可能潛逃至河南。
2019年4月21日,吳謝宇在重慶江北機場被抓,身上搜出了其通過網路購買的身份證,證實其3年多來一直在國內活動。
2019年5月27日,福建省福州市晉安區檢察院以涉嫌故意殺人罪、詐騙罪、買賣身份證件罪對吳謝宇作出批准逮捕決定。
2020年12月24日,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被告人吳謝宇故意殺人、詐騙、買賣身份證件案。
2021年8月26日,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宣判:以被告人吳謝宇犯故意殺人罪、詐騙罪、買賣身份證件罪,數罪並罰,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罰金人民幣十萬三千元。

⑸ 怎樣看待中國農大教授李寧貪污被判12年事件

每一個人都有可能犯錯誤
違法必究是法治社會的基本要求
教授也不能例外

⑹ 唐新波的案件評析

今天上午,北京康達律師事務所唐新波律師介紹,「繼續偵查」與「補充偵查」屬於不同刑事訴訟程序中不同的法律概念,繼續偵查是發生在偵查階段,而補充偵查則發生在檢察機關審查起訴階段。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兩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
唐律師還介紹說,該案在進入審查起訴階段後,檢察機關可依據《刑事訴訟法》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經審查後如果認為有必要進行補充偵查的,檢方可將案件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 。 今天是2013年新年第一天,也是《刑事訴訟法》修訂後正式實施的日子。今天上午,大興檢察院依據新刑訴法啟動首例羈押必要性審查,為一名逮捕在押的交通肇事案嫌疑人李某辦理了取保候審,李某被當場釋放回家。
案發後,李某主動報警並在現場等候處理,可認定有自首情節。綜合考慮,李某不具有繼續羈押的必要。律師說法 嫌疑人可自提該審查北京市康達律師事務所資深刑事律師唐新波表示,在新修訂的刑訴法中,新增了「羈押必要性審查」的第93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後,人民檢察院對不需要繼續羈押的,應當建議予以釋放或變更強制措施。唐律師介紹,「羈押必要性的審查程序」既可由檢察機關主動審查,也可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辯護律師申請被動審查。唐律師稱,在我國刑事訴訟中,審前羈押比率高是普遍現象。此次「羈押必要性審查」制度的推出,將防止超期羈押和不必要關押,有利於保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降低訴訟成本 中共「十八大」步步近,地方政府新一屆走馬上任的政法委書記們將要面臨一場「維穩」大考。而地方政法委書記自身也出現了新變局。按照慣例,地方政法委書記一般兼職地方公安系統一把手,這種模式多年來一直飽受「干涉司法獨立」的詬病。今年地方黨委換屆,新任的政法委書記中,兼任公安系統一把手的僅有8人,之前的慣例或將被打破。
「這種安排是對公、檢、法機關憲法地位的正常回歸。」「李庄案」代理人、北京康達律師事務所律師唐新波分析,如果由政法委書記兼任公安一把手,那就形成了作為一個政府的職能部門的負責人,事實上領導了法院院長、檢察院檢察長,審判權和法律監督權受到了行政權的領導,而不僅僅是干預。
教育部社會科學委員會法學學部召集人陳光中教授在媒體采訪時也曾提議,「我建議最高法院在全國范圍內普查那些『留有餘地』的刑事案件,以防止類似佘祥林案、趙作海案這樣的冤假錯案。」他認為,應當取消地方政法委對案件的拍板權。因為這種權力不僅違反了基本的訴訟原則及直接言詞原則,屬於「判而不審」,而且一旦發生錯案,也難以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佘祥林案、趙作海案就是當地政法委協調決定的,這種沉痛教訓應當認真汲取,從制度改革上防止重蹈覆轍。
鑒於上世紀90年代中期,最高人民法院院長任建新同時任中央政法委書記。亦有人提出地方政法委書記可由法院院長兼任,這樣既能強化黨對司法工作的領導,又能更好地維護社會公平正義。「檢察長和公安一把手都不適合當政法委書記,他們都是執行法律的中間環節。實在沒有辦法非得要有一個的話,法院院長擔任政法委書記最合適,比其他都要好。」曾經在最高檢任職的中國人民大學商事法律科學中心副主任楊立新解釋。
對於政法委書記今後誰來當,劉素華沒有給出明確答案,她認為無論是兼任還是專職這主要是人事任命。需實際情況分析,這和幹部本身的能力還有專業背景有關,以及在地方公檢法這三個部門的協調都有關系。不過,針對司法系統人士兼任政法委書記的局面,劉還是表示肯定,這是法律意識的提升和增強,我們不再是簡單的要維持社會治安。
唐新波表示,政法委對公檢法司的協調,應該更多的體現在對面上工作的協調,政法委的領導更多應該體現在對公檢法司的領導、工作人員稱職與否,候選人的醞量、考核、工作成效和業績的考核上,而不是個案的監督和干預上。
不管由哪個部門的人擔任,都存在處理三個部門之間的關系的問題。不在於哪個部門的人來做而在於做了以後如何處理各個部門的分工職能。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副院長趙旭東曾掛職兼任最高人民檢察院民事行政檢察廳副廳長,他強調「尊重各部門的獨立性很重要」。
唐新波表示,政法委對公檢法司的協調,應該更多的體現在對面上工作的協調,政法委的領導更多應該體現在對公檢法司的領導、工作人員稱職與否,候選人的醞量、考核、工作成效和業績的考核上,而不是個案的監督和干預上。
不管由哪個部門的人擔任,都存在處理三個部門之間的關系的問題。不在於哪個部門的人來做而在於做了以後如何處理各個部門的分工職能。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副院長趙旭東曾掛職兼任最高人民檢察院民事行政檢察廳副廳長,他強調「尊重各部門的獨立性很重要」 。 昨天10時50分左右,湖南省長沙市晚報大道發生一起槍擊案,一人面部中槍,一人被磚頭砸中頭部。當日下午,長沙市公安局官方微博「長沙警事」通告稱,初步查明,案件系債務糾紛引起。目前,芙蓉公安分局已將涉案雙方當事人控制,並成立專案組徹查此案。
今天上午,法晚記者聯繫上事件中被槍打傷者的哥哥、湖南某房地產公司老闆李靜,他稱轉讓房地產項目過程中與生意夥伴發生糾紛,雙方原本在湖南高院進行調解,不料對方突然下「黑手」,導致其弟弟面部受傷。後其弟弟方反擊,將持槍傷人者用磚頭打傷。
律師說法槍手涉嫌故意殺人罪
今天上午,記者就這起槍擊事件中所涉及的刑事法律問題,采訪了北京市康達律師事務所資深刑案律師唐新波。
唐新波認為,該事件中,槍手彭某持槍連續向李戴玉開槍,而且第一槍便擊中對方頭部,該行為具有明顯剝奪他人生命的故意行為,而非只是教訓一下對方。雖然當場並未對李戴玉造成致死傷害,但該行為已構成刑法上的故意殺人罪。
另外,槍手在大街上公然攔截車輛連續開槍,射擊對方頭部,影響極為惡劣,應當從重處罰。按照刑法規定,槍手應當至少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刑事處罰。
中槍者涉嫌防衛過當
針對中槍者李戴玉用板磚將槍手打倒在地後,又接連拍擊槍手頭部的行為,唐新波認為,李戴玉的行為分為兩個階段:一是受傷後反擊,用板磚將槍手打倒在地,該行為是為了保護自身人身財產安全不受侵犯,阻止槍手不法侵害,該行為符合《刑法》的「正當防衛」,依法不應當承擔刑事責任。 論壇背景
1月20日,北師大中國企業家犯罪預防研究中心及《法人》雜志聯合發布了《2012中國企業家犯罪媒體案例分析報告》。報告顯示,媒體公開報道的落馬企業家人數連續三年增長。企業家頻頻落馬,成為諸多媒體及社會關注的焦點話題。
2013年首屆法治論壇在北京舉行,此次論壇由法制晚報社和京都律師事務所聯合舉辦,論壇主題為「企業家刑事風險與法律防控」。 張遠煌、王四新、劉俊海、李軒等多位知名法學專家,及田文昌、楊照東、朱勇輝、唐新波等知名刑事辯護律師匯聚一堂,就企業家犯罪的原因、社會因素及刑事風險防範等問題,展開了深入探討和交流。 ●新聞背景
5月14日,湖北宜昌一名女士因手扶電梯突然斷裂墜亡;5月15日,廣東深圳一名女實習護士走出電梯時電梯門突然關閉,被擠壓身亡;5月16日,一名61歲老人墜入雲南玉溪市中醫院住院部大樓電梯里,被救出時已停止呼吸……近段時間,國內連續發生多起電梯奪命的事故。國家質檢總局特種設備局5月17日發布的《加強電梯安全工作的緊急通知》稱,這些事故暴露了電梯使用單位安全管理責任不落實、維修保養工作不到位等問題。相關數據顯示,電梯事故發生,80%以上的原因在維保環節,即後續的檢修保養不到位,這與特種設備的檢測、維修、更新等操作規程不規范有關。同時,大量老舊電梯帶病運行,增加了事故的發生率。而國內一些開發商為降低成本,不考慮人流量、載重對象及大樓的結構與使用功能,一律選用輕型電梯,造成事故頻發。在這類事故中,電梯生產商、開發商、物業公司、小區業主等電梯管理者、使用者,到底誰來為「奪命電梯」擔責?如何讓物業公共維修基金及時、高效地用於電梯維護?這些問題成為公眾關注的焦點。
法律圓桌
北京市康達律師事務所合夥人 唐新波
唐新波:使用單位擔第一責任
電梯能否安全運行與多種因素有關,發生事故與電梯生產、安裝等單位可能都有關系,但電梯使用單位應該作為第一責任人。只有確定第一責任人,才能最大限度救濟受害人,避免扯皮現象。
使用單位主要包括以下五種情形:自行管理的,電梯所有權人為使用單位;委託物業服務企業管理的,物業服務企業為使用單位;新安裝電梯未移交業主的,項目建設單位為使用單位;共有產權的,所有權人應當通過書面協議明確使用單位;電梯所有權人出租、出借或以其他方式轉移含有電梯的場所使用權的,可以約定使用人為使用單位。
對於住宅類電梯,電梯使用單位實際上就是物業單位,因為大部分住宅類電梯都是由業主委員會以合同形式委託物業單位來負責電梯日常管理、維修保養。而日常管理、維護對電梯的安全運行,非常重要。第一責任人可以根據權威部門的事故鑒定依法向最終責任方追償。 經濟觀察報記者沈念祖5月29日,南昌大學校長周文斌被帶走後的第20天,江西省人大常委會發布公告,決定罷免其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職務。接近江西省紀委的人士透露,周文斌的案子與南昌大學新校區基建和後勤保障有關。
代理過多個高校受賄案的北京康達律師所律師唐新波表示:「由於一些領導幹部在思想上缺乏警惕性,將這種節日『紅包』、『禮金』看成是單純的人情往來,經常是來者不拒。這也就導致過節時期成為一些領導幹部腐敗犯罪的『高發期』。」「權力期權化」是劉志和受賄案的另一特點,即不在交易當時攫取利益,而是等到多年後甚至退出權力系統以後再巧立名目收取。在劉志和已經不抓基建很多年之後,他曾向一個基建商人借了20萬元,投入股市。據知情人士透露,劉志和雖然寫了借條,但是明顯沒有打算還的意向。截至案發,劉志和也沒有歸還借款。律師唐新波認為:「這種現象,滲透危害性極大,且極為隱蔽。」在高校基建腐敗犯罪案件里,倒下去的不只是校長,還有大批與基建相關的人員。他們往往趁學校征地擴建、改建或裝修等機會,大肆收受建築商、包工頭和工程承包商賄賂,為其在承接工程、交付款項中大開方便之門。 爭論一,私人書信拍賣究竟合不合法?
唐新波(北京康達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律師):根據《拍賣法》第六條「拍賣標的應當是委託人所有或者依法可以處分的物品和財產權利」的規定,委託人對拍品要有所有權或者處分權。不過,書信拍賣有兩個權利問題需要解決:一個是書信的所有人同意並授權;另一個是書信著作權人同意並授權。就本案而言,委託人無權委託拍賣楊絳先生贈與的書信,因為楊絳先生贈與時附隨受贈人義務,留作紀念,不作他用,不得公開,拍賣公司在知道楊絳先生的聲明後,亦無權再行拍賣,否則會構成共同侵權,立即停止拍賣是明智之舉。當然,不是所有的書信都不能拍賣,如果在著作權保護期內,取得著作權人和所有權人同意或者過了著作權保護期,所有權人委託,就可以拍賣。
爭論二,物權、隱私權由誰先行?
唐新波:我認為,信件拍賣從侵犯的著作權層面維權更好實現權利。信件作者就是著作權人,信件的閱讀對象限於收信人,要發表的話,需要徵得寫信人的同意和授權。因此與其說是物權與隱私權的沖突,不如說是所有權與著作權的沖突。所有權的處置當然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權利,包括著作權人,所以信件拍賣,如果寫信人的著作權還在保護期內,當然要徵求著作權人同意和授權,否則就會侵犯著作權人的著作權,引起一系列法律後果。
爭論三,拍賣委託人信息是否該保密?
唐新波:我國拍賣法並未規定委託人信息不能公開,委託人信息保密僅限於委託人自身要求,通過與拍賣人簽署保密協議約定。我國拍賣法規定,委託人不得參與競買自己委託的拍品,拍賣行也不得拍賣自己所有的物品,因此從公平原則來說,拍賣人應當向競買人說明委託人的情況,便於競買人和買受人監督,當然,也可以通過向工商部門備案,監督。
專家建議,名人書信被拍賣應如何應對?
唐新波:從拍賣行來說,要嚴格審查委託人是否有所有權和處分權,確認權利來源合法性;其次,要審查書信的著作權保護期是否過期,如果還在保護期內,則應當審查是否有著作權人授權。委託人也應注意,是否擁有完整的所有權和處分權利,以及是否徵得著作權人授權或同意。同時,作為市場監管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也應當加強監管,要求拍賣行按規定報送有關委託手續和權利信息,沒有完整所有權處分權和著作權的,要求拍賣行不得拍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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