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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生管理條例

發布時間: 2025-01-01 10:39:18

大學生宿舍管理規定

大學生寢室管理是學校思想 教育 工作敏感而又重要的地帶,是提升大學生思想教育不可缺失的環節。本文是我整理的大學生宿舍管理規定,歡迎參閱。
大學生宿舍管理規定1
學生宿舍是學生在校期間學習、生活、休息的公共場所。為了維護學生宿舍正常的學習、生活秩序,營造整潔、健康、文明、和諧的學生宿舍環境,根據教育部關於高校學生住宿管理的相關規定,結合學校實際情況,特製定本規定。本規定適用於華東師范大學在校學生(以下簡稱學生),具體指已取得華東師范大學正式學籍的全日制本科、專科學生和研究生。

一、宿舍管理機構設置

1、華東師范大學後勤管理處根據學校年度招生計劃及房源情況統籌安排全日制本專科生、碩士生、博士生入住學生宿舍。

2、學校成立由校領導、學工部(學生處)、研工部(研究生管理處)、保衛處、財務處、後勤管理處、後勤集團、團委、學生發展服務聯合中心、學生會、研究生會組成的宿舍管理委員會,對宿舍管理工作進行監督與檢查。學生宿舍社區日常管理由學校委託的物業公司(部門)負責,包括水電管理、安全保衛、生活秩序、清潔衛生、維修、附設服務等工作,宿舍管理人員有權按照校規進宿舍實施各項檢查工作,學校各主管部門及全體學生應給予配合和支持。

3、各學生宿舍社區設立學生社區服務委員會(簡稱“社服會”),是學生自我管理、自我服務的機構,主要負責學生生活服務、信息宣傳、協調溝通和調研反饋等工作。

4、閔行校區本科生公寓生活園區設立樓管會,掛靠校黨委學工部,由學工部、後勤管理處共同協調處理日常事務。樓管會包括住樓輔導員、樓層長、寢室長三個組織梯度,主要負責生活園區內學生思想教育和日常管理等工作。

二、宿舍住宿制度

1、繳費住宿是每個學生應盡的責任。住宿費用按學年收取。秋季入學的學生在每年秋季報到注冊前交納住宿費,春季入學的學生在每年春季報到注冊前交納住宿費。每個學生要按時足額繳納住宿費,並妥善保存好繳費 收據 ,以備學校相關部門查驗。

2、上海生源在職攻讀研究生和本校教職工在職攻讀研究生的,學校原則上不安排住宿。在學校規定的學制年限(專科生3年,本科生4年,碩士生3年,博士生3年)內未能完成學業的學生,延長修讀期間如需學校提供住宿,需重新遞交住宿申請,經院系分管學生工作副書記審批,根據當年學校宿舍資源使用情況再行考慮住宿安排。

3、學生宿舍按照二級分配的原則統一安排,由學校後勤管理處統一調配全校宿舍資源。

①新生入校前,後勤管理處按各院系(所)學生人數,將宿舍的床位數分配到院系(所),由各院系(所)安排到人。

②學生宿舍一經排定,無特殊情況不再調整。特殊情況需院系分管學生工作的副書記認可並簽字蓋章(每年的4月和10月辦理,只限於在實體院系范圍內、同類別學生宿舍之間的調整),報後勤管理處審核備案,後勤管理處按月計算住宿費差價,學生到校財務處辦理退補費手續,再到宿舍物業更換鑰匙。

③學生應服從學校的住宿安排,在指定的房間居住,並遵守與入住社區物業約定的相關住宿管理要求。

④每位學生只允許使用一個床位,不得私自調換、私占、出借、轉讓床位,不得留宿非本宿舍人員。

⑤宿舍樓內空房間、空床位由學校統一計劃管理,學校有權對未滿住宿人數的宿舍分配學生及合並宿舍。學校需對宿舍布局作調整時,學生應服從宿舍的調整。

⑥學校不向學生提供夫妻用房。

4、 畢業 生退宿

①為不影響學生宿舍檢修與新學期開學准備工作,畢業生必須在學校規定的時間內將個人物品搬離原住宿舍並到所在宿舍樓物業值班室辦理退宿手續,逾期則遺留物品做無主處理。

②接到學生退宿申請,宿舍樓管理員須到宿舍驗收室內設施是否完好,若無損壞丟失,管理員收回宿舍鑰匙,報後勤管理處辦理該生離校申請網上通過。

③室內設施如有丟失、損壞,應給予賠償。如果責任不清,須由本宿舍成員均攤;對拒不賠償的,不予辦理退宿手續和畢業離校手續。

5、其他情況退宿

①因休學、參軍、跨校交流等原因需要中途退宿者,應該在離校前憑相關部門發出的通知到後勤管理處辦理退宿手續,並將原住床位、傢具空出,剩餘住宿費按月計算(住宿時間不足一個月按一個月計算)予以退還。如不辦理退宿手續,要計算住宿費用。學生復學時須持相關部門證明,到後勤管理處辦理住宿手續,重新安排宿舍。轉學、退學等結束學籍的情況,學生應在離校前憑相關部門發出的通知到後勤管理處辦理退宿手續並退出所在宿舍,逾期不辦者,遺留物品視作無主處理。

②其他個人原因的退宿每年1月和6月校歷放假前兩周的工作日集中辦理,逾期不予受理。個人原因申請退宿者,須由本人提交書面申請,輔導員告知學生家長並徵得家長同意,副書記簽字,加蓋實體院系公章,本專科學生經學工部、研究生經研究生院簽署認可意見並加蓋公章後,到所在宿舍樓管理員辦公室退還鑰匙,再到後勤管理處按月計算住宿費差價。個人原因申請退宿者,學校原則上不再安排住宿。

6、學生宿舍不準私自調換門鎖或加鎖,不準私配鑰匙,違者一律沒收並通報批評;遺失鑰匙應及時 報告 學生宿舍服務中心由學生宿舍服務中心負責調換全室鑰匙,遺失者須按規定支付工本費。遺失鑰匙如不報告造成被竊,經濟損失由遺失鑰匙者承擔。

7、自覺維護學生宿舍公共秩序。保持宿舍安靜,不準跳舞、溜冰、經商、酗酒、打 麻將 ,不得大聲喧嘩、嬉鬧,嚴禁賭博、打架斗毆,不得開展打球等影響他人學習、休息的娛樂活動。違者視情節與態度報學校有關部門給予處分,直至勒令退宿。

8、嚴禁在陽台欄桿上或窗檯上放置凳子、啞鈴等重物,嚴禁向窗外和陽台外拋砸各種物品、潑倒茶水等,禁止在宿舍樓內焚燒廢棄物。不得將自行車帶入寢室。

9、加強安全防範和自我保護意識,在宿舍樓內禁止存放各種有毒、易燃、易爆物品,違者除沒收物品外,並依據學校有關條例給予處分,並作退宿處理。

10、注意宿舍內物品安全,個人貴重物品、現金及證件等要妥善保管,及時將多餘現金存入銀行,並保管好存摺,自己記好密碼,不告訴他人。最後離開寢室者要隨手關好門窗,發現寢室內財物被竊,應保護好現場,迅速報告校派出所(保衛處)。宿舍內發現推銷員應及時報告宿舍物業值班人員通知派出所(保衛處)處理。

11、入住者有正常使用、妥善保護學生宿舍樓內的各項傢具、設施、設備的責任。凡屬自然損壞應及時報告物業,由物業宿管人員請有關部門維修或調換。如發現丟失、人為損壞、私自調換等,應查明原因督促當事人折價賠償或換回,原因或責任人不明,由全室學生共同賠償。

12、退宿或離校時,寢室內傢具物品 經驗 收合格後方可辦理退宿或離校手續。

三、宿舍會客、作息制度

1、加強學生宿舍安全保衛工作,維護學生宿舍正常生活秩序,根據教育部有關規定,學生宿舍實行門衛制,晝夜值班。為了不影響學生學習和休息,學生宿舍會客時間為上午10:30~中午12:30,下午15:00~晚上22:00。會客時間之外禁止在宿舍內接待來訪人員。

2、宿舍來訪會客,應主動出示證件,經宿管人員登記核准後方可入內。如有強行闖入者,視情節輕重給予一定的處罰。男賓未經宿管人員同意不得進入女生宿舍。學生應自覺遵守會客制度,21:00以後一般不予會客,超過會客的規定時間,工作人員有權請會客人員離開宿舍樓。

3、晚間24:00至次日5:00關閉宿舍大門。24:00以後進出宿舍樓的學生必須出示證件並予登記,物業要對相關情況進行匯總,每月一次向學校管理部門報告。學生管理部門和後勤管理部門要加強對24:00以後未歸學生的教育管理。

4、物業值班人員對來訪會客者,應認真驗證,堅持原則,發現可疑情況應及時報告,妥善處理,並做好記錄。凡因執行公務者進入學生宿舍,需出示有效證件。

四、宿舍衛生檢查制度

1、積極倡導入住者自覺養成講文明、講衛生、守紀律、愛勞動,尊敬師長、團結互助和熱愛集體的優良作風,室內衛生輪流值日自覺保持整潔,不要在書桌床鋪上堆放雜物,床鋪和被褥每天要整理整齊。寢室內堅持值日生制度,值日表一式二份,一份張貼於室內,一份交宿管人員備查。值日生需於每日早上8時前將宿舍打掃完畢,並督促全宿舍人員做到室內擺設整齊、地面清潔、窗明幾凈、無蛛網無積灰,保持走廊清潔。不隨地吐痰、亂拋廢物,禁止往樓梯走廊內潑水、堆放垃圾;禁止在陽台、走廊內堆放廢棄物。違者根據宿舍管理規定視情節輕重,給予必要的教育或通報批評。

2、學生應養成良好的衛生習慣,自覺維護宿舍場所的衛生。三餐在食堂用餐,不得將飯菜帶入寢室內。禁止在宿舍樓內 飼養 小動物。學生患傳染疾病,要遵照醫生診斷,按指定的地點住宿或回家休息。

3、物業部門每周一次會同社服會(樓管會)學生例行檢查寢室衛生,並將檢查結果及時公布,匯總後通告各院、系主管領導並記錄在冊,作為操行評定的依據。

4、一學期同一學生在其值日天被檢查一次為差,給予口頭警告。衛生檢查二次為差者,給予黃牌警告,樓內通報批評,通知所在院系進行批評教育。衛生檢查三次為差者,給予紅牌警告,由院系進行通報批評並報學生管理部門備案,取消其該學年評獎評優評助的資格。

5、同一寢室一學期內衛生檢查累計有三次為差,給予口頭警告。衛生檢查累計四次為差,給予黃牌警告,通報批評,並通知所在院系。累計衛生檢查五次為差,給予紅牌警告,上報所在院系並由院系進行批評教育和在學生管理部門備案,取消全室成員本學年一切先進稱號的評選資格和取消其該學年評獎評優評助的資格。

6、寢室衛生連續五次為優,可享受二次免檢。如本學年有黃牌警告,寢室衛生連續三次為優,可免除本學年黃牌警告。如本學年有紅牌警告,寢室衛生連續五次為優,可免除本學年紅牌警告。

五、用水、用電制度

1、學校在宿舍中僅提供基本照明用電,已安裝一戶一電表的學生宿舍實行定額用電制度。本校有學籍的全日制學生每間寢室每月由學校補貼20度電。超過上述用電規定的額度,費用由寢室居住人員負擔。

2、已安裝一戶一水表的學生宿舍實行定額用水制度,本校有學籍的全日制學生每人每月由學校補貼3立方水,超過上述用水規定的額度,費用由寢室居住人員負擔。

3、及時交付超額用水用電的水電費是居住學生應盡的義務。逾期未交付水電費的,所欠水電費參照華東師范大學有關所欠水電費辦法實行,逾期未交水電費的畢業班學生,不予以辦理離校手續。

4、加強學生宿舍電力設施安全管理。學生宿舍內電器不準私自移動和 修理 ,如遇故障應報告物業宿管人員,有關部門派專職電工修理。違者造成的損失,一律由肇事者負責。

5、學生宿舍禁止一切竊電行為,竊電者除補交電費外,視情節輕重和數額大小,還將根據學校相關規定進行處分。

6、嚴格執行消防法規和學校相關節約用水、用電以及安全用水、用電的管理辦法。嚴禁在學生宿舍內存放和違規使用熱得快、電爐、電熱杯、電熱鍋、電炒鍋、電飯煲、微波爐、電磁爐、電熨斗、電熱毯、取暖器、電水壺、電烤箱、電吹風等容易引起安全隱患的電器,嚴禁私接、亂拉電源線。物業部門有權對學生違章電器使用情況進行抽查,並按以下規定處理:

①對於在學生宿舍內持有和使用上述違章電器的本、專科生,一經查實,第一次違反規定沒收其器具並在樓內通報批評。第二次違反規定除沒收其器具外,還通報所在院系,由院系進行通報批評並報學生處備案,取消其評獎評優評助的資格,並將違紀記錄記入該生個人檔案。違反規定引起重大事故,除賠償經濟損失外,還將根據學校相關規定進行處分,並追究法律責任。私自使用大功率電器引起的一切損失由學生本人負責。

②對於在學生宿舍內保存和使用上述違章電器的研究生,一經查實,第一次違反規定沒收其器具並在樓內通報批評。第二次違反規定除沒收其器具外,還通報所在院系,由院系進行通報批評並報研究生管理處備案,取消或降低其評獎評優評助的資格或等級,並將違紀記錄記入該生個人檔案。違反規定引起重大事故和嚴重危害者,除賠償經濟損失外,還將根據學校相關規定進行處分,並追究法律責任。私自使用大功率電器引起的一切損失由學生本人負責。

③對於在學生宿舍內保存和使用上述違章電器的其他學生,一經查實,第一次違反規定沒收其器具並通報所在院系。第二次違反規定除沒收其器具外,還通報所在院系,並作勒令退宿處理。違反規定引起重大事故和嚴重危害者,除賠償經濟損失外,還將根據學校相關規定進行處分,並追究法律責任。私自使用違章電器引起的一切損失由學生本人負責。

7、寢室內不準使用與保存煤油爐、液化氣、卡式爐、酒精爐、蠟燭等明火設施和器具,以免發生火災。一經發現,上報所在院系和學生管理部門,取消本學年評獎評優評助資格,並視情節輕重給予處分,同時取消住宿資格。寢室內有以上違章出現,查不到責任人時,對全室人員給予教育、處罰和處分,直至作勒令退宿處理。由於違反規定而引起火災,造成人員傷亡或國家財產遭受損失的人將承擔法律責任。

六、畢業離校制度

學生(包括考取研究生、博士生留校工作等)在學校規定的學制(專科生3年,本科生4年,碩士生3年,博士生3年)學習期滿後都必須辦理退宿離校手續,辦理退宿手續後需在規定的時間內離宿,逾期者其物品將視作無主處理。休學、退學學生必須在《休學通知》或《除名通知》發出後一周內辦理退宿手續並退出所在宿舍,否則其物品視作無主處理。

七、本規定的解釋權歸後勤管理處。

八、本規定自二○xx年九月一日起執行。
大學生宿舍管理規定2
大學生寢室管理是學校思想教育工作敏感而又重要的地帶,是提升大學生思想教育不可缺失的環節。

大學,我們有更充分的時間來合理安排我們的課外活動。傳統的班級概念趨於淡化,以班級作為思想政治教育基本組織形式和主要工作 渠道 情況正在發生改變,寢室的教育功能越來越突出,寢室的管理就顯得尤為重要。

寢室管理制度建設具體如下:

一、管理目標

潔、凈、雅

二、基本要求

(一)紀律方面

1、按時就寢,按時起床,起床、就寢做到快、靜、齊;

2、學生應按學校規定的時間回家、返校,平時不得隨便回家;

3、不隨便留客住宿,不調換床位,未經許可不得擅自在外過夜;

4、到了睡覺時間,不得發出聲音,不得做影響他人休息的事情;

5、不得在寢室內點蠟燭及 其它 可燃燒物;

6、同學之間互相幫助,不得在寢室里吵鬧、打架、起鬨、說臟話;

7、不拿他人東西,借用物品要及時歸還。

(二)衛生方面

1、保持地面、門窗、床鋪,清潔用具及其它物品的衛生,做到地面無瓜皮、果殼、紙屑及其它雜物,其它物品上無明顯灰塵;2、不得在寢室及走廊、樓梯上亂扔紙屑、瓜果殼,剩飯菜要倒在指定的地點,不向窗外門外傾倒污水污物及吐痰;3、每個寢室做到每天三小掃,每周一大掃,值周(日)同學應做好寢室衛生,並注意監督;

4、每晚洗腳,每早洗臉、刷牙、鞋、襪及時洗刷。

(三)內務方面

1、棉被疊成方形,折縫朝外,靠牆擺好;

2、臉盆、水桶、牙刷統一擺放,毛巾折掛高低一致,牙刷頭朝上,且統一向右傾斜;

3、多餘的鞋子統一擺放桌底,鞋跟朝外且成一直線;

4、掃把、垃圾桶選定合理位置擺放,其它物品不得影響寢室美觀;

5、早起開窗,風鉤要掛上,晚上關門窗,鐵閂要插上;

6、上課期間,寢室必須上鎖,節假日關好門窗;

7、室內外設施無污損,損壞後能主動賠償;

8、室內裝飾美觀大方,內容健康向上。

(四)寢室長職責

1、在輔導員指導下全面負責寢室事務,及時匯報寢室有關情況;

2、在就寢前應檢查寢室有無人員未到就寢, 維持就寢紀律;

3、負責鎖好寢室門,監督檢查本寢室的衛生、物品擺放;

4、應負責落實寢室管理制度。

(五)獎懲

文明寢室每月評比一次,一月得分最高者獲班費提供的獎品。

三、寢室安全管理制度

1、寢室內不得隨意私拉電線,亂接電燈,不得使用“熱得快”、取暖器、電爐等用電器;

2、寢室內不得擅自點蠟燭,焚燒廢紙、燃點蚊香,確保安全;

3、寢室人員要自覺愛護公共財產,寢室內的學校財產如有自然破損,應及時申請報修;

4、寢室人員離開寢室時,都應自覺檢查門、窗是否關好,電源是否關閉;

5、寢室如發生失竊,應及時通過指導教師向學校報告;

6、節假日期間如有不回家的同學要經輔導員同意;

7、宿舍區內禁止喝酒、賭博或傳閱不健康書刊;

8、一般情況下,外來人員不得進入學生宿舍,宿舍內不得留宿外來人員。
大學生宿舍管理規定3
為加強學生宿舍的管理和文明建設,保證全體學生有一個文明、整潔、舒適、安全的生活和學習環境,特製定學生宿舍管理條例。

房舍管理

第一條 學生入學時,須簽訂住宿協議,按宿舍管理辦安排的房號、床位住宿。各年級學生未經宿舍管理辦同意,不得擅自調換房間和床位。

第二條 學生宿舍內的公共設施及配發物品由宿舍管理辦與寢室長核准無誤後,登記並簽字,存檔備查。學生應遵守宿舍管理規定,調整搬遷宿舍時,不得破壞或帶走原房間的傢具、設施。

第三條 學生畢業或中途休學、退學等,必須在離校前到宿管室辦理退宿手續,經宿管室核查宿舍傢具財產完好後,方可辦理離校手續並在兩天內搬離學生宿舍。

第四條 寒、暑假學生一律不留宿,學生離校前自己存放好行李物品。

內務管理

第五條 各年級少先隊、學生會負責人在德育處統一安排下組織對本年級的宿舍進行檢查、監督學生宿舍內務衛生管理制度的執行情況。每個宿舍應訂出內務衛生公約和輪值表,推選出一位責任心強、威信較高的同學當宿舍長並落實輪值制度。

第六條 每天早上上課前各宿舍值周生應將本房間清掃干凈。當天如發現地面還有垃圾,值周生應再掃一次。全體住宿生應做好房內、門前、房後的保潔工作,將垃圾、雜物裝入垃圾桶里。不得往地面、窗外、樓下扔東西、吐痰、潑水。房間門前走廊由該房間負責清掃、保潔。

第七條 在宿管室安排下定期進行大掃除,沖洗房間地面、擦門窗、桌椅,並按宿管辦及年級的安排輪流沖洗樓梯、走廊和打掃窗檐。做到地面、窗檐干凈,天花板與牆壁無臟物、無蜘蛛網,門窗、桌面干凈整潔。

第八條 各年級學生會成員在定期檢查或平時巡查時,如發現問題,將通過德育處責成寢室長、值日生及該房間的同學按要求立即補做。

第九條 維護宿舍樓的環境衛生,嚴禁把雜物、剩飯菜等倒在走廊、廁所、沖涼房、水溝。便後要沖水。

第十條 宿舍內物品擺設應規范、整齊,嚴格按照學校《學生宿舍內務管理規范》(見附件)辦理。

第十一條 班主任和各班班長、生活委員、應經常督促檢查。學校和各年級定期組織檢查評比並公布結果。

生活秩序管理

第十二條 學生在上課、自修、午休時間和晚上熄燈後必須保持宿舍安靜。不許大聲喧嘩、吹拉彈唱或進行其他課外文體活動(需要活動的在班主任與宿管室協調下方可進行)。

第十四條 晚上全校學生宿舍在規定的時間自行熄燈,關鎖宿舍大門。學生必須自覺遵守作息制度,按時就寢。對超時熄燈的房間或熄燈後遲歸者要進行批評、登記。對於屢犯或情節嚴重者,給予紀律處分。

第十五條 學生手機、電子游戲機等玩賞物品不得帶入宿舍。以免影響他人和自己休息。

第十六條 嚴禁在宿舍內起鬨、酗酒、賭博、打麻將、打架斗毆、敲打盆桶、摔瓶子等,不得在宿舍內打球等。

第十七條 上課期間,學生不得隨意進入宿舍,如有事,須持有班主任簽條,並到宿管室登記方可。

第十八條 學生宿捨不得留宿外人,嚴禁留宿異性。未經宿管室批准,男女生不得相互進入宿舍。

第二十條 學生宿舍作息時間 (參見學校作息時間)。

安全管理

第二十一條 學生和來訪者必須遵守學校宿舍的制度,服從值班人員的管理。外來人員來訪必須進行驗證登記。上課時間,宿舍房間內不得單獨逗留外來人員。

第二十二條 注意防火安全,嚴禁在床上點蠟燭看書,嚴禁在宿舍抽煙,不得在宿舍區內生火煮食及焚燒廢紙、木板雜物等。

愛護消防設施,不準將消防設施用於非消防用途。

第二十三條 宿舍區內嚴禁存放管制刀具(或鐵棒器械),嚴禁存放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險物品,違者交學校保衛科按章處理。

第二十四條 提高警惕,注意防盜。如發現宿舍區內有身份不明的可疑人員要立即查問或及時報告值班人員;要妥善保管好個人和公共財物,不急用的現金應及時存入銀行(櫃員機);個人貴重物品要妥善保管;離開宿舍應鎖好抽屜、關好門窗;發現門、窗損壞要及時報修。

第二十五條 學生應協助宿管做好治安防範工作,自覺接受查詢。發現宿舍被盜失竊時,應保護現場,並及時向學校有關部門報告。

第二十六條 嚴禁學生在樓頂或露台活動;禁止在走廊、樓梯處嬉鬧。

水電設施管理

第二十七條 自覺遵守用水用電的規定,共同節約能源。做到人離關水關電,消滅長流水、常明燈等浪費現象。

第二十八條 白天盡可能不用太陽能水,以保證晚間學生的洗漱之用。

第二十九條 嚴禁在宿舍內私接電源,使用違章電器(如電爐、熱得快、取暖器、電炊具等電熱器具、非安全器具或未經批準的其他大功率電器設備)者,一經發現,除沒收違章使用的電器外,並視情節給予罰款50~100元。

第三十條 學生因學習需要在宿舍自備安裝各類較大電器設備,須到宿管室辦理登記備案。

第三十一條 學生宿舍內的電器、設施、供水、供電、傢具等,不得擅自拆除和搬離學生宿舍。如有丟失或損壞,責任人應照價賠償,並視情節輕重,處以罰款和紀律處分。

第三十二條 不得在宿舍牆壁、門窗上亂寫、亂塗、亂畫、亂釘,不得向窗外、便池亂扔雜物。

第三十三條 學生宿舍區內發生水電故障、傢具及房舍設施損壞、下水道、排污管堵塞等,應由本宿舍成員及時到後勤處報修。

第三十四條 本條例由校學生宿舍管理辦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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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 寢室管理條例

這個學校抄有發向各寢室的統一條例,但襲寢室內部也可制定自己的條例;
①寢室集體作息時間統一(不然會出現早睡的被吵著睡不著,早醒的弄醒還在睡的);
②寢室日常衛生(可以輪換制,每天一人輪流拖地什麼的);
③寢室大掃除規定(根據自己的學習休假時間、成員數目分配,一般是周末放假);
④寢室費用(平時購買的寢室公共用品如燈管、超出的電費等,需要室費。經大家同意收取室費);
⑤保持安靜,不妨礙他人休息、不亂扔果皮垃圾、衣物不隨便堆放根據自己寢室制定細則
男女生寢室不一樣,具體根據自己寢室特點。女生寢室要注意落發。

⑶ 大學生違紀行為的處理方式有哪些

大學生違紀行為的處理方式有: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勒令退學、開除學籍 。

參照《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第六十二條,對犯有錯誤的學生,學校可視其情節輕重給以批評教育或紀律處分。處分分下列六種:

(1)警告;

(2)嚴重警告;

(3)記過;

(4)留校察看;

(5)勒令退學;

(6)開除學籍 。

留校察看以一年為期。受留校察看處分的學生,一年內有顯著進步表現的,可解除留校察看 ;經教育不改的可勒令退學或開除學籍。

(3)大學生管理條例擴展閱讀

參照《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第五十五條,學生必須遵守校園管理制度,愛護校園公共 設施,維護校園正常秩序;講 究文明禮貌,公共衛生;團結同學,關心集體,熱愛勞動;創造整潔、優美、安靜、安全的 學習和生活環境。

參照《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第五十六條,出入校門遵守學校門衛制度,主動接受門衛管理。

參照《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第五十七條,禁止酗酒、賭博、打架斗毆、聚眾喧嘩,樹立良好的社會道德風尚。

參照《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第六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學生,可酌情給予勒令退學或 開除學籍的處分:

(一)有反對四項基本原則的反動言論和行為者;組織和煽動鬧事、擾亂社會秩序、破壞安定 團結、侮辱和誹謗他人而堅持不改者;

(二)觸犯國家刑律,構成刑事犯罪者;

(三)破壞公共財產,偷竊國家、集體、私人財物造成嚴重損失和危害者;

(四)有偷竊行為而又屢教不改者;酗酒、賭博、打架斗毆,情節嚴重者。

參照《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第六十五條,對學生作出勒令退學、開除學籍的處分,由學校審批 ,報省、自治區、直 轄市主管高教部門備案。其中因政治問題而作出勒令退學、開除學籍處分的,須報經省、自 治區、直轄市黨委有關部門同意,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主管高教部門審批。勒令退學、開除學籍的學生,其善後問題按照退學學生的有關規定處理。

參照《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第六十六條,對學生的鑒定、獎勵、處分材料,均歸入本人檔案, 不得撤銷。

參照《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第六十七條,勒令退學的學生只發給學歷證明;開除學籍的不發給 學歷證明。

⑷ 學生日常行為管理

(一)學生考勤制度 為維護正常的教學秩序,培養大學生的組織紀律性,促進大學生積極參加學校的各項學習活動,特定本制度。 一、每學期開學時,學生按規定的時間持學生證到學生處辦理注冊手續。因故不能如期注冊者,必須辦理請假手續,否則以曠課論處。未經請假或請假未准逾期兩周不注冊者,按自動退學處理。二、學生上課、實驗、實習、課程設計、畢業設計(論文)、勞動、軍訓、社會實踐、以及規定參加的會議、活動等都實行考勤制度。因故不能參加者,必須履行請假手續,否則以曠課論處。三、學生請假期滿必須找導員系部相關部門辦理銷假手續,否則以曠課論處。 四、學生請假累計超過本學期總學時數三分之一者,應予休學。 五、學生考勤工作,由任課教師、導員、班長協同進行,導員、班長對學生考勤全面負責,任課教師對自己任課學生進行考勤。 六、每門課的任課教師可以自選時間進行點名考勤,檢查學生出勤情況,點名不到,即以曠課處理。對實驗、實習環節必須全部點名。 七、對曠課、假滿未歸或經常遲到、早退的學生,班豐任、班幹部應給予幫助和教育,督促其及時改正。對曠課並離校一天以上的學生,班長必須向導員、系辦公室匯報,由系辦公室向有關部門匯報。 八、學生請假的手續與審批許可權: 1、學生請假應事先辦理請假手續,除急病或緊急情況外,不得事後補假, 2、學生假期結束後,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時返校,必須書面(信或電報)向系領導請假,返校後憑當地醫療機構或家長的證明銷假; 3、學生在校期間因病、因事請假者,必須提交書面申請、填寫請假單並附有關證明材料; 4、正常學習期間,請假二天以內者,必須經導員同意;請假二天以上一周以內者,經班主任同意後,由系領導審批,並報學工部備案,請假兩周以上者,經導員、系領導、學工部同意後,由主管學生管理的校領導審批,並報學工部備案。 5、雙休日、節假日期間,學生個人外出請假必須經導員同意,由系主管學生工作領導審批同意,並報學工部備案後方可離校, 6、學生外出實習、實踐期間的請銷假由帶隊老師負責, 7、學生參加各種文體比賽及活動,不能照常上課或參加考核的,由主辦部門出具請假證明,並協調辦理請假手續, 8、考核、考試期間不準請事假,對重、急病者需有校醫的證明,並由主管教學系領導嚴格審核控制。 九、違反以上考勤規定者,學校將根據《牡丹江大學學生處分條例》的有關規定,給予相應處分。 十、本制度解釋權和修改權化工系學生工作領導組 十一、本制度自二OO八年九月一日起執行。(二)教室規則及管理制度1、教室規則(1)課前做好一切准備工作(包括擦黑板和課桌)按時進入教室坐好,上課時教師進入教室,班長喊起立,教師答禮後坐下,下課時班長喊起立,教師答禮後下課。(2)班長負責檢查各節課的到課人數,並向任課老師報告,由老師記在教室日誌上。(3)學生應自覺遵守教師秩序,認真聽講,獨立思考,教師提問時應起立回答,發言要舉手。(4)上課時不遲到、不早退、不會客、不無故曠課、不得赤膊和穿拖鞋進入教室。(5)學生上課因故遲到,須在室外喊「報告」,經授課老師允許後,方可進入教室。(6)在課余時間不得在教室拍球、蹦跳、喧嘩、保持室內肅靜。2、教師設備管理(1)教師的課桌椅均按定員配備,每個同學必須認真愛護。不亂搬、亂換,開大會需要帶桌椅時,一定要輕拿、輕放,不得將桌椅帶出校外或帶回宿舍。(2)要愛護教室的門窗玻璃,輕開輕關,開後掛好掛鉤,關後插好插銷。(3)不得在桌、椅上亂畫、亂刻、亂寫、亂踩,如有損壞,須按價賠償。(4)節約照明用電,晚上學習時,人少少開燈,人走全關燈,並鎖好門。(5)愛護取暖設備,不敲打、不攀登暖氣管道和暖氣片。(6)使用和管理班裡錄音機的規定如下:A、每班必須組成管理組,負責錄音機的管理,管理組由班長負責, 因不負責造成錄音機損壞或丟失,由班級自費修理及賠償。B、在課間十分鍾不得收聽錄音機。(三)勞動衛生檢查、獎懲制度1、 教室衛生(1)建立教室衛生值日制度。(2)經常保持地面、牆壁、門窗、玻璃清潔。(3)不要隨地吐痰、扔碎紙和果皮等。(4)各班要每天安排值日,每周三下午要進行全面大掃除,系部領導、學生會進行聯合檢查。2、 環境衛生(1)建立環境衛生制度,各班衛生所轄衛生區必須定期打掃。(2)衛生區要求保持干凈無廢紙、落葉,皮核等雜物。(3)值日生清掃衛生時,不得將本班的垃圾掃到其它班的衛生區,垃圾必須當時處理,不得拖期不處理。如經發現,視情節處理。3、 環境衛生抽查制度(1)每周三下午由系領導、生活部組織檢查,並不定時進行衛生抽查,分別進行打分。(2)每次檢查做好記錄,進行統計,每周評定優秀。(3)每班勞動委員將每次檢查結果向導員匯報並在班內口頭公布,並提出要求,以求改進衛生狀況。4、 教室衛生檢(抽)查制度(1)地面干凈,無碎紙、無灰塵,無死角等。(2)桌椅擺放整齊,無損壞。(3)桌面干凈,沒有亂畫現象。(4)牆壁干凈,無灰塵。(5)室內布置整齊,有條理。(6)黑板干凈無損。(7)門窗、玻璃干凈無損。(8)暖氣片干凈無損壞,燈管、燈座無灰塵、無損壞。5、 獎懲辦法(1)衛生檢查每周公布一次,每月匯總一次,名列前茅的班級和檢查合格的班級參照《獎學金發放辦法》的有關條例給予獎勵,對於不達標的班級給予處罰。(2)衛生檢查的結果作為評定先進班集體的重要標准之一。(四).自習制度1 要保持教師安靜,不得大聲說話討論問題,以至影響他人的學習。2未經批准,不得在自習時間搞其他活動(班會除外)。3任課教師將根據需要在自習時間進教室進行輔導,學生將深思不解的問題提請老師幫助解答。4要有效利用時間,不得隨意延長自習時間,以免影響健康(學生晚上9:30必須離開教室,不按時離開教室或不按時回宿舍就寢,按違紀處理)。(五).食堂規則1、學生要按時間到食堂就餐,自覺維護和遵守食堂就餐紀律。2、學生買飯應到指定的地點。按先後順序排隊,不準敲打餐具、不準夾塞帶買、不得亂擠、亂搶、不得喧嘩打鬧。3、注意節約,不得隨意浪費糧食。4、保持食堂衛生,剩餘殘湯及洗碗水要倒到指定地點,不得到、倒在飯桌或地面上。5為了保證食堂安全和衛生,任何就餐人員不得進入操作間。6學生要尊重食堂工作人員,尊重工作人員的勞動,如果有意見可通過組織反映,不準與工作人員吵鬧。 (六).兩操制度1、 各班需按計劃指定地點,按時列隊出操,隊列要整齊。2、任何班級和個人未經學生處批准,不得擅自決定不出操,也不得在上操時間進行其他活動。3、早、間操開始之前,體育委員要負責清點本班出操的人數,並及時向學生會體育部值班人員匯報,值班人員要嚴格核查核實,體育部和各班體委要做好記錄。4、要嚴守出操紀律,不得喧嘩打鬧,要做到動作整齊、秩序井然,切實起到鍛煉身體的作用。 (七)、學生安全管理制度1、學生的治安管理是學校行政管理的組成部分對於預防打擊各類刑事犯罪活動,預防和減少治安災害事故,維護治社會秩序,起著十分重要的作用。2、自覺維護學校內部公共場合的秩序,遵守教學樓、宿舍樓、運動場、圖書館、食堂等公共場合的各項規定。參加公共活動不準打鬧起鬨、不準損壞公物,不準隨意挪動公共設備,不得破壞公共秩序。3、妥善管理個人財物,防止丟失被盜。一旦發生被盜案件,應及時保護現場,並迅速通知保衛部門開展偵破工作。4、學生在校外活動,必須遵守國家法律、地方法規和院規。5、學生在校外活動中一定要注意安全,如有違反規定或由於個人原因發生意外事故,一切後果自負。6、學生在校外滋事或與社會上其他人員發生磨擦,學院除保護其人生安全外,其他一切概不負責。7、對違法學生,保衛部門有權將其遞交司法機關。(八)一日行為規范1、起床: 聽到起床鈴聲響後,應立即起床,整理內務。2、早操: 以班為單位,在規定的地點集合,整隊上操。有事、有病者需提前請假,經班主任、相應系部或學生處批准,由體育委員報學生會有關人員復查。任何人不得無故留在宿舍樓內。3、洗漱: 早操結束後學生返回宿舍洗漱,並整理內務衛生,值日同學按要求清掃環境衛生。4、早飯: 洗漱、清掃完畢,在規定時間內到飯廳就餐。5、上午上課: 提前十分鍾進教室,嚴格遵守課堂紀律,課間盡量不要回寢室。 6、課間操: 上課間操一律以班為單位集體進行。7、午餐: 任何人不得提前就餐,就餐時必須遵守食堂規定,服從管理人員和學生會幹部指揮。8、午休: 學生一律按時到宿舍午休,任何人不得在校園內打鬧、玩耍、唱歌及從事其他影響他人休息的活動.。9、下午上課: 聽到預備鈴響後,及時整理好內務,提前10分鍾進入教室,進行課間10分鍾活動。10晚餐: (同午餐)。11晚自習: 自習期間不得在教室打鬧、喧嘩。12就寢: 學生最晚應在熄燈前回到宿舍准備就寢,聽到熄燈鈴聲後應立即熄燈就寢。就寢後,必須保持安靜,不準點蠟、說話、抽煙、閱讀書報、收聽廣播錄音等。

⑸ 求大學生社團管理制度條例,有的發我謝謝~ 復制的也要復制點有用的,別弄些莫名其妙的OK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我校學生社團的登記與管理,維護學生社團的正當權益,促進我校校園文化建設,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所稱山東大學學生社團(以下簡稱「社團」),是指由山東大學學生在共同志向、興趣、愛好和責任感的基礎上自發組織的依照其章程開展活動並自行承擔相應責任和義務的非營利性學生群眾組織。 第三條 社團實行登記注冊成立、學期注冊和活動審批的基本管理辦法。第四條 社團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遵守學校規章制度。不得危害國家統一、民族團結,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學校利益以及其他學生組織和學生的正當權益,不得違背社會道德風尚。第五條 社團的基本任務:遵循和貫徹黨的教育方針,積極開展健康有益、豐富多彩的校園文化活動,推動我校學生綜合素質的全面提高。 第六條 社團的活動經費通過會費繳納、學校學生活動經費及企業贊助等其他合法方式獲得。社團不得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 第七條 社團由學校黨委領導,在學校團委的指導下開展活動。 第二章 社團成員及管理機構 第八條 社團的所有成員必須是具有山東大學正式學籍的全日制學生。第九條 社團負責人和骨幹成員納入學校學生骨幹培養體系,外籍及港澳台學生擔任社團負責人須到學校相關主管部門審批備案。第十條 學校團委指導成立山東大學學生社團聯合會,負責全校社團的登記管理、指導監督、考核評比等工作,社團須接受校團委、校學生社團聯合會的指導、管理和監督。第十一條 社團需具備固定的指導單位和指導教師,指導單位應是山東大學所屬機關部門、學院、科室、研究所等,指導教師應是山東大學正式編制教師。指導單位和指導教師需對所指導的社團進行必要的指導、監督和管理。第十二條 社團需根據發展需要和團員人數成立團支部,接受共青團山東大學學生社團工作委員會的領導。第十三條 我校學生社團實行校院兩級社團管理體系,校級社團在校團委登記注冊成立,在各機關單位、學院、科室、研究所等指導單位的具體指導下面向全校納新並開展活動。院級社團在學院團委登記注冊成立,在學院團委或學院有關科室、研究所的指導下面向所在學院納新並開展活動,院級社團名稱前需冠有學院名稱。院級品牌社團和特色社團的重點活動,經院團委認定有必要面向全校開展的活動,報經校團委同意後,可以面向全校開展活動。院團委可參照本章程制定本學院的社團管理章程及實施細則等。第三章 社團的成立 第十四條 申請成立校級社團,需先在所在學院團委注冊成立院級社團(院級社團成立辦法請咨詢所在學院團委),經過一段時間的建設與發展,社團在全校社團年度評比中成績優異或院團委認定該社團日常表現出色,可由院團委報校團委批准予以注冊成立。該社團原指導單位和指導教師不變。校團委每年也將根據全校社團建設與發展規劃定期安排部分品牌性院級特色社團集中轉為校級社團。校團委也可根據規劃,直接面向全校學生徵募急需注冊成立的校級社團。第十五條 轉為校級社團或直接注冊校級社團,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 有規范的名稱和相應的組織機構,學生社團的名稱應冠以"山東大學學生XX協會/俱樂部/社"等字樣,不得違背校園文明風尚,且應當與其性質相符,准確反映其特徵;(二) 有相對固定的社團指導教師和指導單位,指導教師和指導單位須熟悉該社團的活動內容並能勝任對其工作的指導。學生社團可以聘請校內外專家、學者、教師、企業家等擔任社團的名譽職務,但須事先徵得校團委同意。第十六條 轉為校級社團,社團負責人應當在校團委的指導下向學工部或研工部提交下列文件:(一) 籌備申請書(二) 章程草案(三) 發起人和擬任負責人情況登記表(四)社團指導教師(指導單位)情況登記表。第十五條 社團章程應當包括下列事項:(一) 名稱;(二) 宗旨、活動范圍和活動方式;(三) 社團成員資格及其權利、義務;(四) 組織管理制度、執行機構的產生程序及許可權;(五)負責人的條件、許可權和產生、罷免的程序;(六) 章程的修改程序;(七) 社團的終止程序;(八) 應當由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七條 校團委、學工部、研工部在收到申請2個周之內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籌備的決定;不批準的,應當向發起人說明理由。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一) 社團的宗旨、任務不符合本章程第四條、第五條的規定的;(二) 已有性質宗旨相同或者相似的社團; (三) 發起人、擬任負責人受過紀律處分的; (四) 在申請籌備時弄虛作假的; (五) 有校規校紀禁止的其他情形的。第十九條 經批准籌備成立的社團,應當自批准籌備之日起1個月內召開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通過章程,產生執行機構和負責人,並申請成立注冊。籌備期間不得開展籌備以外的活動。第二十條 社團不得刻制公章。社團注冊成立後,可向校團委申請,由校學生社團聯合會為該社團刻制一個統一規格、統一字樣的方形圖章,以便開展工作。圖章的圖樣須報校團委備案。社團負責人對圖章的保管與使用負有相應的責任。第四章 社團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一條 社團開展活動,應當在社團成員內部依照其章程在學校校園內進行。社團活動應當奉行公開原則,出具廣告、公告等需要署全名,未經允許,任何社團不得擅用指導部門或其它組織的名義開展活動。社團活動的相關責任和義務由社團和社團負責人自行承擔。第二十二條 社團開展活動,需要提前1周將有指導教師和社團負責人簽字並加蓋指導單位公章的活動方案提交給校學生社團聯合會並報校團委審核備案,校學生社團聯合會將在社團網上予以公布。對於不符合學校和社團有關規定的活動,將不予以備案,該活動不得舉行。第二十三條 社團舉辦重大活動之前,須按規定向指導教師、指導單位和校團委提交申請報告,經初步審核同意後提交一份包括經費預算和安全預案等在內的完整活動方案,經共同批准後方可按規定程序開展活動。社團舉辦涉外和港澳台活動還須經學校向關主管部門批准。活動結束後,社團負責人必須向指導教師、指導單位和校團委以書面形式進行總結匯報。第二十四條 社團舉辦各類出遊、社會實踐、外出考察等校外活動和具有一定安全風險的活動,必須按《山東大學學生社團舉辦各類出遊、社會實踐、外出考察等校外活動安全監督實施細則》(詳見該細則)的相關規定,召開活動可行性論證會並辦理《安全監督書》;開展出國出境活動,須經學校相關主管部門批准。第二十五條 社團活動的責任由社團自行承擔。社團負責人和骨幹成員在活動過程中有重大過錯的,其個人須承擔相應責任並接受處分。第二十六條 社團負責人和骨幹成員必須接受社團內部成員的監督。社團成員發現社團內部有違法亂紀、徇私舞弊、假公濟私等不良行為,可以向校團委、校學生社團聯合會舉報。第二十七條 社團創辦內部刊物必須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和學校規定。內部刊物的編印和發行須經指導教師、指導單位同意後報校學生社團聯合會審批。第二十八條 社團網站(網頁、論壇等)必須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和學校規定。社團建立網站(網頁、論壇等)必須按照校黨委宣傳部、網路管理中心和校團委的有關規定提交申請報告,經批准後方可著手進行。社團及社團負責人對其網站(網頁、論壇等)上的內容負全部責任。第二十九條 社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校團委給予警告並責令限期整改,並撤換社團負責人;情節嚴重的,予以注銷登記並追究相關負責人的責任。 (一) 活動范圍、內容與社團宗旨、章程不符的;(二) 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規定接受校團委、校學生社團聯合會監督檢查的;(三) 從事營利性的經營活動的;(四) 侵佔、私分、挪用社團資產或者所接受的捐贈、資助的; (五) 違反規定收取費用、籌集資金或接受、使用捐贈、資助的; (六) 由於保管不善,導致社團資產嚴重損失的;(七) 財務制度混亂的; (八) 社團執行機構有嚴重違紀行為的; (九) 社團成員濫用社團名義進行活動的;(十) 社團在兩個月內未進行活動的;(十一)有其他違紀行為的。第三十條 未經批准,擅自開展學生社團的籌備活動,或者未經登記,擅自以學生社團名義進行活動,以及被撤銷登記的學生社團繼續以學生社團的名義進行活動的,由校團委會同學工部及其他有關部門予以取締並對相關人員進行相應的處理。 第五章 社團財務 第三十一條 社團經費由各社團自行管理和支配,社團經費必須全部用於社團舉辦活動所需的各項合理支出。社團的財務工作接受校團委、校學生社團聯合會和該社團會員(代表)大會的監督,實行財務公開。社團負責人和財務人員需要定期向校團委和社團會員(代表)大會報告財務工作,社團的年度預決算應當經會員(代表)大會審定。社團成員可對自己認為不合理的財務收支情況提出質疑,社團負責人需要予以准確答復。校團委、校學生社團聯合會不定期抽查社團的財務使用情況。第三十二條 社團的活動經費,原則上自行籌集。校團委對社團舉辦的具有較高水平、較大影響的活動,以立項審批的方式予以支持。第三十三條 社團可以通過舉辦活動尋求校內外單位和個人的經費支持。社團接受的任何捐贈資助,須事先向校團委和校學生社團聯合會如實匯報,徵得同意方可使用。第三十四條 社團自成立之始即應建立財務收支賬目,賬目由社團負責人之外的專人負責,每月須向校學生社團聯合會匯報財務支出,每學期向社團成員公布財務支出,接受校團委、校社團聯合會、社團成員的監督和審查。第三十五條 社團應秉承節約原則,合理規劃、利用有限的資金組織滿足同學需求的社團活動。社團財務人員要切實履行職責。第三十六條 社團財務記錄應力求准確、規范,做到收支明確,票據完整。第三十七條 社團財產由社團集體佔有使用。社團解散,其財產由校團委根據社團章程進行處理。任何人不得侵佔、私分或挪用社團的財產,亦不得在社團成員中分配。第六章 社團的注冊、變更與注銷 第三十八條 社團注冊社團須在每學期初到校學生社團聯合會辦理注冊,未參加註冊的社團不得開展社團活動。第三十九條 社團變更社團如需修改章程或變更其他社團登記事項的,應提前7個工作日報批准部門審核備案。第四十條 社團注銷(一)對於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及學校管理制度的社團或持續一學期不開展活動的社團,校團委將責令其解散,並追究該社團負責人及相關人員的責任;(二)會員大會決議解散的; (三)分立、合並的;(四)被責令關閉或解散的;(五)由於其他原因終止的。第四十一條 社團在提出注銷申請後,校團委將對其財務進行審核。審核期間,學生社團不得進行與審核無關的活動。社團應當自審核結束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向校團委辦理注銷登記並向審批部門備案。辦理注銷登記,應當提交由社團負責人簽名、指導教師或指導單位簽名蓋章並經會員大會通過的《山東大學學生社團注銷申請表》。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適用於山東大學校內所有經合法程序審批成立的社團(院級社團由所在學院團委參照本章程給予指導)。凡與本章程相抵觸的,以本章程為准。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在山東大學學生工作管理委員會,校團委可以依據本章程制定具體的管理實施細則。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章程依據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民政部《社團登記管理條例》、共青團中央、教育部《關於加強和改進大學生社團工作的意見》及其他相關文件制定。)

⑹ 貴州民族學院大學生社團聯合會社團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為了推動校園文化發展,規范和科學管理學生社團,確保社團健康、有序地發展,充分發揮社團應有的作用,依據學校規定和貴州民族學院大學生社團聯合會章程,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學生社團是根據共同興趣、愛好、志向或成長需要,由在校學生自願組織的群眾性團體,是學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務的重要方式。


第三條 學生社團分為學術科技性社團、文體娛樂性社團、實踐服務性社團和社會公益性社團四類。


第四條 凡有我校學籍的在校學生發起成立的校、院(系、部)兩級社團均適用本條例。


第五條 社團指導和管理工作由共青團貴州民族學院委員會和貴州民族學院大學生社團聯合會統一領導,由聯合會具體負責,代表聯合會進行指導、協調和幫助。


第六條 社團必須堅持四項基本原則,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校紀校規。社團活動應有益於學生的身心健康和成長成才。


第二章 社團成立及注冊


第七條 成立社團需滿足以下條件:


(一)5名以上學生聯合發起,需成立籌備組,發起人應具備一定組織管理能力、德才兼備,具備開展社團活動所需的基本素質,且未受過校紀校規處分。


(二)有規范的名稱和組織機構。


(三)有固定的活動場所。


(四)有固定的1-3名社團指導教師及掛靠單位。


(五)有規范的章程。


(六)社團名稱需符合法律法規,不違背校園文明風尚,與社團性質相符。


(七)籌備組需制定章程草案,包括社團名稱、宗旨、活動內容等。


(八)章程需包括名稱、宗旨、活動范圍、組織機構、財務管理等。


第八條 社團成立需按以下步驟進行:


(一)提交材料:發起人需提交學生證及社團章程草案、發起成員名單、院系團組織推薦意見、掛靠單位意見、成立申請及特別說明。


(二)申請與審批:社團提交材料後,需經財務監察部調查、論證,由校團委、大學生社團聯合會常委會批准。


(三)正式成立:材料審查合格後,社團負責人需填寫《貴州民族學院社團登記表》,並由校團委、大學生社團聯合會簽署評估鑒定。


(四)原則上,宗旨相似的社團只批准一個。


(五)系級社團由所在單位團組織、大學生社團聯合會負責指導,接受統一管理。


第九條 社團名稱應簡潔明了,全稱冠以「貴州民族學院大學生***(社團名稱)」。


第十條 社團需每年進行年度注冊。


第十一條 社團負責人由民主選舉產生,需報校團委、大學生社團聯合會,通過財務監察部考核後正式任命。


第三章 社團管理及考核


第十二條 社團需聘請指導老師,負責活動指導、業務培訓及活動評估。


第十三條 社團活動需向大學生社團聯合會申請,並由校團委、大學生社團聯合會審批。


第十四條 社團財務需專人管理,詳細記錄收入和支出,管理人員離任時需向接任人移交財務和賬目。


第十五條 社團考核分為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考核標准分為A、B、C三個等級。


第四章 會員及會員證


第二十條 社團需在第二年注冊時具備一定規模的會員人數。


第二十一條 會員原則上限於在校學生,需申請並經社團考核同意。


第五章 社團組織機構及經費


第二十五條 社團組織機構一般設會長、副會長及若幹部門或工作組。


第二十六條 會員大會為社團最高權利機構。


第六章 社團解散


第二十九條 社團如出現會員規模不足、機構癱瘓、無負責人、活動內容背離宗旨等情況,應責令解散。


第三十條 社團解散時需向校團委、大學生社團聯合會申報,處理善後事宜。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條例由共青團貴州民族學院委員會、貴州民族學院大學生社團聯合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條例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6)大學生管理條例擴展閱讀

貴州民族學院大學生社團聯合會(簡稱「社團聯 」)成立於一九九五年,其前身為學生社團管理委員會,二零零二年更為現名。社團聯是在校黨委的領導、校團委的指導下,對學生社團進行服務、管理的學生組織。社團聯的宗旨是:「服務學生全面發展,共建和諧校園文化」;社團聯開展一切工作的基本依據是:「源於社團,高於社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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