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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師范大學2004年博士研究生招生

發布時間: 2025-01-16 09:19:12

1. 湖南師范大學考研歷年分數線

湖南師范大學考研歷年分數線

湖南師范大學是一所歷史悠久、享有盛譽的全國重點大學,是教育部直屬的六所師范類大學之一。學校坐落在湖南省長沙市,佔地面積1500餘畝。湖南師范大學歷史悠久,其前身為1903年創辦的長沙師范館,是中國近代教育史上創辦最早、規模最大的師范性大學之一。學校設有文學院、新聞與傳播學院、歷史文化與社會發展學院、教育科學與技術分院、繼續教育技術中心等6個二級單位;設有馬克思主義哲學、中國近現代史綱要等19個本科專業,涵蓋馬克思主義理論體系、哲學科學領域(含人文社會科學各二級學科)。現有國家重點學科1個(中國古代文學),國家重點(培育)學科2個(漢語言文字學、中國現當代文學),教育部人文社會科學重點研究基地1個(漢語國際教育學科創新團隊),省級重點學科19個;設有全國高校第一批國家級實驗教學示範中心5個、國家級大學生校外實踐教育基地1個;擁有國家級特色專業4個(漢語言文學、歷史學系中國史、英語語言與寫作),國家級綜合改革試點專業5個。學校現有全日制在校生3.2萬人,其中博士研究生1041人(含外國哲學碩士學位點和教育碩士專業學位點),碩士研究生1898人;在籍博士生1558人。現有各類在校全日制本科生4.1萬餘人。學校高度重視研究生的培養與創新能力的培養。在全國率先設立了研究生院,是我國最早招收培養博士生的單位之一。學校設有博士後科研流動站9個:中國古代文學、應用心理學、中國現當代文學(含理論史)和世界近現代史4類;設有2個一級博士學位授權點:中國語言文學領域(包括語言學及應用語言學專業)和外國語言文學領域(包括外國語言文學專業);設有1個專業碩士學位授權點:漢語國際教育專業方向;設有2個專業研究生聯合培養單位:外國語學院的英語及翻譯碩士和新聞與傳播學院的傳播研究與管理碩士


2. 2004年湖南師大校長是誰

周俊武 副校長 周俊武,男,漢族,1964年9月生,湖南湘潭人,中共黨員,博士,教授,博士生導師,現任湖南師范大學校黨委委員、副校長。1986年7月畢業於湖南師范大學中文系,2004年6月獲哲學博士學位。

3. 2004年全國碩士學位研究生招生簡章

2004年全國碩士學位研究生招生通知已公布,需要參加碩士學位考試的朋友,可在查看招生簡章後在規定時間內報名。
一、培養目標
高等學校和科學研究機構招收攻讀碩士學位研究生,是為了培養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擁護社會主義制度,愛國守法,為社會主義建設服務,在本門學科內掌握堅實的基礎理論和系統的專門知識,具有從事科學研究、教學、管理或獨立擔負專門技術工作能力和創新精神的高級專門人才。
二、報考條件
(一)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報名參加國家組織的全國統一招生考試:
1.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願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品德良好,遵紀守法;
2.考生的學歷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國家承認學歷的應屆本科畢業生;
(2)具有國家承認的大學本科畢業學歷的人員;
(3)獲得國家承認的大專畢業學歷後經兩年或兩年以上(從大專畢業到錄取為碩士生當年9月1日,下同),達到與大學本科畢業生同等學力,且符合招生單位根據本單位的培養目標對考生提出的具體業務要求的人員;
國家承認學歷的本科結業生和成人高校應屆本科畢業生,按本科畢業同等學力身份報考;
(4)已獲碩士學位或博士學位的人員,可以再次報考碩士生,但只能報考委託培養或自籌經費的碩士生;
3.年齡一般不超過40周歲,報考委託培養和自籌經費的考生年齡不限;
4.身體健康狀況符合招生單位規定的體檢要求;
(二)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報名參加經教育部批準的招生單位自行組織的單獨考試:
1.符合報考條件(一)中第1,3,4,各項要求;
2.大學本科畢業後連續工作4年或4年以上,業務優秀,已發表過研究論文(技術報告)或已經成為業務骨幹,經本單位同意和兩名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專家推薦,為本單位定向培養或委託培養的在職人員;
獲得碩士學位或博士學位後工作2年或2年以上,業務優秀,經本單位同意和兩名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專家推薦,為本單位委託培養的在職人員;
(三)符合上述(一)或(二)中各項報考條件的,可以報名參加教育碩士專業學位研究生入學相應的統考或單考。試辦教育碩士專業學位的41所學校是:北京師范大學、首都師范大學、天津師范大學、河北師范大學、山西師范大學、內蒙古師范大學、遼寧師范大學、沈陽師范大學、渤海大學、東北師范大學、哈爾濱師范大學、華東師范大學、上海師范大學、南京師范大學、蘇州大學、揚州大學、徐州師范大學、浙江大學、浙江師范大學、杭州師范學院、安徽師范大學、福建師范大學、江西師范大學、山東師范大學、曲阜師范大學、河南師范大學、河南大學、華中師范大學、湖南師范大學、華南師范大學、廣西師范大學、西南師范大學、四川師范大學、西華師范大學、貴州師范大學、雲南師范大學、陝西師范大學、西北師范大學、青海師范大學、寧夏大學、新疆師范大學。
(四)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報名參加法律碩士專業學位研究生入學的全國聯考,簡稱法律碩士聯考。
1.符合(一)中的各項要求;
2.在高校學習的專業為非法學專業的;(下列13個專業不得報考法律碩士專業學位:法學、經濟法、國際法、國際經濟法、勞動改造法、商法、公證、法律事務、行政法、律師、涉外經濟與法律、知識產權法、刑事法)
全國試辦法律碩士專業學位的39所學校是:北京大學、中國人民大學、清華大學、對外經濟貿易大學、中國政法大學、中國人民公安大學、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生院、南開大學、山西大學、遼寧大學、吉林大學、黑龍江大學、復旦大學、華東政法學院、上海交通大學、南京大學、蘇州大學、南京師范大學、浙江大學、安徽大學、廈門大學、江西財經大學、山東大學、煙台大學、鄭州大學、河南大學、武漢大學、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湘潭大學、湖南大學、中山大學、海南大學、西南政法大學、四川大學、西南財經大學、貴州大學、雲南大學、西北政法學院、蘭州大學。
2004年各試辦法律碩士專業學位的學校,錄取該專業考生時,只從參加法律碩士聯考的考生中選拔。各試辦學校不再為該專業組織統考或單考。
(五)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報名參加工商管理碩士專業學位研究生入學的全國聯考,簡稱MBA聯考。
1.符合(一)中第1,3,4,各項的要求,
2.大學本科畢業後有3年或3年以上工作經驗的人員;大專畢業後有5年或5年以上工作經驗的人員;已獲碩士學位或博士學位並有2年或2年以上工作經驗的人員;
全國試辦工商管理碩士專業學位的89所學校是:北京大學、中國人民大學、清華大學、北京交通大學、北京航空航天大學、北京理工大學、北京科技大學、北京郵電大學、對外經濟貿易大學、中國農業大學、中央財經大學、首都經濟貿易大學、中國科學院研究生院、南開大學、天津大學、天津財經學院、河北工業大學、燕山大學、華北電力大學、山西財經大學、山西大學、內蒙古大學、內蒙古工業大學、遼寧大學、大連理工大學、東北大學、東北財經大學、吉林大學、哈爾濱工業大學、哈爾濱工程大學、哈爾濱商業大學、復旦大學、同濟大學、上海交通大學、華東理工大學、上海海運學院、東華大學、上海財經大學、上海理工大學、上海大學、南京大學、東南大學、南京理工大學、中國礦業大學、河海大學、江蘇大學、蘇州大學、浙江大學、杭州商學院、浙江工業大學、中國科學技術大學、合肥工業大學、廈門大學、福州大學、江西財經大學、南昌大學、山東大學、中國海洋大學、山東經濟學院、鄭州大學、河南財經學院、武漢大學、華中科技大學、武漢理工大學、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湖南大學、中南大學、中山大學、暨南大學、華南理工大學、廣東工業大學、廣西大學、海南大學、重慶大學、西南交通大學、電子科技大學、西南財經大學、四川大學、貴州工業大學、貴州大學、雲南大學、昆明理工大學、西北大學、西安交通大學、西北工業大學、西安理工大學、蘭州大學、寧夏大學、新疆財經學院。
2004年各試辦工商管理碩士專業學位的學校,錄取該專業考生時,只從參加MBA聯考的考生中選拔。各試辦學校不再為該專業組織統考或單考。
(六)碩士生招生單位中的部分高等學校,經教育部批准,可以推薦本校少數優秀應屆本科畢業生免初試並在報名前直接到報考單位參加復試,推薦辦法由學校根據教育部的有關規定製定。被接收的推薦免試生須在國家規定的報名時間內到報考點辦理報名手續,亦不得再參加統考。到10月31日仍未落實接收招生單位的推薦免試生不再保留推免生資格。
三、報名日期
2003年11月10日至11月14日。
四、報名地點
參加全國統一考試的考生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校招生辦公室確定的報考點報名;參加法律碩士聯考、MBA聯考的考生到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校招生辦公室指定的報考點報名;參加單獨考試的考生直接到招生單位報名,報名工作截止日期與統考報名截止日期一致。
五、報名手續
(一)應屆本科畢業生持本人身份證和學生證,其他人員持本人身份證或現役軍人、文職幹部證件和學歷證書報考,交納報考費,領取有關表格。填寫報考登記表時應當注意:
1.參加統考的考生可以填報同一學科專業研究方向相近的兩個招生單位。
2.參加MBA聯考的考生可以填報試辦工商管理專業學位的兩個學校。
3.參加法碩聯考的考生可以填報試辦法律碩士專業學位的兩個學校。
4.參加單獨考試的考生只能填報一個招生單位的一個學科專業。
5.應試的外語語種按招生單位的規定任選一種。
6.同等學力的報考人員,應按招生單位要求如實填寫學習情況和提供真實材料。
7.填寫項目應與報名機讀卡一致,並不得更改。本人填寫報名登記表與報名機讀卡有出入的,以報名機讀卡為准,因失誤造成的後果由考生自負。
(二)考生自己填好報考登記表後,按規定日期將所有報考材料逕寄報考的第一志願招生單位。申請參加單獨考試的考生按招生單位的要求辦理。
(三)招生單位審查考生報考材料後,對符合報考條件的考生核發准考證。對弄虛作假者(含推薦免試生),一經查實,即按有關規定取消報考資格、錄取資格或學籍。
報考者辦理報考手續交納報考費後,不退報考費。
六、考試
(一)入學考試分初試和復試。
(二)初試日期:2004年1月10日至1月11日。考試時間以北京時間為准,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00,不在該規定日期舉行的研究生入學考試,國家一律不予承認。
(三)初試科目:政治理論、外國語和兩門業務課。各科的考試時間均為3小時。政治理論課、外國語滿分各為100分(含報考非外國語專業考生應試英、日、俄語聽力測試20分),兩門業務課滿分均為150分;工商管理碩士專業學位(MBA)聯考兩門業務課及滿分值為:綜合能力200分,管理100分。
應試小語種的考生、部分學校外語專業應試第二外語的考生以及參加單考的考生外語科目初試僅為筆試,考試時間為3小時,卷面滿分值為100分。聽力測試在復試中進行,成績不計入初試成績
(四)全國統考初試的政治理論,非外國語言文學專業的英語、俄語、日語和部分專業的基礎課,由教育部統一命題,考試大綱由教育部制訂;其他科目由招生單位自行組織命題。
單獨考試的初試科目均由招生單位自行命題。
(五)考試方式均為筆試,其中按規定的外國語科目含聽力測試
(六)MBA聯考的初試科目共四門:政治理論、外國語、綜合能力(含運用數學基本知識和數學方法分析和解決問題能力、邏輯推理能力以及漢語運用能力)、管理。其中除政治理論由各招生單位自行命題外,其餘三門(外語為英語,其中聽力測試使用全國統考聽力測試題)的命題工作均由教育部委託有關機構承辦。選考日語或俄語的考生,用全國統考的試卷,其他語種的試題由招生單位自行命題。
聯考科目的考試大綱由全國工商管理(MBA)專業教育指導委員會編寫,並已下發至試辦工商管理碩士專業學位的院校。
(七)法律碩士聯考的初試科目共四門:政治、外語、專業基礎課(含刑法、民法)、綜合課(含法理、憲法和中國法制史)。其中政治、外語使用全國統考試卷,兩門業務課的命題由教育部考試中心承辦。
聯考科目的考試大綱由教育部考試中心會同有關單位編寫,並已下發至試辦法律碩士專業的院校。
(八)初試地點:參加全國統考、法律碩士聯考的考生到本人所在的省(區、市)高校招生辦公室指定的考場應試;參加單獨考試和參加MBA聯考的考生到報考單位所在的省(區、市)高校招生辦公室指定的考場應試。由考生第一志願招生單位負責發出考生初試成績通知單。
(九)復試時間、地點、科目、方式由招生單位自定。復試辦法和程序由招生單位公布。復試一般在5月上旬前結束。招生單位認為必要時,可再次復試。
(十)對以同等學力資格報考的考生,招生單位要全面、嚴格復試。要對其進行本科主幹課程和實驗技能的考查,其中筆試科目不少於二門,每門考試時間為3小時。
(十一)參加單獨考試、MBA聯考及法律碩士聯考的考生都必須進行面試。
(十二)教育部依據碩士研究生培養目標,結合年度全國研究生招生計劃和報考生源情況,以及總體初試成績情況,確定進入復試的基本要求。對應屆畢業生和非應屆畢業生實行統一的最低復試分數線。
對報統考考生提出應試科目總分要求和單科分數要求;
對報考MBA的提出應試科目總分要求,單科分數要求及三門聯考科目分數要求;
對報考法律碩士專業學位提出應試科目總分要求和單科分數要求。
對單考生參加復試的要求由招生單位自定。
招生單位一般進行差額復試
符合復試基本要求,但因招生名額限制無法錄取的參加MBA聯考及法律碩士聯考的考生,不得轉其他學科專業錄取;未參加MBA聯考、法律碩士聯考的考生,亦不得轉到工商管理碩士專業、法律碩士專業錄取。
七、體格檢查
考生復試時應按招生單位規定到指定的二級甲等或以上醫院進行體格檢查。具體要求,由招生單位在復試通知中寫明。
八、錄取
招生單位根據國家下達的招生計劃,考生入學考試的成績(含初試和復試)並結合其平時學習成績和思想政治表現、業務素質以及身體健康狀況確定錄取名單。參加統考或參加MBA聯考及法律碩士聯考考生可被錄取為定向或非定向碩士生,也可被錄取為委託培養或是招生單位自籌經費碩士生。
參加單考的考生,只能被錄取為回原單位的定向培養碩士生或委託培養碩士生。
招收定向培養、委託培養及自籌經費碩士生均實行合同制。招生單位、用人單位、擬錄取為定向培養、委託培養及自籌經費碩士生的考生之間,必須在考生錄取前,分別簽定合同。
被錄取的新生經本人申請和招生單位同意,可以保留入學資格,參加工作1至2年,再入學學習。
九、畢業生就業
定向或委託培養碩士生回定向或委託單位。
非定向和自籌經費碩士生畢業時採取畢業研究生與用人單位雙向選擇的方式,落實就業去向。學校及所在省(區、市)畢業生調配部門負責辦理相關手續。
十、其他
(一)考生報名時不再出具所在單位同意報考的證明材料。考生與所在單位因報考研究生產生的問題由考生自行處理。若因上述問題使招生單位無法調取考生檔案,造成考生不能復試或無法被錄取的後果,招生單位不承擔責任。
(二)已獲得碩士(博士)學位的人員,被錄取為碩士生後,培養經費及在學期間的待遇按委託培養或定向合同辦理。
(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可根據本簡章,結合各地實際情況作必要的補充規定。
(四)現役軍人報考碩士生及解放軍系統的高等學校和科學研究機構招收碩士生,按解放軍總政治部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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