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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大学体育部老师名单

发布时间: 2024-10-28 12:09:05

Ⅰ 深圳大学报到

哪天去都可以,我也是深户的,当年就是在非深户的日子报到的。

Ⅱ 深圳大学各部门电话

深圳大学各部门电话如下:

1、材料学院:饥腔联系电话:商老师0755-26977120。

2、传播学院:联系电话:蒋老师(学术学位)0755-26976523;张老师(专业学位)0755-26976523。

3、电子与信息工程学院:联系电话:专业学位林老师、学术学位王老师0755-26534393。

4、高等研究院:联系电话:吕老师 0755-26539282。

5、法学院:联系电话:徐老师0755-86567912。

6、化学与环境工程学院:联系电话:周老师0755-26534421。

7、管理学院:联系电话:陈老师(学术型)0755-26732662。

8、计算机与软件学院:联系电话:熊老师0755-26534301。

17、体育部:联系电话:戴老师0755-26534772。

18、土木与交通工程学院:联系电话:李老师0755-26732826。

19、外国语学院:联系电话:李老师0755-26535015。

20、物理与光电工程学院:联系电话:李老师(学术学位)0755-26732152,王老师(专业学位)0755-86536530。

21、医学部:联系电话:李老师0755-86172329。

22、艺术学部:联系电话:刘老师0755-26533072。

23、应用技术学院:联系电话:叶老师 0755-23256888。

24、微纳光电子学研究院:联系电话:郑老师0755-26601947。

Ⅲ 深圳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的规定全文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经我校正式录取的新生,凭《深圳大学录取通知书》并按学校有关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来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到者,必须于报到日期前向学校提交书面报告及所在街道、乡镇(或原单位)的证明,办理请假手续。请假须经教务处批准,假期一般不超过两周。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请假后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新生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办理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根据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被录取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即取消入学资格或学籍,档案、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 新生入学体检复查由深圳大学医院(以下简称校医院)组织进行。对患有疾病(包括新患疾病)不宜在校学习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通过治疗在一年内可达到招生体检标准者,暂不注册,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应在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回家治疗,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经治疗康复,可在下一学年开学前向学校提交入学申请,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按下一学年新生入学标准重新办理入学及注册手续。对体检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学校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四条 每学期开学,学生必须在学校规定报到日期内到校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并到所在学院办理注册手续。未经学校批准而不缴纳学费者不予注册。未经注册的学生,学校将撤消其选课资格。
(一)学生注册时须持本人学生证,由注册人员在学校注册系统中为学生注册并在学生证上加盖注册专用章,作为已注册凭证和学生证有效凭证。
(二)学生因故不能按时到校注册,须事先请假(病假须凭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并说明请假时间。请假时间从规定注册之日起,不得超过两周。因病确需续假者,凭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办理续假手续。凡发现弄虚作假者,学校将给予严肃处理。
(三)未办理请假、续假手续超过两周以上(含两周)或请假后逾期未注册者,视为学生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四)学生证遗失者,经学院同意后,可先注册,补办学生证后,缓期办理验证手续。
(五)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申请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五条 注册后学生因病、事请假,必须履行请假手续。
(一)因病请假,凭学生本人申请及学校医院的病假条。
(二)因事请假,凭学生本人申请及有关部门书面证明材料。
(三)两周以内假期由学生所在学院领导批准报教务处备案;两周以上假期由学生所在学院领导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批。
(四)因事请假必须由学生本人办理。
(五)学生请病假、事假期满后须到教务处销假。
第二章 学制、学习年限与学分
第六条 本科各专业的标准修业年限通常为四年,城市规划、建筑学等土建类学科专业为五年。学校实行学分制,按照学分制管理机制,实行弹性学制。我校本科生在校学习的最长年限为八年,超过此年限者,不予注册。
第七条 因各种原因保留学籍、休学等均计入在校学习年限(服兵役除外)。
第八条 学生在标准修业年限内提前达到毕业要求者,可申请提前毕业;提前毕业者须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申请、缴费等手续。在规定的在校学习的最长年限内仍未修满培养方案规定之学分者,按结业或肄业处理。
第九条 学分累计达到所在专业培养方案的总学分要求是学生取得毕业资格的必要条件。各年级各专业总学分要求按相应的培养方案执行。
第三章 主辅修、双专业、双学位
第十条 学校实行辅修、双专业和双学士学位制度。
第十一条 学生经高考录取入学后所在专业为主修专业。在校学生如学有余力,在修读主修专业的同时,可根据自己的兴趣和学校条件,申请修读辅修、双专业、双学士学位。
第十二条 学生在校期间,修满主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并完成辅修专业辅修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修读及获得相应学分,可向辅修专业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经院、校审查合格后可获得“辅修专业证明书”。“辅修专业证明书”只证明学生完成主修专业外的另一专业辅修计划,不证明学历。
第十三条 学生在校期间,修满主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并完成另一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修读及获得相应学分,可向该专业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经院、校审查合格后可获得双专业证明。双专业证明体现于学生主修专业的毕业证书。
第十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修满主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获得主修专业的学士学位,并完成与主修专业不属于同一学科门类的另一专业双学士学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修读及获得相应学分,可向双学士学位专业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经院、校两级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可获得另一专业的学士学位证书。
第十五条 必修课程合格且未受过处分的在校生有资格申请辅修、双学位、双专业,其申请程序为:学生在第四学期末向双方学院提出申请,申请修读的专业所在学院根据学院情况对学生修读资格进行审核,审核后将批准的学生名单报教务处备案,同时,学院将批准修读本学院辅修、双学位、双专业的学生名单予以公示。
第十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只允许申请一个专业作为辅修专业或双专业或双学士学位。
第十七条 辅修、双专业、双学士学位的学习要求:
(一)辅修、双专业、双学士学位的课程与申请者主修专业的课程名称相同,教学要求也相同时,不须再修读该课程,所缺学分可由所修读专业培养方案中的其他课程补足。
(二)所申请的辅修、双专业、双学士学位的课程与申请者主修专业的课程名称相同,但教学要求与内容有所不同的,可以申请免听或免修。
(三)获得修读辅修、双专业、双学士学位资格的学生,相应取得的课程学分不同时作为主修专业的学分重复计算。如果在毕业时辅修、双专业、双学士学位未达到学分要求而放弃,向教务处提交书面声明后,其相应课程学分可作为主修专业的选修学分。
(四)修读辅修、双专业、双学士学位的学生,必须在主修专业申请毕业时完成辅修、双专业、双学士学位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并取得相应学分;向修读学院提出获得辅修、双专业、双学士学位的申请。
第十八条 已修读双专业、双学位的学生在主修专业申请毕业时,如未完成双专业、双学位的学习,但符合辅修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及学分要求,可改为申请辅修。
第十九条 修读辅修、双专业、双学士学位的学生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交纳一定费用。
第四章 选课
第二十条 各专业的课程包括必修课和选修课两种。其中必修课分为综合必修课和专业必修课。
第二十一条 学生选课,应根据所在年级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确定选课内容。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必修课程,无论何时修读,其性质均为必修。有严格规定先后关系的课程,应先选规定的先修课程。学校允许学生跨专业选课。
第二十二条 学生通过选课系统在规定的选课时间内输入每学期的选课信息。学生输入选课信息后,必须认真核对自己的选课结果并予以确定。在规定的选课时间内,学生可修改自己的选课信息;超过规定的选课时间,学生只能查询选课结果,不能修改选课数据。
第二十三条 学生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选课手续,将被视为未获得该课程的听课及考试资格,学生不得自行听课,不得自行参加该课程考试;擅自参加考试者的成绩不予承认。
第二十四条 按残疾考生录取的学生,由本人申请,所属学院及校医院、体育部和武装部提出意见,经教务处审核报主管校长批准,可免修体育课和军事训练课,但须用其他课程补足学分。
第二十五条 学生可以自学方式修读课程,通过考核后取得某门课程的学分,但学生选课后必须按规定办理该门课程的免听或免修手续。
第五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二十六条 学生必须参加学校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学习和考核。考核成绩合格,可取得相应学分,记入学生成绩档案。学生不参加考核或考核不合格者,不能取得学分,成绩记载为F。
第二十七条 课程的考核方式为考试。
(一)考试以闭卷笔试为主,如果采用开卷、口试等形式,须经院(部)主管领导批准。
(二)课程考核的总评成绩评定包括期末成绩和平时成绩。平时成绩包括课程教学过程中的测验、作业、读书报告、实验报告、调查报告、课堂讨论、期中考试等。期末成绩与平时成绩的百分比一般分别占60%~70%与40%~30%。
(三)学生凡因考试安排冲突、患病住院或突发意外事件不能参加考试,须到教务处办理缓考手续。缓考申请未获批准或擅自不参加考试者视为缺考,成绩记载为F。
第二十八条 任何课程,学生缺课时数累计超过规定教学时数的三分之一或缺交作业量累计超过规定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不准参加该课程的考试,成绩记载为F。
第二十九条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培养方案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对未经批准而缺席者,学校根据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十条 学校实行重修制度。
(一)对考核成绩为F的课程,学生如欲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均应重修。重修课程按上级批准的学分制收费办法缴纳费用。
(二)在校学习期间课程的重修次数不限,每次考核成绩记入学校学生成绩档案库。
第三十一条 凡已选课修读的课程,其考核成绩均记入学校学生成绩档案库。
第三十二条 学生课程学习的考核成绩采用A、B、C、D、F等级记分制记载,其中,采用提高型附加题考试的课程考核成绩采用A+、A、B、C、D、F等级记分制记载。同时,学校用平均学分绩点作为学生课程学习的综合评价指标。
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方法:将某一课程的学分乘以该课程绩点,即为该课程的学分绩。以学生修读课程所得的学分绩之和,除以该生同期修读的全部课程学分数的总和,即得出该生平均学分绩点。即:
第三十三条 学生可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其他学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经学校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三十四条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种考核时必须严格遵守考场纪律;违反考场纪律的,其课程考核成绩无效(成绩记载为F),并在其成绩单上注明“作弊”。学校还将视情节轻重,根据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六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五条 学生应在被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允许转专业。
(一)经学校考核认可,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
(二)学生入学后因患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他专业学习;
(三)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或非本人原因,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
(四)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建议调整学生所学专业并经学生本人同意。
第三十六条 每学年各专业转出的学生数一般不超过该专业总人数10%。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一般不予考虑转专业:
(一)新生第一学期;
(二)在休学、保留学籍和保留入学资格期间的学生;
(三)已达到退学程度的学生;
(四)已提出毕业申请的学生。
第三十八条 学生转专业工作于每学期结束前四周内进行。办理程序为:学生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经转入学院考核后,由转入学院于放假前上报教务处审批,教务处于下一学期开学初公布同意转专业学生名单。被批准转专业的学生,在下一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到教务处办理手续。转入学院对转专业学生原所修课程进行认定。转专业学生须达到转入学院相应年级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方能取得毕业资格。
第三十九条 学生自入学起在校学习两年内转专业最多可申请一次;在校学习时间累积超过两年者原则上不受理转专业申请,被批准转专业并已办理手续者,不得申请转回原专业。
第四十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者,须本人申请,本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并经主管行政部门批准,可予转学。
第四十一条 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的公安部门。
第四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
(二)在休学、保留学籍和保留入学资格期间;
(三)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或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学校;
(四)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
(五)应予退学;
(六)其他无正当理由。
第七章 休学与复学
第四十三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因各种原因需暂停学业或不能正常学习者,可申请休学,休学时间一般累计不得超过两年。学生休学时限的计算以教务处核定为准。
第四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经校医院诊断,因病需停课,时间超过六周;
(二)一学期内请假累计缺课超过六周(含六周);
(三)学生怀孕、生育,暂时不适宜继续在校学习、生活;
(四)应征入伍;
(五)出国留学;
(六)经学校批准休学创业;
(七) 其他因某种特殊原因,学生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
第四十五条 休学时间原则上以一学期为单位,学期内(期末考试前)休学,该学期计入休学年限。
休学期间须离校生活,不得自行回校上课及参加考试。
第四十六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休学学生办理休学离校手续,学校予以保留学籍;
(二)学生因病休学期间应回家休养,养病期间医疗费用按学校医院规定执行;
(三)学生休学回家往返路费自理,户口不迁出学校;
(四)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注册生待遇;
(五)学生休学期间对其行为自行负责;
(六)自费出国留学的学生,允许保留学籍一年;
(七)学生应征入伍,可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内。
第四十七条 学生休学一般由本人申请,并附有关证明,经学院领导及有关部门同意,报教务处批准。批准后两周内学生持学生证到教务处办理休学手续;逾期不办理手续者,一周后由学生所在学院办理其休学手续。
因病休学的学生,病休期满,若需继续休学,必须办理续休手续,续休手续的办理同休学手续。逾期两周不办理续休手续,取消其学籍,作自动退学处理。
第四十八条 复学手续的办理:
(一)学生休学期满,应在学期开学注册期间持休学证明和相应证明文件向所在学院提出复学申请,经学院审核,教务处批准,方可复学。
学生在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的情况,学校将取消其复学资格。
(二)因病休学的学生,须提交当地县级以上医院有关本人病愈诊断证明书,并由校医院体检复查合格,经学院领导审核后,报教务处批准并办理复学手续。
第八章 退 学
第四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予退学:
(一)在所修读的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类学分中,必修课程考核不合格(已重修合格课程除外),其学分累计达20学分以上(含20学分);
(二)在学校规定的学生在校学习的最长年限内,未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
(三)保留入学资格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逾期两周不办理复学手续;
(四)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
(五)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且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
(六)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
(七)学生本人申请退学。
按以上规定对学生做退学处理不是纪律处分。
凡因上述原因对学生做出退学处理,除学生本人申请退学之外,应当在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申诉和申辩后,由学生所在学院写出报告并附有关证明或情况说明等材料,院领导签署意见,送教务处审核, 报学校决定。
第五十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无法送达的将在校内公告,同时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十一条 退学学生的善后事宜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学生按规定办理离校手续,档案、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对学满一年以上但未完成培养方案规定内容而退学的学生,学校发给肄业证书;未学满一学年退学的学生以及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学校发给学习证明;
(三)退学或因其他原因离校的学生,必须在退学通知送达或公告之日起两周内办理完退学手续离校;无故逾期不办理手续,学校将注销其学籍,不出具任何学历证明。
(四)凡注销学籍和退学的学生均不予复学。
第九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五十二条 学生毕业时,由各学院要对学生进行全面考核鉴定,包括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学业成绩等方面。思想品德考核与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学生本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形式,由学院作出有关实际表现的评定。
第五十三条 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生在校学习的年限内学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修满规定的学分,考核结果达到毕业要求,经本人申请,所在学院审核,学校批准可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五十四条 由获得毕业资格的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对符合国家及学校有关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学校授予学士学位。
第五十五条 要求毕业的学生,应提前一学期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由学院审核、汇总名单报教务处,纳入当年毕业生计划。如有变更,原申请须在春季学期初撤销。
第五十六条 已提出毕业申请而未修满培养方案规定的各类学分的学生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未修完培养方案所规定的课程学分,但所获得的学分数不少于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总学分的90%,可发给结业证书;
(二)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实践环节考核不合格而未达到毕业要求者,发给结业证书;
(三)凡毕业论文(设计)不合格者,发给结业证书;
(四)结业的学生,应在结业后一年内回校重修,经重修合格者,由学生本人申请,所在学院审核,报教务处审批,可换发毕业证书。毕业证书中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一年内不回校重修、重修不合格或一年内重修合格但未申请换领毕业证书的,不再换发毕业证书。
第五十七条 拟提前毕业者(指在标准修业年限内提前毕业的学生)应在拟毕业前一学期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学院审核同意后,报教务处备案。凡批准提前毕业的学生将被纳入当年毕业计划,届时修不满学分者,须在春季学期初撤销申请。
第五十八条 对学满一学年以上,或者毕业时未修满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所缺学分数不符合结业要求的,作肄业处理,发给肄业证书。
第五十九条 学生毕业时按其入学年级专业的培养方案进行毕业资格审核。本科插班生、休学生、转学生、外国留学生的学习要求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条 毕业生、结业生、肄业生,必须按规定办理完离校手续方能离校。
第六十一条 学校不补发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学生遗失或损毁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者,经本人申请,学校可按有关手续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十二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三条 港澳台学生、外国留学生的学籍管理,参照本规定施行。
第六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相关规定废止。
第六十五条 教务处依据本规定制订相关实施细则。
第六十六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二○○五年十月

Ⅳ 跪求深圳大学英语语言文学专业研究生参考目录的消息

(一)报考条件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招生考试:
1.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愿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品德良好,遵纪守法;
2. 考生的学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①.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应届本科毕业生;
②.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学历的人员(含自考本科毕业生和国家承认学历的成人高校往届本科毕业生);
③.获得国家承认的大专毕业学历后,经两年或两年以上(从大专毕业到录取为硕士生当年的9月1日),达到与大学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者,且符合招生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培养目标对考生提出的具体业务要求的人员(同等学力人员还包括成人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自考专科毕业生及国家承认学历的本科结业生);
3.自学考试毕业生在网报及现场确认信息时,必须已经获得相应的毕业文凭才允许报名;
4.国家承认学历的成人高校应届本科生:必须以同等学力人员报考(在报名时,未获得本科毕业文凭,但复试时获得了本科毕业文凭者,仍然必须以同等学力人员报考);
5.已获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的人员,可以再次报考硕士生,但只能报考委托培养或自筹经费硕士生;
6.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报考委托培养、自筹经费研究生的人员年龄可适当放宽;
7.身体健康状况符合国家及招生单位规定的体检标准。
(二)报考方式
硕士研究生招生在全国通一实行网上报名, 网上报名具体办法请于每年9月中上旬登录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浏览。
1. 报名时间及报名网址:
①.2007年10月10日---31日 先在网上报名(http// yz. Chsi. com. Cn或http// yz. Chsi. Cn)。
②. 2007年11月10日---11月14日 再去本人网上报名时选定的报考点确认网报信息并照相。
在报考点确认网报信息时,考生须持网上报名编号及本人身份证原件、学历证书原件(普通高校和成人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须持学生证原件)、缴费凭据到报考点进行照相、确认网报信息及查验有关证件(按规定已经网报但未到报考点进行现场照相确认网报信息者报名无效)。
2. 缴费时间及办法
凡报考点选择在深圳大学的考生, 必须在2007年11月14日前(来报考点确认网报信息前),先到本市任何一家深圳市商业银行网点缴纳报名费125元 (开户行:深圳商业银行,交费账号:0362700032220,户名:深商行南头支行代收付帐户,用途栏必须写明姓名及网上报名编号)。我校报考点不收现金。截止到2007年11月14日止未按时足额缴纳报名费者,作为自动放弃报考处理。
3.深圳市报考点(共2处):
①.深圳市招生办(报考点代码为4411)
深圳市招生办报考点:只接收第一报考志愿为非深圳大学的考生,地址:深圳市人民北路书院街6号深圳中学西校区4号楼 Tel: 0755-82294044 )。
②.深圳大学(报考点代码为4427)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深圳大学办公楼421室 Tel: 0755-26536177)。
(考生所选定的报考点就是考试地点,报考点可以不在考生户口所在地。)
4. 准考证:
12月初由考生所报考的招生单位寄发。
5. 考试时间:
2008年1月(具体时间以教育部公布为准)。
6.考试地点:
由考生本人选定的报考点负责安排。
(三)考试办法
1.初试
初试由教育部组织在全国实行统一考试。
除教育学、历史学、医学、农学四个学科初试科目(政治理论、外国语、专业基础综合)为三门外,其它学科初试科目均为四门:政治理论、外国语和两门业务课。每门科目的考试时间均为3小时(建筑设计为6小时),政治理论和外国语满分各为100分,两门业务课满分各为150分。其中政治理论、外国语、数学(一)、数学(二)、数学(三)、数学(四)和教育学、历史学、医学、农学四个学科的专业基础综合由教育部统一组织命题,其他考试科目由招生单位自行命题。初试外国语只进行笔试,听力测试在复试中进行。
考生可在3月下旬登录我校研究生部招生信息主页查询本人初试成绩。
2.复试
复试由各招生单位组织在本单位进行。
①在复试时招生单位对考生的报考资格将再次进行审查( 往届毕业生必须交验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应届本科毕业生的学历证书原件在入学报到时交验),对弄虚作假、不符合教育部规定者,不予复试;
②复试包括专业课笔试、综合能力面试、英语听力及口语测试;
③参加复试考生的基本分数线由教育部制定,招生单位据此制定本单位的具体要求;
④复试人数原则上按120%左右差额进行;
⑤所有拟录取的考生均须参加招生单位的复试;.
⑥同等学力考生复试时还须加试(笔试)所报考专业的两门本科主干课程;
⑦所有参加复试的考生在复试期间必须在我校指定医院进行体检。
4月上旬进行复试,由各招生学院电话或书面通知考生。
(四)培养方式
1.按国家规定研究生培养方式分为四种:国家计划内非定向研究生和定向培养研究生、国家计划外委托培养研究生和自筹经费研究生。
2.国家计划内非定向研究生,培养费由国家提供, 在校期间享受普通奖学金;国家计划内定向培养研究生培养费由国家提供,在学期间不转工资、户粮关系及人事档案,并可享有已签协议的定向单位规定的工资、福利等待遇;委托培养研究生的培养费由委托单位提供,其他均与定向培养研究生相同。
(五)录取原则
根据考生初试、复试成绩,政审情况及体检结果,按照“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保证质量,宁缺毋滥”的原则进行录取。定向培养、委托培养及自筹经费硕士生,与国家计划内非定向硕士生录取标准相同。
1.复试不及格者不予录取;.
2.同等学力考生复试加试科目不及格者不予录取;
3.对所有拟录取的考生进行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审查,内容包括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表现、工作学习态度、道德品质、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等方面,审查结果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4.不参加体检或体检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5月上旬在我校研究生部招生信息主页公示拟录取结果。
(六)学制及学习形式
学制一般为二年~三年(凡为2年学制的专业,招生专业目录上已予注明),学习形式为全日制脱产。
(七)就业
1.国家计划内非定向硕士生和国家计划外自筹经费硕士生毕业后,按国家有关规定推荐就业、自主择业;
2.定向培养和委托培养的硕士生毕业后,按协议书回原单位工作。
(八)在校待遇
1.推免生被录取后全部列入公费(国家计划内非定向)研究生;
2.2008年凡被深圳大学正式录取的考生,全部免交学费,符合学校有关规定者每人每月可获得350元至430元不同等级的普通奖学金。
(九)其他事项:
1.招生专业目录上公布的招生人数仅供参考,以教育部最后下达的招生计划为准,招生人数在录取时,将根据实际报考情况在全校进行适当调整。
2.考生报名时必须如实提交报名信息, 不得弄虚作假,对于不符合报名条件或在报考时采取弄虚作假手段,提供虚假信息的考生,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其复试或录取资格。
3.凡任选考试科目,考生必须在报名填报报考信息时注明所选科目,否则由我校指定。
4.考生务必认真、详尽、准确填写通讯地址(省、市、县、地址、邮编、联系电话、姓名等),通讯地址主要用于寄发准考证、复试通知及录取通知书等,如因地址不详而出现投递失误等问题,我校概不负责。
5.在职考生报名时不需出具所在单位同意报考的证明材料。考生与所在单位因报考研究生产生的问题由考生自行处理。若因上述问题使招生单位无法按时调取考生档案,造成考生无法被录取的后果,招生单位不承担责任。
6.应届本科生入学报到时须查验本科学历证书原件,未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毕业证书者,取消录取资格。
7.自考生在报名时必须已取得相应的毕业证书,专科生还须经两年或两年以上(从大专毕业到录取为硕士生当年的9月1日)方可报名,现场照像确认信息时必须出示毕业证书原件。
8.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报考自筹经费、委托或定向培养的考生,在复试期间均需签订考生与我校及委托或定向单位三方共同遵守的协议书。
9.我办不出售指定参考书,考生可在当地新华书店购买指定参考书。
10.本校所有考生的准考证于12月初寄发,不办理自取。考前半个月仍未收到准考证者,可来人来电到研招办补办。
11.我校所有招生指标全部用于招收统考生。
备注:以上各条款如有变动,以教育部公布的为准。
单位代码:10590 联系电话:(0755)26536177 网址:http://www.szu.e.cn
我办通讯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深圳大学研究生招生办公室 邮政编码:518060
2008年深圳大学硕士招生专业目录
序号 专业
代码 学科、专业名称 所属单位 专业目录 参考书 联系电话
深圳区号
0755
01 040203 应用心理学 师范学院 26536063
赵老师
02 040102 课程与教学论 师范学院
03 040110 教育技术学 师范学院
04 040202 发展与教育心理学 师范学院
05 040106 高等教育学 师范学院
06 050101 文艺学 文学院 26535266
杨老师
07 050108 比较文学与世界文学 文学院
08 050106 中国现当代文学 文学院
09 050103 汉语言文字学 文学院
10 010102 中国哲学 文学院
11 050105 中国古代文学 文学院
12 050201 英语语言文学 外国语学院 26535015
王老师
13 050211 外国语言学及应用语言学 外国语学院
14 050302 传播学 传播学院 26536040
刘老师
15 020101 政治经济学 经济学院 26534992
陈老师
16 020202 区域经济学 经济学院
17 020204 金融学 经济学院
18 020206 国际贸易学 经济学院
19 020208 统计学 经济学院
20 120201 会计学 经济学院
21 030202 中外政治制度 管理学院 26732662
熊老师
22 120100 管理科学与工程 管理学院
23 120202 企业管理 管理学院
24 120204 技术经济及管理 管理学院
25 120401 行政管理 管理学院
26 030103 宪法与行政法学 法学院 26534567
廖老师
27 030104 刑法学 法学院
28 030107 经济法学 法学院
29 030109 国际法学 法学院
30 050403 美术学 艺术设计学院、
师范学院
26558652
付老师
31 050404 设计艺术学 艺术设计学院
32 070101 基础数学 数学与计算科学学院 26534791
陈老师
33 070104 应用数学 数学与计算科学学院
34 070201 理论物理 物理科学学院 26534266
邱老师
35 070305 高分子化学与物理 化学与化工学院 26536141
邵老师
36 081704 应用化学 化学与化工学院
37 080501 材料物理与化学 材料学院 26536239
毛老师
38 080502 材料学 材料学院
39 083100 生物医学工程 信息工程学院 26536122
院办
40 081001 通信与信息系统 信息工程学院
41 081002 信号与信息处理 信息工程学院
42 081104 模式识别与智能系统 信息工程学院
43 081202 计算机软件与理论 信息工程学院
44 081203 计算机应用技术 信息工程学院
45 081301 建筑历史与理论 建筑与城市规划学院 26732848
肖老师
46 081302 建筑设计及其理论 建筑与城市规划学院
47 081303 城市规划与设计 建筑与城市规划学院
48 081304 建筑技术科学 建筑与城市规划学院
49 081402 结构工程 土木工程学院 26535204
苏老师
50 081405 防灾减灾工程及防护工程 土木工程学院
51 087100 管理科学与工程(工学) 土木工程学院
52 080201 机械制造及其自动化 机电与控制工程学院 26534496
李老师
53 080202 机械电子工程 机电与控制工程学院
54 081101 控制理论与控制工程 机电与控制工程学院
55 070207 光学 电子科学与技术学院 赵老师
26534831
56 071001 植物学 生命科学学院 26535435
王老师
57 071009 细胞生物学 生命科学学院
58 071010 生物化学与分子生物学 生命科学学院
59 080300 光学工程 光电工程学院、
电子科学与技术学院
26538561-821
张老师
60 080901 物理电子学 光电工程学院
61 080902 电路与系统 光电工程学院
62 030203 科学社会主义与国际共产主义运动 社会科学教研部 26534971
汪老师
63 030501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 社会科学教研部
64 030503 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研究 社会科学教研部
65 030505 思想政治教育 社会科学教研部
66 040301 体育人文社会学 体育部 26534772
王老师

Ⅳ 如何考国家2级运动员

就你的情况,可以在每年的,可以去参加学校每年的省大学生运动会,是通过学校体育部报名的,然后参赛就可以,这个不管几项的,只要一项达到,就可以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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