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科生進外交部條法司
❶ 我是學法律的進外交部能到那個部門
具體看樓主的學業專長。
如果樓主精通國際法,應該是去條約法律司;如果樓主精通國內法,應該是去政策規劃司;如果樓主精通的是某一領域的法律,則應該是某個專業的二級機構,如軍控司等;如果樓主精通某個地方的法律,應該去負責對應地方外交的二級機構,如亞洲司、歐洲司、非洲司等等。
❷ 請問大學畢業之後想進入外交部,有什麼要求嗎
外交部招聘每年具體要求不同,具體可參考外交部官網給出的「報考指南」。2019年招聘要求如下:
一、我部2019年計劃招錄217人,包括地區業務司英語類職位114人、非通用語職位68人,行政司職位12人,財務司職位22人,以及檔案館職位1人。
二、報考人員應通過中央機關及其直屬機構2019年度考試錄用公務員專題網站進行報名,時間是10月22日08:00至10月31日18:00。我部專業能力測試和面試預計2019年1月下旬在北京舉行,之後進行考察、體檢和公示、備案等工作,預計4、5月份確定錄用結果。
其中,報考日語、法語、俄語、西班牙語、阿拉伯語、德語、朝鮮語、葡萄牙語8個非通用語職位的考生,還須參加相應語種外語水平測試,時間為12月1日下午。相關考生在網上報名時請務必將考點選擇為北京,否則將無法參加考試。
三、英語一職位主要面向外交學、國際關系、國際政治及英語專業。
四、英語二職位專業范圍較廣,涵蓋哲學、經濟學、法學、文學、歷史學、管理學學科門類下的文科專業(英語一職位面向的專業除外),如中國語言文學、新聞傳播學等。
此外,不在今年我部錄用計劃內的非通用語專業考生也可報考英語二職位,考生在報考時應詳細註明高等教育各階段就讀院校、所學專業及畢業後所獲學位。
五、管理科學專業屬於管理學學科門類,可授管理學或理學學士學位,如考生最終所獲學位為管理學學位,可報考英語二職位,如最終所獲學位為理學學位,可報考英語五職位。
六、我部英語三職位面向法律相關專業考生,法律碩士可以報考。
七、治安學、偵查學專業不能報考英語三職位,但可以報考英語二職位。
八、考生所學專業如同時符合多個職位要求,可以報考其中任意一個職位。考生可以對照我部錄用計劃表「職位簡介」中相關介紹和要求,根據個人條件和專長進行選擇。
九、英語五職位主要面向理工科專業。當前,外交工作不斷發展,核能、化武、網路安全、氣候變化、海洋科學等新的工作領域不斷涌現,急需一批有志於外交事業、專業基礎扎實、具有良好的中外文表達能力的理工科優秀人才。有關考生被錄取後,將根據工作需要及所學專業情況安排崗位。
十、英語六職位主要面向復合型專業,即在本科或研究生階段須獲得國家承認的英語專業學歷學位,另須獲得國家承認的任一其他專業學位,英語水平須達到英語專業4級良好及以上,或通過英語專業8級。
當前,中國深度參與全球治理,多邊外交重要性不斷凸顯,急需一批有志於外交事業、英語水平高、專業能力過硬、溝通協調能力強、適應多元文化工作環境的復合型優秀人才。
有關考生被錄取後,將主要從事多邊領域中有關全球和地區安全以及政治、經濟、社會等外交事務。
十一、英語七職位主要面向地理信息科學、測繪科學與技術專業(包括大地測量學與測量工程、攝影測量與遙感、地圖制圖學與地理信息工程、地圖學與地理信息系統、海洋測繪等方向)招考。
有關考生被錄取後,將主要從事有關陸地、海洋邊界事務的調研、辦案等工作。
十二、非通用語職位要求具有相應語種專業本科及以上學歷。
十三、符合條件的留學回國人員可以報考我部。報名時,須詳細註明留學性質(公派、因私)、就讀院校、所學專業、起止時間和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出具的國(境)外學歷學位認證書編號,必要時須根據我部要求提供書面證明材料。
十四、我部對報考人員基層工作經歷無特殊要求。非應屆畢業生報考我部,除滿足基本的報考條件外,還須具有符合職位要求的經歷,有關要求詳見我部錄用計劃表。
十五、外交部公務員招考堅持「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考生能否被錄用取決於各項考試成績及體檢、考察情況。
十六、除職位有明確規定外,報考人員本科或研究生任一階段所學專業符合要求即可報考。考生可以對照我部錄用計劃表中各職位介紹和要求,根據個人情況和專長選擇報考職位。
如本科和研究生階段學習不同專業,或就讀不同學校,報名時請按最高學歷填寫學歷、學位和所學專業等信息,但需在學習經歷欄詳細註明高等教育各階段就讀院校、所學專業及畢業後所獲學位。
十七、以第二學士學位或雙學位專業報考的,有關專業應能獲得國家承認的學位證書。
十八、我部除非通用語職位外,各職位對考生英語水平均有明確要求,詳見錄用計劃表。除有明確規定外,相關職位如通過英語專業4級或8級也可報考。報考時,請在備注欄註明英語水平等級和分數。有關職位英語水平要求不能用雅思、托福等成績代替。
十九、「外事工作經歷」主要是指曾在黨和國家各級機關、企事業單位外事部門或我駐外使領館工作,或曾被機關、企事業單位外派常駐工作的經歷。
「國際問題研究經歷」主要是指在國內高校、研究機構等單位從事國際問題研究、教學等工作的經歷。上述經歷均須為全職工作經歷。
二十、研究和教學等工作」主要是指在國內高校、研究機構等單位從事與報考職位相關的研究或教學等工作。相關經歷須為全職工作經歷。
二十一、「大型國際會議」是指有多個國家和地區參加並具備較大影響力的會議。考生報考時需詳細填寫會議名稱、時間、地點等具體信息,並註明會議組織方聯系人和聯系電話,必要時須按我部要求出具相關書面證明。
二十二、報考人員年齡要求詳見國家公務員主管部門發布的招考公告和報考指南。
二十三、我部公務員招考不受考生畢業院校、生源或戶籍地的影響。
二十四、我部職位對考生身高、相貌無限制性規定。進入我部考察范圍的考生須按規定參加體檢,其中包括色覺檢查。
外交人員需經常參加各種禮賓、禮儀活動,或自行駕車開展工作,如不能正常辨色有可能影響相關工作的開展。因此,建議色覺異常的考生慎重報考外交部。
二十五、我部公務員招考堅持「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對報考人員性別無限制,考生能否被錄用,取決於各項考試成績及體檢、考察等情況。
二十六、我部所有職位要求報考人員政治面貌為中共黨員或共青團員。
二十七、師范類院校中統招統分的全日制學生(非免費師范生)可以報考。報考時請在備注欄註明「非免費師范生」。
二十八、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在讀的非應屆生不能報考。
二十九、現役軍人、在職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工作人員不能報考。
三十、非普通高等學歷教育的其他國民教育形式(自學考試、成人教育、網路教育、夜大、電大等)畢業生取得畢業證後,符合職位要求的資格條件的,均可報考。
三十一、根據有關規定,國家統一招生的普通高校畢業生離校時和在擇業期內(國家規定擇業期為兩年)未落實工作單位,其戶口、檔案、組織關系仍保留在原畢業學校,或保留在各級畢業生就業主管部門(畢業生就業指導服務中心)、各級人才交流服務機構和各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的,可按應屆高校畢業生對待。
報名時,考生還須確認學校能否於2019年按應屆畢業生進行派遣,否則會影響錄用。必要時須按我部要求出具相關書面證明。
三十二、原則上不得報考。如確希報考,應由定向或委培單位及所在院校出具同意報考證明。
三十三、我部專業能力測試重在測查考生從事外交工作所需具備的專業知識和綜合素質,考試內容根據招考職位不同而有所區別。
報考地區業務司職位的考生須參加綜合知識與能力測試(筆試)、外語筆試和外語口試;報考行政司、財務司和檔案館職位的考生須參加專業筆試。
綜合知識與能力測試重點測查考生的政策水平、綜合分析及文字表達能力。外語考試從聽、說、讀、寫、譯等方面全面測查考生的外語基礎和實際應用能力。行政司、財務司和檔案館職位專業筆試主要測查與招考職位相關的專業知識和實際應用能力。
三十四、我部專業能力測試和面試重在測查考生的綜合素質和實際能力,不劃定復習范圍,不指定輔導用書,不舉辦、也不委託任何機構舉辦考試輔導培訓班。
三十五、公共科目筆試階段,考生可根據自身情況就近選擇考點,但報考日語、法語、俄語、西班牙語、阿拉伯語、德語、朝鮮語、葡萄牙語8個非通用語職位的考生,須在北京參加公共科目筆試和相應語種外語水平測試,請上述8個非通用語職位考生在報名時務必將考點選擇為「北京」。
我部專業能力測試和面試將集中在北京舉行。
三十六、我部考生總成績的計算方法為:
1、除日語等8個非通用語職位以外的所有職位:公共科目筆試成績佔50%,專業能力測試總成績佔20%,面試成績佔30%。
2、日語等8個非通用語職位:公共科目筆試和非通用語外語水平測試合成成績佔50%,專業能力測試總成績佔20%,面試成績佔30%。
三十七、考察是根據職位要求,通過實地考察、查閱檔案、心理素質測評等方式全面了解考察對象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質、能力素質、遵紀守法、自律意識、學習和工作表現等內容。
考察時還要對報考人員進行資格復審,核實考察對象是否符合規定的報考資格條件、提供的報考信息和相關材料是否屬實、是否有需要迴避的情況等。
三十八、我部公務員招考嚴格按照有關規定,組織考生到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指定的體檢醫療機構進行體檢,由該機構根據國家規定的標准對考生身體狀況作出結論。
三十九、外交人員均須在國內外崗位間輪換工作。服從組織安排隨時赴駐外崗位工作是外交人員的天職,新幹部首次出國原則上會派往較艱苦地區使領館。
四十、行政司和財務司的工作人員也須接受組織派遣赴駐外使領館工作。
四十一、新幹部入部參加完初任培訓後,將根據工作需要和個人條件,分配到駐外使領館和部內司局工作。
四十二、我部高度重視幹部培養,建立了比較完備的培訓體系,覆蓋國內外各級各類幹部,包括常規培訓、國(境)外長期或短期進修項目等。幹部還可以根據自身情況進行在職學習,攻讀碩士或博士學位。
(2)本科生進外交部條法司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外交方針政策和有關法律法規,代表國家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利益,代表國家和政府辦理外交事務,承辦黨和國家領導人與外國領導人的外交往來事務。
(二)調查研究國際形勢和國際關系中全局性、戰略性問題,研究分析政治、經濟、文化、安全等領域外交工作的重大問題,為黨中央、國務院制定外交戰略和方針政策提出建議。
(三)按照外交總體布局,就對外貿易、經濟合作、經援、文化、軍援、軍貿、僑務、教育、科技、外宣等重大問題,負責與有關單位協調,向黨中央、國務院報告情況、提出建議。
(四)起草外交工作領域相關法律法規草案和政策規劃。
(五)負責處理聯合國等多邊領域中有關全球和地區安全以及政治、經濟、人權、社會、難民等外交事務。
(六)負責國際軍控、裁軍、防擴散等領域工作,研究有關國際安全問題,組織軍控方面有關條約、協定的談判。
(七)負責辦理國家對外締結雙邊、多邊條約事務,負責國際司法合作有關事項,負責或參與處理涉及國家和政府的重大涉外法律案件,協助審核涉外法律法規草案,組織協調有關我國履行國際公約、協定工作。
(八)牽頭或參與擬訂陸地、海洋邊界相關政策,指導協調海洋對外工作,組織有關邊界劃界、勘界和聯合檢查等管理工作並處理有關涉外案件,承擔海洋劃界、共同開發等相關外交談判工作。
(九)發布重要外交活動信息,闡述對外政策,負責國家重要外事活動新聞工作,組織公共外交活動,主管在華外國記者和外國常駐新聞機構事務。
(十)負責國家對外禮儀和典禮事務,負責國家重要外事活動禮賓事宜,負責駐華外交機構在華禮遇、外交特權和豁免事宜。
(十一)負責領事工作。管理外國駐華外交、領事機構;負責海外僑務工作;辦理和參與境內涉外案件的對外交涉工作;負責領事保護和協助工作,協調有關部門、地方政府並指導駐外外交機構處理領事保護和協助案件,發布領事保護和協助的預警信息。
(十二)負責協調處置境外涉我突發事件,保護境外中國公民和機構的合法權益,參與處置境內涉外突發事件。
(十三)依法管理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外交、領事事務,處理涉台外交事務。
(十四)指導、協調地方和國務院各部門外事工作,審核地方和國務院各單位的重要外事規定和上報國務院的外事請示,會同有關部門研究提出對重大外事違規違紀事件的處理意見。
(十五)處理和協調關系國家安全問題的有關涉外事宜。
(十六)負責國家重要外事活動、外交文件和文書翻譯工作。
(十七)領導駐外外交機構及駐香港、澳門特派員公署工作,負責駐外外交機構幹部隊伍建設,指導、監督駐外外交機構及駐香港、澳門特派員公署信息化、財務和館舍建設工作,負責駐華外交機構房地產使用管理工作。
(十八)代管中國人民對外友好協會,歸口管理中國紅十字會總會、中國宋慶齡基金會的外事工作。
(十九)承辦黨中央、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