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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生的權益

發布時間: 2021-01-20 06:13:49

大學生就業權益的主要內容有哪些

1、獲取就業信息權

2、接受就業指導權

3、被推薦權

4、自主選擇權

5、公平錄用權

6、違約求償權

(1)大學生的權益擴展閱讀:

近日下發的《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將成為高校畢業生維護自身就業權益的尚方寶劍。

《通知》全文有5600多字,推出了多項促進大學生就業的新政,但其中「各城市應取消高校畢業生落戶限制,允許高校畢業生在就(創)業地辦理落戶手續(直轄市按有關規定執行)」一項得到媒體的普遍重視。

編輯們將之提煉成新聞《國務院:非直轄城市應取消高校畢業生落戶限制》予以突出處理,成為6月2日的社會熱點。這表明,即使戶籍政策正在逐漸松動,但在城市「落戶」仍是一件關系著青年人切身利益的大事,有著極高的社會關注度。

值得注意的是,這項內容是在《通知》的「保障就業權益」一條中得以表達的,這闡明了國務院的態度:「落戶」是高校畢業生應該而且必須享有的權利,限制落戶就是侵犯公民的就業權益。顯然,這是中央政府為「維護高校畢業生公平就業權利」而做出的決策,各地應擇此善者而從之。

根據《通知》的表述,對「高校畢業生」沒有設置學歷門檻,並對就業者和創業者一視同仁。這就是說,所有的畢業生在獲得屬於他們的戶籍權利時,被企事業單位錄用的畢業生和自主創業在街邊賣臭豆腐的畢業生沒有什麼不同,專科學歷和博士學位獲得者也一律平等。

和兩年前相比,這是一種進步。2009年1月,國務院在類似的《通知》中雖然也要求直轄市以外的城市取消對高校畢業生的落戶限制,但卻規定此項權利僅限「專科以上畢業生」,也沒有惠及自主創業的那部分人。

這幾年每年畢業的600多萬名高校學生中,有大約一半來自高職高專類的學校,作為專科生,他們在就業過程中,要比「專科以上畢業生」遭遇更多的障礙。他們中的大多數人,進入各類中小型企業,從大學生變為「外來務工者」。

因為戶籍的限制,他們普遍缺少歸屬感,並難以享受到應該屬於他們的權利和福利,其中包括子女的教育權。

社會越公平,人們的幸福感就會越強。如果國務院的《通知》得到順利貫徹,今年至少有300萬的畢業生將受益於此。沒有落戶的限制,他們即使面對嚴峻的就業形勢,心情也會舒展不少。

Ⅱ 大學生在校期間的權益

不會吧,除非你參加了學生會,會讓你干這些事。如果沒有參加,活動都是自願的,除非學校組織的大型活動,就得都去,很正常啊,不要想的太極端。

Ⅲ 大學生權益

你也應該知道,宿舍所安裝的電線功率都不會很大,使用大功率電器很容版易引起火災,而且現在的電權線都安裝在牆壁裡面,你也不容易發現火源!對於沒收大功率電器是否合法?現在的學校幾乎都是這樣做的,有一句話叫做法不責眾,而且學校制定了一系列規則規范,這些是教育機構審核過可以實施的。你買的大功率電器最好不要放在宿舍,因為你是否使用,學校檢察人員是不知道的,他是可以按照學校規定來處理的!你可以把你買的東西讓輔導員(導師)幫你保管,待放假回家之時帶走!

Ⅳ 談談大學生應該如何維護權益

我來回答你的問題吧
大學生維權主要指大學生個人或相應的組織,在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依據我國法律以及政策規定,通過法定程序,藉助司法或其他力量,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及時清除已有的侵害。從廣義上而言,它包括大學生作為教育法律關系外的一方與其他法律主體發生的維權和大學生作為教育法律關系中的一方與學校、教師、學生之間發生的維權。雖然大學生的維權意識逐漸覺醒,維權活動從無到有並逐漸發展,但從整體而言,現狀並不容樂觀。主要呈現以下一些特點:首先,大學生群體較其他社會群體的維權起步較晚,規范性較差,沒有相應的制度和法律程序作保障,可以說相應的制度基本處於空白。第二,就大學生整體而言,維權意識還比較淡薄。一方面,許多學生並不確切地知道自己享有哪些具體權利,因此當自己的權利受到侵害時,也不懂得用法律武器來維護自己的權利。另一方面,即使一些學生意識到自己的正當權益受到損害,絕大多數迫於壓力,最終向損害方妥協或能忍則忍,維權不了了之。第三,校內維權組織過少,即使有也層次較低、作用不大。如共青團和學生會組織等,雖是天然的大學生維權組織,也開展了一些維權活動,但層次較低,僅局限於代表學生向學校反映一些有關學習、管理及後勤服務的問題,並沒有很好地發揮其應有的維權職能。第四,高校及社會對學生維護自身權利的認識評價還沒有一個統一的客觀而正確的標准,學生在實際維權中,缺乏相應的社會支持。總之,大學生整體維權意識還較為淡薄,維權活動極不普遍。然而,從社會的發展來看,大學生維權意識的增強,維權活動的開展,應是社會進步的表現,它反映了我國法制建設的進步。那麼,又何以呈現上述特點呢?筆者認為主要有以下幾方面的原因:傳統的教育思想根深蒂固;學校管理理念相對滯後;法律法規不健全,學校的規章制度弊端較多;缺乏相應的救濟渠道。現實的困難性直接制約了大學生維權的積極性,限制了其維權活動的普遍性。
一種是向消費者權益保護協會(簡稱「消協」)投訴,由協會負責向相關企業進行溝通和調解,並最終促成事件的解決
向法院提交民事訴訟,法院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等相關法律條文進行處理。
最普遍的是與商家協商
學生的權益受到侵害時 首先去找商家理論或者協商賠償 或者更換退貨
缺點:「消協」作為一個民間組織,並沒有強制執行的權力法院:優點:所裁定的結果是最公正的 並且執行力度最高
缺點:手續繁瑣 所消耗的精力大協商:優點:大學生可以在第一時間得到商家解釋 並交涉協商事宜
缺點:完全取決於商家的誠信度 如果商家拒絕任何賠償 沒有辦法

Ⅳ 大學生的權利和義務

【大學生的權利和義務】
1、大學生享有的權利可分為兩個方面:
(1)一是作為公民所享有的憲法規定的基本權利及其他法律規定的權利。基本權利主要有:
a、第一,平等權,是指大學生作為公民平等地享有不受任何差別對待,要求國家同等保護的權利。
b、第二,政治權利和自由,包括選舉權與被選舉權.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自由。
c、第三,監督權,包括批評建議權、控告、檢舉權等。
d、第四,宗教信仰自由,是指大學生都有按照自己的意願信仰與不信仰宗教的自由。
e、第五,人身自由,包括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嚴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護。
f、第六,大學生的財產權。
(2)二是作為受教育主體在教育教學過程中所享有的權利,包括:
a、第一,參加教育教學活動權,這是大學生作為受教育者的一項最基本的權利。它是指大學生享有參加教育教學計劃安排的各種教育教學設施、設備、圖書資料的權利。這項權利是大學生接受教育和完成學習任務的主要途徑。
b、第二,大學生享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獲得獎學金、貸學金、助學金的權利。它是憲法規定的公民享有獲得物質幫助權在大學生身上的具體體現。這項權利能幫助家庭貧困的學生完成學業。這是學生的一項權利,凡符合規定條件的大學生都有權申請,學校和教師不得拒絕。
c、第三,獲得公正評價權,是指大學生在教育教學過程中,享有要求教師、學校對自己的學業成績和品行進行公正評價並客觀真實地記錄在成績檔案中,在完成相應的學業後獲得相應的學業證書、學位證書的權利。
d、第四,申訴起訴權.是指大學生享有對學校給予的處分不服而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教師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行為,提出申訴或依法提起訴訟的權利。
e、第五,其他權利,是指《教育法》允許大學生享有的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權利。 2、大學生應履行的義務也相應地分為兩方面:
(1)一方面是作為普通公民應履行的義務,
(2)另一方面是作為受教育主體在受教育過程中應盡的義務。
需要特別說明的是,高校為規范學生日常行為而制定的校規校紀,雖然不屬於法律的范疇,但對大學生而言,仍具有普遍的約束力,所有大學生都負有遵守本校校規校紀的義務。

Ⅵ 大學生權益維護中心是做什麼的

大學生權益來維護中心自是各大、中院校、學院為適應新時期即當代大學生身心發展的和學習生活而相繼成立的團的職能部門。

具有監察、溝通、聯系建立友誼橋梁等職能的部門。可以和組織、宣傳具有相當職能的部門。有點類似於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和黨的統戰部。這也標志著團的基層部門的健全與發展。證明了中國共青團的先進性與與時俱進實事求是的精神,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宗旨。



(6)大學生的權益擴展閱讀:

服務宗旨

深入寢室、班級、各社團、各年級提供交流平台。為外地及少數民族提供關愛。為生活學習有困難的同學提供力所能及幫助。從根本上和基層、心理上提供關愛。建立友誼的橋梁。

深入落實科學發展觀,繼承和發揚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代表最廣大同學的根本利益為指導;以我院「德能兼容、行知合一」的精神為引導,一切為了促進全院同學的身心健康和維護全院同學的權益,努力建設三型校園,團結、創新的為同學提供綜合性服務。





Ⅶ 大學生的權利和義務分別是什麼

在校大學生的基本權利
1、有義務完成教學計劃內的學習作業任務,遵守作息時間,按時上下課;
2、有義務遵守各級各類法律法規和學校的各項管理規章制度;
3、有義務維護國家、民族及學校的尊嚴;
4、有義務維護學校的穩定、團結和利益;
5、有義務繳納規定的學費、住宿費及其它費用;
6、有義務承擔本人經手的工作、文件簽署、財務收支及言論所帶來的責任和後果;
7、有義務承擔因自己的過錯、失誤而造成的直接或間接責任、損失;
8、有義務尊重他人的人身自由、尊嚴、安全、隱私及財產;
9、有義務愛護學校公共財產安全;
10、有義務保守學校保密、機密及絕密的文件、圖文信息及談話內容不外傳;
11、有義務接受軍事國防教育和訓練;
12、有義務檢舉不正當的違法違紀行為;
13、有義務對學校管理人員和教師教學進行年度評議;
14、有權利拒絕參與或執行危及生命、財產安全的違法、違紀或不道德的行為;
15、有權利對學校教學計劃提出異議或合理化建議;
16、有選舉和被選舉權;
17、學生有權依法結婚生育;
18、有權利維護自己的基本權利、人身自由、個人財產及隱私不受他人侵犯;
19、在教職員工不作為的情況下,有權利向更高級領導反映情況;
20、有權利對處分處罰決定提出申辯、申訴;
21、有權利參加各項體育鍛煉、各類競賽活動;
22、男女學生的權利享有公平平等待遇;
23、有權利享受學校規定的醫療衛生補貼;
24、有權利分享學校、院系或班級的集體榮譽或獎勵成果;
25、有權利向學校或學工處申請成立學生社團組織;
26、有權利用課余時間進行社會實踐和勤工助學活動;
27、有權自由選擇就業工作單位;
28、有權利依法享受雙休日、節假日及寒暑假;
29、有知情權(指對涉及自己權益的文件信息、行為舉措的知情權利)。

Ⅷ 大學生權益有哪些

大學生的權益也就是他們的學習權益,和他們在其他方面的,享受的學習方面的照顧等等,這方面的權益基本與社會的其他公民沒有什麼大的差別,都是合法的權益。

Ⅸ 大學生怎樣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1、自衛。指公民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或者威脅時,為了維護自己的權益,依靠自己的力量而實施的合法行為,如正當防衛與緊急避險。

2、協商、和解。協商、和解是指被侵權的公民依法自行與侵權人相互溝通、交流,從而達成維護合法權益的方案與共識。協商、和解是被侵權人救濟自己權益常用的方法,但協商和解必須遵循一個重要原則-合法。

3、調解與仲裁。由第三方(調解機構或調解人)出面對糾紛的雙方當事人進行調停說和,用一定的法律規范和道德規范勸導沖突雙方,保使他們在互諒互讓的基礎上達成解決糾紛的協議。仲裁是指由雙方當事人選定的仲裁機構對糾紛進行審理並作出裁決。

4、訴訟。俗稱打官司,就是指告於司法機關以爭辯是非曲直。司法訴訟是公民維護自己合法權益最終的途徑。

5、司法訴訟。是指大學生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受到學校、教師侵害時,依法定程序向法院提出的請求救濟的制度。這是大學生合法權益救濟的最終途徑。

(9)大學生的權益擴展閱讀:

訴訟時效:

1、一般訴訟時效

指在一般情況下普遍適用的時效,這類時效不是針對某一特殊情況規定的,而是普遍適用的,如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五條規定的: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限為2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這表明,我國民事訴訟的一般訴訟時效為2年。

2、特別訴訟時效

特殊時效優於普通時效,也就是說,凡有特殊時效規定的,適用特殊時效,我國《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3、短期時效。短期時效指訴訟時效不滿兩年的時效。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六條規定,下列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

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

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

延付或拒付租金的。

4、長訴訟時效。最長訴訟時效為二十年。

我國《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根據這一規定,最長的訴訟時效的期間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權利享有人不知道自己的權利被侵害,時效最長也是二十年,超過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訴訟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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