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大學副教授魏曉娜真實年齡
1. 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
「對於量刑證據存疑的,應當作出有利於被告人的認定」「對採取刑訊逼供、暴力、威脅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言詞證據,應當依法予以排除」??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聯合印發經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審議通過的《關於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的意見》,這是我國刑事訴訟制度的一次重大改革。
「刑事訴訟過程中沒有做到以審判為中心,是關鍵所在。」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卞建林說,過去「以偵查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實踐造成庭審過分依賴偵查卷宗筆錄等書面材料,使得通過法庭審理發現事實真相和保障人權的價值大打折扣,既不利於有效懲治犯罪,也容易導致冤假錯案的發生。
在「以偵查為中心」的模式下,一旦公安機關出錯,容易出現「起點錯、跟著錯、錯到底」的現象。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副教授魏曉娜認為,「從近年來發現的一系列冤案中可以看出,如果三機關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原則發揮作用,錯誤的偵查結論也不致演變為生效的判決。可見,冤假錯案的形成,很多都是審判的制約作用『失靈』所致。」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提出,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確保偵查、審查起訴的案件事實證據經得起法律的檢驗。「充分發揮審判特別是庭審的作用,是確保案件處理質量和司法公正的重要環節。這項改革有利於促使辦案人員增強責任意識,通過法庭審判的程序公正實現案件裁判的實體公正,有效防範冤假錯案產生。」
「因為人民法院所主持的庭審活動具備程序正義的最完整形態,人民法院對案件的認識和處理是建立於庭審活動中控辯雙方對證據、法律意見的充分討論和辯駁之上的。」
此次「兩高三部門」印發的《意見》明確要求,證明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罪輕或者罪重的證據,都應當在法庭上出示,依法保障控辯雙方的質證權利。對定罪量刑的證據,控辯雙方存在爭議的,應當單獨質證。依法保障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知情權、陳述權、辯論辯護權、申請權、申訴權。依法保障辯護人會見、閱卷、收集證據和發問、質證、辯論辯護等權利,完善便利辯護人參與訴訟的工作機制。
改革實效也在凸顯。據統計,2015年,各級法院共依法宣告1039名被告人無罪。「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關鍵之一是堅持疑罪從無原則,依據法律規定認定被告人無罪的,應當作出無罪判決。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按照疑罪從無原則,依法作出無罪判決。」李奮飛說。
改革要實現司法公正與效率並舉
雖然訴訟應當以審判為中心,但是大力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絕不是法院一己之力所能完成。「缺乏偵查機關、檢察機關的積極參與,法院只能陷入『巧婦難為無米之炊』的尷尬」,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吳宏耀說,如果前期證據不扎實,法院要麼因為控方證據不足、不符合有罪的證據標准,冒著可能激化社會矛盾的風險遽然裁判被告人無罪;要麼遷就控方的證據缺失,冒著錯及無辜的風險貿然裁判被告人有罪。
根據《意見》,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要讓事實證據調查在法庭、定罪量刑辯論在法庭、裁判結果形成於法庭。這就意味著:在審前活動中,偵查人員、檢察人員必須投入更多的時間、精力去發現、收集、固定保全證據;在法庭審理階段,隨著控辯雙方參與程度的不斷加強,法庭審理的時間也必然會拉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