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生新聞事件
『壹』 長江大學生救人事件漁民挾屍體勒索這些人怎麼樣
10月27日,記者在某論壇上看到一條自稱是當時在事發現場的大學生發帖,帖子稱:在「救人」當日,有漁船停在離落水者不到5米的地方,施救學生下跪請求船主幫忙,船主竟然說「活人不救,只撈屍體」,白天每人1萬2(人民幣),晚上1萬8,甚至連救生圈都不給。
究竟發生了什麼?
真相有待澄清,但網路已開始討伐。有網友評論說:有別於英雄打撈上岸的扼腕,其所散發的銅臭令人窒息。
10月29日-11月2日
40餘家媒體積聚推動真相呈現
從「漁家見死不救」到「挾屍要價」
10月29日,網路傳言演化為現實。
當天,北京一家媒體的獨家披露,引發了網路高度關注。該報道稱:參與救人的大學生多次跪求船主施救遭拒,船主稱「活人不救,只撈屍體」。
報道同時援引參與救人大學生李佳隆的原話稱,如果當時救人的大學生被沖入水中時,船主扔下幾個救生圈,陳及時等落水者都不會死。
當天,有在大學生救人現場圍觀的群眾在論壇發帖,號召網友對見死不救的船主進行人肉搜索,短短24小時跟帖數萬條,甚至有網友貼出了該船主與長江大學師生談價的照片。「希望警方能為三名救人遇難同學討一個公道。」
10月30日,三名死亡的學生的家屬要求荊州市政府調查清楚當時漁船見死不救的真相。
據前往荊州采訪的《東方早報》記者簡光洲稱,11月1日,三名救人大學生溺亡後的第八天,「事發時有四艘漁船在場見死不救」的說法仍在荊州當地市民中瘋傳。
網路上對漁船老闆見死不救及漁民「見死不救活的」的道德聲討仍在熱烈地進行。
11月2日,《東方早報》刊出了簡光洲的調查文章,文章稱,事發時只有兩艘漁船在場,最早在場的漁船主伸手並拋游泳圈幫助了落水者,而約在事發當天下午4點,又來了兩艘漁船,此兩艘漁船是受雇於「荊州市長江水上打撈有限公司」總經理陳波前來打撈屍體的。
簡光洲的文章稱,長江大學為了把3名救人落水學生屍體打撈上岸,平均每具屍體1.2萬元、總共3.6萬元的打撈費用,是支付給了陳波。
文章同時披露,「荊州市長江水上打撈有限公司」壟斷了當地的打撈屍體業務,當地漁民如果私自打撈就會受到恐嚇甚至被砸船。正是通過如此途徑壟斷打撈業務,該公司才敢向落水者家屬漫天要價。
這與之前長江航運警方證實的消息基本吻合。
10月31日,航運警方接受記者采訪時稱,網上盛傳的「3名大學生溺亡前遭遇漁夫『救死不救活』」的說法並不屬實,但後來趕到的遺體打撈者挾屍要價卻是事實。
11月3日
「手牽綁屍繩」照
刺痛了誰羞辱了誰
上述事實證明,大學生將「後來趕到的遺體打撈者」誤認為漁船上的漁民,而10月29日北京一家媒體的報道,也存在事實上的偏差。
先前參與救援的漁民清白了。
然而,打撈船「挾屍要價」卻成了鐵板釘釘的事實,這一下子,刺痛了公眾的道德神經。
昨日,《華商報》的調查文章《大學生救人溺亡,撈屍者手牽綁屍繩談價》,之所以引起網路輿論的憤怒狂潮,不在於它揭露了多麼新鮮的事實,因為在簡光洲前一天的報道中,打撈船壟斷打撈業務等事實早已披露。
民意憤怒的原點在於:打撈者「手牽綁屍繩」的照片,第一次呈現於網路中———打撈者站在船頭,溺亡大學生的屍體垂落著漂在水中。
這種場景反差刺激和背後的道德諷喻,讓網友喊出了「不能讓『挾屍要價』再次羞辱社會!」
有網友評價:「挾屍要價」的惡劣做法不僅暴露了一些人的利慾熏心,更踐踏了全社會公認的「救死扶傷」道德准則。
知名網路評論人士五嶽散人評論認為,除了對打撈者進行道德譴責外,「或許我們還應該問問這樣的壟斷性幕後黑手是怎麼在此生存的……民間打撈公司成立自然是無可厚非,但以暴力壟斷經營,必然牽涉到背後的保護傘。更讓人希望的是,這里再無這樣的『公司』。要說制止悲劇的繼續發生,這才是最好的預防措施。」
此前,當地警方在接受記者采訪時稱,由於警力不足、設備有限,確實很難進行專業的救助工作,而打撈工作更沒有辦法進行。有網友則認為,事件暴露了當地政府在公共事務管理上的缺陷,「應該組織公共打撈隊!給予合理收費!使那些人賺不到黑心錢!」
「牟取暴利的民間打撈隊,守在事發地專發遇難之財,當地有關部門為何不管一管?寶塔灣乃至荊州市迄今並沒有一支專門的搜救隊,政府有關部門難道沒有責任?」
民間反思
報憂不影響報喜,你缺位我補位
相信前去采訪的大部分媒體都應該知道漁民勒索的事,但為什麼就鮮有人報呢?我妄自揣度,無非是害怕負面新聞傷害了整個救人報道的正面基調。
可是,老百姓是不喜歡「報喜不報憂」的,他們更希望通過媒體這面鏡子,照到事件的全貌。然而,他們的需求在今天沒有得到滿足,但他們卻通過其他渠道了解到了媒體的缺失——既然你缺位,那就只好我補位了。——紅網網友
打撈公司簡直是黑社會
所謂「波兒」打撈公司,怎麼看都是一個惡霸性質的地頭蛇,甚至可能是一個帶有黑惡性質的壟斷組織。希望當地政府把「波兒」打撈公司的情況調查個水落石出,向社會作出交待。當我們表彰獎勵救人犧牲的大學生時,別忘了掃除背後的陰霾。——北青網網友殷國安
追尋真相才能解開道德困境
人們固然感動於人心與道德的壯歌,但也有很多社會困擾和倫理焦慮。你可能認為播出一首壯歌就行,而人們希望面對全部的真相,並試圖在此基礎上求解復雜的人心、社會、政治和文化等問題。——評論家劉洪波
『貳』 長江大學救人事件的梗概
幾個長江大學文理學院(獨立學院,三本高校,非長江大學本部,回長江大學為二本高答校)的學生,看到有兩個小孩落水,在沒有經驗的情況下,接成人鏈(不遠處是冬泳隊員,大學生沒有向冬泳隊員呼救),但女生在上面,結果斷鏈了,幾個大學生落入水中,冬泳隊員過來救了大學生,只是三個大學生被溺死了。兩個小孩會游泳,沒有任何證據表明這兩個小孩是大學生救起來的。後來長江大學的領導和老師過來,出現了挾屍要價的新聞。然後大學生的遺體被撈起。利用此事,長江大學將文理學院的學生救人的事情當成自己的事大肆宣傳,文理學院這個被教育部亮招生黃牌的三本高校有點不爽。長江大學文理學院的學生曾因本科文憑事件到省教育廳鬧事,長江大學的一些領導和學生講:這不是長江大學本部的事。
由於這些救人的大學生經常被邀請去做報告,最後居然有幾個人補考。
『叄』 湖北荊州大學生溺亡事件
11月7日電 7日下午,荊州市人民政府召開新聞發布會,對「10.24」長江大學學生救人事發現場調查情況進行了通報。據介紹,「荊州市八凌打撈有限公司」的陳波行為已構成敲詐勒索,目前公安機關已依法將其治安拘留,拘留時間是15天,並處1000元罰款。
據央視新聞和當地「荊州新聞網」報道,調查結果分兩部分。一部分是事故事發現場的調查。結論為:第一,不存在「見死不救」情況。第二,荊州市公安局110服務台接處警及時得當,荊州海事局,市消防支隊均及時趕赴現場,實施了積極的救援行動。
第三,打撈船當時有4艘,施救船主要是陳選德和陳恆雲。打撈船是王守海、聖德義。
最主要的是關於荊州市八凌打撈有限公司的情況通報。這個公司2008年6月注冊,在工商部門登記過,但是沒有交過稅。該公司的主要經營模式為:陳波一般會印發一些名片,發給長江一帶的失蹤落水人員周圍的人,進行一些通知。如果提供給他一些信息,就會收到50-100元的信息費。價格沒有談攏之前,他們一般是不會開工的。打撈上來一具屍體是12000元,沒有撈到屍體也要交6000元。他們一般是付給二層的打撈業務的船的負責人1700多元,沒有撈上來屍體付給800元。陳波把情況通報給陳興,陳興負責和這些漁民再分成。一般是剩下的錢陳波得30%,法人代表夏兵得到70%。
據目前調查組報告說,這個公司不涉及黑惡犯罪的情況。但陳波在1990年時曾因搶劫被勞教3年,後來沒有發現新的違法紀錄。從工商的登記來看,這家公司雖然注冊了,但注冊的經營范圍是打撈沉船和沉物,是否具有打撈屍體的資格還需要進一步法律上的認定。目前看沒有發現這個公司有暴力壟斷行為。
陳波的行為已構成敲詐勒索,除了他收取打撈費用外,他還趁學生處弱勢的情況下,向師生索要額外的價值300元的煙、礦泉水錢。讓這些老師去買煙和礦泉水,買來之前不開工。這個中間耽誤了30分鍾。這個行為已經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第49條規定,構成敲詐勒索。
目前公安機關已依法將其治安拘留,拘留時間是15天,並處1000元罰款。
調查組得出的幾個結論內容具體如下:
結論一:
事發時停靠事發現場的兩艘漁船船主有協調、配合長江大學學生、冬泳隊員施救落水人員的行為。在其他施救人員將被救人員靠近漁船的時候,伸了竹竿,幫助拉向漁船,並將落水者拉上了船,不存在見死不救的情況。漁船主人除許剛較年輕外,陳選德1940年3月出生,熊紹香1942年1月出生,陳恆雲1946年1月出生,年齡較大。
根據調查情況反映,施救現場基本情況如下:10月24日下午,長江大學文理學院5091班、5092班的40多名學生,在長江干堤寶塔河段沙灘上秋遊野炊。吃過中餐,部分學生離開現場。
下午14:15左右,在大學生活動地點附近的2名兒童,不慎落入江中,長江大學(簡稱「長大」,下同)學生在呼救的同時,在場的10餘名長大學生立即展開施救,李佳隆、龔想濤率先沖入水中,徐彬程、方招、陳及時、張榮波緊隨其後。此間,長大學生高陽用手機拍攝,自14:29至14:20:20,時長1分20秒。在此遊玩的市民陸銘用相機拍攝了近20張照片,但其相機設置時間比北京時間超前55分鍾,其拍攝的第一張照片顯示大學生下水救人的時間為15:11,校正後應為14:16,與高陽拍攝時間基本吻合。
當時,李佳隆救離岸較遠的兒童,龔享濤救離岸較近的兒童。李佳隆救小孩時體力不支,徐彬程過去接應,把被救的小孩拖向江邊的漁船,用肩將小孩托出水面。根據船主的陳述和現場照片顯示,獲救小孩由船主程恆雲和許剛接應將小孩拉上船,並轉送到岸上。
結論二:
荊州市公安局110服務台接處警及時得當,荊州海事局,市消防支隊均及時趕赴現場,實施了積極的救援行動。根據目擊者陸銘、高陽拍攝及報警時間和公安部門接處警綜合推算,從學生溺水時間在14:16之前,14:22——14:25發現何旭東等三人失蹤,14:23:51——14:31報警到接警處警,消防海事人員趕到事發現場時間在14:36分左右,溺水學生已沉入水中14分鍾以上,客觀上已喪失施救的最佳時機,加上該水域水情十分復雜,導致警方施救無果。
結論三:
協助配合施救的2艘漁船與事後實施打撈的2艘船是不同的船隻。通過調查組對4艘漁船的比對以及對現場照片(網上搜集)的研判,施救船主分別為陳選德和陳恆雲,打撈屍體船主是王守海和聖德義。
結論四:
長江大學與荊州市八凌打撈有限公司打撈屍體的協議系民事行為,但其八凌公司打撈過程中的言行明顯違背社會公德。雖屍體打撈價格不在物價部門定價范圍之列,但八凌公司明知溺水學生系見義勇為遇難而不及時打撈,特別是因打撈資金未籌集到位時,數次中斷打撈,明顯違背社會公德。
10月24日,為救兩名落水少年,湖北長江大學10多名大學生手拉手撲進江中營救,兩名少年獲救,而陳及時、方招、何東旭3名學生不幸被江水吞沒,英勇獻身。該事件引起社會各界、輿論媒體高度關注。
媒體質疑「天價撈屍」事件 稱仍然存在多個疑點
據中央電視台報道,在7日的情況通報會上,調查組給出的結論主要是:
第一,不存在「見死不救」情況。第二,有關部門實施了積極的救援行動。第三,打撈船當時有4艘。第四, 長江大學與荊州市八凌打撈有限公司打撈屍體的協議系民事行為,但八凌公司打撈過程中的言行明顯違背社會公德。其中,陳波的行為已構成敲詐勒索。陳波除收取打撈費外,還趁人之危索要了價值300元的煙和礦泉水,該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49條規定,構成敲詐勒索,公安機關已依法將其治安拘留15天,並處1000元罰款。
對於調查組給出的結論,中央電視台記者表示尚有不少疑問沒能解開。這樣一個缺乏資質,沒有正式員工又數年不納稅不繳稅的企業為什麼能夠長期存在?有關部門有沒有進行到位的監管?
這三名大學生的屍體最終還是由撈屍船打撈起來。根據筆錄等綜合分析,當時消防、水上公安以及海事等部門到達現場時,已經錯過了最佳時間。最佳救援時間應該是在5分鍾之內。據調查組給出的報告,事發8-10分鍾內,相關部門已趕到現場。也有目擊者稱是半個小時到位。這個上面有一些糾纏。但是不管是什麼時間到位,他們已經錯過最佳時間,他們的任務實際也就是打撈屍體。為什麼最後還是由私家的撈屍船撈起來?當時,相關部門又在做什麼呢?現在這個問題沒有得到解答。試問如果陳波的船沒有打撈三名學生的屍體,又應該由誰撈?還會不會撈上來?
該記者還有一個疑問,陳波等人是15點10分到的現場。因為煙、水問題糾纏了半個小時,15點40分開始打撈。消防的船是16點20離開的,也就是說在他們打撈過程中,消防(部門人員)還是在現場的。為什麼卻沒有由相關部門來打撈?
記者在筆錄中看到一點非常質疑,打撈公司業務負責人陳波提到,他當時得到這個信息是有個叫「藍色家園」的餐廳人員打電話告訴他,這個地方發生事故請他來打撈。在途中,水上派出所的所長也打了一個電話給他,讓他馬上到現場打撈。依此推斷,公安其實是知道這個公司長期存在,從事撈屍業務。為什麼這個時候,公安部門沒有進行打撈,卻主動求援於個體公司?
另外,據陳波說,當時他所在的位置距老師以及公安的人是非常近的。那麼這個討價還價的過程是否被相關部門的人員所目擊?他們當時是什麼態度,這都是當時留下的疑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