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生犯罪案例分析
① 大學生案例分析,誰會,快哦,急用,謝謝了!!!
先批評一下想出這個案例的人,明顯思路不清,下面是分析。
案例作者似乎想要指出張某的行為是違法的,但是違法在法律上屬於行政法律管轄范圍,張某侵犯王某隱私權僅僅是民事糾紛,王某可以起訴他,要求賠償,這並不構成真正意義的違法。
犯罪一定是違法,違法不一定是犯罪,問題問的也有問題。什麼叫違背法律?都沒有這種說法的。
王某的行為是不是犯罪不知道,因為如果她告訴她表弟要打傷他們那就是教唆犯,屬於共同犯罪,她也犯了故意傷人罪。如果只是讓他的表弟來幫忙打幾下張某,並交代不要下重手,也就是違法而已,不能算是犯罪,所以王某讓她表弟干什麼沒交代清楚,沒法給王某的行為定性。
王某的表弟及朋友四人毆打他人致死,要看具體的犯罪時心裡狀態定性,如果那一刀不是故意的,他們沒想過要殺人,那其他人是故意傷人,而捅那一刀的人還是要看主觀性質,是不是知道這一刀會捅死人,如果明知會死人還捅,就是故意殺人,如果不是故意的,就是過失殺人,當然這種群毆一般認定為故意殺人。如果事先大家說好了殺一個人先,那就是共同犯罪的故意殺人罪,四人都是故意殺人罪。
王某的標的17歲,屬於未成年人,但是他的行為依然是犯罪,只不過可以從輕處罰,要看具體定罪。但是這個亂七八糟的案例根本看不出怎樣對他定罪,所以只能認定是犯罪。
大學生要保持平常心,戀愛失敗了就失敗了,再找一個就好,不要有暴力報復的心理。
② 大學生犯罪案例
心情不好倆90後大學生致5人受傷:
在西夏區人民法院審理的學生涉案案例中,有一個因心情不好酒後毆打舍友的案例。兩位行凶者最後以尋釁滋事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
2015年5月30日晚,北方民族大學2014級學生李某,因為平時與同宿舍其他5人不和,當晚喝完酒後臨時起意想教訓下舍友。他叫來另一名被告人王某,以扇耳光、皮帶抽打、持棒球棒毆打等方式,毆打舍友,致5人受傷,其中兩人所受損傷程度為輕傷二級,其餘三人為輕微傷。事發後第二天,被告人李某在學校保衛處的陪同下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
沒有錢花大學生做起「樑上君子」
盜竊案例是大學生犯罪中最常見的一種類型,多為臨時見財起意,懾於法律的威嚴,發案後大多會主動投案,量刑上也會從輕處罰。
2015年4月28日晚,寧夏大學學生張某在西夏區某小區入室盜竊現金3327元。法院經審理認為,張某到案後有坦白情節,可從輕處罰;案發後退回了被害人的全部損失,並取得其諒解,可酌情從輕處罰。因此判處被告人張某拘役4個月,緩刑6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
同年7月8日,寧夏醫科大學學生王某進入寧夏建設職業技術學院一男生宿舍樓內,盜走一台3800元的筆記本電腦。第二天其主動到轄區派出所投案。法院經審理認為,王某犯罪後自動投案屬於自首,並主動退回了電腦,判處被告人王某拘役3個月,緩刑6個月,並處罰金2000元。
③ 從犯罪學的角度分析的案例
從犯罪學的角度分析的案例
從犯罪學的角度分析的案例,萬物都在生長,在我們的生活中其實可以接觸到很多方面的內容和知識,當然很多的知識也是根據我們長期以往的生活經驗總結出來的,以下從犯罪學的角度分析的案例。
從犯罪學的角度分析的案例1
犯罪心理學案例分析
李某,男,29歲,未婚,廣西人,初中文化,原廣州市朱海區一家湖北風味菜館保安,工作較粗心馬虎,為人懶散。李某對同飯店的服務員小葉頗有好感,平時待她很是關心,還私下告訴過一些同事他對小葉的愛慕。不過,小葉對李某似乎不太鍾情。
2004年5月28號凌晨與小葉在珠江堤岸散步時,欲吻小葉,小葉以李某有肝炎為由拒絕,李某連稱自己的病「沒關系的」,欲強行索吻,小葉嗔怒,為躲吻乾脆翻過江邊護欄邊喊邊退,李某當時也很緊張,但他不顧小葉離珠江已是幾步之遙,更沒想到小葉當時的恐懼,邊招手哄她過來邊朝她靠近,小葉一腳踩空墜入江中溺死。
一、該案件是一起過失犯罪案件
李某已預見自己亦步亦趨的行為可能發生小葉墜江的危害結果,卻輕信自己能夠避免,以致悲劇發生,此舉已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鑒於犯罪情節較輕,李某獲得輕刑。過失犯罪這是一種比較常見的犯罪,他與故意犯罪者的犯罪心理是不同的。
1、過失犯罪者對自己的行為所造成危害結果的認識是不清晰、不明確、不充分的
2、犯罪人所追求的目的不是犯罪目的,也就不存在犯罪動機和犯罪目的
3、犯罪行為發生的心理機制是行為人消極心理品質在各種不利客觀因素的影響下產生的
二、李某過失犯罪心理形成的原因
李某過失犯罪心理的形成有一定的偶然性。
1、情景因素。由於案發時間是在凌晨,地點在珠江堤岸上,過往行人極少,為犯罪的發生提供了較好的情境機遇。
2、被害人因素。受害者小葉是李某心儀對向,出於愛慕李某才強行索吻,以致犯罪發生。
3、生理因素。男性較女性粗心和大膽,喜歡冒險,注意力分散,因而過失犯罪的可能性大。
4、心理因素。李某工作較粗心馬虎,為人懶散品質較差,容易出現不恰當的行為決定。
三、過失犯罪案件特徵
過失犯罪是一種比較常見的犯罪,危害性較大,通常由行為人過度自信或疏忽大意所發,過失犯罪者一般有以下特點
1、注意的分心,行為人沒有將其心理活動在必要的時間和空間內充分的指向和集中於應該指向和集中的對向。
2、粗心大意,行為人粗心、忽略、不注意、違反注意的義務。
3、激情和沖動,在激情情況下,行為人認識狹窄,理智喪失,往往不能正確的評價自己的行為預見行為的後果。
4、僥幸心理行為人寄希望於危害結果不會發生而不是採取措施積極防治,這是行為人認識上的錯誤,也是主觀意志上的缺陷。
5、過於自信,行為人雖然預見到其行為可能發生的危害結果,卻由於過度相信自己的能力自信能避免,最終導致過失犯罪
6、應激不良,應激是行為人在出乎意料的緊急情況下所產生的高度緊張的情緒狀態,如果行為人在高度緊張的情況下不能准確的採取符合當時情況的行為易導致過失犯罪。
從犯罪學的角度分析的案例2
「犯罪學」教學案例
1、石章碧盜竊案
流竄北京、上海、天津、武漢、南京等地,專門盜竊高等院校電腦,作案7起、價值7萬多元的犯罪分子石章碧,不久前在南京作案時被當場抓獲。
在看守所里,石犯流下了悔恨的淚水。筆者根據他的供述整理如下:
落魄後的失足
1990年夏天,我從上海華東理工學院畢業後,分配到湖北沙市農葯廠工作,任技術員。當時24歲的我,憑著大學幾年苦讀學到的專業知識,很想干一番事業。單位建設600門的污水處理工程,我為它的運行試車和正常開車 ,加班加點,做了大量的工作,也得到了一些人的稱贊。他們鼓勵我說,你年輕、有專業知識,好好乾,前途遠大呢!然而,幼稚、氣盛的我在工作中也出現了一些失誤,為此也受到領導的批評教育。
我竟認為是領導故意找岔子,拒不承認錯誤,有時乾脆不上班。這樣到了1993年9月,單位對我做出「自動離職」處理。
當時社會上巳時興用人單位「雙向選擇」,按理說,我又沒犯大的錯誤,仍可以找到比較合適的單位,繼續用我所長,為社會服務,逐步實現人生的價值。然而,我試著找了一些單位後未能如願。後來我來到武漢一親戚家,到街上轉悠後發現電腦生意紅火,萌生了辦電腦商店的念頭。但錢從哪來?當時相到貸款,想到籌措,但都有困難,於是想到了偷。偷什麼?電腦值錢,就偷電腦。哪兒合適呢?我首先選擇了母校。
1993年10月,我來到了上海華東理工學院,白天進校後,夜裡帶著作案工具從三樓滑到二樓(二樓門關住),打碎窗玻璃後進屋拆下了一些電腦部件。返回武漢後,在電子一條街上賣得贓款3000多元。1994年我到北京理工大學伯斯特電腦培訓中心,參加了為期一個月的電腦學習,操作培訓。培訓結束離開前,我偷了中心的一些電腦部件,也在武漢市出手,得款1.2萬元。之後,我越偷膽越大。
誘 惑 如 蛇
我第一次在母校行竊時,進電腦間後坐了十幾分鍾。當時思想斗爭很激烈,偷還是不偷,想到了「伸手必被捉」的警誡,想到了十幾年的苦讀,想到了名譽和前途;也想到談戀愛、結婚沒錢,在他人面前還是寒酸相,想來想去,禁不住誘惑終於下手了。
偷的時候難免膽戰心驚,但偷了幾次從未遇到過「險情」。揣著成千上萬來得這么容易的鈔票,我竟認為原單位那些拿死工資的人怪可憐的,我比他們活得好。
我想了想,自己走上這條邪路並且越陷越深,除了主觀因素外,也有一些便於作案的外部因素:一是好進出。一些大學里光學生就上萬人,近些年還有一些函授、自費、委培的,人多且雜,而且我熟悉校園生活,進出校門大搖大擺,誰也不懷疑。萬一盤問,我也可以隨口報出謊稱要找的系名和學生名。
二是好得手。現在的電腦逐漸普及,學校、機關的電腦更是比較集中,但治安防範上不少單位重視不夠。有的窗戶夜間也不關,有的電腦室在二樓,可以攀水管而上,有的可以攀樹而上。有的雖然門窗緊閉,但砸碎窗玻璃也沒人警覺。那價值上萬元的電腦部件,體積不大,放在挎包里別人也不容易察覺。三是好出手。第一交贓時,我拿著在大學讀書時撿到的一張名片,自稱是廣州的一家電腦公司業務員推銷電腦產品的。
當時武漢一家電腦公司經理問我有沒有發票,我講:「現在電腦板都沒有開票,如果開票就不賺錢。」他就用現金支付給我了。之後每次銷贓,也沒遇到麻煩。
在盜竊當初,我還提醒過自己,自己是學理科的,應該相信偵查科學,准備偷滿3萬元就不幹了。可是偷滿3萬元之後,利令智昏的我已沉迷其中不能自拔,貪欲像蛇一樣死死地纏住了我。以至滑向犯罪的深淵。
人生容不得貪婪和攫取
我的父母住在湖北省洪湖市的農村,父親已67歲,我還兩個哥哥。父母幾十年中用勤勞的雙手、負重的雙肩和望子成龍的熱切盼望把我們兄弟拉扯大,本指望我有所光宗耀祖,抱效國家和社會。可是我卻辜負了黨和人民多年的培養及父母近30年的養育,淪為人民的罪人,對國家是不忠,對父母是大不孝。特別是想到父母為我讀書賣過房子的事,更是心如刀絞。
古人說:天道有常,不為堯在,不為紂亡。人生容不得非分之想和僥幸之念,人生容不得貪婪和攫取。我就是一個例證。
我已鑄成大錯,悔這已晚,我只想藉此表達我認罪的態度和走向新生的願望,請求政法機關能給我一個再生的機會。我在餘生一定痛改前非,用自己的.一技之長,為國家、為社會服務。我深知自己罪行嚴重,我也准備接受法律的懲處。(朱進)
《犯罪學》案例分析題(一)
石章碧盜竊案
一、我國現階段犯罪的特點與發展趨勢怎樣?(15%)
二、請根據作用機制的標准,分析石章碧的犯罪原因。(35%)
三、試論非道德現象與犯罪現象的關系。(15%)
四、試述犯罪預防的概念及其特點。(15%)
五、針對本案,你認為應如何加強犯罪預防工作。(20%)
一個大學生是怎樣走上犯罪道路的?
一九八四年四月二十七日上午,一起罕見的惡性兇殺案發生在天津市一位大學講師的家裡。兇手是河北工學院八○級機械二系拖拉機專業的學生史建民,今年二十一歲。被害人正是他的老師——河北工學院計算機教研室副主任吳盤仁和他的妻子趙瑞。
史犯在行兇後跳樓自殺,但未摔死,被天津市中級人民法院於五月二十三日判處殺人犯史建民死刑,並立即執行。
「重點保護傘」下的畸形兒
史建民一九六三年出生在河北省定縣一個農民家庭里,七歲就上了本村的小學,二年級時成了班裡的學習尖子。從小學到初中,他一直擔任班長。他在自白書中敘述道:「我從小學到中學的全部生活,都是在被人賞識、寵愛、贊揚聲中度過的。因此,我常常為自己高於他人而得意。」
一九七七年,史建民考上了縣高中。學校分快慢班,史建民進入快班。快班學生的主攻目標就是考大學。從此,史建民成了學校、家庭和社會的「重點保護」對象。
他的父母同土地打了一輩子交道,期望著兒子考上大學光宗耀祖,於是盡量滿足他的慾望,「只要念好書,賣房子賣家產也干!」從史建民的自述中看到:這種家庭教育給他的影響何其深。而這一時期學校的思想政治教育,在他的腦子里幾乎是一片空白。史建民是這樣寫的:「高中生活是簡單的循環;吃飯、學習、睡覺,除此之外,對一切都不聞不問。學習已經成了我飲食、呼吸以外唯一能接受的東西。」
史建民的小學和中學時代,他的文化成績雖然優秀,然而,他卻缺少當代青年對理想、對人生意義的正確認識。
上大學是為了「鐵飯碗」
一九七九年,十七歲的史建民被河北工學院錄取。當他接到大學錄通知書的時候,並沒認識到對國家和社會負責任,他只知道自己「是學校里高考總分最高的一個學生,全村四百戶人家,我是唯一的一個大學生,有了金字招牌。」「同齡人恭維我,老年人誇獎我,親人寵著我。」他覺得自己「是同齡人中的佼佼者」,是「社會寵兒」,進了大學這個「培養工程師和科學家的搖籃」,今後註定「前途無量」,甚至愚蠢地把自己說成是未來的「高等華人」。
史建民進入大學以後,認定鐵飯碗到手,前途不愁,再也無心苦讀了,學習成績開始下降,以後又因病休學一年。復學後,他從七九級降到八○級,可他仍住在七九級宿舍,同學們有時免不了開幾句玩笑:「你是八○級的小弟弟。」這個中學時代就自命不凡的寵兒,從此置身於集體之外,我行我素。他有意躲避同學們,卻又認為是同學們疏遠自己。他時而高傲、自負,時而絕望、悲觀,他摒棄政治學習,更談不上改造世界觀。
三年級時,他的學習成績顯著下降。他經常躺在床上看色情、兇殺、趣味低級的小說。聽到七九級同學議論畢業、分配、職業和職稱,他覺得「這一切對於我是那樣遙遠,我有些絕望……」可又一想,「好歹我還是個大學生,將來還可以有個大學畢業的文憑,有個工程師的頭銜。」於是,他繼續混日子,想僥幸通過畢業考試。
希望破滅以後
一九八四年一月,史建民參加「計算機與演算法語言課」結業考試,成績不及格;二月補考一次,仍不及格。學校規定四月份還有最後一次補考機會。在這一段時間里,同學們催促他抓緊復習,他聽不進去;上課他不專心聽講,下課抄同學們的作業;晚自習時間,他躺在床上看小說;計算機課上機實習,他沒去過一次;老師指導復習,從沒見過他的影兒。
他懷著僥幸心理,等待任課教師吳盤仁在判分時「手下留情」。四月五日下午,史建民又補考一次。當晚,他找到吳盤仁老師的家,暗示吳老師,「別和我們過不去」。四月八日上午,史建民再次來到吳老師家,得知自己的補考成績又不及格(據事後了解,史建民還有兩門功課不及格)。教育部頒發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辦法》規定:「學生四年中如有補考仍不及格的課程,發給結業證書。」
按照史建民的思考邏輯:上大學=前途無量,取得畢業證書=有了鐵飯碗。如果領不到畢業證書,他的一切如意打算就全都破滅了。整整一個上午,他在吳盤仁老師家糾纏不休。他對吳老師說:「我上五年學,最後連畢業證書都拿不到,回家還怎麼見人?」吳老師耐心地說服教育他,鼓勵他,說「即使沒有畢業證書,只要努力,也能幹好工作。」
史建民不聽規勸,問吳老師:「難道一點辦法也沒有了嗎?」吳老師堅定地說:「你只考了三十八分,我怎麼能給你提到六十分呢?我如果這樣做,對你、對學校、對國家都是不負責任的。」史建民在吳老師家中軟磨硬泡到中午,吳老師始終耐心地幫助他,開導他。
同時,堅持一位教師的職業道德,拒絕「送分」。臨別時,吳老師還安慰史建民說:「你先把以後的幾門課考好,把畢業設計搞好,畢業設計搞好了,再找我一次。」四月十日,吳盤仁老師向系裡匯報了史建民補考的情況,並且對系副主任說:「農民的孩子上學也不容易,能不能再給他一次補考機會。」
在以後的二十天時間里,史建民情緒反常。同學們每天都在緊張地復習功課准備考試,而他不是睡覺,就是伏在桌上寫「自傳」,他寫到:「本想以大學畢業作為今後生活的資本,這條路走不通時,還有什麼路可走呢?」「人們會看不起我,嘲笑我,認為我無能,不值得重用,我將永遠抬不起頭來,一輩子永無出頭之日。」
這個不認真學習,想混一張大學畢業文憑,以此攫取個人名利地位的人,當他的慾望得不到滿足時,不斷膨脹的資產階級個人主義主宰了他的靈魂。他在個人主義的泥潭裡越陷越深,史建民竟開始了毫無邏輯、毫無情理地近乎禽獸的思維,竟把一切怨恨歸咎於老師,並用極其兇殘的手段殺害了自己的老師。
從犯罪學的角度分析的案例3
犯罪心理學分析
犯罪心理學分為七種分析方法
觀察法、、調查法、、實驗法、、心理測驗法
案例分析法、、經驗總結法、、數量統計分析法
一般犯罪心理學是用來分析大的走私案件
或者是離奇死亡案件之類的懸疑案的
犯罪心理學對案情的幫助很大
它可以給案情提供一套模擬的作案人員的心理活躍動態
甚至犯罪心理學專家可以根據你的言行
初步斷定你是不是作案人員
可以把嫌疑犯縮小的最低這樣審案的時候也對案情有很大的幫助
目前在中國「心理學科目」都是比較冷的專業
跟歐洲國家相比中國的「心理學科」目前不被重視
但是中國的經濟和地位都在飛速的發展
不過「心理學科」在中國早晚也會成為一大熱門行業
④ 幫忙找3個關於大學生犯罪的案例和分析,要關於大學生知法懂法守法
【案例一】感情受挫 竟做「黑客」
近日,某公司向洪山警方舉報,由該公司提供伺服器服務的家政府網站被侵入,政府信息發布很受影響。警方調查發現,武漢某高校一名大三學生小君有重大作案嫌疑。
經審訊,小君交代了作案動機和過程。原來,小君因失戀,便想報復社會泄憤。但生性膽小的他不敢採取暴力方式,就想到了做網路「黑客」。於是,他用自己掌握的計算機知識,專門找到掛靠政府網站較多的伺服器,通過ADSL撥號上網的方式,非法侵入伺服器,破壞政府網站。(文中人物均為化名)
檢察官:相對而言,大學生犯罪率要遠遠低於其他人群,從犯罪手段、情節和危害結果來看,大學生犯罪大多數屬輕微刑事犯罪。同時,大學生犯罪也具有可控性。但是,由於培養一名大學生,對國家、學校、家長乃至本人來說,都極為不易。因此,社會各界應關注大學生的健康成長,預防大學生犯罪,使「天之驕子」們健康成才,少一些沖動。
【案例二】盜竊室友 只為報復
去年10月,洪山區某高校一女生宿舍被盜,丟失的東西包括:小哲的MP4一部以及筆記本電腦一部,價值人民幣2800元;小潔的MP4一部,價值人民幣315元;小蘭的耳機1副,價值人民幣8元,而同宿舍的小芸則未丟任何東西。
警方接案後,迅速展開調查。很快,小芸發現事態嚴重,主動投案認罪,並將所有物品歸還了失主。事後,經調查得知,小芸父母均為國家幹部,家庭條件很優越。但因與室友相處不和,小芸便「想教訓她們一下」。於是趁室友上課之機,盜得以上物品。
【案例三】順手牽羊 知法犯法
小常是武漢某重點大學應屆法學碩士畢業生,雖畢業臨近,但他一直沒有找到合適的工作。家庭條件本就不好的他,經濟上更加捉襟見肘。
前不久,小常像往常一樣回宿舍。忽然,他發現公寓樓一宿舍房門大開,室內卻無人,而且桌面上放著一台筆記本電腦。想起自己近來生活費緊張,小常竟不自覺走進該寢室,盜走筆記本電腦。
被抓時,小常懊惱不已:「知法犯法,都是一時糊塗啊!」
⑤ 違憲行為案例
案例1、2001年畢業於武漢科技學院藝術設計專業的大學生孫志剛,案前任職於廣州達奇服裝公司。2003年3月17日晚上,孫志剛在前往網吧的路上,因未攜帶任何證件被廣州市天河區黃村街派出所民警李耀輝帶回派出所對其是否「三無」人員進行甄別。孫被帶回後,辯解自己有正當職業、固定住所和身份證,並打電話讓成先生「帶著身份證和錢」去保釋他,於是,成先生和另一個同事立刻趕往黃村街派出所,到達時已接近晚12點。但出於某種現在還不為人所知的原因,成先生被警方告知「孫志剛有身份證也不能保釋」。李耀輝未將情況向派出所值班領導報告,於是孫被作為擬收容人員送至廣州市公安局天河區公安分局待遣所。3月18日晚孫志剛稱有病被送往市衛生部門負責的收容人員救治站診治。3月19日晚 至3月20日凌晨孫志剛在該救治站206房遭連續毆打致重傷,3月20日,孫志剛死於這家收容人員救治站。醫院在護理記錄中認為,孫是猝死,死因是腦血管意外,心臟病突發。而法醫的屍檢結果表明:孫志剛死亡的原因,是背部大面積的內傷。而當晚值班護士曾偉林、鄒麗萍沒有如實將孫志剛被調入206房及被毆打的情況報告值班醫生和通報接班護士,鄒麗萍甚至在值班護理記錄上作了孫志剛「本班睡眠六小時」的虛假記錄,導致孫志剛未能得到及時救治。
2003年6月27日上午9時40分,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對孫志剛被故意傷害致死案作出終審判決,駁回喬燕琴等12名犯故意傷害罪被告人的上訴,維持原判。 此前,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於6月9日對孫志剛被故意傷害致死案作出一審判決:以故意傷害罪,判處被告人喬燕琴死刑,李海嬰死刑、緩期2年執行,鍾遼國無期徒刑。其他9名被告人也分別被判處3年至15年有期徒刑。
分析:《收容遣送辦法》違反了憲法和《立法法》的有關規定,應予改變或撤銷。
中國憲法規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立法法》規定,對公民政治權利的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處罰,只能制定法律。只能由法律規定的事項而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有權授權國務院對其中的部分事項先制定行政法規,但是有關犯罪和刑罰、對公民政治權利的剝奪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處罰、司法制度等事項除外。《收容遣送辦法》是1982年制訂的行政法規,其中有關限制人身自由的內容,與我國憲法和《立法法》相抵觸。《立法法》規定,法律的效力高於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對於「超越許可權的」和「下位法違反上位法規定的」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由有關機關依照本法第八十八條規定的許可權予以改變或者撤銷。可見,《收容遣送辦法》屬於應予改變或者撤銷的行政法規。
案例2、2003年安徽省蕪湖市新蕪區人民法院判決了中國乙肝歧視第一案。案中原告張先著於2003年6月在蕪湖市人事局報名參加安徽省公務員考試。其筆試和面試成績均名列第一,按規定進入了體檢程序。但在其後的體檢中張先著被檢查出感染了乙肝病毒。9月25日,蕪湖市人事局依據《安徽省國家公務員體檢標准》正式宣布張先著因體檢不合格不予錄用。10月18日,張先著向安徽省人事廳提請行政復議但被駁回,理由是體檢不合格的結論是醫院作出的,而非蕪湖市人事局作出的行政行為。原告不服,遂以被告剝奪其擔任國家公務員的資格,侵犯其合法權利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依法判令被告的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撤銷其不準許原告進入考核程序的具體行政行為,依法准許原告進入考核程序並被錄用至相應的職位。
法院一審判決確認,被告蕪湖市人事局在2003年安徽省國家公務員招錄過程中作出取消原告進入考核程序資格的具體行政行為,主要證據不足。依照法律規定,該行政行為應予撤銷,但鑒於招考工作已結束,故該行政行為不具有可撤消內容。因此,原告要求被錄用至相應職位未獲支持。
分析:《憲法》賦予公民自由生活和工作的權利,可是很多地方和部門卻以部門規章的方式,限制了一些有缺陷的人工作的權利。這些規章明顯與《憲法》相背離。」政府部門都堂而皇之地違反憲法,將乙肝病毒攜帶者拒之門外,那麼受到這種影響的各企事業單位,在用人時更有理由進行歧視了。這種情況的存在,使得人們尊重憲法、遵守憲法、執行憲法成為一句空話。在公務員錄用制度上對乙肝人群進行歧視,不僅與公民在勞動就業時的平等權有關,還侵犯了乙肝人群的政治權利。因為擔任公務員不僅意味著就業,同時也是公民的一項政治權利。
⑥ 搶劫大學生案例分析
違法犯罪案例分析
案例:
2005年9月下旬,浙江溫州警方宣布,備受社會各界關注的「7·28」跨省搶劫殺人案告破。令人震驚的是,干下搶劫殺人重案的犯罪嫌疑人羅吉軍和卓科,竟是從長沙嶽麓山下某知名高校走。
天之驕子」。而他們作案的動機,則是為了獲取創業的「第一桶金」,早日實現當老闆的夢想。他們此前還在深圳劫殺了一名的哥
沉迷程序設計誤了學業今年27歲的卓科,1978年出生於四川省樂山市仁壽縣一個貧困的小山村。1998年,卓科以優異成績考入長沙某知名高校的數學與計量經濟學院,成為村裡走出來的第一名大學生。
讀大二時,卓科還保持著勤奮的本色。但他看到身邊的同學一個個談起了戀愛,經常在飯店和歌舞廳出入,心理便失衡起來。從1999年下學期開始,卓科便很少參與班上的集體活動,甚至和同寢室的同學都很少交流,整天沉溺於網路之中,琢磨著那些在外人看來極其乏味的程序代碼。讀大三那年,他設計編寫的「企業資源計劃軟體」,令國內多家知名軟體公司的老總刮目相看,紛紛邀請他去工作。
由於卓科一門心思想著自己的程序設計,導致學業每況愈下。2002年6月大學畢業時,由於差了0.5個學分,他沒能拿到畢業證書。
盡管如此,他還是在一家高科技公司找到了工作。老總對他非常賞識,打算只要試用3個月就辦理轉正手續。可惜3個月後,他因拿不出大學畢業證書,只得選擇主動辭職。
結識損友劫殺的哥 就在卓科的人生陷入低谷的時候,他遇上了一個所謂的朋友——羅吉軍。羅吉軍也是四川人,1998年同樣畢業於長沙那所知名高校的化工系。由於校友兼老鄉關系,兩人很快便成了「鐵哥們」。
羅吉軍當時系廣州一家集團公司的部門經理,子過得非常滋潤,公司還為他配了專車。但沒過多久,隨著該公司原負責人因經濟問題出事,羅的日子便不好過了乾脆辭掉工作,和卓科來到深圳
「闖世界」。可他們在外面奔波了好些天,也沒有找到工作,兩人的積蓄很快花光了,連房租都拖欠了一個多月。
2004年9月的一個夜晚,羅吉軍專門將卓科約到海邊,兩人作了一番「推心置腹」的交談後,羅吉軍鼓動卓科和他一起找有錢的老闆下手,自己籌錢辦企業當老闆。
兩人一拍即合。此後一段時間,羅吉軍和卓科悄悄地跟蹤那些坐名車的老闆,伺機尋找下手的機會。可這些老闆大多帶有保鏢,防範非常嚴密,令他們無法得手。於是,兩人只得靠打零工維持生計。
為了方便跟蹤那些老闆的車輛,羅吉軍和卓科決定先搞輛汽車,他們將作案目標瞄準了司機。2004年12月初的一天晚上,他們攜帶水果刀、電擊棍和繩索等作案工具,在深圳桂芳苑小區打了一輛非法營運的「黑的」,伺機殺死了司機,搶得100多元現金、40多元港幣及一台手機。他們連夜趕到廣東省中山市,將屍體埋到一座荒山上,然後迅速逃離。 由於呆在深圳擔心案發,羅吉軍和卓科決定轉移「根據地」,到有錢人比較集中的溫州干一樁「大買賣」,以便在30歲前弄到當老闆的「第一桶金」。 富翁死於「得力干將」手中 2005年春節前夕,羅吉軍和卓科竄到溫州。卓找到了一份網路管理員的工作,羅則到溫州富商林某的公司做銷售員。他很快獲得林某的賞識,成為林某的「得力干將」。羅見林某的生意做得很大,知道他家非常有錢,心中起了歹念。
4月底,羅吉軍偷偷地配了林某家的鑰匙。為了掩人耳目,他不顧林老闆的苦苦挽留,以「回老家做生意」為借口辭職。
在接下來的幾個月里,羅吉軍和卓科在溫州市龍灣區租了一間房子,由卓跟蹤監視林某,摸清他每天的生活規律和活動去向。7月28日凌晨1時許,見林某從外面回家,在附近守候多時的羅吉軍和卓科用絲襪套在頭上,戴上了口罩,用鑰匙打開林家房門,像幽靈一樣溜了進去。
在三樓的卧室里,已經熟睡的林某還沒來得及反抗,就被羅、卓用繩子反綁了雙手雙腳,並用膠帶紙蒙住了眼睛。他們在林某家裡搜得1000多元現金、一台手機和一台DVD機。之後兩人逼林某交出信用卡。但林某說信用卡放在公司的辦公室里,而且鑰匙一直由秘書保管。羅不相信,便拿了林某身上的一串鑰匙跑到鄰近的林某公司辦公樓試了一番,卓則在原地負責看守林某。羅發現鑰匙真的打不開辦公室的門,又跑到林某的車上去尋找,結果也不見鑰匙蹤影。
羅吉軍回到林某的住處後,繼續逼林某講出藏放錢物的地點,可林某始終一言不發。這時,卓科說「就這么一點錢,沒有必要再殺一個人」,但羅不同意。兩人最終用繩子將林某活活勒死,並掩埋了屍體。
第三樁「買賣」提前流產 盡管已奪去了兩條人命,但由於沒搶到多少錢物,羅和卓又在繼續物色新的目標,准備選擇時機干第三樁「買賣」,幸而在動手之前案發。
7月30日,溫州警方接到林某家人報案,稱林某已失蹤多日且音訊全無。 8月下旬,警方在對林某的社會關系展開調查的過程中,一個曾在林某公司工作過的名叫
「羅輝」的人進入了警方的視線。經調查,「羅輝」就是羅吉軍,而此人在進入該公司工作時提供的所有資料都是偽造的。同時羅吉軍和一名叫卓科的人來往密切。 9月14日晚,民警在一家網吧將卓科抓獲。卓如實交代了夥同羅吉軍兩次搶劫殺人的犯罪事實。隨後,民警循跡追蹤,將羅吉軍抓獲。
二、案例分析
人都有自卑感,人人都追求成功與優越,這是構成人類精神生活的必要要素,罪犯也不例外。低劣的社會經濟條件是引起個人自備感主要因素之一。案例
中的卓科出生於四川省樂山市仁壽縣一個貧困的小山村,是屬於社會經濟低的人。受到自身條件的限制,很可能採取不符合社會要求的、過度的補償行為來克
服自備感。這樣做往往會觸犯社會禁律,導致犯罪。特別是當他看到身邊的同學一個個談起了戀愛,經常在飯店和歌舞廳出入,心理便失衡起來。這個是他犯罪
的潛在心理因素。
犯罪是有需要和動機的。卓科大學畢業證書沒拿到,工作不順,並且羅在深圳奔波了好些天,也沒有找到工作,兩人的積蓄很快花光了,連房租都拖欠了一個多月。這就形成他對最基本的需要---生理需要的缺乏。兩人去海邊商討。需求激起人進行活動並維持這種活動。於是需求變成了活動的動機。可以說這是有一定強度的需要促使形成的犯罪動機。
卓科和羅這次的犯罪是預謀型犯罪行為。預謀型犯罪行為的發生過程是一種基本的、典型的犯罪行為的發生模式。這種模式從犯罪動機的形成,到作案的准備,實施犯罪,都是犯罪人有意識、有計劃、有目的的活動。卓科和羅的犯罪目的都很明顯---找有錢的老闆下手,自己籌錢辦企業當老闆。為了達到這個目的,他們積極創設尋覓發現犯罪情景,以實現犯罪動機。為了達到目的他們在進行作案准備的時候就實施了第一次犯罪。在殺害的哥後,他們表現為不安與恐慌。因此逃了深圳,轉移作案地點。
但是他們的犯罪目的並沒有得到真正的實現,犯罪動機依然存在。犯罪動機具有維持和調節功能。如果犯罪沒有達到目的(賺到當老闆的「第一桶金」),他們就不斷進行調整,使之不偏離原來的方向。它將驅使個體維持(或加強)這種犯罪行為,或轉換方向以達到目標。因此,羅和卓科逃到溫州,並找上溫州富商林某實施犯罪。
從上文可以總結出,卓科本來也是個勤奮上進的大學生。他受到的教育使他在犯罪過程中出現心理的對立面。他說「就這么一點錢,沒有必要再殺一個人」。
這是產生心理沖突並是犯罪心理向良性轉化的動力。可是由於不良誘因的刺激,卓科不但沒有接受進一步的教育是犯罪心理向良性轉化,反而因同夥(羅)
的拉攏、教唆,實施了第二次犯罪(殺人)。讓犯罪心理進一步向惡性轉化。 殺害林某後,由於奪得的金錢不多,卓科和羅的犯罪目的依然沒有得到實現,於是他們繼續密謀第三宗作案。相信如果他們沒有被警方人員捉獲的話,他們會一直實施直到達到他們的犯罪目標。
學校方面,應該在大學生畢業前對他們進行正確的擇業和創業教育,要讓他們認識到成功是一個不斷積累的過程,無任何捷徑可走。而作為用人單位,要善待剛畢業的大學生,多考慮他們的感受,幫助他們不斷進步和提高。有資料顯示,目前我國大學生犯罪率呈逐漸上升的趨勢,其中很大程度上是由於畢業後的心理
失衡而引起的。
羅吉軍和卓科之所以犯下如此重案,並不是由於一時沖動,而是有著更為深層次的原因,那就是他們的出身都比較卑微,然而他們周圍的生活圈子都比較優秀。
在這種情況下,他們極想有一番大的作為。但現實社會中能幹出一番作為來的,畢竟只是極少數人。羅吉軍和卓科渴望創業,但又不願腳踏實地,而是不惜鋌而走險,其實,學會享受平淡生活的幸福該有多好啊!
⑦ 求大學畢業生犯罪案例
黨打掉的蒼蠅老虎,哪個不是高學歷的?都說不過來啊。。。。。高智商犯罪,更難對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