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大學第一附屬醫院wi
① 鄭州大學學分績點計算
平均學分績點的計算方法為:
某門課程學分績點數=Hi×Wi
學期總學分績點數=∑Hi×Wi
平均學分績點=∑HiWi/∑Wi
上述公式中Hi為某門課程成績績點,Wi為某門課程學分數。
凡完成人才培養方案規定各類別課程的學分績點均進入學生平均學分績點計算,平均學分績點每學年計算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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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鄭州大學普通本科生學籍管理規定》
第十六條不及格課程補考或重修,所獲成績達60分及以上者,按60分計;已及格課程重修,其成績按重修所獲成績記載;同一門課程重修累計不得超過3次。對通過補考、重修獲得的成績,在學習成績單上如實標注。學生評先及推薦免試研究生等成績核算只計算首次考核(含緩考)成績,不考慮補考或重修所獲成績。
第十七條學生補考或重修應當履行相應手續,否則其考試成績無效。無故不參加重修考試,不予退費,再次申請須另交重修費。
第十八條學生已修課程成績平均績點在3.5及以上者,由本人提出書面免修申請,報經院(系)教學副院長(主任)審核同意後,於開課前參加同專業高年級結課考核,考試成績達到70分及以上者,考試成績作為該課程的成績記載;低於70分者,取消免修,成績不予記載。學生參加學校組織的計算機文化基礎免修考試達到規定分數的,可免修計算機文化基礎課程。
申請免聽課程,須其已修課程成績平均績點達3.0及以上,須報經院(系)教學副院長(主任)審核同意,並須按時完成實驗和作業。學生在校期間通過參加全國大學英語四、六級考試、TOEFL、GRE、IELTS達到學校規定分數,經任課教師同意並報院(系)備案後,可免聽大學英語。免聽學生須隨同年級同專業進行正常考試,成績按正常考試記載。
政治理論課、體育課、實驗課、實踐類課程、軍事訓練、課程設計、綜合論文訓練不得免修或免聽。
學生可以根據校際間協議跨校修讀課程,其在他校修讀的課程成績(學分)由所在學院根據校際間協議審核認定為專業人才培養方案中的相應課程和學分。
第十九條學校實行主輔修制。凡主修專業前2學期所修課程全部合格、已學課程成績平均績點達到2.5者,可申請輔修專業學習。申請獲所在院(系)和開辦輔修專業院(系)同意並經教務處批准者,即可辦理相應手續入班學習。
第二十條在校生因聯系工作、出國等需要辦理成績證明的,其中英文成績單由學校或院(系)教學部門提供。離校生的成績證明由學校檔案館提供。
參考資料來源:鄭州大學教務處-鄭州大學普通本科生學籍管理規定
② 鄭州大學普通本科生學籍管理規定的第二章 考核與成績記載
第六條 學生應當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劃規定的課程和各種教育教學環節(以下統稱課程)的考核,考核成績記入成績冊,並歸入本人檔案。
第七條 學校實行學分制,成績記載實行學分績點制。學生在校學習期間,所修的必修課、限選課和任選課都要進行考核,成績及格即獲得規定的學分。
第八條 學校依據各門課程的重要性和學習量確定其學分值,計算方法如下:
(一)一般課程:
學分值=全部課內總學時/16(醫科類除以18)
(二)集中進行的實踐性教學活動,如輪回見習、生產(畢業)實習、課程設計、畢業設計(論文)等:
學分值=實踐教學活動周數
(三)課內實驗不單獨計算學分。單獨開設的實驗課:
學分值=實驗課學時/20
(四)體育課、德育課、軍事理論課開課期間每學期1個學分,社會實踐每學年1個學分(不包括畢業生產實習的實踐活動)。
(五)公益勞動、入學教育、畢業鑒定等活動,學生必須參加,實行考勤,進行考核,不計學分,但作為審定畢業資格的必要條件。
(六)各專業需達到畢業的總學分數,由各專業指導性教學計劃確定。
第九條 考試成績的評定,可採用百分制(60分為及格)或五級記分制(優、良、中、及格、不及格)等。
除開卷考試課程和生產實習、畢業設計(論文)等實踐環節可採用五級記分制外,其它課程一般應按百分制記錄學生的成績。
第十條 學籍成績表採用學分、考試分數、學分績點並行記錄的方法。其學分績點規定為: 百分制 100-90 89-80 79-70 69-60 59-0 五級制 優 良 中 及格 不及格 績點 4.0 3.0 2.0 1.0 0.0 計算方法為:
某門課程績點數=Hi·Wi(Hi為某門課程績點,Wi為某門課程學分數)
學期總績點數=∑Hi·Wi(Hi為某門課程績點,Wi為某門課程學分數)
平均學分績點=(H1W1+…+HkWk)/(W1+…+Wk)=∑HiWi/∑Wi
凡指導性教學計劃規定的必修課和限選課的學分績點均進入學生平均學分績點計算,平均學分績點是學生學習質量的主要指標,1學年計算1次。
第十一條 課程的考試一般在期末進行,取得及格以上成績即可獲得相應學分。課程成績評定,以期末考試成績為主,平時成績為輔(約佔30%~10%),兩者具體比例,由教研室或任課教師根據課程性質確定,開課前報教務處備案,同時向學生宣布。
第十二條 「大學英語課程」一、二、三、四各學期考試未通過者必須按照學校規定參加補考或重修。全國大學英語四、六級考試成績不能替代學校的大學英語課程學業成績。
第十三條 凡學生選定的課程必須按時聽講、完成作業和參加實驗、考試等各教學環節。學生上課情況由任課教師考核。一學期內無故缺課超過某門課程學時數1/3的或缺交課程作業、實驗報告超過1/3者,視為平時成績考核不合格,取消其參加該門課程的期末考試資格,令其重修。
第十四條 凡必修課和限選課考試不及格,且考試成績在40分以上者,允許補考1次,補考及格可獲得相應課程學分(學籍表均按60分記載)。補考仍不及格和考試成績在40分以下者,可以申請重修或重考(以下統稱重修)。重修課程與其它教學環節時間沖突時,學生本人可向任課教師提出書面申請,經任課教師同意,學生所在院(系)主管領導批准,可部分聽課或自學,但必須完成作業和實驗方能參加重修考試。重修課程成績按實考成績記載,但在學籍表上註明「重修」字樣。
第十五條 學位課重修
補考或重修60分以上者可再次申請學位課重修。學位課重修隨同低年級同門課程進行,並隨同低年級參加同門課程期末考試(不單獨命題)。考試成績70分以上者,按實考成績記載並按初次考試對待;考試成績70分以下者,仍按學位課重修前成績記載。
第十六條 學生因故不能按期參加考試,須事先向所在院(系)提出申請(因病緩考需出示校醫院診斷證明),經院(系)主管領導同意批准後方可緩考。緩考可隨補考或與重修考試一起進行。緩考不及格應當重修。未經批准擅自缺考(即曠考)者以零分計,並註明「曠考」字樣。
第十七條 學生補考或重修應當履行相應手續,否則其考試成績無效。
第十八條 學生可以申請免修或免聽課程。申請免修者,應當參加該門課程開課前的免修考試,免修考試成績達到70分以上者,即獲得該課程的學分,考試成績作為該課程的成績記載。低於70分者,免修考試成績無效,不能批准其免修。申請免聽者,應當有累計3門免修課程的通過成績,免聽考試隨正在開出課的正常考試進行,免聽考試不及格應當重修。
免修和免聽,本人應當事先提出書面申請,經院(系)主管領導批准,教務處備案。任選課不能免修。
體育課和含有實驗學時的課程不得免修或免聽。
第十九條 學習成績優秀的學生,由本人申請,經院(系)主管領導同意和教務處批准,可在教師指導下選修高一年級的課程。考試及格即可取得學分,並記載成績;考試不及格,不記載成績,隨本年級再修。
第二十條 學校實行主輔修制。凡學習成績優秀,在完成本專業學業的同時申請輔修者,經所在院(系)和開辦輔修課程院(系)同意,報教務處批准,辦理相應手續後可入班學習。修滿該輔修專業要求的學分者,學校發給輔修專業證書並附輔修專業課程成績表。
第二十一條 根據專業指導性教學計劃,學校教務處限定學生每學期所修最低和最高學分值。
第二十二條 學校教務處指定專人管理學生學籍,負責學籍變動和各門課程考試成績審核。學籍的任何改動必須經主管處長批准。在校或已畢業學生因聯系工作、出國等需要辦理成績證明時,必須使用教務處統一印製的鄭州大學中英文成績單,加蓋鄭州大學學籍專用章後方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