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學物權法教授都有誰
❶ 幫忙舉例說物權的一物一權原則
物權法原則的重新審視
劉凱湘: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
一物一權原則首先需要討論的問題是:一物一權究竟是指一物之上只能存在一個所有權還是一物之上只能存在一個物權?這個問題似乎已有定論,即指前者而非指後者。例如,有的學者非常明確地指出:「一物上惟有一所有權之成立,此為一物一權主義。」;或曰:「一物一權主義系指一物上僅能成立一所有權,一所有權之客體,以一物為限而言。」但其實不然,有的學者認為一物一權「是指一物之上只能存在一個所有權以及不相容的他物權,不得有互不相容的兩個以上的物權同時存在於同一標的物之上。」,或者說,「一物一權一方面是指一個物之上只能設立一個所有權而不能同時設立兩個以上的所有權;另一方面,也是指在一個物上不能同時設立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在性質上相互排斥的定限物權。」由此可以看出,一物一權原則中的「權」到底為何種權利亦即僅指所有權還是指所有物權尚存較大的爭議。
一物之上只能存在一個所有權,而不能存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所有權,這是既符合財產的私有屬性又符合法律的邏輯安排的。因為所有權最主要的制度功能就是確立社會財富的歸屬關系,定紛止爭。若允一物之上存在兩個相互獨立的所有權,這比沒有確定一物的所有權還易引發人們之間的紛爭和矛盾,不利於物的利用。這就是早在羅馬法時期就已經存在的「所有權遍及全部,不得屬於二人」規則。至於共有,則是二人以上對一物共同地或者按份地享有所有權,而不是分別獨立地對一物享有所有權,並不與一物一權原則相悖。但是一物之上存在兩個甚或兩個以上他物權(包括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的情形則是在不違背財產的私有屬性的前提下,允許所有權人在自己所有的物之上設定或以使用為目的的用益物權或以擔保為目的的擔保物權,正是所有權人行使所有權的方式和實現所有權價值的途徑。一物之上存在數個他物權是普遍的情形,所以一物一權的「權」並不包含他物權,而應當僅指所有權。
那麼,何以學者們都認為一物一權原則同時也包含一物之上不得存在兩個以上性質上互相排斥或者說內容上互不相容的他物權之義?進一步推敲,何謂「性質上相互排斥或者內容上互不相容」?舉例來說,甲將自己的房屋設定抵押於債權人乙,乙取得抵押權,甲旋又將該房屋設定抵押於丙,丙亦取得抵押權,兩個抵押權同時存在於一物之上,它們的性質相互排斥嗎?它們在內容上互不相容嗎?互相排斥和互不相容的確切含義是什麼?以什麼為性質上相互排斥或內容上互不相容的判斷標准?難道乙的抵押權和丙的抵押權是互相排斥和互不相容的嗎?假若該房屋的價值小於其所擔保的債務總額,兩個抵押權就是相互排斥和互不相容的嗎?其實若發生此種情形,法律的處理規則很簡單也很清晰:已登記的抵押權先於未登記的抵押權實現,先登記的抵押權先於後登記的抵押權實現,同時登記的按債權比例同時實現。但無論如何也不能認為此二抵押權是不能同時存在於一物之上的,即使是按照不動產物權的登記生效主義的立法例,若未經登記則抵押權不生效,那也是物權法定原則和公示公信原則要解決的問題,與一物一權並無關系。
有學者舉下列之例欲說明同一物之上不能存在兩個以上互相矛盾或排斥的他物權:某開發商將一棟房屋的不同單元分別售給各買受人,買受人以其所購買的商品房作抵押向銀行借款,同時開發商又以整個房屋向另一銀行作抵押借款,這兩項抵押權就會形成矛盾和沖突。其實,所謂矛盾和沖突是指權利實現後果上的矛盾和沖突,而非指權利性質和效力上的矛盾和沖突。兩項抵押權都是合法有效的,都應當受到法律的保護。設若全部的單元套間都辦理了抵押,則仍依前述已登記的抵押權先於未登記的抵押權實現、先登記的先於後登記的實現、同時登記的同時按債權比例實現的規則處理;設若只有一部分單元套間辦理了抵押,則未辦理抵押的部分由後一銀行行使抵押權,已辦理抵押的部分按上述沖突規則處理,問題都可得到解決。
又例:甲將自己所有的土地設定土地使用權(地上權)於乙,乙取得他物權,則非經地上權人同意,土地所有權人不得在土地之上設定抵押權,若土地所有權人未經地上權人同意設定了抵押權,抵押權應屬無效,但此時導致抵押權無效的原因並非一物一權,而是對已設定權利負擔的物權在為處分行為或為再負擔行為時的一種限制,目的在於保護他物權人的利益。所以,若他物權人同意所有權人在同一物上再設定抵押,並辦理了抵押登記,則此時的抵押權仍為有效,一物一權原則不能適用。不僅如此,若是他物權人自己在土地上設定抵押,則毫無問題,此時,一物之上也是合法地存在數個物權:所有權人的所有權,地上權人的地上權,抵押權人的抵押權,這些權利「和平共處」於一物之上,有何沖突與矛盾呢?!至於實現程序時的順位屬於權利行使的後果問題,而與權利的效力即有效或無效是無涉的。
再例,我國《合同法》第286條規定了工程承包人(即施工人)對建築工程的優先權(或如有的學者稱之為法定抵押權),設若發包方此前已將該建築工程設定抵押權於甲,此時也不存在施工人的優先權(法定抵押權)與甲的約定抵押權這兩個他物權相互沖突或矛盾的問題,更不存在因一物一權原則的適用而導致甲的抵押權無效的問題,而僅僅是一個權利實現的順位效果問題。
其實,在他物權的場合,根本不存在適用一物一權的可能性,無論是用益物權還是擔保物權。用益物權中,地上權人可以在土地上再設定地上權,在同一物之上形成兩個性質相同的他物權,例如根據我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的規定,通過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轉包,在轉包的場合,原承包人並不喪失承包經營權(承包經營權的性質即屬於用益物權,地上權),而轉承包人也取得了承包經營權;地上權人也可以在土地上再設定抵押權。又如,在房屋出典的場合,承典人可以將承典的房屋轉典,其自身仍為典權人,而轉承典人也取得典權,一物之上同時存在數個用益物權。一物之上同時存在數個擔保物權的例子上面已經說明。我們無法找出一個實例來說明一物之上設定了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他物權,而這幾個他物權卻是相互排斥、互不相容因而不能同時成立並受到法律保護,所謂的「一物之上不能同時設立兩個或者兩個以上互相排斥、互相矛盾、互不相容的他物權」的命題在邏輯上是無法解釋的,在實證分析上是無法找到注釋的。
即便能夠證明實踐中有個別情形在一物之上不能同時存在兩個或兩個以上他物權,也只說明一物可以存在數個他物權為常態,一物只能存在一個他物權為異態、為例外。而將異態或例外作為原則顯然是十分不妥的。何況,事實上連這種例外情形都是不存在的。
所以,一物一權原則是物權法中一項僅適用於所有權的原則,一物一權中的「權」僅指所有權而言,不包括任何他物權。有學者正確地指出了這一點,盡管未對其理由進行充分的說明。一物一權的准確說法應當是「一物一所有權」,但為稱呼上的簡潔及尊重約定俗成起見,仍舊稱為一物一權無妨。
❷ 北京大學法學本科的教材有哪些
法學院本科生用教材:
一、法學院9字班版本法學緒論(入門課):沈宗靈《法理學》(不常用)
憲法學:許崇德《中國憲法》(不常用),王世傑/錢端升:<比較憲法> 龔祥瑞<比較憲法與行政法>
民法學(1)(總論部分、物權):馬俊駒《民法原論》(主要是上冊) 民法學(2)(合同法):崔建遠《合同法》(修訂本)
刑法學(1、2):張明楷《刑法學》 民事訴訟法學:張衛平《民事訴訟法教程》 婚姻與繼承法學:楊大文《親屬法》、同系列的《繼承法》
中國法制史:葉孝信《中國法制史》(新編本) 知識產權法:鄭成思《知識產權法教程》 刑事訴訟法:陳光中、徐靜村《刑事訴訟法學》
商法學(1)(商法總論、公司法): 王保樹《中國商事法》(同時也是商法學2) 王保樹《中國公司法原理》等等(主要是這兩種)
外國刑法學:張明楷《外國刑法綱要》 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姜明安《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北京大學出版社 經濟法:王保樹《經濟法原理》
國際法:Akehurst's Mordern Introction to International Law
二、法學院0字班版本(更新至2004年)1 法學緒論/法理學(高鴻鈞、王晨光,許章潤老師)
《法學緒論》使用張文顯主編的21世紀課程系列,北大/高教版。 但實際上基本不講教材。許章潤老師的《法理學》課有參考書單。 2
比較法總論(高鴻鈞老師) 《外國法制史》,由嶸編 《比較法總論》,茨威格特、克茨著 《比較法研究》,沈宗靈 3
刑法學(張明楷、黎宏、周光權老師) 張明楷《刑法學》,法律出版社最新版,黃色封皮的。 4 憲法學(王振民、程潔老師)
許崇德《憲法》,人大出版社出版。金黃色(灰土黃色封皮) 5 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學(田思源老師)
姜明安主編的兩本,一本是21世紀教材系列,北大/高教版。 一本是法律碩士(JM)教材系列,法律出版社的,42塊錢的那本。
兩本教材各有特點,似乎教師更推崇後者,因為比較新,收錄了很多新法規。 6 民法學(師資眾多,不一一列舉)
歷史上曾經使用過馬俊駒老師的《民法原論》,法律出版社九五規劃教材。 物權、債權、侵權法請往下看。 7 國際公法(李兆傑老師)
無教材,主要看講義。李兆傑老師的教材據說年內會出版。 8 國際私法(李旺老師) 李旺《國際私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出版,黃色封皮的。
9 國際經濟法(車丕照、傅廷中老師) 車丕照《國際經濟法概要》,清華大學出版社2003年版,39.50元。 10 物權法(程嘯老師)
2001級使用《物權法》,梁慧星,法律出版社95規劃教材。
2002級是程嘯老師自編講義,但指定的是王利明主編的《物權法教程》,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11 國際貿易與技術轉讓法(傅廷中老師)
王傳麗的《國際貿易法》政法大學出版社 12 西方法律思想史(高鴻鈞老師) 《西方法律思想史》人民大學出版社,谷春德主編,
另有凱利的《西方法律思想簡史》為重要參考書,法律出版社。 13 債權法(崔建遠、韓世遠老師)
法律出版社2003年出的崔建遠老師的《合同法》(新版是黃色封皮的)、法律出版社
2004年3月版的韓世遠老師出的《合同法總論》和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的張廣興先生的《債法總論》老版本。 14 侵權行為法(程嘯老師)
王利明《侵權行為法歸責原則研究(修訂版)》,政法2003 楊立新《侵權法論》(第二版),人民法院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