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老師聘任制解聘
1. 教師或將全面取消編制改為聘用制,到底是好是壞
一、了解編制
編制是指組織機構的設置及其人員數量的定額和職務的分配,由財政撥款的編制數額由各級機構編制部門制定,財政部門據此撥款。通常分為行政編制、事業編制、銀行編制以及公益性崗位。
教師編制是指國家事業編制,教育編制最大的好處就是工資發放有保證。這就是所謂「鐵飯碗」的由來。編制教師屬於全額撥款事業單位編制,享受事業單位工作待遇。工資由基本工資、補貼、職稱工資等部分組成。職稱工資可以隨著職稱升高而升高,工齡工資也隨著教齡增長而增加。全額撥款的事業單位工資,也就是工資由國家發放,不怕拖欠工資,享受「五險一金」、帶薪假期。非編制教師工資由學校發放,工資是否有保障與學校發展息息相關。
當然,取消編制會影響在編老師的積極性,因為他們有「鐵飯碗」在手,不用擔心那麼多的問題,把自己每天該做的事情做好了,沒有出現大的錯誤和紕漏也就萬事大吉了,不管自己的能力怎麼樣,也不管自己的教學水平怎麼樣,但是改為聘用制後就不一樣了,競爭力大了,教師隊伍的積極性也就提高了,而且還能提高教學質量。取消編制後,如果工資不給力,公辦學校的教師將會流失嚴重,從而反推工資上漲。
2. 解聘教師的決定由哪個部門做出
由所在學校、其他教育機構或者教育行政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或者解聘。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
第三十七條教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學校、其他教育機構或者教育行政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或者解聘。
(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學任務給教育教學工作造成損失的;
(二)體罰學生,經教育不改的;
(三)品行不良、侮辱學生,影響惡劣的。
教師有前款第(二)項、第(三)項所列情形之一,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
第七條 教師享有下列權利:
(一) 進行教育教學活動,開展教育教學改革和實驗;
(二) 從事科學研究、學術交流,參加專業的學術團體,在學術活動中充分發表意見;
(三) 指導學生的學習和發展,評定學生的品行和學業成績;
(四) 按時獲取工資報酬,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帶薪休假;
(五) 對學校教育教學、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門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通過教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
(六) 參加進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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