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副教授什麼職稱
❶ 副教授是什麼級別的職稱
大學副教授是什麼級別介紹如下:
1927年國民黨政府教育行政委員會公布的《大學教員資格條例》,開始規定了這個職稱。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沿用未變。
1960年3月5日,國務院頒發有一條規定,講師提升為副教授的業務條件是:能勝任本專業一門或一門以上學科的教學工作,質量較高,成績優良;對本門學科具有系統而堅實的理論知識和比較豐富的實際經驗,在一定的業務范圍內,能夠密切聯系實際進行比較深入的研究工作,並取得顯著的成就,提出具有一定水平的科學論文;熟練地掌握一門外國語。
副教授的主要職責是擔任某些學科的講授,和教授共同指導或單獨指導學位研究生,從事科學研究等工作。歐美一些國家的大學規定副教授必須在一定年限內作出教學和科學研究上的成就,方可升任教授,否則離任改就其他工作。
❷ 大學教授、副教授、講師、助教等等相當於什麼職稱
大學教授、副教授、講師、助教是分別是四個級別的大學教師職稱。
大學里教師的職稱分為助教、講師、副教授、教授四個級別。
助教:主要任務是協助教學。新教師在未受聘為講師以前先從事一年或一年以上的教學輔助工作,以熟悉大學的基本教學條件和教學的組織。
講師(中級):是能夠獨立開設一門或一門以上課程的大學教師。講師也有不同的等級。
副教授(副高):原則上不僅具有開課的能力,對本學科的整體情況有充分的了解,自己主持研究項目,而且能把最新的研究用學術研討會的形式不斷開設成新課。
教授(正高):是大學里的主體,大學里主導性的工作是由教授承擔的。
(2)大學副教授什麼職稱擴展閱讀:
新華社北京11月13日電,教育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13日發布《高校教師職稱評審監管暫行辦法》,規定高校教師職稱評審權直接下放至高校,高校教師職稱評審工作要「切實把師德評價放在首位」。
辦法明確,尚不具備獨立評審能力的高校可以採取聯合評審、委託評審的方式,主體責任由高校承擔。高校副教授、教授評審權不應下放至院(系)一級。高校主管部門對所屬高校教師職稱評審工作實施具體監管和業務指導。教育行政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對高校教師職稱評審工作實施監管。
辦法要求,高校要按照中央深化職稱制度改革的部署,結合學校發展目標與定位、教師隊伍建設規劃,制定本校教師職稱評審辦法和操作方案等,明確職稱評審責任、評審標准、評審程序。文件制定須按照學校章程規定,廣泛徵求教師意見。
辦法指出,高校每年3月31日前須將上一年教師職稱評審工作情況報主管部門。高校職稱評審過程有關材料檔案應妥善留存至少10年,保證評審全程可追溯。
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及高校主管部門將採取「雙隨機」方式定期按一定比例開展抽查。根據抽查情況、群眾反映或輿情反映較強烈的問題,有針對性地進行專項巡查。
根據辦法,高校教師職稱評審中申報教師一旦被發現弄虛作假、學術不端等情況,將被按國家和學校相關規定處理。因弄虛作假、學術不端等通過評審聘任的教師,撤銷其評審聘任結果。對違反評審紀律的評審專家,將被取消評審專家資格,列入「黑名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