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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大學法律系返聘教授

發布時間: 2024-11-11 18:06:47

1. 武漢理工大學在招研究生時排外現象是否嚴重

坦坦盪盪說出那六個字! 此qin shou老師代表了很大一部分風氣!!!

2003年就讀,本科住在升專升公寓,上課跑馬房山和屬鑒湖。食堂很爛,宿舍很破,宿舍只讓接校園網,網速按Byte算(你沒看錯,聊QQ都會看不到消息);C語言老師做習題演示,結果出來的答案和教案上不一樣,她一個人在那鼓搗了半節課,學生坐下面啞口無言;接觸的專業課老師,只會就本宣科,並且人品惡劣。一個南湖校區建了多年費錢無數,新生就住後食堂還沒建好,每天用車拉飯去。。。學生家長上告教育廳,一查管後勤基建的副校長就進去了;正校長周祖德論文抄襲被媒體曝光,汽院、材料這些優勢專業江河日下。總的來說,慎重擇校,遠離武理工。

最後說點正能量的:大一大高數老師很棒,退休後返聘的,學識淵博授課風趣,待學生很熱心,對待逃課的學生也如是。

2. 實習生工資需要繳稅嗎

國稅總局:「實習生薪酬800元起征點」是亂用稅收政策
2016-10-13 來源:國稅總局微信號
10月12日,一篇題為《「勞務報酬稅」36年未改 800元起征點擠壓千萬實習生群體》的文章在網上熱傳,已有網友指出該文「強行黑中國稅法」。
對於文中「實習生薪酬800元起征點」的說法,國家稅務總局微信公號當日刊出資深稅務專家段文濤的文章,以相關法律、政策為依據,予以批駁,原文如下:
原標題:實習生「勞務報酬稅」是誤用稅收政策
2016年10月12日,一篇題為《「勞務報酬稅」36年未改 800元起征點擠壓千萬實習生群體》的文章在網上熱傳,文中寫到:批量結束實習返校的學生陸續遭遇「勞務報酬個人所得稅」。對絕大多數學生而言,這是他們人生中第一個留下深刻印象的稅制。該稅制規定的800元的起征點,遠低於工薪個稅3500元的起征點。該文還分別提到:「類似實習生、小時工等非全日制的靈活就業人員,都存在稅收上的問題。從目前的稅收制度來看,稅收鼓勵的是主流就業,不鼓勵靈活就業形勢。」「給實習生造成困擾的,除了個稅法之外還有勞動法。用人單位極少與實習生簽署勞動合同,實習生收入也因此無法作為簽訂勞動關系的工資、薪金征稅」等。
對於該文中涉及的實習生、小時工勞動報酬的個人所得稅政策適用問題,筆者表示不認同。

段文濤在長沙地稅局從事稅務32年,精通數類法律,系全國稅務系統明星,目前兼任湖南大學經貿學院教授研究生導師

在現行勞動用工機制下,季節工、臨時工,還有大學生實習生(包括假期勤工儉學)等靈活用工人員是常見的,那麼,對於此類用工人員的勞動報酬究竟是按「工資、薪金」還是「勞務報酬」項目徵收個人所得稅呢?筆者認為應按「工資、薪金」項目征稅,理由如下:
符合條件的靈活用工費用按工資、薪金在繳納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在2012年以前,對於支付給季節工、臨時工、實習生等靈活就業人員的報酬,該如何扣除,稅收政策的規定是不太明確的,而企業的習慣也是按勞務費用處理,或要求靈活用工人員自行或企業代為到稅務機關申請代開勞務發票(還要繳營業稅及附加)。
時至2012年4月,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於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就季節工、臨時工等費用稅前扣除問題做出明確:企業因僱用季節工、臨時工、實習生、返聘離退休人員以及接受外部勞務派遣用工( 國家稅務總局2015年第34號公告對接受外部勞務派遣用工的扣除另有規定)所實際發生的費用,應區分為工資薪金支出和職工福利費支出,並按《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其中屬於工資薪金支出的,准予計入企業工資薪金總額的基數,作為計算其他各項相關費用扣除的依據。
至此,有關季節工、臨時工、實習生、返聘離退休人員等靈活用工人員取得報酬的性質,在企業所得稅中已經很明確,屬於工資、薪金而非勞務報酬。
至於是否必須簽訂了勞動合同才能在稅收上作為工資、薪金處理,筆者認為,這更是對稅收政策的誤解。
按照現行稅收政策,確認工資、薪金合理性應掌握五項原則:一是企業制訂了較為規范的員工工資薪金制度;二是工資薪金制度符合行業及地區水平;三是一定時期所發放的工資薪金是相對固定的,工資薪金的調整是有序進行的;四是對實際發放的工資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義務;五是有關工資薪金的安排,不以減少或逃避稅款為目的。這五項原則中,根本就沒有必須簽訂勞動合同才能作為工資、薪金處理(稅前扣除)的規定。因此,勞動者是否與用工單位簽訂了勞動合同,這與用工單位支付給該勞動者的報酬在稅收上能否作為工資進行稅前扣除,兩者之間沒有必然的因果關系。
至於文中所寫「稅收鼓勵的是主流就業,不鼓勵靈活就業形式」,更是誤讀。對於就業形式,稅收政策不存在差別規定,而支持大眾創業、萬眾創新,正是當前多項稅收政策所極力支持的。
是否存在僱傭關系是相關個人所得稅區分應稅項目的關鍵
工資、薪金所得是屬於非獨立個人勞務活動,即在機關、團體、學校、部隊、企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中任職、受雇而得到的報酬;勞務報酬所得則是個人獨立從事各種技藝、提供各項勞務取得的報酬。兩者的主要區別在於,前者存在僱傭與被僱傭關系,後者則不存在這種關系。
僱傭關系中有個最典型的特徵,那就是僱傭方與被僱傭者之間存在著一定的人身依附關系。被僱傭者為僱傭方所選任,按照僱傭方的指示、利用僱傭方提供的條件,以自己的技能為僱傭方提供勞務並獲取報酬,對於工作如何安排沒有自主選擇權,僱傭方可以隨時干預被僱傭者的工作。被僱傭者的勞動是一種從屬性勞動,被僱傭者按僱主的意旨實施的行為,實際上等於僱傭方自己實施的行為,被僱傭者實施職務行為(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帶來的利益歸於僱傭方,但相應的對外民事賠償等法律責任也由僱傭方承擔。
另外,正如該文所述,2016年4月,教育部聯合人社部、財政部等五部委印發《職業學校學生實習管理規定》,提出「實習報酬不得低於同崗位試用工資80%標准」等要求,也可見國家對於實習生勞動後應取得的實習報酬,也是規定以同崗位試用工工資作為標準的。
作為季節工、臨時工、實習生等人員在企業臨時打工,很顯然是受雇於用工單位或在用工單位任職,因此,季節工、臨時工、實習生等人員為僱傭方提供勞動所得的報酬,理應屬於工資、薪金所得而非勞務報酬所得。
工資、薪金個人所得稅的計算及相關問題的思考
在該文中還提及:「2002年,國稅局在《關於個人所得稅若干業務問題的批復》將勤工儉學大學生納入個人所得稅徵收對象之後,實習生也成為勞務稅大軍中的一員。」對此,我們先看下該文件的原文。
國家稅務總局2002年2月9日發布的《關於個人所得稅若干業務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2〕146號)第四條的原文是「在校學生因參與勤工儉學活動(包括參與學校組織的勤工儉學活動)而取得屬於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應稅項目的所得,應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
從上述條款可以清晰地看到,國家稅務總局對於在校學生因參與勤工儉學活動取得收入,並未一概規定按「勞務報酬」征稅,而只是說「取得屬於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應稅項目的所得,應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簡單的說就是「取得應稅項目所得依法繳稅」,由此,並不能得出「因為此文件,實習生也成為勞務稅大軍中的一員」的結論。
按照現行稅法,工資、薪金的個人所得稅,是以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3500元(特殊情形附加減除費用1300元)後的余額作為應納稅所得額,適用7級超額累計稅率。月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500元的稅率為3%(第一檔,其他檔次稅率詳見稅法規定),簡單的說,就是每月工資、薪金不超過3500元的,不征稅;月工資、薪金5000元,繳納個人所得稅45元;月工資、薪金3500以上至5000元的,按超過3500元的部分乘以3%的稅率計稅。
因此,該文中提到的「在北京某獵頭公司實習英語翻譯的博宇,日薪140元,2000多元工資被徵收300多元稅;在某單位實習的鄧妍方月收入2600元,繳稅360元」,實屬計稅錯誤。按照正確的計稅方法,博宇和鄧妍方均無需繳納個人所得稅。至於為何會出現文中這樣的情況,因個人所得稅屬於支付單位計算稅額後代扣代繳,筆者不了解具體情況,在此不予評說。
最後,從此文所述的情況,也可看到,稅收政策特別是一些關繫到民生的稅收政策的宣傳很重要,這是值得稅務機關重視的一個問題。同時,企業單位的財務人員(納稅義務人、扣繳義務人),也應對稅法知識特別是一些基本的稅收法規進行學習和了解,方能正確的理解和運用。

3. 易庭源的簡介

易庭源教授(曾用名易林原),男,漢族,1919年10月27日生,湖南汨羅人。1949年8月參加工作,1957年加入九三學社,1981年4月加入中國共產黨。易庭源同志1940年至1944年在湖南國立商學院會計統計系學習並獲學士學位,畢業後留校任教。1949年至1953年湖南大學工作,任會計統計系講師;1953年至1980年7月在原中南財經學院(現中南財經政法大學)、原湖北大學、原湖北財經專科學校、原湖北財經學院工作,任工經系/財會系講師。其中, 1980年6月兼任原湖北財經學院工會副主席;1980年8月在原湖北財經學院工作,任工經系/會計系副教授,1983年8月任原湖北財經學院教授。1990年3月退休。1991年7月至1992年7月被學校返聘,任會計學院教授。曾任教研室主任、會計學專業碩士研究生導師組組長、兼任中國成本研究會理事、常務理事,武漢市會計學會顧問和湖北省成本研究會副會長等職。
易庭源教授潛心從教50餘載。由他獨創的資金運動論、成本控制論、成本分塊與利潤分塊理論、新戰略會計理論等在我國會計界獨樹一幟,在國際上亦有重大影響。他將中西學術思想有機融合,形成了自己的學術流派。自1947年在《中央日報》上發表第一篇論文《折舊原理之我見》起,幾十年來出版專著、主編教材八部,公開發表學術論文163篇。其中,專著《資金運動會計理論》曾獲1989年湖北省社會科學聯合會二等獎、1990年獲湖北省成本研究會科研成果一等獎、1996年獲財政部第三屆全國財政系統大中專優秀教材二等獎。即便是92歲的高齡,易教授仍在對其專著《資金運動會計原理》進行第四次修訂,直至生命的最後一刻。易教授主編的教材《企業成本學》1992年獲財政部第二屆全國財政系統大中專優秀教材二等獎。論文《抓住「以節約來增產」建立中國獨特的經濟責任制》,獲得中國財政學會1989年「全國優秀財政理論研究成果佳作獎」。成本分塊與利潤分塊理論與方法(十篇論文)獲國家教委1992年度科技進步獎(甲類)三等獎。上世紀末,易庭源教授又將研究方向轉到「人才資源價值會計」學說的創立上,並著有多篇論著。他注重理論聯系實際,他帶學生實習、調查研究、進行現場教學,並將實際經驗上升為理論進行指導,引導學生找出進一步發展的方向。
易庭源教授一生生活簡朴,卻希望百年之後將其所有資產捐給學校設立獎學金,以勉勵後生。為此,學校設立了「易庭源獎學金」,用以獎勵品學兼優學子。易庭源教授不僅是學問大師、是一代宗師,更是一位做人的楷模。他一身淡泊名利、甘於奉獻,將畢生的精力奉獻給我國的會計教育事業。
易庭源有三子,以百家講壇《品三國》成名,有「學術超男」之稱的廈門大學中文系教授易中天是其長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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