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生合同
⑴ 在校大學生需要簽勞動合同嗎
勞動部關於印發《關於貫徹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
(1995-08-04 勞部發[1995]309號)
一、適用范圍
1、勞動法第二條中的「個體經濟組織」是指一般僱工在七人以下的個體工商戶。
2、中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與勞動者之間,只要形成勞動關系,即勞動者事實上已成為企業、個體經濟組織的成員,並為其提供有償勞動,適用勞動法。
3、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實行勞動合同制度的以及按規定應實行勞動合同制度的工勤人員;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組織的人員;其他通過勞動合同與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適用勞動法。
4、公務員和比照實行公務員制度的事業組織和社會團體的工作人員,以及農村勞動者(鄉鎮企業職工和進城務工、經商的農民除外)、現役軍人和家庭保姆等不適用勞動法。
5、中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在勞動法中被稱為用人單位。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勞動者依照勞動法執行。根據勞動法的這一規定,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應當視為用人單位。
二、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
(一)勞動合同的訂立
6、用人單位應與其富餘人員、放長假的職工,簽訂勞動合同,但其勞動合同與在崗職工的勞動合同在內容上可以有所區別。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經協商一致可以在勞動合同中就不在崗期間的有關事項做出規定。
7、用人單位應與其長期被外單位借用的人員、帶薪上學人員、以及其他非在崗但仍保持勞動關系的人員簽訂勞動合同,但在外借和上學期間,勞動合同中的某些相關條款經雙方協商可以變更。
8、請長病假的職工,在病假期間與原單位保持著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與其簽訂勞動合同。
9、原固定工中經批準的停薪留職人員,願意回原單位繼續工作的,原單位應與其簽訂勞動合同;不願回原單位繼續工作的,原單位可與其解除勞動關系。
10、根據勞動部《實施〈勞動法〉中有關勞動合同問題的解答》(勞部發[1995]202號)的規定,黨委書記、工會主席等黨群專職人員也是職工的一員,依照勞動法的規定,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對於有特殊規定的,可以按有關規定辦理。
11、根據勞動部《實施〈勞動法〉中有關勞動合同問題的解答》(勞部發[1995]202號)的規定,經理由其上級部門聘任(委任)的,應與聘任(委任)部門簽訂勞動合同。實行公司制的經理和有關經營管理人員,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規定與董事會簽訂勞動合同。
12、在校生利用業余時間勤工儉學,不視為就業,未建立勞動關系,可以不簽訂勞動合同。
13、用人單位發生分立或合並後,分立或合並的用人單位可依據其實際情況與原用人單位的勞動者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變更原勞動合同。
14、派出到合資、參股單位的職工如果與原單位仍保持著勞動關系,應當與原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原單位可就勞動合同的有關內容在與合資、參股單位訂立勞動合同時,明確職工的工資、保險、福利、休假等有關待遇。
15、租賃經營(生產)、承包經營(生產)的企業,所有權並沒有發生變化,法人名稱未變,在與職工訂立勞動合同時,該企業仍為用人單位一方。依據租賃合同或承包合同,租賃人、承包人如果作為該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該法定代表人的授權委託人時,可代表該企業(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
16、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時,勞動合同可以由用人單位擬定,也可以由雙方當事人共同擬定,但勞動合同必須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後才能簽訂,職工被迫簽訂的勞動合同或未經協商一致簽訂的勞動合同為無效勞動合同。
17、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形成了事實勞動關系,而用人單位故意拖延不訂立勞動合同,勞動行政部門應予以糾正。用人單位因此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按勞動部《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勞部發[1995]223號)的規定進行賠償。
(二)勞動合同的內容
18、勞動者被用人單位錄用後,雙方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應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
19、試用期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為相互了解、選擇而約定的不超過六個月的考察期。一般對初次就業或再次就業的職工可以約定。在原固定工進行勞動合同制度的轉制過程中,用人單位與原固定工簽訂勞動合同時,可以不再約定試用期。
20、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不約定終止日期的勞動合同。按照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只要達成一致,無論是初次就業的,還是由固定工轉制的,都可以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不得將法定解除條件約定為終止條件,以規避解除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承擔支付給勞動者經濟補償的義務。
21、用人單位經批准招用農民工,其勞動合同期限可以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確定。
從事礦山井下以及在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種、崗位工作的農民工,施行定期輪換制度,合同期限最長不超過八年。
22、勞動法第二十條中的「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以上」是指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期限不間斷達到十年,勞動合同期滿雙方同意續訂勞動合同時,只要勞動者提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與其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在固定工轉制中各地如有特殊規定的,從其規定。
23、用人單位用於勞動者職業技能培訓費用的支付和勞動者違約時培訓費的賠償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但約定勞動者違約時負擔的培訓費和賠償金的標准不得違反勞動部《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勞部發[1995]223號)等有關規定。
24、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時,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勞動者收取定金、保證金(物)或抵押金(物)。對違反以上規定的,應按照勞動部、公安部、全國總工會《關於加強外商投資企業和私營企業勞動管理切實保障職工合法權益的通知》(勞部發[1994]118號)和勞動部辦公廳《對「關於國有企業和集體所有制企業能否參照執行勞部發[1994]118號文件中有關規定的請示」的復函》(勞辦發[1994]256號)的規定,由公安部門和勞動行政部門責令用人單位立即退還給勞動者本人。
(三)經濟性裁員
25、依據勞動法第二十七條和勞動部《企業經濟性裁減人員規定》(勞部發[1994]447號)第四條的規定,用人單位確需裁減人員,應按下列程序進行:
(1)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全體職工說明情況,並提供有關生產經營狀況的資料;
(2)提出裁減人員方案,內容包括:被裁減人員名單、裁減時間及實施步驟,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和集體合同約定的被裁減人員的經濟補償辦法;
(3)將裁減人員方案徵求工會或者全體職工的意見,並對方案進行修改和完善;
(4)向當地勞動行政部門報告裁減人員方案以及工會或者全體職工的意見,並聽取勞動行政部門的意見;
(5)由用人單位正式公布裁減人員方案,與被裁減人員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按照有關規定向被裁減人員本人支付經濟補償金,並出具裁減人員證明書。
(四)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無效勞動合同
26、勞動合同的解除是指勞動合同訂立後,尚未全部履行以前,由於某種原因導致勞動合同一方或雙方當事人提前消滅勞動關系的法律行為。勞動合同的解除分為法定解除和約定解除兩種。根據勞動法的規定,勞動合同即可以單方依法解除,也可以雙方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解除,只對未履行的部分發生效力,不涉及已履行的部分。
27、無效勞動合同是指所訂立的勞動合同不符合法定條件,不能發生當事人預期的法律後果的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無效有人民法院或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確認,不能由合同雙方當事人決定。
28、勞動者涉嫌違法犯罪被公安機關收容審查、拘留或逮捕的,用人單位在勞動者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間,可與其暫時停止勞動合同的履行。
暫時停止履行勞動合同期間,用人單位不承擔勞動合同規定的相應義務。勞動者經證明被錯誤限制人身自由的,暫時停止履行勞動合同期間勞動者的損失,可由其依據《國家賠償法》要求有關部門賠償。
29、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用人單位可依據勞動法第二十五條解除勞動合同。
「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是指:被人民檢察院免予起訴的、被人民法院判處刑罰的、被人民法院依據刑法第三十二條免予刑事處分的。
勞動者被人民法院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緩刑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30、勞動法第二十五條為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條款,即使存在第二十九條規定的情況,只要勞動者同時存在第二十五條規定的四種情形之一,用人單位也可以根據第二十五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31、勞動者被勞動教養的,用人單位可以依據被勞教的事實解除該勞動者的勞動合同。
32、按照勞動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超過三十日,勞動者可以向用人單位提出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用人單位予以辦理。如果勞動者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給原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33、勞動者違反勞動法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如擅自離職),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根據勞動法第一百零二條和勞動部《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勞部發[1995]223號)的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34、除勞動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情形外,勞動者在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內,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時,用人單位不得終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期限應自動延續至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期滿為止。
35、請長病假的職工在醫療期滿後,能從事原工作的,可以繼續履行勞動合同;醫療期滿後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由勞動鑒定委員會參照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標准進行勞動能力鑒定。被鑒定為一至四級的,應當退出勞動崗位,解除勞動關系,辦理因病或非因工負傷退休退職手續,享受相應的退休退職待遇;被鑒定為五至十級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並按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和醫療補助費。
(五)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
36、用人單位依據勞動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按照勞動法和勞動部《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勞部發[1994]481號)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
37、根據《民法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二款「企業法人分立、合並,它的權利和義務由變更後的法人享有和承擔」的規定,用人單位發生分立或合並後,分立或合並後的用人單位可依據其實際情況與原用人單位的勞動者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變更、解除或重新簽訂勞動合同。在此種情況下的重新簽訂勞動合同視為原勞動合同的變更,用人單位變更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能依據勞動法第二十八條要求經濟補償。
38、勞動合同期滿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勞動合同即行終止,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國家另有規定的,可以從其規定。
39、用人單位依據勞動法第二十五條解除勞動合同,可以不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
40、勞動者依據勞動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但應按照勞動者的實際工作天數支付工資。
41、在原固定工實行勞動合同制度的過程中,企業富餘職工辭職,經企業同意可以不與企業簽訂勞動合同的,企業應根據《國有企業富餘職工安置規定》(國務院令第111號,1993年公布)發給勞動者一次性生活補助費。
42、職工在接近退休年齡(按有關規定一般為五年以內)時因勞動合同到期終止勞動合同的,如果符合退休、退職條件,可以辦理退休、退職手續;不符合退休、退職條件的,在終止勞動合同後按規定領取失業救濟金。享受失業救濟金的期限屆滿後仍未就業,符合社會救濟條件的,可以按規定領取社會救濟金,達到退休年齡時辦離退休手續,領取養老保險金。
43、勞動合同解除後,用人單位對符合規定的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不能因勞動者領取了失業救濟金而拒付或剋扣經濟補償金,失業保險機構也不得以勞動者領取了經濟補償金為由,停發或減發失業救濟金。
(六)體制改革過程中實行勞動合同制度的有關政策
44、困難企業簽訂勞動合同,應區分不同情況,有些虧損企業屬政策性虧損,生產仍在進行,還能發出工資,應該按照勞動法的規定簽訂勞動合同。已經停產半停產的企業,要根據具體情況簽訂勞動合同,保證這些職工的基本生活。
45、在國有企業固定工轉制過程中,勞動者無正當理由不得單方面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用人單位也不得以實行勞動合同制度為由,借機辭退部分職工。
46、關於在企業內錄干、聘干問題,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內的全體職工統稱為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內,各種不同的身份界限隨之打破。應該按照勞動法的規定,通過簽訂勞動合同來明確勞動者的工作內容、崗位等。用人單位根據工作需要,調整勞動者的工作崗位時,可以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變更勞動合同的相關內容。
47、由於各用人單位千差萬別,對工作內容、勞動報酬的規定也就差異很大,因此,國家不宜制定統一的勞動合同標准文本。目前,各地、各行業制定並向企業推薦的勞動合同文本,對於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有一定的指導意義,但這些勞動合同文本只能供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參考。
48、按照勞動部辦公廳《對全面實行勞動合同制若干問題的請示的復函》(勞辦發[1995]19號)的規定,各地企業在與原固定工簽訂勞動合同時,應注意保護老弱病殘職工的合法權益。對工作時間較長,年齡較大的職工,各地可以根據勞動法第一百零六條制定一次性的過渡政策,具體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確定。
49、在企業全面建立勞動合同制度以後,原合同制工人與本企業內的原固定工應享受同等待遇。是否發給15%的工資性補貼,可以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勞動法第一百零六條在制定勞動合同制度的實施步驟時加以規定。
50、在目前工傷保險和殘疾人康復就業制度尚未建立和完善的情況下,對因工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職工,勞動合同期滿也不能終止勞動合同,仍由原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供醫療等待遇。
⑵ 在校大學生與勞動合同的關系
1、在校大學生暑期兼職是否適用勞動合同法調整?
不適用《勞動合同法回》。雙方之間的法律答關系受《民法通則》等調整。
2、與兼職單位是否屬於勞動關系?
不是勞動關系,最多也只是勞務關系。
3、那麼在校大學生應該屬於法律上適格的勞動者(大學生是勞動者這一判斷也並沒有違反任何法律的相關規定),那麼在未畢業之前為什麼不能與用人單位簽訂正式的勞動合同?
不均有勞動法上的勞動者身份。在為畢業前與用人單位簽訂的不是勞動合同,即使名字是勞動合同,但也不能以為雙方是勞動關系。
⑶ 在校大學生能簽勞動合同嗎
在校大學生不能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
《關於貫徹執行(勞動法)若干問題的回意見》第答12條規定,在校生利用業余時間勤工儉學,不視為就業,未建立勞動關系,可以不簽訂勞動合同。根據該規定在校生不是適格的勞動關系主體,故其與用人單位之間不能建立勞動關系。
⑷ 在校大學生可以簽訂勞動合同嗎
在校大學生還是要以學習為主。不可以出去簽勞動合同。因為簽勞動合同你必須要去工作,要付出,你的勞動。如果你出去工作了,那你會耽誤你的學業。所以還是不要去簽訂勞動合同比較好。
⑸ 在校大學生需要簽勞動合同嗎
在校大學生不來需要與公司簽勞源動合同,而且在就業前期,只能簽訂三方協議,即學校、學生、用人單位三者之間的就業協議,等學生畢業後,用人單位要簽訂正式的勞動合同。
⑹ 在校大學生可以簽勞動合同嗎如果不能,具體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可以。
根據以下三點:
1、2008年《勞動合同法》並沒有「在校學生不屬於勞動者,不具備勞動合同主體資格」或者「未畢業大學生,簽訂的勞動合同無效」諸如此類的條款。
2、根據《勞動法》規定,年滿16周歲就符合法律規定的就業年齡,在校大學生的身份並不必然就是《勞動法》排除適用的對象。
3、即便是1995年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309號)的規定,也並未否認在校生成為勞動者,該規定指出:在校生利用業余時間勤工儉學,不視為就業,未建立勞動關系,可以不簽訂勞動合同。
顯而易見,此規定僅僅適用於「業余時間」「勤工儉學」的特殊條件,對於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形成固定勞動關系的在校生而言,不應適用這一規定。
(6)大學生合同擴展閱讀:
勞動合同與勞務合同的區別
一、法律保護不同:
1、 勞動合同受勞動法規保護
2、勞務合同只受合同法保護。
二、內容不同:
1.勞動合同規定的內容是:
勞動者作為用人單位的一個成員,承擔一定的工種或職務工作,並遵守用人單位的內部勞動規則和其他規章制度;用人單位負責分配工作或工種,按照勞動者勞動的數量和質量支付勞動報酬,並根據勞動法律、法規和雙方協議約定提供各種勞動條件、社會保障和福利待遇。
根據《勞動法》的規定,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勞動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勞動報酬、勞動紀律、勞動合同終止條件、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等必備條款。
2.而勞務合同的內容規定的是一方提供勞務另一方給付報酬,是在意思自治的原則下,當事人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平等約定的,法律未作強制性規定。
三、法律關系、地位不同
1、勞動合同中的勞動者在簽訂勞動合同時,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雙方的法律地位平等。在勞動合同的履行過程中,勞動者必須參加到用人單位的勞動組織中去,擔任一定的職務或工種,服從用人單位的行政領導和指揮,遵守勞動紀律,雙方存在隸屬關系。
2、而勞務合同在訂立和履行的過程中必須遵循民事主體地位平等的原則,。
四、勞動合同與勞務合同簽訂的客觀要求不同:
1、凡檔案在人才中心或街道的,用人單位都應該與之簽勞動合同;反之,由雙方協商選擇簽訂。
2、職工有單位,屬於借調或派遣至某單位工作的,應該簽一次性勞務(派遣)合同。如果在工作中出現危險,屬於勞動關系的(與原借調或派遣單位),由原借調或派遣用人單位承擔。
3、單純簽訂勞務關系的,則由個人承擔。
4、勞務輸出、停薪留職要簽勞務合同。
5、勞動合同與勞務合同的簽訂不在於時間的長短而定。
勞動合同法——中國政府網
⑺ 在校大學生簽合同是不是違法的
不違法,但是具體還得看是什麼合同,如果簽的是勞動合同,那就不受法律保護了,因為在校大學生不是有資格的勞動者。還有,簽合同不違法,最多是不符合法律規定,不受法律保護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