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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生被侵

發布時間: 2021-01-11 14:27:36

大學生權利受侵該怎麼辦

請參詳:
1.《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令第21號)
第二章 學生的權利與義務
第五條 學生在校期間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五)對學校給予的處分或者處理有異議,向學校、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教職員工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起訴訟;
第六章 附則
第六十七條 對接受成人高等學歷教育的學生、港澳台僑學生、留學生的管理參照本規定實施。
第六十九條 本規定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原國家教育委員會發布的《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國家教育委員會令第7號)、《研究生學籍管理規定》(教學[1995]4號)同時廢止。其他有關文件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准。

2.《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2002年6月25日教育部令第12號發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積極預防、妥善處理在校學生傷害事故,保護學生、學校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和其他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及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三章 事故處理程序
第十八條 發生學生傷害事故,學校與受傷害學生或者學生家長可以通過協商方式解決;雙方自願,可以書面請求主管教育行政部門進行調解。成年學生或者未成年學生的監護人也可以依法直接提起訴訟。
第二十一條 對經調解達成的協議,一方當事人不履行或者反悔的,雙方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所稱學校,是指國家或者社會力量舉辦的全日制的中小學(含特殊教育學校)、各類中等職業學校、高等學校。本辦法所稱學生是指在上述學校中全日制就讀的受教育者。
第三十九條 其他教育機構發生的學生傷害事故,參照本辦法處理。在學校注冊的其他受教育者在學校管理范圍內發生的傷害事故,參照本辦法處理。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2002年9月1日起實施,原國家教委、教育部頒布的與學生人身安全事故處理有關的規定,與本辦法不符的,以本辦法為准。在本辦法實施之前已處理完畢的學生傷害事故不再重新處理。

3.《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發展教育事業,提高全民族的素質,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各級各類教育,適用本法。
第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財產狀況、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機會。
第三章 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
第二十五條 國家制定教育發展規劃,並舉辦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國家鼓勵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其他社會組織及公民個人依法舉辦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營利為目的舉辦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
第二十七條 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設立、變更和終止,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審核、批准、注冊或者備案手續。
第三十條 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校長或者主要行政負責人必須由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在中國境內定居、並具備國家規定任職條 件的公民擔任,其任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學校的教學及其他行政管理,由校長負責。
第三十一條 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具備法人條件的,自批准設立或者登記注冊之日起取得法人資格。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在民事活動中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責任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中的國有資產屬於國家所有。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興辦的校辦產業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第五章 受教育者
第三十六條 受教育者在入學、升學、就業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權利。學校和有關行政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保障女子在入學、升學、就業、授予學位、派出留學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權利。
第四十條 從業人員有依法接受職業培訓和繼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國家機關、企業事業組織和其他社會組織,應當為本單位職工的學習和培訓提供條件和便利。
第四十二條 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權利:
(四)對學校給予的處分不服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教師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起訴訟;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九章 法律責任
第七十一條 違反國家有關規定,不按照預算核撥教育經費的,由同級人民政府限期核撥;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違反國家財政制度、財務制度,挪用、剋扣教育經費的,由上級機關責令限期歸還被挪用、剋扣的經費,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二條 結伙斗毆,尋釁滋事,擾亂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教育教學秩序或者破壞校舍、場地及其他財產的,由公安機關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侵佔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校舍、場地及其他財產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七十三條 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學設施有危險,而不採取措施,造成人員傷亡或者重大財產損失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四條 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收取費用的,由政府責令退還所收費用;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七十五條 違反國家有關規定,舉辦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的,由教育行政部門予以撤銷;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七十六條 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招收學員的,由教育行政部門責令退回招收的學員,退還所收費用;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七十七條 在招收學生工作中徇私舞弊的,由教育行政部門責令退回招收的人員;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八條 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受教育者收取費用的,由教育行政部門責令退還所收費用;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七十九條 在國家教育考試中作弊的,由教育行政部門宣布考試無效,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非法舉辦國家教育考試的,由教育行政部門宣布考試無效;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八十條 違反本法規定,頒發學位證書、學歷證書或者其他學業證書的,由教育行政部門宣布證書無效,責令收回或者予以沒收;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取消其頒發證書的資格。
第八十一條 違反本法規定,侵犯教師、受教育者、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失、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十章 附則
第八十三條 境外的組織和個人在中國境內辦學和合作辦學的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八十四條 本法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

4.《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高等教育活動,適用本法。
本法所稱高等教育,是指在完成高級中等教育基礎上實施的教育。
第九條 公民依法享有接受高等教育的權利。
第十一條 高等學校應當面向社會,依法自主辦學,實行民主管理。
第二章 高等教育基本制度
第十五條 高等教育包括學歷教育和非學歷教育。高等教育採用全日制和非全日制教育形式。 國家支持採用廣播、電視、函授及其他遠程教育方式實施高等教育。
第十六條 高等學歷教育分為專科教育、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
第三章 高等學校的設立
第二十五條 設立高等學校,應當具備教育法規定的基本條件。
第四章 高等學校的組織和活動
第三十條 高等學校自批准設立之日起取得法人資格。高等學校的校長為高等學校的法定代表人。高等學校在民事活動中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責任。
第六章 高等學校的學生
第五十三條 高等學校學生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八章 附 則
第六十六條 對高等教育活動中違反教育法規定的,依照教育法的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第六十七條 中國境外個人符合國家規定的條件並辦理有關手續後,可以進入中國境內高等學校學習、研究、進行學術交流或者任教,其合法權益受國家保護。
第六十八條 本法所稱高等學校是指大學、獨立設置的學院和高等專科學校,其中包括高等職業學校和成人高等學校。本法所稱其他高等教育機構是指除高等學校和經批准承擔研究生教育任務的科學研究機構以外的從事高等教育活動的組織。
本法有關高等學校的規定適用於其他高等教育機構和經批准承擔研究生教育任務的科學研究機構,但是對高等學位專門適用的規定除外。

5.《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6.《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7.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證人民法院正確、及時審理行政案件,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和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行政職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有權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章 受案范圍
(二)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不服的;
(三)認為行政機關侵犯法律規定的經營自主權的;
(五)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復的;
(七)認為行政機關違法要求履行義務的;
(八)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的。
第四章 訴訟參加人
第二十四條 依照本法提起訴訟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是原告。
第二十五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行政機關被撤銷的,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第九章 侵權賠償責任
第六十七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受到行政機關或者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造成損害的,有權請求賠償。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單獨就損害賠償提出請求,應當先由行政機關解決。對行政機關的處理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賠償訴訟可以適用調解。
第十章 涉外行政訴訟
第十一章 附則
第七十四條 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應當收取訴訟費用。訴訟費用由敗訴方承擔,雙方都有責任的由雙方分擔。收取訴訟費用的具體辦法另行規定。

8.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二章 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
第三十三條 凡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人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
第三十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第三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
第三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第四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9.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第一章 基本原則
第八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民事活動, 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本法關於公民的規定,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外國人、無國籍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章 公民 (自然人)
第一節 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
第九條 公民從出生時起到死亡時止, 具有民事權利能力, 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
第十一條 十八周歲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可以獨立進行民事活動,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十六周歲以上不滿十八周歲的公民,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第十五條 公民以他的戶籍所在地的居住地為住所 , 經常居住地與住所不一致的,經常居住地視為住所。
第五章 民事權利
第四節 人身權
第九十八條 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權。
第六章 民事責任
第三節 侵權的民事責任

⑵ 女大學生受侵害的原因

女大學生受侵害的原因是多種多樣的,大部分的原因是部分女大學生的虛榮心太強烈,容易跟著那些看著是大款的人去外面玩耍,警惕心下降導致了種種悲劇的發生,建議現在的女大學生還是要學會保護自己多一份心思。

⑶ 南寧一女大學生喝醉後被老師性侵,事件的原委是什麼

每一個社會群體里都有好人都有壞人,也不能因為一件事情將一個群體一竿子打倒。在教師這個群體中,也有部分害群之馬,但是絕大多數的教師還都是好的教師。所以女生在外面的時候,就算是確定自己所接觸的老師是好老師,你一定要保持一份警惕心。古話說的好,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無。只要不傷害到別人,做一定的防範是應該的。南寧大學這位老師,就是藉由請客吃飯,將女學生灌醉,然後對該名女學生實施了性侵。接下來我們就詳細描述一下,這件事情的原委。

三、不管身份是什麼,罪犯終究逃不過法律的制裁

在事情發生之後,受害女學生質問了這名南寧大學的老師,這名南寧大學的老師表示可以負責。但是清白對一個女生來說十分重要,受害女學生還是選擇了報警,最終這名南寧大學的老師被依法逮捕。

你們對這件事有什麼看法,給我留言吧。

⑷ 女大學生做按摩被侵犯,旁邊男友竟毫無察覺,是自願么

大家都知道,現在盡管是個法治時代,但是不代表這個社會上沒有壞人。所以,大家在出門的時候,一定要重視自己的安全問題,尤其是年輕女性,因為年輕女性們往往是犯罪分子們下手的對象。相信很多人都聽說過年輕女性遭遇侵犯的新聞,尤其是女大學生,要知道這樣的事情發生在年輕女性身上,是會給她們造成心理陰影的。所以,希望年輕女性們最好不要單獨出門。經常看新聞的朋友可能看過這樣一則新聞,就是一個女大學生跟男友一起去按摩店裡按摩,但是在按摩的過程中,女大學生被按摩師侵犯,但是女大學生的男友卻絲毫沒有察覺,更令人感到意外的是,2個人離得並不遠,僅僅只有一簾之隔。那可能有人會有這樣的疑問,就是這個女大學生是自願的嗎?因為如果她不是自願的,她完全可以呼叫或者搞出點動靜讓男友知道啊,接下來,冷眼就給大家簡單聊一聊這個事情。

⑸ 3名20歲女大學生受侵,兇手為什麼卻被無罪釋放

一個人擁有一個人格,這是最為正常的情況,但是從臨床醫學角度來講,人在一些特殊情況下會跟自己講話,也會無法控制自己的行為,當情況嚴重時,就誕生了另外一個人格,這種症狀被稱為解離症。

而《24個比利》就是在“老師的”幫助下完成的,療養院無法治癒比利,只能協同其餘人格讓比利·米利根陷入沉睡,威廉在2014年12月12日在俄亥俄州的療養院內逝世,終年59歲。

⑹ 大學生怎樣預防權益被侵犯

不要輕信他人,因為我們的社會經驗少所以不輕信他人可以讓我們保護!

⑺ 幾年前看過一篇網文,大概講的是女主是大學生被男主包養,女主小時候被繼父侵犯,後來殺了繼父坐牢了

我也看過,這個女主挺可憐的。令人同情。

⑻ 在校大學生哪些權力被侵犯

自由權,隱私權

⑼ 大學生的哪些權利容易受到侵犯

父母及其他法定監護人應明確認識到,每一個小學生都享有生存的權利、發展的權利和受到保護的權利。小學生的營養、衛生、安全、健康等基本生存需要應得到高度的重視,家長在分配家庭收入時應首先滿足小學生的基本需要。小學生有權接受教育,並應有時間休息,游戲。當遭受疾病或任何危險時,小學生有權獲得父母及其他法定監護人的及時保護以及盡可能完善的彌補措施,例如及時送往醫院,父母的陪伴等。小學生的人身權利受法律保護。父母及其他法定監護人對小學生的任何行為都必須以維護小學生的尊嚴為前提。即使父母對小生進行必要的約束亦應充分尊重小學生的人身權利。小學生依法享有發表自己意見的權利;任何人不得非法干涉小學生的隱私、通信等合法權利。小學生依法享有財產繼承權。父母與其他法定監護人必須承擔撫養、教育、保護兒童的法律責任。盡最大可能保證小學生享有生存與發展的權利。滿足兒童的基本需要,保證兒童健康。尊重兒童的受教育權,保證兒童接受義務教育,盡一切可能避免子女輟學。禁止虐待、遺棄兒童。禁止歧視兒童,尤其是女童與有殘疾的兒童。不得允許或迫使小學生從事繁重工作、參與各種違法活動。不得允許或迫使小學生訂立婚約或結婚。父母應當以健康的思想,品行和適當的教育的方法教育子女,引導他們進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動,預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煙、酗酒、流浪以及聚賭、吸毒、賣淫。對養子女、繼子女及非婚生子女,父母及其他法定監護人均有義務進行撫養、教育、保護。父母與子女的法律關系不因婚姻中止而解除。離婚、喪偶或因其他原因而中止原婚姻關系的父母仍必須承擔對子女的撫養、教育與保護責任。對不滿10歲的兒童,父母及法定監護人有權並必須代理與他們有關的法律活動,並承擔他們的行為後果。例如,代理他們進行法律訴訟,負責賠償他們對他人的損害等。對10歲以上的小學生,父母及法定監護人應許可他們進行與其年齡,智力相應的民事活動,或代理他們的有關活動。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的小學生合法權益的,應當依法承擔責任。經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根據有關人員或者有關單位的申請,撤消其監護人資格,並另行確定監護人。對於殘疾兒童,父母及其他法定監護人必須予以特殊照顧與教育訓練,促使其盡可能具備社會生活能力。對於殘疾兒童,父母及其他法定監護人應進行特殊的生活護理與心理保健,例如安慰,鼓勵,盡一切可能保障其身心健康。根據兒童的殘疾情況,父母及其他法定監護人應在醫生或康復專家的指導下,對兒童進行積極康復訓練,使其盡可能具備生活能力。殘疾兒童仍然享有受教育權。父母及其他法定監護人應盡可能保證殘疾兒童接受適宜的教育。給你點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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