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教授成立公司嗎
Ⅰ 大學教授開公司值得去嗎
目前,大學教師在做好本職教育教學的同時,不少都在參與外圍的社會事業,如講學、科研、實踐等,合作開公司或者在一些公司入技術(指導)股的確實不少。
做好本職工作,空閑之餘,去打理公司的,既有教育教學又有實踐研究,這是一種層次,應該有許多人贊同這樣一種方式。
本職工作未做好或者未做,而把精力都投入到辦公司上的,這是另外一種層次,我個人非常反對這樣的形式,這是對你大學或者學生的不尊重。要麼你在原大學辭職,要麼回去好好教書,二選一。
至於,邊做大學老師,邊開公司,真正去做過的人,可能會在很多問題上需要選擇或者平衡,學校工作與公司工作的分配,公事和私事的平衡與交織,學生與員工的問題,……
(圖片來自互聯網,圖文無關)
Ⅱ 大學的老師可以出來開公司嗎
不同學校規定不同,大學老師一般都有副業,只是有些還專注於教學研究,有些則把副業當主業。
大學老師專注於教學不是一件壞事,在教學之餘,能夠把自己的研究成果轉化為社會生產力,其實是應當得到社會鼓勵和支持的,教師在這樣的實踐中獲得的教學成果,對學生而言,比課本來的更實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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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許科研人員和高校教師兼職兼薪,並非漫無邊際和毫無底線。正所謂「凡事皆有度」、「過猶不及」。准確理解和把握《意見》給出的「適度」原則,有助於對「兼職兼薪」政策的正確解讀與公正實施。在筆者看來,「適度」原則當包括三方面涵義。
首先是「做好主業」。與「兼職」相對應的就是「本職」。《意見》特別指出,科研人員在履行好崗位職責、完成本職工作的前提下,經所在單位同意,可以到企業和其他科研機構、高校、社會組織等兼職並取得合法報酬。
這就意味著兼職兼薪只能是在全力把主業做好和不影響工作的情況下進行,確保「主業」、「副業」兩不誤,而不是不務正業地一味「撈外快」。設置「經所在單位同意」的審批環節,就是要把好「完成本職工作」的重要關口。
其次是「依法依規」。沒有規矩不能成方圓。「兼職兼薪」也必須遵規守矩,這也是最重要的「度」。既然是政策賦予了科研人員和高校教師的兼職合法性。
所在單位就當對其享有的權利、應盡的義務和承擔的責任明晰界定、約法三章,比如不得泄露技術秘密、不得損害或侵佔單位權益、不得逃避社會責任等。建立科研人員兼職公示制度,既可規避暗箱操作,消除不必要猜忌,也可提高當事人的自律意識,方便群眾監督。
其三是「量力而行」。允許科研人員和高校教師兼職兼薪,旨在最大限度地提升知識價值,鼓勵科研成果向現實生產力轉化,兼職兼薪者也順理成章地獲取額外報酬。但兼職兼薪畢竟消耗時間、體力和精力,作為國之棟梁的高知人才,兼職兼薪也需量力而行、適可而止。
Ⅲ 大學教授允許開公司嗎
法律分析:依據相關法律的規定,不能開公司的人員包括無民事行不能力的人、公務員、正在被執行刑罰的人員等。並未規定大學老師不能開公司,所以大學老師開公司屬於合法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四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二)因貪污、賄賂、侵佔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五年;
(三)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並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
公司違反前款規定選舉、委派董事、監事或者聘任高級管理人員的,該選舉、委派或者聘任無效。
Ⅳ 大學教授可以在外面開公司嗎
依據相關法律的規定,不能開公司的人員包括無民事行不能力的人、公務員、正在被執行刑罰的人員等。並未規定大學老師不能開公司,所以大學老師開公司屬於合法行為。
大學老師不一定可以開公司,具體原因如下:法律方面,通常情況下,沒有相關的法律政策中規定不允許大學教師創辦注冊公司,所以從法律角度來講大學老師是可以開公司的。學校方面只要不影響在學校正常的科研和教學任務,大學老師的其他社會活動,比如開辦公司,學校就不會干預,所以此時大學老師可以開辦公司。但有時由於社會輿論和教師師德問題,學校會限制在校大學老師開公司。
根據我國公司法的規定,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股東符合法定人數;(二)股東出資達到法定資本最低限額;(三)股東共同制定公司章程;(四)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五)有公司住所。第二十四條有限責任公司由五十個以下股東出資設立。
從我國明文規定的不允許設立公司的相關法律法規以及我們設立公司應當具備的條件都可以看出,大學老師開公司是合法的,不過,需要注意的是,雖然這個問題沒有從法律上設置禁止性的規定,但是許多學校都有自己的內部規定,而且不同的高校,其規定也有不同。作為在職教職員工,學校的規定未必就比法律規定缺少約束力,所以,要與校方協商,如果校方同意,大學生開公司也是可以行的。
希望以上內容能對您有所幫助,如果還有問題請咨詢專業律師。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二)因貪污、賄賂、侵佔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五年;(三)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四)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並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三年;(五)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公司違反前款規定選舉、委派董事、監事或者聘任高級管理人員的,該選舉、委派或者聘任無效。
Ⅳ 在職大學教授可以經商嗎
不可以。
事業編制類的教師,是不允許有經商、辦企業以及參與其他營利性的經營活動。
不是事業編制類的教師,就需要看當地或者國家公務員必須嚴格遵守紀律,不得從事經商、辦企業以及參與其他營利性的經營活動。本校的勞務合同規定是否允許直接或間接參與營利性活動。
國家公務員必須嚴格遵守紀律,不得從事經商、辦企業以及參與其他營利性的經營活動。
Ⅵ 大學教授可以在外面開公司嗎
法律分析:可以。 大學教師在不影響本職工作的情況下可以兼職,不得從事影響教育教學工作的兼職。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 第七條 教師享有下列權利:
(一)進行教育教學活動,開展教育教學改革和實驗;
(二)從事科學研究、學術交流,參加專業的學術團體,在學術活動中充分發表意見;
(三)指導學生的學習和發展,評定學生的品行和學業成績;
(四)按時獲取工資報酬,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帶薪休假;
(五)對學校教育教學、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門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通過教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
(六)參加進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訓。
Ⅶ 大學教授開的公司穩定嗎
穩定。
1、大學教授具有深厚的技術背景和專業知識,在領域內積累了豐富的經驗,技術實力能夠為公司的產品研發,技術創新提供支持,提高公司在市場中的競爭力。
2、大學教授在學術界和社會上擁有知名度和影響力,利用身份和資源,為公司樹立良好的品牌形象,吸引客戶和合作夥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