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大學生創業補貼
❶ 天津市大學生就業補貼政策
6類高校畢業生可享求職創業補貼每人3000元。享受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畢業生;建檔立卡貧困家庭的畢業生;持證殘疾畢業生;貧困殘疾人家庭的畢業生;在校期間獲得國家助學貸款的本市普通高等院校或本市生源離校未就業畢業生(不含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畢業生);零就業家庭、單親家庭、父母患有重大疾病家庭本市生源枝清畝離校未就業畢業生。
求職創業補貼一次性發放,標准為每人3000元,不得重復申領。
低保家庭、建檔立卡貧困家庭、殘疾、貧困殘疾人家庭的高校畢業生於6月1日前向所在院校申請求職創業補貼,各院校對申請人提供材料原件進行審核,並將審核通過人員名單在校內進行不少於2個工作日的公示,報送市教委核實發放名單後,將符合補貼條件的高校畢業生人員名單於6月13日前報市人力社保局。6月22日前市人力社保局將求職創業補貼資金撥付至市教委,由市教委將求職創業補貼發放至申請人。
離校未就業困難高校畢業生應積極進行求職,參加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組織的免費職業指導、就業推薦和職業技能培訓等活動。7月1日至7月31日,本市戶籍畢業生向戶籍所在地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申請,外省市戶籍畢業生向天津人力資源開發服務中心申請,各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於8月6日前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確定名單後,於8月10日前報送市人力社保局。對符合補貼條件的高校畢業生,市人力社保局於8月20日前將求職創業補貼撥付至各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由各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將補貼資金發放至申請人。
通知所稱高等院校包括坐落在本市的部屬院校和河北工業大學。技工院校高級技工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職業教育類畢業生享受求職創業補貼,依照本辦法執行。
法律依據:
《關於印發〈就業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第四條就業補助資金分為對個人和單位的補貼、公共就業服務能力建設補助兩類。
對個人和單位的補貼資金用於職業培訓補貼、職業技能鑒定補貼、社會保險補貼、公益性崗位補貼、創業補貼、就業見習補貼、求職創業補貼等支出;公共就業服務能力建設補助資金用於就業創業服務補助和高技能人才培養補助等支出。
同一項目就業補助資金補貼與失業保險待遇有重復的,個人和單位不可重復享受。
第五條享受職業培訓補貼的人員范圍包括:貧困家庭子女、畢業年度高校畢業生(含技師學院高級工班、預備技師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職業教育類畢業生,下同)、城鄉未繼續升學的應屆初高中畢業生、農村轉移就業勞動者、城鎮登記失業人員(以下簡稱五類人員),以及符合條件的企業職工。
職業培訓補貼用於以下方面:
(一)五類人員就業技能培訓和創業培訓。對參加就業技能培訓和創業培訓的五類人員,培訓後取得職業資格證書的(或職業技能等級證書、專項職業能力證書、培訓合格證書,下同),給予一定標準的職業培訓補貼。各地應當精準對接產業發展需求和受教育者需求,定期發布重點產業職業培訓需求指導目錄,對指導目錄內的職業培訓,可適當提高補貼標准。對為城鄉未繼續升學的應屆初高中畢業生墊付勞動預備制培訓費的培訓機構,給予一定標準的職業培訓補貼。其中農村學員和城市低保家庭學員參加勞正知動預備制培訓的,同時給予一定標準的生活費補貼。
(二)符合條件的企業職工崗位技能培訓。對企業新錄用的五類人員,與企業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並於簽訂勞動合同之日起1年內參加由企業依託所屬培訓機構或政府認定的培訓機構開展崗位技能培訓的,在取得職業資格證書後給予職工個人或企業一定標準的職業培訓補貼。對按國家有關規定參加企業新型學徒制培訓、技師培訓的企業在職職工,培訓後取得職業資格證書的,給予職工個人或企業一定標準的職業培訓補貼。
(三)符猛森合條件人員項目制培訓。各地人社、財政部門可通過項目制方式,向政府認定的培訓機構整建制購買就業技能培訓或創業培訓項目,為化解鋼鐵煤炭煤電行業過剩產能企業失業人員(以下簡稱去產能失業人員)、建檔立卡貧困勞動力免費提供就業技能培訓或創業培訓。對承擔項目制培訓任務的培訓機構,給予一定標準的職業培訓補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