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上大學深圳戶口
『壹』 大學生怎麼辦理深圳戶口呢
1、30周歲以下普通高等學校、中等職業學校畢業生落實就業單位後,入深圳戶口應按以下順序辦理落戶手續:
(1)在就業地有依法取得房屋產權證的住所或有直系親屬(指父母、配偶、子女)可投靠的;
(2)就業單位有設立集體戶的;
(3)在就業地依法租用政府房管部門廉租房或企事業單位提供固定住房的;
(4)在就業地有親友投靠的;
(5)在就業單位委託人事代理的人才中介機構有設立集體戶的。
2、 普通高等學校、中等職業學校畢業生不論是否落實就業單位,均應及時辦理戶口落戶手續。應屆、往屆畢業生所持有《戶口遷移證》超過有效期滿之日起6個月的,原則上回戶口遷出地派出所重新核發戶口遷移證。
3、《報到證》須經政府畢業生就業主管部門、接收單位的簽章,研究生(含雙學位)可放寬35周歲以下。
4、普通大中專畢業生因貸款未還清,無法取得畢業證書的,可憑學校證明辦理落戶手續。
以上須知未提及的,均按福建省公安廳、省人事廳、省教育廳發出的閩公綜〔2007〕563號《關於印發<福建省普通高等學校和中等職業學校學生戶口管理辦法>的通知》執行。
註:(一)2007年底前普通高等學校和中等職業學校畢業生,所持《戶口遷移證》的遷往地址與實際落戶地址不一致或超過有效期限而不能落戶,凡符合《辦法》規定的,可由持證人寫出情況說明,經遷入地縣(市、區)公安機關戶政部門核准後,由派出所戶籍窗口給予辦理落戶手續。
(二)已落實就業單位到北京、上海、深圳等省市就業的普通高等學校和中等職業學校的畢業生,持有畢業生就業報到證和戶口遷移證,但因不符合就業所在地的落戶條件需回原籍地或家庭戶口所在地落戶的,可由持證人寫出情況說明,經原籍地或家庭戶口所在地縣(市、區)公安機關戶政部門受理核准後,由派出所戶籍窗口給予辦理落戶手續。
(三)原戶籍在我省的省外普通高等學校和中等職業學校學生,在校期間和畢業後出國出境就業就學的,持戶口遷移證要求回上學前戶口所在地或家庭戶口所在地落戶的,憑出國出境就業就學相關證照及簽證、出國出境前就讀學校相關證明(畢業證或學生證或學校證明),經遷入地縣(市、區)公安機關戶政部門核准後,由派出所戶籍窗口給予辦理落戶手續。
(四)歷年普通高等學校和中等職業學校畢業生,畢業時已落實就業單位但未落戶,現原就業單位不存在或不在原就業單位工作,要求回上學前戶口所在地或家庭戶口所在地落戶的,由畢業生本人寫出情況說明,持《戶口遷移證》、《報到證》、《畢業證》,經原籍地或家庭戶口所在地縣(市、區)公安機關戶政部門受理核准後,由派出所戶籍窗口給予辦理落戶手續。
(五)出國留學人員回國要求辦理戶口落戶的,仍按照省公安廳《轉發公安部關於辦理出國留學人員戶口登記問題的通知》(閩公通[1994]218號)規定,給予辦理落戶手續。
(六)對畢業生類別人員要求掛靠親屬家庭戶的,憑本人申請報告、掛靠戶主《戶口簿》、雙方到場戶主簽名同意的書面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