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大學前衛南校區專科
A. 吉林大學專科在長春什麼位置哪個校區
【前衛校區簡介】
前衛校區為原吉林大學所在地。
原吉林大學是教育部直屬的全國重點綜合性大學,其前身為東北行政學院,創建於1946年;1995年,通過「211工程」部門預審,成為我國面向21世紀重點建設的100多所大學之一。校區共有兩個校園,其中,前衛南區位於長春市西南部的高新技術開發區,為原吉林大學新校園,現吉林大學校部機關所在地。校園內現代化建築林立,主要建築物有行政樓、無機合成-超分子實驗樓、理化綜合樓、麥克德爾米德實驗室、數學樓、東榮大廈、新圖書館、逸夫教學樓、逸夫圖書館、萃文樓、外語樓、體育館、商貿樓、文科實驗樓和友誼會館等。前衛北區位於解放大路旁,為原吉林大學老校園,其建築物古樸、大方,主要建築物有理化樓、設備樓、圖書館、科技樓、鳴放宮和文科樓等。
前衛南區地址:長春市前進大街2699號 郵編:130012
前衛北區地址:長春市解放大路2519號 郵編:130021
【南嶺校區簡介】
南嶺校區為原吉林工業大學所在地。
原吉林工業大學是教育部直屬的全國重點大學,是一所以工為主,以汽車、農機為優勢與特色,理、工、管理相結合的多科性大學。學校組建於1955年;1995年,通過「211工程」部門預審。校區位於人民大街5988號。校園佔地面積廣,各種配套設施齊全,其主要建築物為:機械樓、鏈條所、交通樓、俊民樓、繼教樓和體育館等。
地址:長春市人民大街5988號 郵編:130025
【新民校區簡介】
新民校區為原白求恩醫科大學所在地。
原白求恩醫科大學1939年由聶榮臻元帥創建於河北省唐縣。偉大的國際主義戰士諾爾曼,白求恩參加了學校的創建和教學工作。校區位於新民大街828號,是醫學部所在地,有4所附屬醫院。校園內建築多為偽滿洲國時期的偽滿政府用樓,庄嚴、肅穆,具有很高的歷史文化價值。主要建築物為:基礎樓、護理學院、校部樓、預防醫學院樓等。
地址:長春市新民大街828號 郵編:130021
【朝陽校區簡介】
朝陽校區為原長春科技大學所在地。
原長春科技大學前身是l95l年創建的東北地質專科學校,1979年被確定為全國重點大學,1996年經原國家教育委員會批准改名為長春科技大學。校區共有兩個校園,其中朝陽西區位於文化廣場旁,西民主大街6號。其標志性建築為建於1952年的地質宮,是在停工的浦儀「皇宮」工程的基礎上建造的,為長春市文物保護單位,如今是吉林大學博物館的所在地。其他主要建築物為鴿子樓、實驗樓、水工樓等。朝陽東區位於亞泰大街4026號,為應用技術學院所在地。
地址:長春市西民主大街6號 郵編:130026
【南湖校區簡介】
南湖校區為原長春郵電學院所在地。
原長春郵電學院是我國東北地區唯一一所信息通信類工科高等學校。學院於1947年創建於黑龍江省佳木斯市,1950年定址長春,1978年經國務院批准建院。校區位於南湖大路5372號,坐落在風景秀麗的南湖公園旁。校園環境恬靜幽雅,已初步建成花園式校園。主要建築物有辦公樓、第一教學樓、第二教學樓、圖書館和培訓中心等。
地址:長春市南湖大路5372號 郵編:130012
【和平校區簡介】
和平校區為原中國人民解放軍軍需大學所在地。
原中國人民解放軍軍需大學是一所以軍事獸醫教育和軍事後勤教育為特色的高等軍事學校。學校最早可追溯到1904年清政府建立的北洋馬醫學堂,是中國現代獸醫教育的發源地。1953年1月,根據中央軍委命令,將前身始於「北洋馬醫學堂」的解放軍第二獸醫學校與解放軍第一、第三、第四獸醫學校合並,在長春組建成立了「中國人民解放軍獸醫大學」,朱德總司令題寫了校名。學校分別於1992年8月和1999年4月,更名為「解放軍農牧大學」、「解放軍軍需大學」。校區坐落於西安大路5333號,為農學部所在地。校園綠樹成蔭,環境優美,各種建築錯落有致,辦學和生活設施齊全。主要建築物有機關辦公大樓、植物科學樓、基礎教學樓、軍需科技樓、畜牧獸醫教學科研樓等。
地址:長春市西安大路5333號 郵編:130062
B. 有一個招生辦的老師說是吉林大學前衛校區的說是面向全國招生500的專科生 和你們本科生在一起真的嗎
吉林大學前衛校區,似乎沒有專科專業。具體可詢問學校招生辦。奔跑吧兄弟。祝你好運。
C. 吉林大學前衛南校區都是自考生嗎有知道嗎
我是吉林大學前衛校區的(曾經)。
1、吉林大學收自考生。
2、吉林大學的自考生要和全日制的一樣上課。
3、吉大前衛南校區沒有自考生。自考生在南嶺和卡倫湖校區。
D. 吉林大學本科、高職(專科)招生簡章,招生專業(2019年)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證吉林大學本科、高職(專科)招生工作的順利進行,維護考生合法權益,規范招生行為,推進校務公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相關規定,結合吉林大學招生工作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所指招生工作涵蓋全日制本科、高職(專科)兩個招生層次;招生形式有全國普通高考統一招生和港澳地區及台灣省單獨招生。
第三條 我校全稱為吉林大學,是國家公辦、教育部直屬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國家“985工程”和“211工程”重點建設高校,注冊地址為吉林省長春市前進大街2699號,郵編130012。各學部各學院的本科專業及高職(專科)專業分布在長春市內的七個校區,分別為:前衛南區、前衛北區、南嶺校區、朝陽校區、新民校區、南湖校區、和平校區。
第四條 我校培養的本科、高職(專科)畢業生,畢業時所頒發學歷證書的學校名稱均為吉林大學,證書種類為普通高等教育畢業證書。
第五條 我校招生工作將全面貫徹教育部有關文件精神,遵循“公平競爭、權利平等,公正選拔、擇優錄取,公開程序、規范操作”的原則,執行教育部規定的“學校負責,(省)招辦監督”的招生錄取管理體制。
第二章 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六條 我校成立招生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制定招生政策,集體決定招生工作中的重要決策並指導全局性工作。學校成立吉林大學招生委員會,以加強招生管理、決策和評價的民主性和科學性。
第七條 吉林大學招生辦公室作為學校招生工作領導小組下設的工作機構,在本科、高職(專科)招生方面的職責是:
1.執行教育部有關招生工作規定、主管部門和有關省級招生委員會的補充規定和實施細則。
2.根據國家核準的年度招生規模及有關規定編制並報送全日制本、專科生分專業招生計劃及分省分專業招生來源計劃。
3.制訂並向社會公布全日制本、專科生招生章程。
4.組織開展全日制本、專科生的招生宣傳工作。
5.組織實施全日制本、專科生的錄取工作,負責協調和處理錄取工作中的有關問題。
6.開展全日制本、專科生招生的政策和信息咨詢工作。
7.組織開展保送生、運動訓練專業學生的提前選撥和錄取工作,開展自主招生、農村學生單獨招生、藝術類和高水平藝術團、高水平運動隊的選拔和資格確認工作。
8.負責全日制本、專科生招生信息統計、發布和檔案轉遞工作。
9.組織開展全日制本、專科生新生入學資格的復查工作,負責保留入學資格新生的管理工作。
10.完成學校和有關招生管理部門交辦的其它工作。
第八條 學校紀委辦公室和監察處作為吉林大學的常設機構,在招生錄取期間對招生工作實施全過程監督。
第三章 招生計劃
第九條 按照教育部有關工作要求,我校根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下簡稱“省區”)考生數量和生源質量、經濟社會發展需求趨勢、畢業生就業質量和去向及教育公平等因素綜合考慮確定分省分專業計劃。
第十條 我校預留招生計劃總數的1%,用於平衡各省區生源質量及解決同分考生的錄取問題。
第四章 錄取規則
第十一條 普通類專業錄取
1.調檔比例。學校在相應批次錄取最低控制分數線上,按各省級招辦提供的投檔成績(含省級招辦確認的全國性高考加分項目)提檔。按順序志願投檔的批次,高校調閱考生檔案的比例原則上控制在120%以內。按平行志願投檔的批次,調檔比例原則上控制在105%以內。具體比例視各省區生源情況而定。
2.院校志願。對於實行順序志願的省區,堅持優先錄取第一志願報考吉林大學考生的原則,當第一志願上線人數超出學校在當地的招生計劃數時,不招收第二志願考生;當第一志願上線人數不足學校在當地的招生計劃數時,可以接收第二志願及其他志願考生。
3.專業級差。我校按照高考文化課成績確定專業,在第一二專業志願間設置3分的專業志願分數級差(包括江蘇)。第一專業志願無法滿足的考生,文化課成績實考分減掉分數級差進入第二個專業志願排隊,第二志願及以後志願間級差為零分。
4.優先順序別。在考生高考文化課總分相同的情況下,優先錄取符合政策加分投檔的考生。對高考文化課總分及報考專業順序相同的考生,進行單科成績比較,單科分數高者優先進入報考專業(文史類單科排序為語文、數學、外語,理工類單科排序為數學、語文、外語)。
5.專業調劑。對同批次同一院校志願報考我校的考生,如果未能按志願進入所報考的專業且服從專業調劑,學校按高考文化課總分從高分到低分調劑到未錄取滿額並符合培養要求的專業。
6.理科試驗班(唐敖慶班)。各理科試驗班(唐敖慶班)均只招收文化課總分高於重點線100分及以上的考生,並且理科試驗班(數學,唐敖慶班)、理科試驗班(物理學,唐敖慶班)、理科試驗班(計算機、唐敖慶班)要求數學、外語成績均在120分及以上;理科試驗班(化學,唐敖慶班)、理科試驗班(生物學,唐敖慶班)要求外語成績在120分及以上。
7.退檔。在順序志願投檔的省區,對同批次同一院校志願報考我校未能按志願進入專業且不服從調劑的考生,或服從調劑但高考文化課總分未達到調劑標準的考生,或服從調劑但不符合未錄滿專業培養要求的考生,均做退檔處理。按平行志願投檔的省區,對未能按志願進入專業且不服從調劑的考生,做退檔處理。
8.徵集志願。當有志願考生的數量不足以完成招生計劃時,我校將徵集志願。經徵集志願仍未完成的計劃,我校將調整到其他生源質量較好的省區錄取。
9.在實行高考科目改革的江蘇省,依據“先分數、後等級”的原則,按照“語、數、外三科”高考總分與“應屆生見A加分”之和,對考生排序並確定專業錄取;當分數相同時,優先錄取符合政策加分投檔的考生。對於科目等級,要求理科選測科目的物理成績為A及以上,另一門成績為B+及以上,必測科目成績均為C及以上;要求文科選測科目的歷史成績為A及以上,另一門成績為B+及以上,必測科目成績均為C及以上。
10.在內蒙古自治區實行“在招生計劃1:1范圍內,按專業排隊錄取”的錄取規則,第一、二志願專業間不計算分數級差,此規則下的平行分考生,在服從專業調劑條件下全部錄取。
11.本科中的物理學類(中俄聯合培養)專業、工科試驗班(軟體工程)、軟體工程專業及國防生只招有專業志願的考生。護理學專業宜女生就讀。高職(專科)的區域地質調查及礦產普查專業、水文與工程地質專業、鑽探技術專業、岩土工程技術專業、工程測量技術專業宜男生就讀。
12.錄取時,往屆生和應屆生一視同仁;我校所有招生專業無男女生比例限制。
第十二條 特殊類專業錄取
1.播音與主持藝術、廣播電視編導、繪畫、視覺傳達設計、環境設計、產品設計、音樂學、音樂表演、運動訓練專業的錄取辦法,詳見各專業招生簡章。
2.社會體育指導與管理專業在各省區投檔後,按高考文化課總成績從高分到低分錄取。
3.高職(專科)的美術類專業,按投檔後的省統考專業課成績從高分到低分錄取。
第十三條 特殊類考生錄取
1.我校為中國人民解放軍駐吉林大學後備軍官選拔培訓工作辦公室定向招收和培養國防生,只招收有志願且年齡在17至20周歲(截至入學當年8月31日)、英語語種的高中畢業生,應往屆均可報考,在提前批次錄取。學校按招生計劃在高考文化課總分達到重點批次最低控制分數線以上,且政審、面試和軍校體檢合格(指揮類專業要求指揮類體檢合格)的考生中,按學校普通專業的錄取原則予以錄取。
2.我校根據國家有關政策和我校招生計劃,按招生簡章或實施方案錄取經教育部“陽光高考”信息平台公示的自主招生、農村學生單獨招生、高水平藝術團、高水平運動隊考生。
3.對內地西藏高中班、內地新疆高中班、少數民族預科班、面向貧困地區定向招生專項計劃考生、新疆南疆計劃考生、港澳地區及台灣省考生,按國家相關政策錄取。
第十四條 外語語種要求
1.英語、俄語、西班牙語、日語專業只錄取外語語種為英語的考生;朝鮮語專業只錄取外語語種為英語、且母語為非朝鮮語的考生。報考外語類專業的考生須參加所在地省招辦統一組織的英語口試並成績合格。
2.我校本科的人文科學試驗班(文學與史學,匡亞明班)、理科試驗班(數學,唐敖慶班)、理科試驗班(物理學,唐敖慶班)、理科試驗班(化學,唐敖慶班)、理科試驗班(生物學,唐敖慶班)、理科試驗班(計算機,唐敖慶班)、理科試驗班(半導體化學)、理科試驗班(地球物理學,李四光班)、材料化學、計算機科學與技術、計算機科學與技術(網路與信息安全)、物聯網工程、工科試驗班(軟體工程)、軟體工程、生物科學、生物技術、制葯工程(基地班)、生物醫學工程(再生醫學,五年)、臨床醫學(5+3)、口腔醫學(5+3)、口腔醫學(五年)、護理學(五年)、葯學、臨床葯學(五年)、信用管理、市場營銷、會計學專業的部分課程將開展漢、英雙語授課教學,非英語語種考生不宜報考。高職(專科)的計算機網路技術、軟體技術專業非英語語種考生不宜報考。若非英語語種考生報考並被錄取,且不能按規定完成學業者,按學校學籍管理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五條 我校體檢標准按照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印發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及有關補充規定執行。
第五章 其他
第十六條 學校七個校區具體地址分別為:
前衛南區:長春市前進大街2699號,郵政編碼130012;
前衛北區:長春市解放大路123號,郵政編碼130021;
南嶺校區:長春市人民大街5988號,郵政編碼130025;
朝陽校區:長春市西民主大街938號,郵政編碼130026;
新民校區:長春市新民大街828號,郵政編碼130021;
南湖校區:長春市南湖大路5372號,郵政編碼130012;
和平校區:長春市西安大路5333號,郵政編碼130062。
第十七條 新生入學後,按照國家和學校有關規定進行入學資格復查。復查不合格的學生,依據招生工作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八條 我校按照教育部有關規定及吉林省物價局核定標准收取學費和住宿費。
第十九條 我校招生網站:http://zsb.jlu.e.cn,咨詢電話:0431-85166420,傳真: 0431-85166226。學校紀檢監察部門投訴電話:0431-85167449。
第二十條 我校不委託任何中介機構或個人進行招生錄取工作,不收取國家規定外的任何費用。以我校名義進行非法招生宣傳等活動的中介機構或個人,我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責任的權利。
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本章程由吉林大學招生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招生章程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