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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科生敲詐

發布時間: 2024-09-30 04:20:17

⑴ 北京大學學生違紀處分條例的分則

第十五條 學生不得有反對四項基本原則的言論和行為,不得從事非法的社會、政治、宗教活動,不得泄漏國家秘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其情節,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一)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遊行示威法》或其它有關法律法規,組織、參加未經批準的遊行、示威活動;組織、策劃或參與擾亂社會秩序或破壞學校的管理秩序,從事破壞安定團結的活動;
(二)張貼、投遞、散發大小字報、反動傳單,以及通過其他途徑散布反動言論,混淆視聽,製造混亂;
(三)組織、成立、加入非法社會團體或組織,從事非法活動;
(四)組織開展未經批準的社會政治、學術活動或舉辦未經批準的沙龍、俱樂部等;
(五)違反學生社團管理的有關規定,組織成立未經批準的學生社團並開展活動,出版刊物,或以合法學生社團的名義開展非法活動,或有其他違反社團管理規定並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
(六)組織進行非法宗教、迷信活動;
(七)泄漏國家秘密,造成後果。
第十六條 對尋釁滋事、打架斗毆者,給予以下處理:
(一)雖未動手打人,但用言詞侮辱或其它方式觸及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打架後果者,給予警告處分;
(二)動手打人,視其情節,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直至開除學籍;
(三)策劃、慫恿他人打架、斗毆,未造成打架後果者,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造成打架後果者,視其情節,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四)故意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未造成傷害者,給予記過以上處分;造成傷害者,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五)在調查處理打架事件過程中,故意提供偽證,妨礙調查處理工作正常進行者,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六)因打架斗毆致人人身傷害者,向受害者賠償經濟損失。
第十七條 參與走私、販私等非法經營,觸犯法律、法規者按第五條處理,其它視其情節,給予警告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第十八條 違反學校勤工助學活動章程及助學辦法的有關規定,給予警告以上處分;情節嚴重、性質惡劣者給予記過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第十九條 違反北京大學學生軍訓規則的相關規定,視其情節,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第二十條以各種手段非法佔用國家、集體和個人合法財物者,除如數償還和按公安機關有關規定處以罰款外,視其情節,給予下列處分:
(一)盜竊公私財物,視其情節,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詐騙、搶奪、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比照盜竊從重處理。
(二)經公安部門確認盜竊者,雖未竊得財物,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三)偷竊公章、保密文件、檔案等物品者,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四)拾物不還、非法佔有遺失物或他人財物,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五)為作案者放哨,提供信息、作案工具或進行掩蓋、窩贓等,可以比照作案者處理。
第二十一條 損壞公私財物者,視其情節,給予以下處理:
(一)由於過失損壞公私財物,價值在500元以上,除酌情予以經濟賠償或罰款外,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二)故意損壞公、私財物者,除賠償損失和按規定處以罰款外,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三)故意損壞文物古木者,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第二十二條 違反學校關於學生宿舍管理的有關規定,擾亂宿舍管理秩序者,視其情節,給予下列處分:
(一)未經批准,隨便調換、私自佔用學生宿舍或出租床位,經批評教育不改者,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二)未經批准,擅自留宿非本宿舍成員,經批評教育不改者,給予警告處分。因留宿非本宿舍成員或讓其進入宿舍而造成不良後果者,給予記過以上處分。留宿異性者,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三)擾亂宿舍管理秩序,對其他人的正常學習生活造成影響,經批評教育不改者,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四)違反宿舍消防、用電的相關規定,經批評教育不改者,給予警告以上處分。因以上行為引起火災造成嚴重後果者,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五)其他違反學生宿舍管理規定的行為,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第二十三條 違反公民道德准則和大學生行為准則,視其情節,給予下列處分:
(一)故意損壞館藏圖書,以舊換新,偷用他人證件借書者,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二)偽造、變造、冒領、冒用、轉讓各種證件或證明文件者,給予以下處分:
1.偽造學生證、圖書證等各種證件者,偽造各類有價證券者,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2.變造、冒領、冒用各種證件並產生不良後果者,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3.轉借各種證件並產生不良後果者,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4.違反校醫院有關公費醫療的規定,弄虛作假者(如修改處方、葯方,開假報銷單、開假證明等),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5.明知自身患有傳染病卻隱瞞病情、拒不接受治療並造成不良後果者,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6.為達到個人目的有下列行為者,視其情節,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1)私刻、偽造公章;
(2)塗改偽造成績單;
(3)偽造教師簽名;
(4)偽造各類獲獎證書、證明、畢業證等有關證件、證明文件。
(三)侮辱、謾罵或威嚇他人,經教育不改者,給予警告處分,造成不良後果者,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四)造謠、誣陷他人,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五)因學習成績評定、轉系、畢業分配、評獎、處分等原因,對有關人員尋釁滋事者,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六)拒絕、阻礙國家工作人員或學校管理人員依法或依校規校紀執行公務者,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七)隱匿、毀棄或私拆他人信件,造成不良影響或損失者,除賠償經濟損失外,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八)冒用學校或他人名義,侵害學校或他人利益,給學校或他人造成不良影響或損失者,除賠償經濟損失外,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九)嚴重違反社會風紀,有下列行為者,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1.侮辱或以其他方式嚴重騷擾他人者;
2.賣淫、嫖娼行為的當事人及參與者;
(十)其他違反公民道德准則和大學生行為准則,情節嚴重,影響惡劣,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第二十四條 收看、傳播淫穢物品者,給予以下處分:
(一)收看淫穢書刊、網頁、錄相者,給予嚴重警告處分。經教育不改者,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二)塗寫、書畫淫穢文字、畫像,製作、復制、出售、出租或傳播淫穢物品者,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第二十五條通過網路、手機簡訊等方式傳播假信息、不良信息、泄密或對計算機系統、網路進行攻擊者,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第二十六條 以各種方式組織或參與賭博者,視其情節給予以下處理:
(一)凡用麻將、撲克及其他任何方式和手段進行賭博或變相賭博者,一經發現,沒收其賭具和賭資,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二)組織賭博者,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第二十七條 破壞環境衛生,擾亂學校公共場所正常秩序,視其情節,給予以下處分:
(一)在建築物、公用設備上亂塗、亂寫、亂畫,違章張貼者,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二)損壞校園設施,破壞草坪,攀折花木者,除賠償損失和處以罰款外,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三)擾亂課堂、食堂、圖書館、會場等公共場所秩序,亂扔廢棄臟物,經勸告不聽者,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第二十八條 對違反學習紀律、考試紀律的本科生和研究生,分別按照學校本科生和研究生學籍管理、考場紀律的有關規定,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第二十九條 學生在臨床學習過程中,有違反職業道德的行為,按照醫學部臨床教學過程中學生違紀處理的有關規定,視其情節,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附 則
第三十條對接受成人高等學歷教育的學生、港澳台僑學生、留學生的管理參照本規定實施。
第三十一條學校有關部門和各院(系、所、中心)必須認真執行本條例,違者要追究其責任。
第三十二條學校有關部門可以依據本條例制定相關規定,其他有關規定與本條例相抵觸者,以本條例為准。
第三十三條 本條例由學生工作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本條例經2005 年6月21日第575 次校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自2005年9 月1 日起實施。
北京大學
2005年6月21日

⑵ 幫我想一個法學本科的畢業論文題目

法學本科畢業論文選題:

1、論我國民間借貸的現狀及法律規制

回2、論法律的平等答價值

3、上市公司並購業務若干法律問題研究

4、論虐待被監護、看護人罪

5、所有權保留若干問題研究

6、網路金融詐騙犯罪的法律規制

7、論公司合同風險及其規制

8、論夫妻侵權的法律規製法輔

9、逃稅罪研究

10、校園暴力的成因與法律防範

11、正當防衛疑難問題研究

12、網路著作權侵權問題研究

13、不真正不作為犯研究

14、論交通肇事罪

15、論虐待被監護、看護人罪

以上選題由學術堂整理提供

⑶ 本科護理 跨專業考影像醫學或者檢驗醫學,畢業找工作會有影響嗎醫院是不是也很在意本科第一學歷

醫院是很重視本科學歷;樓主上進是好事,但是報考 前要研究招生簡章,看對本科專業是否有限制? 要知道可以報哪些專業才能備考,否則會浪費精力呀!

另外:如果能考到好學校,就意味著更好找工作,祝你好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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