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佛大學巴西教授昂格爾所著
⑴ 法學是一門科學嗎
是的,這有一文:
法學是一門科學嗎?這看似是一個簡單的話題,要想做出令人信服的回答,千百年來卻一直挑戰著法律人的智慧。「法學」一詞最早可追溯到拉丁語「juris prudentia」。這個詞是由兩個詞即juris和prudentia組合而成的,前者的意思是法、權利、正義,後者的意思是智慧或實踐智慧,兩者合起來的意思是法的智慧或法的實踐智慧。魏德士在其《法理學》一書中認為,該問題並非無病呻吟、無關宏旨。因為,法學的科學性實際上隱含著這樣一個問題,即「我能夠信賴法的內容嗎」?這實際上就是指法律問題是否具有確定性答案,能否憑借人們的經驗和理性思考加以認知。如果有答案,那麼答案在多大程度上是確定的?
一
法學是一門研究法律現象及其規律的學問。法學知識直接作用於人們的行為,進而作用於社會,人們通過法律規范來建立社會的規則秩序。在現代社會,法學和經濟學等學科一樣,其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由於研究方法的進步,特別是數學方法在經濟學中的廣泛運用,經濟學實現了定性和定量的分析與研究,因此,人們可能並不懷疑經濟學研究的科學性。但同樣作為社會科學,法學問題的共識性相對而言,似乎主觀性更強,容易出現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的現象,一個問題,往往出現甲說、乙說、折衷說,甚至眾說紛紜、莫衷一是的局面。這也導致了長期以來的一個爭論,即法學是一門科學嗎?
對這一問題的回答,主要取決於對法學及其內涵的科學界定。在對法學的內涵進行界定之後,如果認為法學符合科學的標准,則應當屬於科學的范疇,反之則不屬於科學。應當承認,「法學」一直是一個比較模糊的概念,是幾個世紀以來困惑法律哲人的重大課題。例如,德國法學家耶林曾經從法學受立法者的影響以其固有的本土性等方面出發,認為法學不是一門科學,並提出「人們可以問道,有哪一門科學,竟需仰賴立法者之心情,使今日有效之事物,於明日遭廢棄,使於某處為假之事,於他處為真?有哪一門科學,竟需受國家邊境界樁所限?」在他看來,一門科學應當具有普適性,就像自然科學中的定律一樣,是放之四海而皆準的,但法學具有很強的本土性,顯然不是科學。我認為,耶林的這一觀點失之過簡,並不全面。事實上,法學本身也有許多普適性的價值和規律,例如,法學所追求的公平正義的理念,是人類共同追求的價值;民法上對合同的成立與抗辯、對財產權的保護等,都是世界通行的規則;刑法上對罪刑法定、無罪推定等制度的規定,也是現代國家一致採納的制度。更何況,在經濟全球化的情況下,法學所研究的內容、范疇等越來越具有趨同性。即便我們承認法律具有一定的本土性,但也不能因此否定其是一門科學。如果將科學僅僅定義為一種認識人類社會、包括特定區域內的人類社會的發展規律的方法,那麼無疑法學在很大程度上也具有科學的特徵。
法學是否是一種科學?對這個問題進行回答,首先需要對科學的內涵進行界定。知識界歷來將科學分為自然科學與社會科學、人文科學三大類,並依據這種劃分標准形成了三套不同的知識體系。人文科學是以人的社會存在為研究對象,以揭示人的本質和人類社會發展規律為目的的科學。自然科學注重對客觀規律、定律的探索,其研究結果具有很強的客觀性和普遍適用性。但社會科學的研究則注重解決具體的社會問題,其在研究過程中受到研究者個人偏好(personal preference)和生活背景(background)的影響程度較高。這就使得不同研究者在同一問題上的研究結論呈現出較大的差異性。尤其是在不同問題的研究上,我們很難說不同的研究結論之間有對錯之分。社會科學的研究結果主要用於應對復雜多變的社會現象,而不同社會的具體情形不同,其所面臨的社會問題也存在較大差異。因此,社會科學研究的本土性較強。有人將其稱為一種「本土性知識」(domestic knowledge)也不無道理。法學就其性質而言,屬於社會科學的范疇,因此,不能因為法學不是自然科學就否認其是一門科學,而應當按照社會科學而不是自然科學的判斷標准來進行界定。
二
方舟子在「科學是什麼」一文中,曾經援引了美國學者伯恩斯坦(Root-Bernstein)的觀點,即判斷一個理論是否屬於科學,要看其是否符合邏輯的、經驗的、社會學的和歷史的四項標准,缺一不可。我認為,伯恩斯坦的這個判斷標准應當是對社會科學的判斷方法,可以用於判斷法學是否是一門科學。而按照這個標准判斷,法學符合伯恩斯坦標準的四個要素,應當是一門科學:
一是邏輯的標准。邏輯是通過概念、判斷、推理、論證來理解和區分客觀世界的思維過程。法學具有自身的體系,而該體系是按照一定的邏輯標准來構建的。現代法學知識和法學論辯也是以邏輯學為基礎的。法學具有自身的特定研究對象,是人類認識和運用一切法律現象活動的集合體,其不僅包括對法律的形式性描述,還包括對法律性質的哲學思辨以及對法律操作技藝的抽象和總結。依據這些研究對象的不同特點,法學學科又可以分為理論法學、法律史學、憲法與行政法學、民法學、刑法學、比較法學等二級學科。這樣的層級劃分適應了學科對象的差別和「術業有專攻」的社會分工規律。依據不同的研究對象,各個部門法都形成了自身的規則、邏輯體系。法學不僅具有自己獨特的體系,也以邏輯嚴謹為其重要特徵。
二是經驗的標准。法學理論是對實踐的總結,並可以通過實踐加以運用與檢驗,具有顯著的經驗性的特點。科學的基本特徵是具有可觀察性和可驗證性,也就是卡爾·波普爾所說的可證偽性。我們說法學是一門科學,但必須強調法學是一門實踐性科學。美國大法官霍爾姆斯說過,法律的生命在於經驗而非邏輯。現代社會普遍認可「民法作為市民社會網路全書」的論斷。在這一點上,法律的實踐性明顯地區別於哲學、文學等人文科學。在不斷積累經驗的基礎上,法學的理論基礎也在不斷完善。在羅馬法中,法學被稱為真正的哲學(vera philosophia),或者說羅馬人的民族哲學,因為其基礎是羅馬人在實際生活中長期積累的經驗。而從自然法學到概念法學、利益法學和自由法學,不同時期、不同流派的學者都在努力探究法學發展的基本規律。當前英美法學研究中的實證法學、法律經濟分析等研究的目的亦是如此。即便是近幾十年興起的法律現實主義和批判法律運動,也無法否認法律及其發展在很多方面是要受到客觀約束的。正是因為法學方法在起源上的實踐品性,使其能夠被人們以經驗和邏輯加以認識、抽象和總結,並反過來作用於社會生活。法律的生命在於適用,無論法學怎麼分類,其核心是法律在社會生活中的實踐,因此非常注重法律的可操作性分析,強調法律的實際運用。法學工作者的任務事實上並不僅僅局限於構建法律的概念和體系,以及對概念體系進行理論描述,還應當在此基礎上對法律這一社會調整工具的實際運用及其方法給予積極關注和深入思考,從而實現霍爾姆斯所說的將「紙面上的法」(law in book)轉化為「現實中的法」(law in action)。法律的精髓在後者,而不是前者。即便我們對於法律文本的價值做出了准確、科學地判斷,但如果不能通過法律適用體現在具體的個案中,那還是一種象牙塔式的形而上研究。與之相類似,即使對於部門法中的每一個具體規范都有深入研究,但如果不能把握法律適用在實際操作中的一般方法、規律,仍然不能准確、嫻熟地將具體的法律條文運用到個案之中,並實現公正裁判。因而,法學是在實踐中產生,其發展也是為了指導實踐,從而使法學成為治國理政、經世濟民的學問。
法學是一門符合邏輯、符合經驗和社會歷史演進規律的社會科學,是一種人類通過理性認識事物、且能夠為人們所反復使用的方法,即我們所稱的一般意義上的科學。法學也具有一定的確定性,甚至在大量問題上體現出了較高的確定性。人類社會存在著一些不可更改的基本規則,例如,遵守允諾、勿害他人、欠債還錢、尊重他人生命、保護人身安全等等。無論是自然法學派,還是法律實證主義者,在這些問題上都存在著高度的共識。相反,並非所有的自然科學都具有確定性,或者都能夠被理性所驗證。哈佛大學昂格爾教授在《社會理論》(Social Theory)一書中舉例到,關於宇宙是如何形成的這一重要自然科學命題,很難說「大爆炸說」與「漸進擴張說」之間哪一個就是絕對的真理。且這些理論也很難得到科學的證明,但我們並不能否認「宇宙形成理論」這一問題的科學性。
三是社會學的標准。這一標準是指針對社會生活現象,能夠把握認知人類社會發展的規律,不斷根據社會生活的發展提出新問題並提出解決問題的途徑。顯然,法學作為一門重要的社會科學,其具備這些功能。法學就是研究法現象的學問,法學家的主要工作就是要從法的運行活動和現象中把握其發展的規律,並在此基礎上構建相應的知識體系,從而指導特定社會的法律發展活動。具體而言,其一是解決立法的科學性。立法機關意圖實現的價值也要通過對權利義務的調整和規范予以落實。而權利義務關系正是法學研究中的核心內容,法學家需要以現行的法律為研究對象,但又不能囿於現有規則,而應有一定的超前意識,從法律發展規律和社會現實需要等角度提出立法的目標以及完善的方向。所謂科學立法,很大程度上取決於科學理論的指導。這些指導可適用於立法的制定與修改、法律適用效果的評估等所有領域。其二是法律適用的規律。法學需要研究文本,並指出這些文本判例如何在社會生活中得到有效的運用。因為法律的生命在於適用,通過具體適用法律解決具體的各種社會問題。其三是法律在整個社會治理中對人們的行為和社會關系產生的實際影響。法學需要認識法律在社會治理中的獨特作用,及其與道德、宗教、政治等各種社會規范之間的相互關系。法學在認識社會中形成自身的知識體系。
四是歷史的標准。一門知識能否成為一門科學,應當具有歷史的演進過程。事實上,法學是一門古老的學問,最早可以追溯到兩千多年前的古羅馬法,歐洲最早的大學即1087年的博洛尼亞大學,其最初開設的主要課程就包括了法學。在中世紀,法學與邏輯、修辭、神學等一起,成為歐洲貴族子弟必須學習的科目之一。而中國的法律制度史則可以追溯得更遠。由此可見,法學比許多近現代才出現的自然科學要具有更為悠久的歷史。在不同歷史時期,雖然為適應社會發展的需要,會設置不同的法律規則,但各個法律規則並非憑空而來,其具有一定的歷史繼承性,以現代大陸法系民法規則為例,其基本理論框架主要來源於古羅馬法。正是因為法學具有厚重的歷史積淀,由此也決定了我們是可以在法學這一歷史性知識中尋找規律的。
三
另外,任何科學都應當遵循一定的方法,離開方法的科學就不能稱之為科學。一種科學的研究方法主要取決於其研究對象。因此,討論法律科學的方法及其特徵,首先需要考慮這門科學到底研究什麼。從研究對象上看,法學主要是關於法律的性質、制定與執行的學問。法學至少具有兩個維度。在第一個維度上,法學關注的是那些寫在文本上或者表現在判例中的法律規范,包括其形成、解釋和適用。所以,法學採用的規范分析方法、法律文本分析方法等是法學獨有的方法。在第二個維度上,無論是法律文本還是判例,其背後反映的都是特定的社會關系和社會關系發展規律。在這個維度上,法學研究應當在一個更為廣闊的視野上關注社會關系及其規律,包括這些關系的人文性和社會性。只有在對各種社會關系的社會性和人文性有一個清楚的認識之後,所制定的法律規則才具有妥當性。為此,法學需要廣泛採用倫理學、哲學、經濟學、社會學、歷史學等各種學科的方法。但是,由於法學本身所要求的「規則性」及「規則確定性」,其它人文社會科學方法的運用必須要服務於法學自身的特徵。古往今來的自然法學、社會連帶法學、歷史法學、功利主義法學、利益法學、社會法學、法律現實主義法學等各大學派都致力於對法律的社會功能及其屬性進行研究。雖然各種學說之間存在很大的方法分歧,但這並不影響各學說秉持者相互之間就學說本身形成一些共識。因為這一原因,法學也需要藉助多個學科的知識才能夠全面的理解和研究法現象,因此其在西方常常被稱為「博學的學科(a learned discipline)」。
應當看到,在英美法國家,法學教育是作為一種職業教育(professional ecation)來進行的,其宗旨在於培養職業的法律人,法學也逐漸形成自身的知識話語和體系。但並不能因此否認法學作為社會科學的組成部分,畢竟法學教育和法學自身的體系是兩個不同的概念,雖然二者相互影響,但還是存在一定的區別,這就是說,法學形成了自身的科學體系,但如何將其運用於教學以及採用何種方法進行傳授,則是另外一個問題,即便在英美法國家,也從來並未因為法律的職業化特徵而否認法學的理論性,這些國家仍然十分重視對法學知識體系的研究。
魏德士在討論「法律是否為科學」的命題時,認為應當堅持法律的科學性,其一個重要目的在於,強調堅持法律的可信仰品質。這就是說,如果認為法律不是科學,那麼,法學可能走向法律虛無主義和個人專斷主義。如此一來,法律不僅不能經受理性分析的科學檢驗,甚至可能成為權力濫用的工具。在第二次世界大戰中,納粹分子通過國家正式頒布的法律來屠殺猶太人,並通過戰爭給世界人民帶來了深重的災難。這正是法學虛無主義和專斷主義的後果。法學是一門科學,可以帶給人們以理性的思考,立法者會運用理性的思維去制定法律,而不是將法律完全變成一種純粹主觀的臆斷。而司法者則運用理性的思維去發現法律的精髓和立法意旨,實現法律的公平正義價值。而這將使法治文明真正結出豐碩的果實。從這個意義上說,討論法學是否為一門科學,具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
法學,歸根結底,是一門科學制定法律並准確適用法律的學科。法學是一門科學,需要構建其自身的理論體系,但法學不是象牙之塔,不能僅僅滿足於概念、體系的自我周延,更應當以解決實踐中具體的法律問題為目標。
⑵ 路易斯·伊納西奧·盧拉·達席爾瓦的對外關系
在國際政治版圖上,巴西同樣成為了不可忽視的力量。這與盧拉的個人魅力不無關系。 盧拉的專機被巴西人稱作「飛行者盧拉」,這其實也是盧拉在外交活動方面頻頻奔走的形容詞。作為南美左傾浪潮中上台的總統之一,盧拉和南美多個國家的領導人關系密切,包括與美國交惡的委內瑞拉總統查韋斯、古巴前領導人卡斯特羅以及玻利維亞總統莫拉萊斯。他的朋友中還有伊朗總統內賈德。作為美國新自由主義經濟政策輸出的受害者,巴西召集發展中國家對富裕國家的農業補貼政策提出挑戰,組成了「五國集團」。在巴西的推動下,巴西、中國、印度和俄羅斯的大使如今每月都要在華盛頓聚會一次,協調「金磚四國」的共同政策戰略,通常是與美國的立場對立。 但這些似乎並沒有影響到盧拉和美國總統的私人關系。2002年,美國總統小布希第一時間給贏得大選的盧拉發去了賀電;而奧巴馬上台後,在多個場合表現出了對盧拉的欣賞,「我的老伙計」,這是奧巴馬對盧拉的稱呼。奧巴馬在哈佛大學的老師羅伯托・曼戈貝拉・昂格爾出生於巴西,並且擔任了盧拉的首席戰略官。這位哲學教授充當了巴西與西方世界對話的橋梁。 巴西對外政策似乎也因此充滿了靈動的哲學意味。 「巴西未經炫耀武力就大聲說出了它的國際野心。」美國《新聞周刊》如是評述,「當聯合國維和人員在海地與街頭匪幫發生沖突時,巴西人沒有要求增兵,而是在戰區舉辦了一場足球友誼賽,派去了羅納爾迪尼奧和羅納爾多等球員。」盧拉也利用自己左右逢源的特殊地位,充當了美國與伊朗以及委內瑞拉等國之間的調停人。同時,他努力向發展中國家推介「零飢餓計劃」以及清潔能源項目,同中國發展堅實的經貿往來。 「你們不覺得很時髦嗎,我們現在借錢給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呢。」盧拉在一次記者招待會上風趣地說。
⑶ 孫笑俠的人物簡介
1980/09-1984/07杭州大學法律系學習,獲法學學士學位;
1987/09-1990/07武漢大學法學院學習,獲法學碩士學位;
1998/06—2000/06 中國社會科學院學習,獲法學博士學位;
2003/08-2004/07哈佛大學燕京研究院,高級訪問學者。
1984/08-1993/11杭州大學法律系歷任講師、副教授;
1996/11—1998/09 杭州大學法學院教授、碩士生導師;
1998/09-2000/09 浙江大學法學院教授,任副院長主持籌建新浙大法學院;
2000/09—2007/04 浙江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歷任副院長、常務副院長;
2007/04—2009/08 浙江大學光華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院長;
2009/08—2010 浙江大學光華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
2010至今 復旦大學特聘教授,法學院博士生導師。
2012年開始 擔任復旦大學法學院院長 1. 中國法理學研究會副會長
2. 教育部法學教育指導委員會委員
3. 全國法律碩士專業學位教育指導委員會委員
4. 國際法律哲學-社會科學協會會員(IVR)及其中國分會副會長
5. 浙江省法學會副會長
6. 浙江省法理學與法史學研究會會長
7. 浙江省法制研究所所長
8. 杭州市人大常委會立法咨詢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1. 《法學的本相》,《中外法學》2008年第1期
2.《法律與道德:分離後的結合——重溫哈特與富勒的論戰對我國法治的啟示》,(合作)《浙江大學報》2007年01期
3.《儒家傳統與現代法治——與昂格爾對話》,《政法論壇》2007年月
4.《法律父愛主義在中國的適用》,《中國社會科學》2006年第1期,
2.《判決與民意》,《政法論壇》2005年第5期,人民大學《訴訟法.司法制度》2006年第2期復印
3.《監督,能否與法治兼容》,《中國法學》,2005年第4期。
4.《中國傳統法官的實質性思維》,《浙江大學學報》2005年第4期。
5.《法治發展的差異與中國式的進路》,原載《浙江社會科學》,《新華文摘》全文轉載2003年10期
6.《論兩種價值序列下的程序基本矛盾》,《法學研究》2002年第6期
7.《法律職業倫理與大眾倫理的沖突》,《中外法學》2002年第3期
8.《新權利是怎樣誕生的》,(台灣)《法令月刊》2002第2期
9.《論作為「制度」的法學院》《法律科學》2002第5期
10.《程序中的法官》《公法》(第三卷)法律出版社2002年
11.《法律人的思維規律》載《法律思維與法律方法》法律出版社2002年
12.《法律家的技能與倫理》,《法學研究》2000年第4期;《中國社會科學文摘》2002年第4期轉載
13.《法治國家及其政治構造》,《法學研究》1998年第1期。
14.《法官與政治家思維的區別》,《法學》2001年第11期。
15.《論法律對行政的綜合化控制》(《比較法研究》1998.)
16.《司法權的性質是判斷權》(《法學》1998.1)
17.《法治國家及其政治構造》(《法學研究》(1998.1)
18.《契約下的行政》,(《比較法研究》1997.3)
19.《新一代行政法治》(《外國法譯評》1996.2)1996年中國人民大學復印資料中心《憲法與行政法》全文轉載。
20.《法律的外在權威與內在權威》(《學習與探索》1996.4)該文被人民大學復印資料中心《理論法學.法史學》(1996.9)全文轉載。
21.《法學流派及法學方法》(《法學》1996.2)
22.《中國法治的現實目標》(《法律科學》1996.3)該文被《新華文摘》1996年第7期轉載。人民大學復印資料中心《理論法學.法史學》(1996.6)全文轉載。
23.《法理學的真假實踐觀》(《法律科學》1995.3)該文被中國人民大學復印資料中心《法學》卷(1995.9)全文轉載。
24.《法解釋理論體系重述》(《中外法學》1995.1)
25.《公、私法責任分析──道義性懲罰與功利性補償》,《法學研究》(1994.6)該文被中國人民大學復印資料中心《法學》卷(1995.2)全文轉載
26.《論法律與社會利益》,(《中國法學》1995.4)該文榮獲1995年全國法理學研究會優秀論文二等獎排名第一。
27.《論法律程序中的人權》(《中國法學》1992.3)
28.《兩種程序法的縱向比較》(《法學》1992.7)
29. 《我國憲法的涉外作用》(《法學研究1992.3)
30. 《「權利本位說」的基點、方法與理念》(《中國法學》1991.4) 1.《程序的法理》,商務印書館2005年版
2.《法的現象與觀念》1995群眾出版社初版,2001山東人民出版社修訂版
3.《法律對行政的控制》,1999年山東人民出版社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