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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大本科法律畢業論文

發布時間: 2023-04-13 10:33:43

❶ 電大法學本科畢業論文

電大法學本科畢業論文範文

緩刑適用條件過於籠統,難於操作。我國《刑法》第七十二條規定:「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期刑的犯罪分子,根據犯罪分子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的,可以宣緩刑。」以下是我為大家整理的,希望能幫到你哦,更多內容請瀏覽(www.oh100.com/bylw)。

題目: 我國緩刑制度存在的問題及完善對策

目 錄

一、我國緩刑制度的現狀 ………………………………………………1

(一)適用緩刑較多的幾種罪名……………………………………2

(二)適用緩刑與罰金刑掛鉤………………………………………2

(三)適用緩刑對未成年人犯罪較普遍……………………………2

二、我國緩刑制度存在的問題 …………………………………………3

(一)緩刑適用條件的問題…………………………………………3

(二)緩刑適用程序的問題…………………………………………4

(三)緩刑考察制度的問題…………………………………………5

三、我國緩刑制度的完善 ………………………………………………6

(一)緩刑適用條件的完善 ………………………………………6

(二)緩刑適用程序的完善 ………………………………………9

(三)緩刑考察制度的完善 ………………………………………12

四、結束語………………………………………………………………13

參考文獻 ………………………………………………………………15

我國緩刑制度存在的問題及完善對策

【內容摘要】 本文著重論述我國實施緩刑制度的現狀及在適用上、考察監督上存在的種種具體問題和弊端,影響法律的嚴肅性和司法的公正性。針對我國緩刑制度中存在的問題,從緩刑的適用條件、適用程序和考察監督制度等方面提出規范完善的建議,有效地抑制對緩刑的濫用,使緩刑的意義充分發揮出來。

【關鍵詞】 緩刑制度 現狀 適用條件 適用程序 考察監督

近年來,我國推行刑事輕刑化的司法理念,作為在判刑的同時暫不執行刑罰的緩刑,無疑成為我國現行刑罰制度的寵兒。緩刑,是指對被判處一定刑罰的犯罪分子,在一定期限內附條件不執行原判刑罰的一種刑罰制度。它的特點是在判刑的同時宣告暫不執行刑罰,但在一定時間內保留執行刑罰的可能性。我國現行緩刑制度在司法實踐中,一方面確實取得了顯著的成效,為推動我們刑罰的發展作出了積極的貢獻,但在另一方面,不可否認的是緩刑的具體實施及如何去實施、如何監督等等方面還存在著種種具體問題,往往使該適用緩刑的卻未適用,不該適用卻適用,導致緩刑的目的無法實現,甚至有些法官、有些地方使緩刑成為有錢、有權人的避難所,大大破壞了罰當其罪的立法原則,影響法律的嚴肅性和司法的公正性,因此有必要完善緩刑制度。

一、我國緩刑制度的現狀

緩刑制度是我國一項特殊的刑罰制度,也是一項重要的人權制度,它體現了我國刑法懲罰與寬大相結合、懲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對我國刑法實施發揮著重要作用。近年來,我國法院對公訴案件判決時適用緩刑的比例逐年增加,據某市法院統計:xx年緩刑適用人數與判決人數的比例為8%, xx年則為15%,xx年為31%,這樣快速提高比例,未免有濫用之嫌。、

(一)適用緩刑較多的幾種罪名

1、職務犯罪。據統計,恩平法院在此類案件的宣判上,90%以上案件適用了緩刑。

2、交通肇事罪。交通肇罪犯罪屬於過失犯罪,大部分犯罪分子主觀惡性較小,且犯罪後又能及時報案、積極搶救被害人和賠償其經濟損失,具有明顯的悔罪表現,適用緩刑不致危害社會,有利於維護被害人親屬的經濟利益和社會穩定,判決後群眾認同度高,占緩刑案件總數的25%。

3、故意傷害罪,緩刑適用率也很高,法院在進行宣判時,同民事賠償掛鉤,並決定著是否去適用緩刑。

4、其它的侵犯財產罪,像犯盜竊罪等侵犯財產犯罪的被告人,盜得的數額沒有達到巨大時,法院也經常會有宣判緩刑的。

(二)適用緩刑與罰金刑掛鉤

罰金刑是人民法院判處犯罪分子向,審判人員將罰金的數額大小及其到位率作為決定適用緩刑的條件。有時也會誤導一些不懂法的人認為違法犯罪不要緊,只要交錢就不用坐牢,產生不良的社會影響。主要是地方財政差,法院依靠罰金上繳後返還使用來彌補經費不足。

(三)適用緩刑對未成年人犯罪較普遍

xx年上半年,對未成年犯適用緩刑的案件占未成年犯罪案件的70%,比往年未成年犯罪案件適用緩刑大大地上升了。未成年人犯罪是法定從輕或減輕情節,司法實踐中減輕處罰的較多,如果再有自首、從犯等從輕情節,法院一般都會判處緩刑。在適用緩刑的未成年人犯罪中,法定刑在三年以上但由於具有法定減輕情節而適用緩刑的,也有一定比例。隨著《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出台,相信以後對未成年犯適用緩刑的判決會繼續上升。

總之,緩刑是我國重要的刑罰制度之一,正確適用緩刑制度,不僅能避免短期自由刑的弊端,減少社會矛盾,而且有利於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如果濫用這項制度就會起到相反的作用。從我國目前緩刑制度適用和執行的現狀來看,仍然存在著問題和缺陷,需要進一步加以完善。

二、我國緩刑制度存在的問題

(一)緩刑適用條件的問題

緩刑適用條件過於籠統,難於操作。我國《刑法》第七十二條規定:「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期刑的犯罪分子,根據犯罪分子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的,可以宣緩刑。」第七十四條規定:「對於累犯,不適用緩刑。」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緩刑的適用條件可以概括為以下三個方面:(1)必須是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刑罰。(2)不是累犯。(3)根據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認為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刑法的這一規定,對緩刑適用的具體情節、罪犯的悔罪表現、是否不致再危害社會等等方面,均沒有作出明確的規定。特別是什麼是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實踐中不好掌握,在一定程序上影響緩刑的適用。有使司法機關在適用緩刑的問題上實際是處於無法可依的狀態,很可能會致使法官在考慮是否對犯罪人適用緩刑時陷入無所適從的狀況,同時又容易誤導法官過度濫用刑罰的自由裁量權,而且也極有可能為一些徇私枉法者提供了借口,這不符合量刑標準的統一和公開、公正,容易導致對一些本不該適用緩刑的罪犯適用緩刑,對一些應當適用緩刑的罪犯卻沒有適用緩刑。

(二)緩刑適用程序的問題

程序公正是做到實體公正最有力的保障。程序公正可以排除在選擇和適用法律過程中的不當意向,而且還能保障法律的准確適用。我國雖然有一些司法解釋對緩刑適用的程序性內容有所提及,但我國緩刑制度上沒有設置程序性規范,極大地影響了緩刑裁量的公正性,從而導致了在司法實踐中出現不少問題。

1、缺少透明度。在我國的司法實踐中,對犯罪分子是否判緩刑,須通過合議庭和審判委員會的討論評議,討論犯罪人是否符合緩刑適用的三個條件,隨後才作出適用緩刑的判決,但其合議庭和審委會的討論決定過程是秘密進行的,而且,誰也不知作出「不致再危害社會」的標準是如何預測的,這點使人難以信服,同時使社會也難以理解。以至於形成了「暗箱操作」。

2、缺少有效的監督。緩刑適用的取決權只在法院,它是法院審判權的一個方面。但任何權力都應當受到有效的監督,若則必然導致貪腐。檢察機關雖然可提起抗訴,但檢察機關對緩刑的適用認識比較模糊,極少就那種可與不可適用緩刑的案件提起抗訴,故這種抗訴權對緩刑的適用並不是有效監督。

3、缺少檢察機關、公安機關的發言權和社會的參與權。在司法實踐中,判適用緩刑前缺少了檢察機關、公安機關的發言權和社會的參與權、監督權,只是單純的就案辦案,只要符合法定條件就判緩刑,對一些無經濟來源閑散人員、平時表現不夠好的被告人也判緩刑,社會效果不好,不利於對緩刑犯的監管改造。

(三)緩刑考察制度的問題

對緩刑犯的考察,1997年《刑法》規定是由公安機關考察,所在單位或基層組織予以配合

。這種考察和管理機制,在實踐中存在許多問題:

1、監督考察的組織不健全。我國刑法第七十六條規定: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由公安機關考察,所在單位或者基層組織予以配合。但實際上,由於公安機關的人員不足,工作任務繁重,目前尚未建立緩刑考察機構,對緩刑考察無暇顧及。往往由法院代行公安職能對緩刑犯進行走訪考察。另外,緩刑犯所在的單位及基層組織力量薄弱,它們並不清楚自己有協助執行的義務,甚至對罪犯的判刑情況和需要考驗也不清楚,還認為罪犯被無罪釋放,使得緩刑考察幾乎成為空白地帶。

2、交付監管脫節。法院在緩刑判決後,只送達執行通知書給公安機關,而不負責將執行落實到位;有的作出判決後,讓緩刑犯自行到所在地派出所報到;有的在判決生效後遲遲不交付監管文書送達執行機關;還有的緩刑犯有意或無意不去報到,而外出打工,造成緩刑犯事實上的脫管。由於監管手續未能很好的銜接,在實踐中基層派出所未能全面及時掌握本轄區緩刑犯的情況,影響了監管和考察工作的開展。

3、現行的考察方法不適應新形勢。現在流動人員犯罪日漸突出,原來以戶籍、糧籍、工作單位為手段的社會控制機制已經無法有效地實現對緩刑犯管理、考察、幫教等職能。

三、我國緩刑制度的完善

(一)緩刑適用條件的完善

1、緩刑適用條件要詳細、明確、具體。緩刑適用條件,即具備哪些條件就可以適用緩刑,這在判處刑罰時對是否適用緩刑起著決定作用。目前我國刑法規定根據犯罪分子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適用緩刑不致於再危害社會是我國緩刑適用條件。

犯罪情節是指在犯罪過程中體現出來的犯罪人的主觀惡性和對他人的攻擊性,以及由於犯罪行為所造成的客觀危害和損失,因而在決定是否適用緩刑時應考慮到方方面面的實際情況。如果犯罪人的主觀惡性較深而且造成了較大的客觀危害,仍然對其適用緩刑,則可能喪失法律的公正性。故在決定是否適用緩刑時,考察犯罪情節的主要內容是犯罪人主觀惡性以及犯罪所造成的客觀危害程度。基於這一標准,成為對犯罪人是否適用緩刑時的考察對象有:(1)能夠理解和寬容的犯罪動機。犯罪動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行為人的主觀惡性。比如,因經濟困難而盜竊的犯罪人主觀惡性要小於出於貪圖享樂和斂財為動機的犯罪人。對於前者可以更多地去考慮適用緩刑,但對後者考慮適用緩刑時,則須慎重考慮適用緩刑可能給社會帶來的不良後果。(2)過失犯罪。過失犯其實其主觀上並不想犯罪,其並不支持危害結果的出現。因此可以相信即使不對其實際執行刑罰,其也不會再去實施犯罪行為,對此類犯罪同樣可以更多地去考慮適用緩刑。(3)因防衛過當和避險過當而造成的犯罪。因防衛過當或避險過當而構成犯罪的,其行為人本身主觀惡性較小,適用緩刑一般不會對社會產生危害。(4)犯罪中止、犯罪預備和某些犯罪未遂。中止犯雖然是在故意心態的支配下實施了犯罪行為,但是,他在犯罪過程中,心態已經發生轉變。犯罪預備和犯罪未遂表明犯罪造成的客觀危害不嚴重,同樣可以考慮去適用緩刑。

悔罪表現是指犯罪人在實施犯罪行為後所表現出來的對自己行為的主觀心態的外在反映。犯罪行為是已經客觀存在的事實,犯罪行為人對這些事實持何種態度,這是刑事審判活動中定罪量刑的一項重要依據。只有犯罪行為人真正認識到犯罪行為的危害性,並有消除這種危害性的願望和表現,才能夠說明犯罪行為人已經從中汲取了教訓。悔罪可以表現為以下幾類:(1)以積極的行為減少因其犯罪對社會造成的危害程度。如對其犯罪行為造成的危害積極進行協助搶救、退贓、消除影響、恢復原狀、積極賠償等等;(2)願意接受處理、積極配合偵查工作。這包括主動投案自首、揭發同案犯、提供犯罪線索、協助公安機關破案等情形。

在考察了犯罪人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後,還應考慮到若對其適用緩刑,將來是否會危害社會。社會危害性是判定罪與非罪的標准,將影響到犯罪行為人應負何種刑事責任和刑罰執行方式,對犯罪分子人身危險性的預測結果關繫到緩刑的適用。所以,應建立起一套完整的緩刑預測制度,內容應包括:(1)犯罪歷史。(2)個人經歷。(3)生活環境。(4)對犯罪人適用緩刑可以期待到的效果。如果是真正想通過得到緩刑機會來痛改前非,這種犯罪人一般都會十分珍惜緩刑這樣的機會,約束好自己的行為,改過自新,努力去證明自已可以洗心革面,重新做一個對社會有用的人。故可以期待對這類犯罪人適用緩刑能取得較好的效果。(5)一貫品行。(6)犯罪人身體和精神條件。像患病或殘疾而喪失犯罪能力的犯罪人,可以多考慮適用緩刑。相反,那些心理變態、情緒難以自我控制,以及具有某方面癮癖的犯罪人,則容易在不正常心理和情緒的驅使下,或者在某方面癮癖(如吸毒、酗酒)的控制下再次犯罪。

2、明文規定應當適用緩刑和不得適用緩刑的情形,以便有法可依。我國刑法應當作出適用緩刑和不得適用緩刑的規定,以便法官在考慮是否適用緩刑時做到有法可依,筆者認為,對我國刑法「可以適用緩刑」的情形改為「應當適用緩刑」的情形,詳細表述如下:「被判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初犯,若真誠悔罪,對其適用緩刑不危及社會秩序的,應當適用緩刑。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初罪,若其真誠悔罪,且有下列情形之一,對其適用緩刑不會危及社會的,應當宣告緩刑:(1)主觀惡性不大的未成年人;(2)屬於正當防衛或者緊急避險而造成犯罪的;(3)犯罪中止的;(4)犯罪後自首並有立功表現的:(5)被脅迫、被誘騙參加犯罪的;(6)喪失危害社會能力的聾啞人、盲人及其他病殘者。不得適用緩刑的情形:(1)累犯;(2)緩刑或假釋期考驗期間再犯新罪的;(3)同時犯數罪的;(4)慣犯、教唆犯及團伙犯罪中的首要分子和屢教不改者;(5)犯罪性質嚴重或影響極為惡劣的。(6)犯罪後拒不認罪的。

3、支持、鼓勵法官依法適用緩刑。「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這一刑法規定的適用緩刑標准,實際上是由法官根據各方面因素作出的主觀判斷。作出宣告緩刑的法官,極有可能要面對被判處緩刑的人以後再次犯罪,若因此就歸咎於法官的判斷失誤,就可能會影響到法官對犯罪人宣告緩刑的積極性,從而阻礙了緩刑功能的發揮。因此,鑒於這方面可能會出現的問題,應當支持、鼓勵法官有足夠的事實依據令其相信對犯罪人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即使被判處緩刑人在緩刑考驗期間因再次犯罪而被撤銷緩刑,也不必追究原判法官判斷失誤的責任。另一方面還應規定,法官若不按照刑法規定的適用緩刑的條件對犯罪人進行審查,在犯罪人不符合緩刑適用條件的情況下宣告緩刑,致使被判處緩刑的人在緩刑期間再次危害社會的,就應當追究原判法官玩忽職守或者濫用權力的責任。這樣可以監督法官濫用緩刑,增強法官的責任感,另一方面又可以鼓勵法官依法大膽地去適用緩刑。

(二)緩刑適用程序的完善

我國刑法有必要增設緩刑適用程序的規定,把人民法院的緩刑裁量權、檢察機關與公安機關的發言權、社會的參與權都置於陽光之下,現筆者提一些粗淺的建議:

1、提高緩刑適用的透明度。凡判決緩刑的案件,審判人員應從犯罪情節、犯罪危害、社會影響、主觀性等在判決書中全方位依據客觀事實進行綜合論證,結合公安機關、公訴機關及受害者等各方面的意見,在法律的准繩下將證據列舉分析論證適用緩刑的理由,杜絕暗箱操作。

2、採取有效監督制約機制。法院各級領導要重視緩刑案件的審判工作,制定有關適用緩刑案件的監督辦法,採取多種形式加強管理,強化監督。既要加強對個案審理的監督、指導

和把關,確保個案質量,也要強化宏觀管理,切實控制好緩刑案件的總量和質量。不但要接受檢察院的監督,同時還要主動接受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監督,發揮本院審判監督庭的職能,對緩刑案件定期進行復查,發現問題及時糾正。

3、增設緩刑聽證制度。經開庭審理後,合議庭評議認為被告人可適用緩刑的,應舉行緩刑聽證會。引入緩刑聽證制度,使與案件有關的被害人、公訴人、偵查人員及被告人單位、學校、社區管理人員、村民居委會等參與人能夠充分發表自己的意見和建議。因為他們與被告人的日常生活密切相關,對被告人平時的表現甚至犯罪的基本情況都比較了解,對被告人能否適用緩刑的意見也比較客觀,將他們的意見和建議作為緩刑適用的參考,能提高緩刑適用的客觀性和依據性。緩刑聽證參加人來自被告人轄區的不同地方,是各種不同意見的代表者,他們可以在對法律負責的前提下,按照自己意願如實發表意見,這樣可能做到有理當面講,極大地保證程序上的公平公正,進而可以保證實體上的公平公正,使法官作出的裁判更加客觀公正,也更能體現民意。再次,尊重了公民的知情權,有利於對緩刑犯的考察。一方面,通過緩刑聽證,使被告人所在轄區的公民知道了被告人適用緩刑與否的原因,極大程度地尊重了公民知情權;另一方面,有利於激發被告人所在單位或者基層組織的積極性,使之自覺地參與到對緩刑犯的考察工作之中,從而改變過去對緩刑考察不好執行的窘況,是對緩刑制度的有益完善。對緩刑聽證程序應從以下幾方面進行:

(1)參加人員。包括合議庭組成人員、案件的公訴人、公安機關轄區派出所的民警、受害人及其家屬、被告人及其家屬、被告人所在單位代表、被告人單位、學校、街道辦事處、村民委員會等有關人員。上述人員除公訴人外,並非法定參加人,他們是否願意接受法院的邀請參與聽證沒有法律上的保證,是否參加聽證會應當由其自行決定,因為對被告人是否適用緩刑提供證據並非其法定義務。筆者認為,聽證人員不需要固定模式全部參加,可以根據案件的需要,案件的關鍵人員能夠到場即可,如傷害案件的被害人、被告人的單位和住所地的管理人員等,公訴人到庭時可以徵求其意見,偵查人員和其他有關的人員,如果不能到場,可以以書面形式進行反饋意見。聽證方式可以靈活掌握。但聽證人員必須是與被告人「相關」的人。

(2)聽證內容。應當圍繞被告人的犯罪情節、悔罪表現、個人情況、家庭情況、社區改造環境、緩刑考察期間的義務能否得到切實履行等進行核實,並確認對犯罪分子緩刑考察期間的監督責任能否落實。

(3)聽證的程序。首先,由法官支持適用緩刑;其次,由各方發表同意或者反對的意見,並可提供相關證據材料。必要時法官可以主動進行調查,並將調查結果在法庭上公開;再次,由被告人作陳述,表明對自己適用緩刑的態度和在緩刑考察期間的義務如何去落實等。

(4)聽證結束。聽證後,合議庭應根據各方的意見綜合考慮,作出適用或不適用緩刑的判決。

(三)緩刑考察制度的完善

為了充分發揮緩刑在感化挽救犯罪人方面的作用,進一步提高緩刑適用的社會效果,現行刑法關於緩刑考察制度的規定應從以下幾個方面加以完善。

1、設立監督考察組織。在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設立專門的緩刑監督組織和專職從事緩刑監管工作,制定規范的考察管理制度,具體負責對緩刑犯的監督考察工作,並通過立法加以規定。對具體緩刑的考察,可由縣級考察機構直接委派考察人員,專職負責考察工作,並加強與有關單位和基層組織的聯系,積極調動社會監督力量,對緩刑犯進行多形式多渠道的考察、教育和管理,如定期向罪犯原所在單位或居住地的居委會、村委會了解其表現情況,聯合組織對轄區內的緩刑犯進行法制教育等。另外,還定期向法院提交緩刑犯的考察報告。

2、加強對緩刑執行的監督。緩刑犯交付工作之所以脫節,主要是缺乏監督所致,因此,應盡快完善現行有關法律法規,切實保障檢察機關對緩刑犯監管工作的法律監督權。檢察機關自身要對緩刑執行的監督高度重視,對公安機關進行經常性的監督檢查,並將此作為一項日常工作列入對監所部門的考核范圍。

3、完善交付執行的銜接機制。嚴格執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百五十五條的規定,在交付執行前對在押的緩刑犯採取監視居住或者取保候審的強制措施,以確保交付執行前對緩刑犯進行有效的監管。同時,建立執行回折制度,在法院送達的執行文書上附加執行回折,此回折不是為了證明執行文書是否送達,而是讓執行機關將緩刑執行是否落實的情況及時以回折的形式回復給法院,法院收到此回折,確定執行已經落實後完成執行交付手續。另外,應制定製式協助執行通知書,緩刑犯有工作單位的,發到緩刑犯工作單位請其協助執行,沒有工作單位的協助執行通知書發到緩刑犯的居民委員會或村民委員會,請其協助執行,以便在更大的范圍內加強對緩刑犯的考察和幫教。

4、在緩刑犯所在地進行公示。將緩刑犯的罪行、判決結果、悔罪表現在被告人的工作單位、居住地進行公示,說明緩刑犯應當遵守的監督管理規定,發動當地群眾協助對緩刑犯的監督和幫教。並在緩刑犯工作單位、居住地設立舉報箱、舉報電話,便於隨時了解群眾意見。

5、建立考察聯動機制。對經過批准外出的緩刑犯,執行機關應當及時通知其目的地的公安機關予以繼續考察,以確保緩刑考察的連續性。另外,採取戶籍網路登記,即將緩刑犯的基本信息登記在公安系統的人口信息網路,全國共享,對其進行聯網監督。

四、結束語

通過對我國緩刑制度適用的現狀和存在的問題進行分析後,發現目前司法實踐中緩刑適用的盲目性大,有些司法人員對犯罪人適用緩刑的原因令人百思不得其解,與法治的要求相差太遠。另一方面,有些司法人員對緩刑適用的冷淡態度令人憂心。因此,本文主要針對緩刑適用以及緩刑考察方面進行談論,對我國緩刑制度提出完善見解,細化緩刑適用條件,規范緩刑適用程序,設置專門的監督考察機構,建立健全緩刑考察制度,充分體現緩刑制度的功能,使公、檢、法都 各負其責,各盡其職,對社會的和諧穩定,更好地發揮緩刑的真實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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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大本科畢業論文有關要求

畢業論文是根據會計專業教學的要求,對學生所學知識和理論進行綜合運用的培訓,旨在對學生進行科學研究工作的初步訓練,培養學生的專業研究素養,提高運用所學專業知識分析和解決問題的能力,使學生的創新意識和專業素質得到提高,創造性得以發揮,從而達到培養會計實用型人才的目的。下面是電大本科畢業論文有關要求,歡迎參考閱讀!

一、基本要求

1.凡符合中央廣播電視大學學籍管理的有關規定,且已修完教學計劃中規定比例主幹課程的學生,均有參加畢業論文的資格。

2.畢業論文的選題應符合專業培養目標和教學要求,以學生所學專業課的內容為主,不應脫離專業范圍,對實際工作有一定指導意義;應結合當前科技和經濟發展,盡可能選擇與社會發展及本地區、本單位實際工作相結合的題目。選題應鼓勵學術創新,避免選擇已經完全得到解決的常識性問題;鼓勵選擇同國家的'建設與發展密切相關的現實問題;鼓勵解決實際問題。選題要難度、大小適中,以在規定時間內經努力可完成為宜。

3.畢業論文形式為學術論文。調查報告、工作總結及文學作品等各類非學術文體的文章不能作為畢業論文提出。

4.畢業論文應由學生本人在指導教師的指導下獨立完成,杜絕一切抄襲、剽竊行為。如有抄襲,一經發現按作弊處理。畢業論文不得泄露有關單位的商業秘密。否則,後果由作者承擔。

5.畢業論文應當做到觀點新穎、明確,材料翔實、有力,結構完整、嚴謹,語言通順,格式規范,字數不少於6000字。

二、論文寫作要求

(一)基本要求

1.統一用a4紙列印。目錄、內容摘要、參考文獻要分別列印,各打一張。

2.主標題加粗小二號黑體字型居中。

3.副標題加粗三號黑體字型居中。

4.論文內一級標題四號宋體加粗。

5.正文宋體小四號。

6.參考文獻宋體五號字。其中「參考文獻:」為五號加粗。

7.行距1.5倍。

8.頁邊距:上、下為2.54厘米,左右為3.17厘米。

9.從正文開始到參考文獻要編頁碼,目錄和內容提要不算頁碼。

(二)標題層次

一、……一級標題

(一)……二級標題

1.……三級標題

(1)……四級標題

(三)裝訂順序及具體要求(論文裝訂一式二份)

封面——目錄——內容摘要——正文——參考文獻——學生畢業論文評審表——終稿——教師指導記錄表。

1.封面:封面樣式由學校統一發放;

2.目錄:「目錄」二字居中、用黑體小二字型,目錄的內容用黑體小四字型,目錄標題後要標明頁碼(一般標到二級標題即可)。

3.內容摘要:摘要是論文內容「不加註釋和評論的簡短陳述」,應當具有客觀性和簡明性,字數不少於300字。「內容摘要」四字居中、用黑體小二字型,內容用小四宋體字型,內容提要之後要列關鍵詞。內容摘要一般不分段。

關鍵詞:關鍵詞是從論文中選取出來用以標示論文主要內容的名詞性術語。一篇論文應有3-5個關鍵詞,以顯著的字元另起一行,排在內容摘要的左下方。

4.正文:正文要有論文題目,論文題目居中、主標題用加粗黑體小二字型,副標題用加粗三號黑體字型。正文用小四宋體字型,正文中的一級標題四號宋體加粗。

文中凡是另起一段的,前面均需空二個字,即四個空格鍵,大標題和小標題前也一樣,且後面不能寫正文,正文需另起一段。段落間不允許空行。

5.參考文獻:參考文獻全部用宋體小五字型。參考文獻應另起一頁。每篇論文至少應列示5個所引用的中外文參考文獻資料。必須註明引用教材(或著作、期刊、網站等)的書名(或著作、期刊、網站名)、作者、出版單位、時間(引用期刊的還必須註明文章名),引用其他參考材料也應註明資料來源。參考文獻按序號、編著者、書名(或著作、期刊、網站名)、出版社、出版時間的順序排列。

參考文獻數目:成績為良好及以上的論文,參考文獻不少於8篇;其他成績的不少於5篇。

(四)其他內容

1.終稿(不少於600字)

內容包括:畢業論文寫作背景,包括選題的理由(理論意義和實用價值);寫作過程,包括研究方法、收集資料的途徑;論文寫作的感想、收獲。

2.指導記錄表(不少於6次)

保留指導老師每次指導評語,按時間順序列印指導記錄表內。

3.申請學位同學,提交論文全部內容的電子版給責任教師。

三、論文評定與答辯

(一)論文初評

初評成績等級分為優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等,評定標准如下:

(1)優秀(85分以上):全面完成課題要求,選題新穎,具有較強的實用性、創新性、科學性、可行性和專業性;分析研究方法正確,方案設計合理,能正確、靈活地綜合運用專業基礎理論、基礎知識分析和解決問題;圍繞課題的觀點鮮明、正確,有獨到見解和創新,材料詳實、充分,數據完整、可靠,論證有力、充足,層次分明、邏輯清楚、結構完整、格式規范,文字材料所必須的附件齊全;滿足專業要求的文字材料寫作篇幅。

(2)良好(80分-84分):按要求完成課題,選題適當,有一定的實用性、科學性、專業性和可行性;分析研究方法基本正確,能綜合運用專業基礎理論、基礎知識分析和解決問題;圍繞課題的觀點正確,材料充分,數據可靠,論證比較有力,邏輯性比較強,結構完整,格式規范,文字材料所必需的附件基本齊全;滿足專業要求的文字材料寫作篇幅。

(3)中等(70分-74分):能完成課題,選題較適當,有一定的實用性、科學性、專業性和可行性;有一定的應用分析研究方法、運用專業基礎理論、基礎知識分析和解決問題的能力;圍繞課題的觀點正確,材料較充分,數據較可靠,有一定論證力度和邏輯性,結構完整,格式規范,文字材料所必需的附件基本齊全;滿足專業要求的文字材料寫作篇幅。

(4)及格(60分-69分):分析研究方法基本正確,尚可運用專業基礎理論、基礎知識分析和解決問題;觀點基本正確,材料基本齊全,數據比較可靠,論證有一定說服力,結構比較完整,格式比較規范,文字材料沒有明顯漏洞;滿足專業要求的文字材料寫作篇幅。

(5)不及格(59分以下):

有下述情形之一者便為不合格:不能按基本要求完成課題,選題陳舊,無實用性和研究價值、無可行性或偏離專業;研究方法不正確,存在較明顯的觀點錯誤或觀點不明,基本理論、知識運用錯誤;材料不齊或虛假、數據不正確或偽造,論證無力或片面,漏洞明顯,邏輯混亂,結構不完整,格式不規范,文字材料未能達到寫作基本要求;不能獨立完成實踐過程。

(二)論文答辯

申請學位者必須參加答辯。其餘本科畢業生原則上均應參加畢業論文答辯。

(三)論文驗收

經答辯小組通過答辯後,論文上交省校論文驗收小組審核驗收,合格後給予5學分。未完成畢業論文或成績不及格者不計學分。

申請學位的畢業論文需經中央電大和中國工商大學驗收終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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❹ 電大法學專業畢業論文怎麼寫

根據老師的寫作要求,選一個題目,然後按要求完成就行,我們寫過好多,都過了。

❺ 電大法學畢業論文的範文(2)

電大法學畢業論文的範文篇2
淺析“村官”犯罪的特點及預防對策

論文摘要“村官”是掌管一方權力的基層組織人員,是黨和政府聯系群眾的橋梁。針對“村官”職務犯罪現狀,筆者總結了當前農村幹部可能觸及的罪名有:貪污、受賄、挪用公款、職務侵佔、挪用資金等。職務犯罪特點有:呈上升趨勢、犯罪數額小危害大、作案手段簡單直接卻肆無忌憚以及利益關系之間上下連動,相互榨取,鑽空子各取所需。而發案原因有: 文化 素質低,思想教育跟不上, 法律知識 嚴重匱乏;特權思想嚴重,作風不民主;村、社務不夠公開,權力不透明;宗族派性爭斗,引發矛盾沖突,導致農村幹部職務犯罪。此外,本文還提出了相應的預防對策和措施。

論文關鍵詞檢察理論“村官”犯罪工作探討

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雖然村委會等基層組織人員(即我們平時所說的“村官”)不享有國家工作人員的權利和義務,但他們協助人民政府從事國家事務管理時,如果利用職務便利,非法佔有公共財物、挪用公款、索取他人錢財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構成犯罪的,屬於刑法第九十三條規定的“其他依照法律規定從事公務的人員”范圍,由檢察機關立案管轄。那麼,村委會等基層組織人員有可能觸犯什麼罪名?它的特點怎樣?有什麼預防的對策嗎?在此,筆者試圖在本文中予以探討。

一、“村官”有可能觸犯的幾個刑法罪名

1.貪污罪。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檢察機關立案查處的職務犯罪案件立案標准規定,貪污數額達到5000元時,應立案偵查,或個人貪污數額雖不滿5千元,但具有貪污救災、搶險、防汛、防疫、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及募捐款物、贓款贓物、罰沒款物、暫扣款物,以及貪污手段惡劣、毀滅證據、轉移贓物等情節的,應立案偵查。花都區雅瑤鎮有一位村委書記鄧_,夥同該鎮經濟發展辦主任、村委副主任以及一名社會人員,經密謀後,趁新街河防洪整治工程徵收該村土地之機,利用職務便利,採取虛假丈量,謊報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數目等手段,騙得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款然後分贓,這位村書記分得90000元人民幣,這就是貪污,最後他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

2.受賄罪。在現實執法中,普通受賄罪必須在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的同時,為他人謀取利益。至於索賄,不要求為他人謀取利益,但為他人謀取的利益是否正當,為他人謀取的利益是否有實現,不影響受賄罪的認定。權錢交易是普通受賄罪的本質特徵。如花都區新華街岐山村村委主任黃某某,於2004年9月至2006年 春節 前期間,利用職務之便,在辦理廣州立信染整有限公司與岐山村220畝土地使用權轉讓的過程中,先後三次收受徐某賄送現金8萬元。

3.挪用公款罪。按規定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數額在1萬元以上,超過3個月未還的和挪用公款數額在1萬元以上,歸個人進行營利活動的,檢察機關應予立案;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數額在5千元以上,進行非法活動的,檢察機關應予立案。

4.職務侵佔罪。所謂職務侵佔罪,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的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行為。

5.挪用資金罪。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巨大不退還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我區新華街新街村出納員梁某,女,利用負責新街村屬下的四個經濟社的財務工作之職務便利,採取收入不入賬以及支票取現金等手段,多次挪用資金共計人民幣984299.04元,大部分用於賭博活動及家庭支出。最後,梁某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年零六個月。

二、“村官”職務犯罪的特點

(一)農村幹部犯罪現象呈上升趨勢

主要表現為:一是犯罪數量呈上升趨勢。通過調查,農村幹部犯罪案件由前三年占同期之案總數16.35%上升到現在占同期立案總數的26.7%。二是涉案數額呈上升趨勢。三是在犯罪性質上貪污、非法轉讓土地使用權所佔比重較大,占近幾年的有罪判決案件的70%。

(二)犯罪數額小危害大

村幹部是我們黨和政府在農村第一線的指揮員和戰斗員,農村幹部犯罪涉案盡管金額不大,但涉及面廣,危害大。它破壞了國家的法令和政策在農村的實施,影響了黨和政府在農民心目中的形象,影響了一方穩定和經濟的發展,具有很大的危害性。

(三)作案手段簡單直接,卻肆無忌憚

從整體來看,農村幹部經濟犯罪的手段不像其他領域那樣狡猾,反偵查意識相對來講比較弱,犯罪中智力因素參與較少。作案的手段往往採取收入不記賬,重復支出,打白條支出,偽造單據,虛報冒領等直接對公款公物予以侵吞。許多村幹部借招待來客,“跑項目”向有關單位和個人送禮,購買搶險物資等事項為由,虛列、虛增開支,冒領公款占為己有。

三、“村官”職務犯罪的原因

導致“村官”職務犯罪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個人方面的原因,也有社會方面的原因,具體說來,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文化素質低,思想教育跟不上,法律知識嚴重匱乏

在違法犯罪的村幹部中,多數僅為中小學文化。受文化教育程度的局限,作為村幹部,盡管對貪污受賄要受到黨紀、國法制裁的道理都知曉,但在日常交往中,尤其是在收受好處費時,何謂收受賄賂,何謂正常人情往來,往往又劃不清界限,有的“村官”竟以“我為你辦事,你給我好處”兩廂情願為由,肆意實施受賄犯罪。如在2008年8月,我們在查辦赤坭鎮劍嶺村第12經濟社原社長藍某貪污“水庫移民危房改造補助款”28000元一案中發現,藍某就是以“我為你辦事,你們必須每人支付200元給我,否則我不為你辦”,並認為這是天經地義的事,卻沒有想到這是犯罪行為。

(二)特權思想嚴重,作風不民主

有的“村官”大權獨攬,毫無民主作風可言,自以為不貪公家一分錢、不拿村社一分錢、一心一意為村民謀利益,就不會犯罪。如:原獅嶺鎮振興村十四經濟社社長畢某,以為經濟社牟利為目的,多次主持召開村民會議,未經批准,決定將該經濟社部分土地以公開拍賣方式,永久轉讓土地使用權,為該經濟社非法獲利600多萬元。後畢某被法院以犯非法轉讓土地使用權罪判三緩刑,並處罰金二萬元。

(三)村、社務不夠公開,權力不透明,缺乏監督制約機制是農村幹部職務犯罪的根本原因

當然,近年來經過各級政府的共同努力,村、社一級基本上實行了“社賬村管、村賬鎮管”的嚴管措施,使得暗箱操作、濫施權力、缺乏監督等現象大大減小,有效地杜絕了這類案件的發生。

(四)宗族派性爭斗,引發矛盾沖突,導致農村幹部職務犯罪

許多農村,村幹部之間為爭奪村主任大權,不同姓氏派別之間相互告狀明爭暗鬥,選舉時拉幫結派破壞選舉,掌權後厚此薄彼。有的村會計、出納員與村支書或村委會主任存在特殊裙帶關系,他們相互串通,對違法違紀現象守口如瓶。有些村幹部憑借家庭勢力當上村幹部後大耍特權,只要群眾稍有不同意見,就打擊報復。致使群眾即使知道自己的合法權益被侵害,也敢怒不敢言,為部分村幹部長期違法犯罪提供了便利條件。

四、預防農村幹部職務犯罪的對策

(一)加大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宣傳力度,使群眾懂法守法

當今農村,普遍存在著村民學歷層次低、學習主動性差、小農意識重的現象。盡管有村民會議、學習會等,但這些會議只用於議事,不用於學習。因此,法律、法規、政策未能得到有效的學習和宣傳。由於對政策和法律的不正確理解,往往容易引起上訪。如新華街某村村民,拿著國家新出台的有關征地方面的政策,到檢察院上訪,質詢十多年前該村與征地單位簽訂的征地合同的合法性,並以此為由,懷疑當時的村幹部貪污受賄,繼而舉報。因此,我們必須加大對農民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宣傳力度,消除他們的誤解,把矛盾解決在萌芽狀態。

(二)對有關政策的實施一定要到位

有些通過試點、實踐,證實行之有效的管理方面的政策,一定要抓好落實。比如現行的財務代理制度(即村帳鎮管、社帳村管)是比較成功的。但是社一級的會計由於歷史的原因,普遍存在著社長會計一人擔、無會計基礎知識、賬目管理水平低的現象,再加上沒有一個班子,無人監管,以致賬目混亂、無法清算。因此“社帳村管”的政策一定要到位,做到票據專管,社的票據要有村的會計填寫;社的開支實行“用款申報”制,涉及一定數額的開支,須經村的審批;社的“清算小組”在村委會的指導下,充分發揮好監督作用。在此,建議有關主管部門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對“用款申報”制加以細化,並做好監督,務必解決賬目混亂問題。

(三)認真抓好村社一級幹部的紀律、法規教育

新時期關於加強農村幹部、尤其是新當選的農村幹部的思想政治素質教育、法律法規知識教育以及反腐倡廉教育有著極其重要的意義。因而有關部門應多點組織農村幹部加強“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的學習,加強法律法規、政令政策學習,不斷提高村(社)幹部的綜合素質,增強他們的拒腐防變能力,使之成為人民信賴、政府放心的好乾部。

(四)嚴懲腐敗分子,維護法律尊嚴

近年來,隨著我區經濟的騰飛,某些村幹部抵受不住金錢的誘惑而腐敗,引起農村群眾嚴重不滿。然而,“手莫伸,伸手必被捉!”新華街原團結村村委主任鄧某挪用公款案、原岐山村書記黃某受賄案、花東鎮鴻鶴村原村委主任張某貪污案、原村治保主任曾某挪用公款案等案的紛紛告破,震懾了腐敗分子的囂張氣焰,得到了農民群眾的交口稱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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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論文正文:正文是論文的主體,正文應包括論點、論據、 論證過程和結論。主體部分包括以下內容:
a.提出-論點;
b.分析問題-論據和論證;
c.解決問題-論證與步驟;
d.結論。
6、一篇論文的參考文獻是將論文在和寫作中可參考或引證的主要文獻資料,列於論文的末尾。參考文獻應另起一頁,標注方式按《GB7714-87文後參考文獻著錄規則》進行。
中文:標題--作者--出版物信息(版地、版者、版期):作者--標題--出版物信息所列參考文獻的要求是:
(1)所列參考文獻應是正式出版物,以便讀者考證。
(2)所列舉的參考文獻要標明序號、著作或文章的標題、作者、出版物信息。

❼ 電大法學畢業論文題目

電大的學生在寫作法學專業 畢業 論文的時候,必須重視論文的題目的重要,題目有一半文的作用,好的題目有助於提高一篇法學專業論文的質量。下文是我為大家整理的關於電大法學畢業論文題目的內容,歡迎大家閱讀參考!
電大法學畢業論文題目一: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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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試論特許 經營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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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抵押權問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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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大法學畢業論文題目二:刑法
1、社會危害性的刑法學地位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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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不作為犯罪行為的因果關系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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