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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華大學公共管理學院於教授

發布時間: 2025-03-05 08:22:55

A. 行政法的紅皮書是哪個編寫的

作者簡介:
作者簡介及本書(第二、三版)編寫分工
(以撰寫章節先後為序)姜明安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導師,任北京大學憲法與行政法研究中心主任、中國法學會行政法學研究會副會長、中國監察學會常務理事。主要著作有:《行政法學》(山西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行政法概論》(北京大學出版社1986年版)、《行政法與行政訴訟》(中國卓越出版公司1990年版)、《行政訴訟法學》(北京大學出版社1993年版)、《行政執法研究》(合著,北京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主要論文有:《論行政自由裁量權及其法律控制》(載《法學研究》1993年第1期)、《行政的現代化與行政程序制度》(載《中外法學》1998年第1期)、《新世紀行政法發展的走向》(載《中國法學》2002年第1期)、《行政的「疆域」與行政法的功能》(載《求是學刊》2002年第3期)、《公眾參與與行政法治》(載《中國法學》2004年第2期)等。
撰寫本書第1—10章,負責全書的審稿、統稿。

葉必豐法學博士,上海交通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導師,任中國法學會行政法學研究會副會長。主要著作有:《行政法學》(武漢大學出版社1996年初版、2003年修訂版)、《行政法的人文精神》(湖北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應申請行政行為判解》(武漢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行政行為的效力研究》(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行政規范研究》(合著,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主要論文有:《論行政行為的公定力》(載《法學研究》1995年第5期)、《行政行為確定力研究》(載《中國法學》1996年第3期)、《現代行政行為的理念》(載《法律科學》1999年第6期)、《行政規范法律地位的制度論證》(載《中國法學》2003年第5期)等。
撰寫本書第11—13章。

楊建順法學博士,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導師,任中國法學會行政法學研究會副會長。1980年考入中國人民大學法律系,1982年赴日留學,1986年畢業於築波大學,獲社會科學學士學位;1988年獲一橋大學法學碩士學位;1992年獲一橋大學法學博士學位。1993年回國後任教於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主要著作有:《日本行政法通論》(中國法制出版社1998年版)等,譯著有:《日本行政法》(南博方著,合譯,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88年版)、《行政法》(鹽野宏著,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等;主要論文有:《規制行政與行政責任》(載《中國法學》1996年第2期)、《論行政法的特點》(載《法制與社會發展》1998年第3期)和《行政裁量的運作及其監督》(載《法學研究》2004年第1期)等。
撰寫本書第14—15章。

章劍生浙江大學法學院教授。主要著作有:《行政程序法學原理》(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4年版)、《行政程序法比較研究》(杭州大學出版社1997年版)、《行政訴訟法基本理論》(中國人事出版社1998年版)、《行政監督研究》(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行政程序法基本理論》(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主要論文有:《判決重作具體行政行為》(載《法學研究》1996年第6期)、《行政行為說明理由》(載《法學研究》1998年第3期)、《有關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幾個理論問題探討》(載《中國法學》1998年第2期)、《現代行政訴訟的成因與功能分析》(載《中國法學》2001年第1期)、《現代行政法基本原則之重構》(載《中國法學》2003年第3期)等。
撰寫本書第16—17、19—22章。

於安清華大學公共管理學院法學教授,任中國法學會世界貿易組織法研究會副會長,中國法學會行政法學研究會常務理事,中國行政管理學會政策科學研究會理事,司法部國家司法考試命題委員會委員。主要著作有:《外商投資特許權項目協議與行政合同法》(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德國行政法》(清華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WTO協定國內實施讀本》(中國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政府采購制度的發展與立法》(中國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降低政府規制——經濟全球化時代的行政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主要論文有:《WTO協定的國內實施問題》(載《中國法學》2000年第3期)、《WTO政府采購協定的幾個問題》(載《中國法學》2001年第2期)、《加入世貿組織與政府職能轉變的法律問題》(載《求是》2002年第24期)、《中國對反傾銷措施的司法審查》(載《中國社會科學》2003年第2期)、《制定緊急狀態法的基本問題》(載《法學雜志》2004年第4期)等。
撰寫本書第18章。

王寶明國家行政學院法學教研部教授,任中國法學會行政法學研究會常務理事,中國法學會青少年法學研究會常務理事,北京大學憲法與行政法研究中心客座研究員,中國人民大學憲法行政法研究中心研究員,美國斯拉丘斯大學法學院訪問學者。主要著作有:《行政程序與行政訴訟》(河北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行政法學論綱》(警官教育出版社1993年版)、《抽象行政行為的司法審查》(合著,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年版)、《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中國城市出版社2003年版)、《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讀本》(合著,國家行政學院出版社2004年版)等;主要論文有:《行政立法評述》(載《國家行政學院學報》2000年第3期)、《美國行政機關與美國憲法實施的監督》(載《行政法學研究》2001年第1期)、《行政程序立法論綱》(載《天津行政學院學報》2002年第4期)、《中國公務員立法的合理取向》(載《國家行政學院學報》2003年第3期)、《行政許可法的實施與政府的因應》(載《天津行政學院學報》2004年第2期)等。
撰寫本書第23、28、31—32章。

江必新法學博士,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中國政法大學兼職教授、博士研究生導師,中國法學會行政法學研究會副會長。主要著作有:《行政訴訟法疑難問題探討》(北京師范學院出版社1991年版)、《國家賠償法原理》(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1994年版)、《中國行政訴訟制度之發展》(金城出版社2001年版)、《WTO與行政法治》(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WTO與司法審查》(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主要論文有:《論行政訴訟中的司法變更權》(載《法學研究》1988年第6期)、《國家賠償法價值論》(載《法學雜志》1994年第4期)、《司法解釋對行政法學理論的發展》(載《中國法學》2001年第4期)、《先地方後中央:中國行政程序立法的一種思路》(載《現代法學》2003年第2期)、《緊急狀態與行政法治》(載《法學研究》2004年第2期)等。
撰寫本書第24、30章。

劉恆經濟學博士,中山大學法學院院長、教授、博士研究生導師,任中國法學會行政法學研究會常務理事、廣東省行政法學研究會總幹事。主要著作有:《公安行政復議導論》(中山大學出版社1992年版)、《行政救濟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外資並購行為與政府規制》(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政府信息公開制度》(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4年版)、《行政行為法律適用判解》(武漢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主要論文有:《試論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行政權》(載《法商研究》1995年第2期)、《論行政立法權》(載《法學評論》1995年第4期)、《行政訴權面臨的若干問題及對策》(載《學術研究》1997年第1期)、《略論外資並購中國企業的法律規制途徑》(載《現代法學》1998年第2期)、《政府信息公開立法問題探析》(載《中山大學學報》2001年第6期)等。
撰寫本書第25—27、29章。

湛中樂法學博士,北京大學法學院副教授、中國法學會行政法學研究會常務理事、北京大學憲法與行政法研究中心研究員、國家行政學院行政法研究中心研究員、中國行政管理學會政策科學研究會理事。主要著作有:《環境行政法》(主編,中國人事出版社1993年版)、《公安行政法》(主編,中國人事出版社1994年版)、《高等教育與行政訴訟》(北京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法治國家與行政法治》(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權利保障與權力制約》(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主要論文有:《論行政法規、行政規章以外的其他規范性文件》(載《中國法學》1992年第2期)、《論完善我國的行政立法程序》(載《中國法學》1994年第3期)、《行政法上的比例原則及其司法運用》(載《行政法學研究》2002年第5期)、《中國加入WTO與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載《中外法學》2003年第2期)、《行政過程論》(載《行政法論叢》第7卷,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等。
撰寫本書第33、37—38章。

薛剛凌法學博士,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導師,任國務院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專家組委員、中國法學會行政法學研究會常務理事、中國行政管理學會政策科學研究會理事、北京大學憲法與行政法研究中心客座研究員。主要著作有:《國家賠償法教程》(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7年版)、《行政訴權研究》(華文出版社1999年版)、《變遷時代的行政法思考》(學苑出版社2002年版)、《行政組織法研究》(合著,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主要論文有:《行政主體之再思考》(載《中國法學》2001年第2期)、《行政訴訟制度的改革與完善》(載《政法論壇》2003年第2期)等。
撰寫本書第34—36章。

B. "自主品牌"究竟是怎麼判斷的

今天,當質量成為社會廣泛關注的話題的時候,一個清晰的邏輯便是:質量已經承載了人們厚重的期待與關注。 今天,當我們開設《質量透視》這個欄目的時候,我們所要傳達的新聞理念便是:從經濟社會發展的廣闊視野,探尋產品質量背後的現象,以及由此折射出的新趨勢、新問題,並且力求探尋隱在產品質量背後的深層次答案。 我們希望有好的新聞作品呈獻給讀者,也希望得到讀者的關注。 近來,頻頻有媒體報道政府采購排斥「國貨」的新聞。江西高速公路設備采購拒絕「國貨」事件,合肥市國土資源局公開招標「洋」品牌空調事件,以及更早的北京政府采購「微軟」產品案,河北省政府采購「思科」產品案……在這些事件中,大家幾乎眾口一詞、異口同聲地呼籲,要采購「國貨」,保護民族工業。但記者調查卻發現,由於「國貨」認定標準的缺失,政府采購優先購買「國貨」的規定很難在實際操作中落實到位。 不知何為「國貨」 此前有媒體報道:一中央部委采購人慾購買一批國產電腦,國外某知名品牌供應商認為:「我們在中國注冊,在中國研發,並向中國政府納稅,我們的產品也屬於『國貨』。」無獨有偶,某中學招標150台學生用計算機,招標機構提出要優先購買國貨,經與采購人商定,共推薦聯想、同方、方正、長城、TCL五個參考品牌。標書出售後,經銷HP、DELL品牌計算機的供應商提出質疑,他們認為HP、DELL品牌計算機就是在中國境內生產的,理應為「國貨」,為什麼被排除在參考品牌之外呢? 「我們也想采購『國貨』,但究竟什麼是『國貨』,我們並不清楚,只能把政府采購形成的商業機會拱手讓與別人。我們也心痛啊!」某省政府采購中心有關負責人發出這樣的嘆息。有著同樣疑惑的又何止一人。雖然大家都知道法律要求采購「國貨」,也知道應當采購「國貨」,卻不知何為「國貨」,更不知如何采購「國貨」。 「國貨」一詞的法律根據源於我國《政府采購法》第十條的規定,即:「政府采購應當采購本國貨物、工程和服務。」該條同時指出:「本國貨物、工程和服務的界定,依照國務院有關規定執行。」可是「有關規定」在哪裡?《政府采購法》實施4年多,「國務院有關規定」依然不見蹤影。就是在我國的其他法律法規中,也很難找到對「國貨」標準的界定。 江西省高等級公路管理局機務處熊斌認為:「國內品牌和國外品牌國內組裝的產品都應該算『國貨』。在我的印象里,我們一直都是這么操作的。」上海黃浦區政府采購中心的工作人員對「國貨」的理解又不一樣:「除了原裝進口的產品,其他的都算『國貨』。」 中央國家機關政府采購中心綜合處有關負責人並沒有正面回答記者提出的「國貨」標准問題,她認為他們的政府采購工作是「嚴格按照財政部出台的規章制度來執行的」。這位負責人所說的「規章制度」就是財政部2004年頒布的第18、19、20號令。「這三個文件都是為了規范政府采購的。其中第18號令《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對招投標工作規定得比較詳細,但即便是這個文件,涉及『國貨』的內容也很少。」 記者詳細查閱了財政部18號令,第八條規定:「參加政府采購貨物服務投標活動的供應商,應當是提供本國貨物服務的本國供應商,但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外國供應商可以參加貨物服務招標投標活動的除外。」從中可以看出,該條款對「本國供應商」、「外國供應商」的界定也是模糊的。 自主品牌面臨尷尬 什麼是「國貨」?只有感性體會,沒有科學、明確的標准,由此帶來的負面效應值得注意。 來自中央政府采購網的信息表明,中央國家機關的政府集中采購,通過協議供貨入圍的18類產品中,激光列印機、投影儀、液晶顯示器等產品,洋品牌佔有率均超過3/4,數碼復印機更是被洋貨壟斷。在2005年中央國家機關政府采購統計表上,汽車購買數量最多的品牌依次是別克、奧迪和本田雅閣,而我國自主品牌的代表———奇瑞汽車則只有3輛。奇瑞汽車銷售公司副總經理金弋波認為,自主品牌在政府采購方面還面臨一些客觀存在的困難,主要是《政府采購法》沒有明確規定怎麼保護自主品牌。我們希望《政府采購法》能夠再具體一點,能夠明確規定采購多少或者多大比例的自主品牌產品。 與之相比,許多國外品牌早已將中國政府采購作為其產品銷售的一大重點,許多跨國公司都成立了專門針對政府采購的銷售部門。中國惠普有限公司商用產品銷售部工作人員說,惠普推出的K550彩色噴墨列印機,就是專門定位於政府紅頭文件的列印,是政府采購的首選機型。 三個標准選哪個 據中國經濟體制改革研究會首席法律顧問、中央國家機關政府采購中心顧問、北京市遼海律師事務所高級律師谷遼海介紹,從其他國家政府采購制度來看,判斷什麼是「國貨」通常有三個標准,即公司注冊地、產品價值含量、原產地規則。 在全球經濟一體化的競爭背景下,眾多跨國公司來到中國,注冊成為名副其實的中國法人,構成中國的納稅人之一,向中國消費者包括公共消費市場提供貨物、工程和服務。谷遼海說:「如果按公司注冊地標准來看,這些跨國公司在中國注冊公司,在中國投資生產,產品理應屬於『國貨』。我們有什麼理由排除他們進入中國的政府采購市場呢?」 美國政府采購法律制度關於外國貨物與本國貨物的界定,採用了產品價值含量標准。他們規定:外國貨物是指最終貨物為進口貨物,或者最終貨物雖在其境內生產或組裝完成,但其增加值含量不足總價值的50%的貨物。谷遼海表示:「我國財政部1999年公布的《政府采購管理暫行辦法》就是移植了美國判定外國貨物的標准,但這一標准並沒有為我國的《政府采購法》所採納。《政府采購法》實施後,就不再適用財政部的規章了。」 谷遼海說,關於原產地規則標准,我國至今還沒有制定政府采購原產地規則的規范性法律文件,實踐中的政府采購活動也幾乎沒有考慮到這一原則。 業內有觀點認為,判斷一種產品是否屬於「國貨」,重要的是該種產品是否具有自主知識產權,只有具有自主知識產權並為中國資本所控制的企業或為中國本土企業自行研發、設計、製造的產品才宜定義為「國貨」。從狹義角度講,所謂「國貨」應是中國自主品牌產品和中國本土企業自研自產的產品,如汽車行業中的奇瑞、吉利、哈飛等品牌產品;從廣義角度講,受中國資本控制的製造商所生產的產品為「國貨」,包括一些合資品牌產品。從優先購買角度看,采購「國貨」應是狹義的「國貨」;次優采購受中國資本控制的貨物。 期待「國貨」標准出台 參與《政府采購法》制定的清華大學公共管理學院教授於安認為,有關部門應盡快制定「國貨」認定標准,這在一定程度上將解決在實際操作中出現的問題。 國務院2006年公布實施的《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若干配套政策》第25條也已明確提出:要確立本國貨物認定製度和購買外國產品審核制度。作為政府采購管理機關,財政部國庫司政府采購管理處相關人士也曾向媒體透露,為了給購買「國貨」提供政策依據,相關部門正在制定「國貨」認定標准,這也是財政部當前的工作重點之一。 據了解,中國最遲將在今年12月底前提交政府采購市場開放清單,開始加入WTO《政府采購協定》(GPA)的談判。這意味著,政府采購的「土洋」之爭將更加激烈。谷遼海認為,我國應該充分利用GPA的談判時間和3年優惠待遇的時間,抓緊制定如何保護民族產業、扶持自主創新產品的政府采購政策。《中國質量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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