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生游泳池溺亡
㈠ 大學生游泳課溺亡是怎麼回事
6月16日上午11時許,中國葯科大學一女生在學校游泳池發生溺水,盡管醫院奮力搶救,但女生最終還是沒能挺過來。關於此事,網上眾說紛紜,有網友發微博稱,在該女生在溺水掙扎過程中,老師拒絕營救。網友的說法,也讓此事在網路上備受關注。6月19日,中國葯科大學發布官方微博稱,溺水原因尚待警方確認。
據葯科大學在校學生介紹,在6月19日早上,死者家屬曾拖著橫幅擋住了早上開車來學校的所有老師,聲稱要尋一個說法,該學生還表示,「總共大概有50多個人。」
中國葯科大學官方微博,該微博寫道:「#葯大發布#6月16日上午11時許,我校一女生在學校游泳池發生溺水。事情發生後,學校領導高度重視,迅速啟動應急處置預案,指示不惜一切代價搶救學生。17日上午11時許,醫院宣告該生經搶救無效去世。學校對此十分痛心和惋惜。目前,學校正全力配合警方調查,溺水原因尚待警方確認。後續情況將及時發布。」
㈡ 大學生游泳課溺亡是誰的責任
對大學生的死亡,我深表遺憾。盡管如此,我還是要實事求是地告訴你:如果你介紹的情節完全屬實的話,大學生的死亡後果,只能自負其責,不可能有任何一方買單。 狼兄說的前五句話,我贊成前四句,而且本來第四句本來已經說清楚了。不料又出了長長的第五句,就是這與第四句略有矛盾的第五句,我持不同意見。 狼兄說:水庫的所有人和管理者沒有盡到責任,因為「對於水深危險的地方,水庫應該採取安裝護欄或派人監管」。 按照這一觀點,大橋的所有人和管理者為防止墜橋,是否要在橋下(註:指的是在橋下半空危險處)安個護網或四處布人監管? 在公共場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繕安裝地下設施等,是否僅僅設置明顯標志和採取安全措施還不夠,還必須派人監管?否則造成他人損害的,施工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所以,我的看法是:水庫的所有人和管理者只要盡到了充分的提示、告知義務就足夠了,在水深的地方既無法安裝護欄,也難以派人監管。這樣做,是對所有人和管理者無度的苛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