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省大學生退住宿費
① 2020各地大學關於宿舍費的通知是怎樣的
一、河北:嚴格落實住宿費退費要求
住宿費每學年按10個月(每學期按5個月)盤算。疫情防控期間,學校應憑據學生實際在校住宿時間計收住宿費。在校住宿時間不足一個月的,15天(含15天)以上的按一個月盤算,15天以下的按半個月盤算。多餘部門退還學生。(上述劃定僅限於疫情防控期間)
二、陝西:嚴格依照非營利原則合理收取住宿費
日前,陝西省教育廳明確,住宿費不得跨學年或學期預收,未住宿不得提前收取住宿費。已按學年或學期收取的住宿費,學校應憑據學生實際住宿時間,科學盤算,合理清退。
疫情防控期間,各地各校應嚴格依照非營利原則合理收取住宿費,住宿費收取尺度按月平均盤算,按學年收取的以10個月為平均基數,按學期收取的以5個月為平均基數,學校應憑據實際住宿時間收取住宿費。其中已經官宣的高校有西北大學現代學院、西安翻譯學院。
三、四川:綜合實際住宿時間和成本支出結算清退
4月18日,四川省教育廳官網公布消息,住宿費不得跨學年或學期預收,未住宿不得提前收取住宿費。已按學年收取的住宿費,學校憑據實際住宿時間並綜合思量與宿舍直接相關的人員、折舊等成本支出,在春季學期末結算清退。
四、浙江:做好各級各種學校疫情期間收費治理事情
近日,浙江省教育廳辦公室、浙江省生長和革新委員會辦公室、浙江省財政廳辦公室公布通知,做好各級各種學校和幼兒園疫情防控期間收費治理事情。
通知指出:切實做好住宿費退費事情。學校根據實際發生原則收取住宿費,每學年根據10個月(每學期5個月)盤算,多餘部門一律退還學生。在校實際住宿時間不足一個月的,15天以下的按半個月盤算,15天以上的按一個月盤算。
五、江西:住宿費不得跨學年或學期預收
通知明確,各級各種學校的住宿費不得跨學年或學期預收。住宿費每學年按10個月(每學期按5個月)盤算。疫情防控期間,學校應憑據學生實際在校住宿時間盤算住宿費。在校住宿時間不足一個月的,15天(含15天)以上按一個月盤算,15天以下按半個月盤算。多餘部門退還學生。
六、廣東:合理減退已經收取的住宿費
近日,廣東省教育廳公布通知,住宿費不得跨學年或學期預收,已經收取的住宿費,學校憑據2020年春季學期實際情況在本學期竣事之前合理退減。
詳細措施是,住宿費每學年按10個月300天(每學期按5個月150天)盤算。學校憑據2020年春季學期學生統一擺設返校日至本學期竣事日按自然日計收住宿費,多出部門給予清退。該學期尚未收取學生住宿費的學校,按學生統一擺設返校日至本學期竣事日按自然日計收。
據廣東各高校官網公布,截至目前已有21所高校明確退宿舍費,包括:中山大學南方學院、廣州華立科技職業學院、廣州工業大學華立學院、韶關學院、北師港浸大、東莞理工學院都會學院、廣州大學華軟軟體學院、廣東女子職業技術學院;
廣東財經大學、珠海都會職業技術學院、汕尾職業技術學院、廣州中原職業學院、廣東東軟學院、廣東南洋理工職業學院、惠州學院、東莞理工學院、廣東科學職業技術學院、吉林大學珠海學院、廣東科技學院、北京理工大學珠海學院、北京師范大學珠海分校。
七、寧夏:多收部門結算退還
4月28日,寧夏回族自治區教育廳公布《疫情防控期學校收費問題通知》,明確住宿費不得跨學年或學期預收,未住宿不得提前收取住宿費。已按學年收取住宿費的,學校須將多收部門在2020年春季學期末結算退還學生。
住宿費每學年按10個月(每學期按5個月)盤算。疫情防控期間,學校應憑據學生實際在校住宿時間計收住宿費。在校住宿時間不足1個月的,15天(含15天)以上按1個月盤算,15天以下的按半個月盤算。
學校不得借疫情防控名義擅自增設收費項目、擴大收費規模、提高收費尺度,嚴禁違規亂收費。
八、雲南:住宿費不得跨學年或學期預收
5月9日,雲南省教育廳官網公布通知,住宿費不得跨學年或學期預收,未住宿不得提前收取住宿費。住宿費根據每學年10個月(每學期5個月)盤算,在校住宿時間15天及以上、不足一個月的,按一個月盤算,15天以下的按半個月盤算。
已按學年(學期)收取的住宿費,各校應憑據學生實際住宿時間舉行清算,多餘部門要在學期竣事時實時退還學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