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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大學生努案件

發布時間: 2025-01-24 23:50:56

㈠ 浙大努某某被開除的原因是什麼

浙江大學建築工程學院土木工程系2016級本科生努某某被開除的原因是犯強奸罪

2020年4月17日浙大努某某被杭州市西湖區人民法院判處努某某有期徒刑一年6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在今年七月份一條《浙江大學關於給予努某某留校察看處分的決定》,引起網友熱議,輿論之下,浙江大學為此成立專項工作組,依法依規展開調查,發現努某某有多項違紀違規行為。

於7月31日,浙江大學召開校務會議審議2016級本科學生努某某處分事宜,決定給予努某某開除學籍處分。

(1)浙大學生努案件擴展閱讀;

對「害蟲學生」就是應該盡早鏟除

對於「浙大努某某事件」校務會議最終決定開除學籍的處分。看到這樣的消息很多網友也是直言幹得漂亮,這類害蟲學生一定要盡早鏟除,如果努某某犯強奸罪判刑還只是留校察看而不開除,很多人都會覺得「太過」寬容,自從努某某的事件爆發後,後續又有很多女生反映遭遇到她的騷擾,看來努某某害人不淺,浙江大學也是表態將會一查到底。

如今浙大也是做出了開除努某某的決定,但很多網友認為這只不過是迫於輿論的壓力罷了,如果沒有這么多人譴責,也許這事就糊弄過去了,這得讓多少人寒心,其實浙大的目的也不是為了庇護努某某,而是為了自己學校的名聲,要知道此時高考已經結束,浙江大學作為名牌大學,此時出了這樣的事情,肯定會影響學生填報志願。

開除努某某的學籍也是順理成章,如果浙大隻顧自己的名聲,不能給公眾一個很好的交代,這才是最大的失誤,此時亡羊補牢為時未晚,努某某所犯下的過錯是很嚴重的罪過,而且還是在這樣的名牌大學,最後浙大還在通報中說,我們是一所具有優良作風的學校,不論身份地位都會一視同仁,這才是大家風范!

㈡ 高考成績出來了,努某某事件對浙江大學有影響么

沒什麼影響,馬上就要出高考成績了,這個時候出這檔事,對浙江大學的名譽確實是個影響。不過,話又說回來,像浙江大學這樣的名校,敢肯定地說,對於考生填報志願來說,絲毫不會受到影響,浙江大學還是有一定實力的。

浙江大學黨委學生工作部官網公布了一則《浙江大學關於給予努××留校察看處分的決定》:努××,2016級學生。2020年4月17日,杭州市西湖區人民法院判決該生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見(2020)浙0106刑初140號刑事判決書)。

根據《浙江大學學生違紀處理辦法》(浙大發本〔2017〕119號)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經研究決定,給予努××留校察看處分,期限12個月,自處分決定作出之日起計算,到期可以申請解除。

(2)浙大學生努案件擴展閱讀

7月20日晚,浙江大學犯強奸罪學生受留校察看處分的信息在網路平台引發爭議。有網友爆料稱該生疑似長期存在性騷擾等行為,還有網友表示該生疑似被判罪後還在從事娛樂社交活動等。

7月21日,浙江大學發布情況通報表示,針對網上反映關於該生的相關情況,學校高度重視,立即啟動了後續調查。學校以育人為本,致力於營造風清氣正的校園環境,一定會以事實為依據,嚴肅處理一切違反校紀校規的行為,絕不姑息。

㈢ 被開除學籍的浙江大學努某到底存在哪些違規違紀行為

一、被開除學籍的浙江大學努某因為強奸罪特大違規違紀行為被開除學籍。努某被爆出犯強奸罪,被判1年6個月,緩刑1年6個月,然而浙江大學給出的處罰也僅僅是留校察看。這一事件一出,在網路上掀起軒然大波,網友,民眾根本不服這個決定。眾多網友認為,作弊都要被開除學籍了,為什麼浙江大學對犯強奸罪的學生僅僅留校察看的處分實在讓人難以理解。最終,7月31日,浙江大學官方終於發布了“浙大就學生開除學籍”的最終結果。現在可以肯定的是,該案極有可能會對浙江大學2020年的招生工作有不利影響。其實大家對浙江大學不滿的原因是,浙江大學發生這樣負面的新聞還沒有愧疚,最主要的努某留校察看不合適。

㈣ 浙大犯強奸罪的學生,為什麼至今沒有受到法律的制裁

對於相關處罰決定,浙江大學此前給出的理由是考慮到努爾特·巴特爾是初犯,且已強烈悔罪,並懇請獲得改正機會,以及其來自民族貧困地區、又是畢業生等情況。

《浙江大學學生違紀處理辦法》(浙大發本〔2017〕119號)第十七條規定,該校學生被司法機關判處管制,拘役或獨立適用附加刑的,或被判處有期徒刑被宣告緩刑的,給予留校察看或者開除學籍處分,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被追究刑事責任或受到治安處罰前因同一行為已被學校紀律處分,但處分明顯偏輕或偏重,需要重新作出處分決定的,撒銷原處分,按本規定條款處理。

(4)浙大學生努案件擴展閱讀:

強奸罪的認定標准注意事項:

強奸罪的認定標准要注意施暴者必須為男子,具有刑事責任能力以及年滿14周歲。如果是未滿十四周歲、不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男性施暴的話,不構成強奸罪。

行為人明知是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而與其發生性關系,不論幼女是否自願,均應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強奸罪定罪處罰。

強奸罪的認定標準的注意事項包括是否發生性關系、是否侵犯女性,是否違背婦女的意願、是否與幼女發生性關系,施暴者是否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等。如果沒有對這些情況加以注意的話,不利於認定強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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