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大學法學院的老師
① 吉林大學法學院哪個老師好,想去考博士
彭誠信老復師對學生最負責,蔡立東老制師也很不錯,比較管學生。其他商法類的老師(徐衛東、於瑩、傅穹)和李建華都比較忙,這些老師每個人的研究方向都不一樣,如果你要讀博的話,選一個自己有興趣專研的方向更重要吧。
老師們的人品都是很好的,如果你個人有能力,能得到老師的認可,那每位老師都有很多社會和學術資源,關鍵看你自己能不能爭取到。
如果你考民商方向的話,推薦報考彭誠信或蔡立東老師。最好考之前和老師聯系一下,因為博士名額都很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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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 齊明吉林大學法學院老師
齊明,男,1976年4月生於吉林省吉林市,漢族,吉林大學法學博士(2004年8月至2009年6月)。研究方向主要集中在商法基礎理論、債權人債務人法、合同法、公司法與保險法領域。在學術領域,齊明在國際期刊發表多篇論文,如《The Analysis of Chinese Internet Law》等,且在國際會議中作過多次專題演講,如「Consumer Credit, Debt Collection and Consumer Credit Rating Agency in China」等。
在教學方面,齊明教授在吉林大學法學院開設了本科生課程,如破產法、房地產法、商法學、公司法,以及研究生課程,如破產法、商法前沿問題。此外,他還擔任美國US-China Law Review的編輯(2010年5月至今),並在2007年8月至2008年9月期間,作為訪問研究員在美國哈佛大學法學院學習研究。
齊明在學術界有著豐富的經驗,包括在國際知名大學如美利堅大學、哈佛大學、美國法學院、德國開米尼茲理工大學等進行合作研究和訪問學習。在學術界,他的成果顯著,如在《求是學刊》、《當代法學》等CSSCI期刊發表多篇文章,並在2010年獲得「首屆雙語教學大賽」一等獎和年度吉林大學法學院院長基金科研獎勵一等獎。
齊明教授在科研項目方面也頗有建樹。他主持了如「我國市場經濟體制下的公司重整制度的法經濟學研究」等課題,並參與了「東北亞區域國際貿易法律問題研究」等橫向項目。同時,他還負責或參與了包括「商法學」精品課程在內的多個教育項目,為法學教育貢獻了自己的力量。
綜上所述,齊明教授在學術研究、教學、國際交流、科研項目等方面均有顯著成就,是吉林大學法學院的一位傑出學者。
④ 徐衛東主要經歷
徐衛東
徐衛東,男,生於1959年5月,吉林長春人。吉林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
中文名:徐衛東
國籍:中國
民族:漢
出生地:吉林長春人
出生日期:1959年5月
職業:教師
畢業院校:吉林大學法律系政法專業
主要成就:獲法學學士學位
代表作品:《保險法》
人物經歷
1982年畢業於吉林大學法律系政法專業,獲法學學士學位;同年留校任教。1989年獲法學碩士學位,1996年考取吉林大學經濟管理學院政治經濟學專業博士研究生,2001年獲經濟學博士學位。1989年聘講師,1992年任聘教授,1998年聘教授。2002年任法學理論專業博士研究生導師,2004年起任民商法專業博士研究生導師。兼任長春市仲裁委員會仲裁員、長春市人民政府法律顧問、教育部法學教學指導委員會委員兼秘書長、中國商法研究會副會長。
主講課程
本科生:商法總論、保險法、破產法、英美法概論、公司法
研究生:保險法、羅馬法、公司法
研究方向
主要研究方向為商法原理、保險法、破產法、羅馬法。
主要貢獻
對外交流
1、2001-11亞洲法學教育論壇(中國人民大學)
2、2001-04-08---11海峽兩岸第八屆法學教育研討會(浙江大學)
3、1995年10月10日-14日十三省市經濟法年會(北京)
承擔課題
1、《中國社會保險立法對策研究》,吉林大學世川良一優秀青年教師基金,已完成;
2、《勞動安全管理與法律調控研究》,勞動部社科研究項目,已完成;
3、《中國社會保障立法對策研究》,高等學校校內人文社會科學研究項目,已完成;
4、《社會保險基金商業化運營的法律問題研究》,國家社會科學規劃基金項目,未完成。
主要著作
1、《保險法》,吉林大學出版社;
2、《保險法教程》,法律出版社,1995年8月版;
3、《商法基本問題研究》,法律出版社,2002年6月版;
4、《保險法學》,科學出版社,2004年6月版;
5、《大學生的權利及其維護》,吉林人民出版社,2004年9月版。
主要論文
1、《人權意識形態與法律標准》,《中國社會科學》,1993年第3期;
2、《美國鑒別保險行為的司法標准》,《當代法學》,1995年第3期;
3、《論社會保險法的社會性特徵》,《吉林大學社會科學學報》,1995年第6期;
4、《日本推進再就業的法律對策述評》,《法制與社會發展》,1997年第6期;
5、《日本失業保險的法律體系》,《當代法學》,1998年第3期;
6、《我國保險立法沖突現象評析》,《法制與社會發展》,1998年第3期;
7、《論保險合同中的合理期限》,《吉林大學社會科學學報》,1998年第3期;
8、《日本失業保險法中的若干特殊給付》,《現代日本經濟》,1998年第3期;
9、《論壟斷性商業行為的商法調整手段》,《法制與社會發展》,2002年第1期;
10、《論我國保險法上危險增加的類型化與危險增加的通知義務》,吉林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02年第2期;
11、《給企業更大的空間》,《南方周末副刊》(21世紀經濟報道),2002年11月4日;
12、《論商事法律行為對行為人意思自治的合理限制》,《中國商法年刊》,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8月版;
13、《董事的信託義務研究——從制度協調的視角調控董事行為的一種嘗試》,《吉林大學社會科學學報》2004年02期。
學術觀點
1、商行為的法定范圍呈擴大趨勢。
2、保險合同是非要式合同。
3、保險基金投資途徑應該多元化。
4、保險法與相關立法的協調配合。
5、政府介入破產程序具有必要性、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