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政法大學李青教授
『壹』 運用稅收相關知識談談你對我國貫徹落實稅收法定原則的認識
「落實稅收法定原則」論壇綜述
2014年1月10日,由國家稅務總局政策法規司、中國財稅法學研究會、北京大學稅收法治建設研究基地主辦,北京大學財經法研究中心承辦的「落實稅收法定原則」論壇在北京大學法學院凱原樓307會議室成功召開。
全國人大常委會預算工委法案室張永志副主任,國家稅務總局政策法規司李三江司長、靳萬軍副司長、張學瑞副巡視員,國家稅務總局稅收科學研究所李萬甫所長等政府官員,北京大學法學院張守文院長、北京大學法學院沈巋副院長,北京大學法學院劉劍文教授、全國人大常委會預算工委法案室原主任俞光遠教授、中央財經大學稅收教育研究所賈紹華所長、《中國稅務報》劉佐總編輯、華東政法大學陳少英教授、武漢大學熊偉教授、中國人民大學朱大旗教授、中國政法大學施正文教授等學者,北京市、四川省、河南省、湖北省、陝西省等地的稅務系統工作人員,普華永道、華稅、天馳、國楓凱文等會計師事務所或律所合夥人,共計60餘位專家參與了本次論壇。《法制日報》、《法制晚報》、《中國稅務報》等多家媒體對論壇進行了報道。
論壇開幕式由國家稅務總局政策法規司張學瑞副巡視員主持,國家稅務總局政策法規司李三江司長、中國財稅法學研究會劉劍文會長先後致辭。李三江司長對論壇提出三點倡導:第一,鼓勵暢所欲言;第二,理論聯系實踐;第三,具有問題意識。劉劍文會長強調落實稅收法定原則的關鍵在於:第一,樹立法治思維。所謂稅收立法「成熟一個、出台一個」的觀點在一定程度上是不可取的,可能會延緩稅收法定的改革進程。第二,擺正立法與改革的關系。稅收立法不僅能夠確認已有的改革成果,而且能夠推動和引導稅收改革,它是民主決策、科學決策的平台,也是化解中國當前諸多社會矛盾的平台。
一、稅收法定原則的基石性地位及其理解
與會專家就稅收法定原則的准確理解達成了相當的一致意見,以期釐清當前存在的一些誤解。
全國人大常委會預算工委法案室原主任俞光遠教授認為:《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乾重大問題的決定》首次在中央文件中提出「稅收法定原則」,這對促進依法治國、依法理財具有歷史性價值。第一,必須盡快健全、完備稅法體系,提高稅法的系統性、科學性、協調性和開放性。第二,將稅收法定原則及基本稅收管理體制、保護納稅人合法權益等內容寫入《憲法》。第三,在《稅收徵收管理法》中專設一章「納稅人權利保護」。第四,發揮立法機關在稅收立法中的主導作用,將現存的諸多稅收行政條例上升為法律。第五,將財稅法設置為一個獨立的立法系統。
武漢大學法學院熊偉教授指出:第一,重視稅收法定原則中「課稅要素明確」的要求。若課稅要素不明確,實際上構成了一把「雙刃劍」,不僅不利於納稅人依法納稅,也不利於稅務機關依法征稅。第二,處理好各個層級的立法文件的「度」。即明確稅收實施條例、稅收實施細則各自能夠規定什麼,確定稅法解釋的具體方法和限度。第三,立足於稅收法定原則的大背景,反思反避稅問題。稅務機關應當適當轉變執法思維,在征稅問題上保持一定的容忍度,嚴格地依據法律征稅。第四,促進稅收執法的公開透明,以倒逼稅務機關提高其執法的公正度、能力和水平。
華東政法大學經濟法學院陳少英教授認為:稅收法定原則最深刻的內涵在於限制政府征稅權、保護納稅人財產權。在具體操作層面,落實稅收法定原則須編排稅收立法的路線圖和時間表。作為一個以商品稅為主的國家,我國在商品稅方面的立法卻非常欠缺,故在「營改增」改革中,應大力推動增值稅立法,並通過「價稅分離」,增強納稅人意識,從而在實現增值稅的經濟功能的同時實現其政治功能。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朱大旗教授提出:第一,稅收法定原則的涵義是經過人大代表的同意以及納稅人的立法參與,控制國家征稅權;並藉助稅收法律的安定性、規范性、可預測性,保障納稅人的財產權、生存權、發展權、生產經營自主權、人生規劃自由權等。第二,加快稅收立法的步伐。要改變立法機關力量薄弱的現狀,應當優化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知識、年齡結構,增強立法人員的立法能力。第三,落實稅收法定原則不以在形式上制定稅收法律為已足,還應保證稅收法律在內容上對基本課稅要素等進行具體、明確、完備的規定,改善立法質量。第四,建立對稅收規范性文件的司法審查和對稅收法律的違憲審查機制,在「形式法治」的基礎上實現「實質法治」。
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施正文教授認為:一方面,應充分認識稅收法定原則的崇高地位。它是稅法領域最高原則,並對一個國家的法治、人權保障具有舉足輕重的影響。另一方面,應正確理解稅收法定原則的基本內涵。稅收法定原則之「法」既包括對稅收實體要素和基本的稅收程序要素的規定,又要求稅務機關嚴格地實施和執行稅法。在立法上,關注稅法的可實施性,改變過去立法「宜粗不宜細」的做法;在執法上,轉變按照計劃或任務征稅的思路,以稅收法律作為征稅的唯一依據;在司法上,發揮稅收救濟的功能,改革稅收司法制度。
二、我國稅收立法現狀的剖析和反思
與會專家基於國家治理的整體視角,解讀了稅收法定原則在我國實踐中的演繹情況。
中央財經大學稅收教育研究所賈紹華所長認為:《決定》中「國家治理」的提法彰顯了政府運作方式上的重大轉型,關繫到國家的「常治」和「久安」。 「落實稅收法定原則」的頂層設計主要包含三個指導思想,即稅種的法定、課稅要素的法定、徵收管理程序和技術的法定。只有滿足上述要求,才能奠定政府征稅行為的正當性,提高政府的治稅能力,發揮稅收作為一種國家治理途徑的作用。
首都經濟貿易大學法學院周序中教授將《決定》中對稅收法定原則的明確承認視作「起始之元年」,是我國二十多年來稅制改革的一個階段性成果。在當前的改革深水區、矛盾激化期,財稅法治建設突顯了「法律」的價值,能夠合理地劃分私主體和公主體的財產界限,關乎人民的基本權利和利益。欲落實稅收法定原則,就一定要樹立稅法權威,在稅法的表現形式、實行和運用上多下功夫,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稅法的籠子中。
普華永道合夥人梅杞成結合自身實務經驗,把中國稅法實踐中的問題總結為五個特徵:一是很多領域本應當有法,卻沒有法。二是很多領域有法,卻不公平。三是很多領域有法,但中央與地方、地方與地方的理解不一致,各地執行的差別非常大。四是很多領域有法,卻不依法執行。五是很多領域納稅人有權利,卻不敢行使這些權利,導致納稅人權利得不到很好的保護。
揚州稅務幹部進修學院李登喜教授認為:稅收法治之治實際上是一種「共治」,故落實稅收法定原則不能僅停留在立法層面。一方面應當構建科學的稅法解釋體系、健全稅法解釋方法,在與納稅人權利息息相關的規則解釋上,對行政機關的解釋權進行適當限制,防止稅收執法裁量權的錯用和亂用。另一方面,應當建立標准化案例稅法,也即稅法領域的案例指導制度,通過稅法的實踐探索來引導稅法的理論研究。
北京大學法學院張守文教授指出:落實稅收法定原則是財稅法學界和實務界已形成的共識,也是一個永恆的研究主題。從《立法法》第8條到1985年稅收授權立法決定、稅制改革試點模式,都與稅收法定原則存在著緊密的關聯。縱觀我國改革開放的歷程,1984年《中共中央關於經濟體制改革的決定》、1993年《關於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若干問題的決定》都未在財稅改革上多作著墨,因此,此番《決定》中對「落實稅收法定原則」、「完善稅收立法」等諸多財稅問題的明確表述,無疑具有深遠意義。
三、落實稅收法定原則的頂層設計與可行路徑
與會專家從稅收立法、執法、守法、執法、監督、遵從等多個角度,對稅收法定原則的宏觀及微觀路徑提出了一系列建議。
全國人大常委會預算工委法案室張永志副主任認為:站在國家治理能力和治理體系的現代化高度,「治理」的典型特徵是多元主體的共同參與和合作,稅收法治也正是置於這個大背景下才能更深刻地理解。稅收法定原則意味著,一是樹立法定理念,充分挖掘稅收法定原則蘊含著的民主、法治和人權的精神。二是完善法律制度,通過法律制度的設計來確認和體現稅收法定原則。三是落實立法規劃,改進立法程序,保證稅法的科學性、系統性和適應性。
來自各地稅務部門的實務人員闡述了自己對稅收法定原則的看法。河南省國家稅務局常新友副處長認為,應提高稅收立法的協調性和統一性,處理好法律與法律之間的關系,處理好改革與立法、經濟與法治之間的關系。北京市地方稅務局施宏處長反思了我國稅收法定實踐,在立法層面,人大沒有盡到稅收立法授權之後的監督職責,納稅人參與稅收法律制定的程度不足;在執法層面,稅務機關的自由裁量權存在一定的失控;在司法層面,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均未啟動稅法領域的司法解釋,稅收案例的數量較少。四川省地方稅務局李青處長指出,稅務機關不能將完成征稅指標作為唯一的工作導向,而必須依法徵收。如果不實行稅收法定,就會使稅務執法的隨意性非常大,既導致收了不該收的稅、損害了納稅人的利益,也導致該收的稅沒有收、損害了國家的利益。陝西省國家稅務局張岳文副處長認為,我國稅收領域的現狀是法律理想難以與現實相銜接,引發法律的「脫節」。一方面需要考慮共時性與歷時性的結合,使稅收法律制度更加接中國本土的地氣;另一方面需要促進立法、執法、司法層面的相互跟進。
來自律師事務所的專家交流了自己辦理稅務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案件的實務經驗,重點提出了關於稅法解釋的一些體會。天馳律師事務所合夥人王家本認為,稅法應當對課稅要素進行相對明確、詳細的規定,增加法律中的嚴格性規則,不宜給行政機關的自由裁量權和稅法解釋權留有過大的餘地。華稅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劉天永同樣認為,根據稅收法定原則的要求,行政解釋不能適用擴大解釋的方法,才能保證稅法的權威性、促進稅法的確定性。國楓凱文律師事務所合夥人李榮法指出,行政機關的稅法解釋有存在的必要性,但應當確立「禁止擴大」以及「尊重本意」等兩項解釋原則。建議將「稅收徵收管理法」分為納稅服務、涉稅建設、涉稅處罰三大部分,轉變「輕服務、重管理」的態度,推動稅務機關與納稅人間的相互信賴,強化違反稅法的責任和處罰力度。
四、稅收法定原則與稅收法治的前景展望
稅法學者和實務工作者圍繞著稅收法定入憲、稅收授權立法、稅法的本土化思路等深層次問題進行了熱烈的討論,展望了我國稅收法治可以依循的前進方略。
《中國稅務報》劉佐總編輯提出:稅收法定原則並非資產階級所固有,而是一種在世界范圍內都被普遍遵循和認可的基本原則,是現代國家保護人權的必由之路,故我國有必要將稅收法定原則上升到《憲法》的高度。同時,面對復雜的國情現實,落實稅收法定原則不可能一蹴而就,我們應當區分輕重緩急,兼具短期、中期和長期的規劃。
國家稅務總局政策法規司張學瑞副巡視員認為:從《決定》的布局安排看,稅收法定原則被定位為民主建設中的大事情,它牽涉到人民主權、政治體制改革,關繫到擴大民主和加強法治。稅收立法應當回應現實需要、回應經濟社會發展的形勢、回應老百姓的願望,還應當確立階段性的任務,結合我國的國情、社情和稅情,制定具體的時間表。
國家稅務總局政策法規司傅紅偉處長指出:稅收法定原則是一項國際規則,也已經在我國全社會上下形成共識,下一步的重點就在於如何讓稅收法定原則落到具體工作當中。稅收法定原則的中國路徑被視為一個系統性工程,需要全國人大、國務院、稅務機關等多個機關相互合作,共同作出努力。
湖南省稅務幹部學校何小王教授針對我國諸多稅收規范性文件突破、超越許可權的現象,提出稅收規范性文件的授權依據應當具體化,並引入外部的授權立法監督機制,形成全社會的監督體系。另外,既然旨在保護人身權的刑法中明確了「禁止類推適用」原則,那麼,旨在保護財產權的稅法也可以考慮確立相近的原則,禁止稅法領域的類推和比照適用。
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丁一副教授介紹了德國有關稅收授權立法的學理和實踐,闡釋了其對於我國處理稅收授權立法現象的啟發,提出在稅收授權立法問題上,需要將立法機關的強大、行政機關的謙抑、司法機關的補足這三者密切結合。我們不能單純地肯定或否定授權立法,稅收授權立法應當有所為而有所不為,一個必須堅持的底線是,重要的課稅要素應當嚴格地由狹義法律進行規定。
五、閉幕總結
閉幕式上,國家稅務總局政策法規司靳萬軍副司長肯定了本次論壇的成果,指出落實稅收法定原則具有長期性、持續性和不斷改進性,不可能畢其功於一役,需要我們從意識與理念、體制建設與機制創新等維度著手,將稅收立法、執法、司法、守法等多個環節協同並舉,以共同實現稅收法治的目標。
中國財稅法學研究會劉劍文會長重申,落實稅收法定原則固然應考慮中國國情,但這項原則的價值是不容置疑的。回到《決定》的本意上來,「落實稅收法定原則」中的「法」只能指狹義的法律。稅收法定原則的主旨在於保護納稅人權利、限制公權力,落實路徑是在5-10年的時間里,將所有的稅收行政法規都上升為稅收法律,且應為「良法善治」。唯有如此,中國的法治建設才能進步,民富國強的治國目標才能達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