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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士导师去世了

发布时间: 2021-01-15 08:38:43

⑴ 厦门大学法学院博导的资料

1、姓名: 蔡从燕 职称: 教授、博导
主要讲授课程 《国际经济法》,硕士生学位课
《国际公法》,本科生主干课
《国际公法》,硕士生学位课

2、姓名: 刘志云 职称: 教授、博导
刘志云,江西瑞金人,1994年至1998年就读于厦门大学历史系旅游管理专业,获学士学位;1998年至2001年就读于厦门大学法学院经济法学专业,师从卢炯星教授,获硕士学位;2001年至2004年就读于厦门大学法学院国际法专业,师从徐崇利教授,获博士学位。
研究旨趣为国际关系理论与国际法学交叉研究、国际经济法与涉外经济法、投资法与金融法等领域。至今已在《中国社会科学》等杂志公开发表法学论文110余篇;已出版个人专著3部;参与专著或教材撰写若干。从2009年起主持“厦门大学法学院经济法学文库”的出版。
2004年9月获得博士学位后任教于厦门大学法学院经济法教研室,同时为国际经济法研究所与经济法研究中心研究人员。
2005年被厦门大学研究生院正式遴选为硕士生导师。
2006年被厦门大学破格聘为副教授、任副教授期间被破格聘为博士生导师。
2007年入选“2007年度福建省高等学校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
2008年被厦门大学破格聘为教授。
2008年入选“2008年度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
2010年入选“福建省法学会第二届中青年优秀法学人才”;被评为“福建省第六届青年优秀社会科学专家”。
2010年起担任Frontiers of Law in China 编委。
2010年起担任福州大学兼职教授。

2001年:厦门大学第一届“十大学术新人”;
2003年:“厦门大学嘉庚奖学金”;
2003年:厦门大学第二届“十大学术新人”;
2006年:厦门大学工商银行科研奖。
2006年:“厦门大学优秀博士论文奖”;
2007年:“福建省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奖”;
2007年:“厦门市第七届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三等奖”;
2007年:“福建省第七届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二等奖”;
2008年:联合主讲的《金融法研究》评为福建省优质硕士学位课程;
2009年:“福建省第八届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二等奖”;
2010年:“厦门大学‘中国银行’科研奖”。
2010年: 中国国际法学会2004-2009年度“航天科技”国际法优秀科研成果奖;
2010年:福建省法学会第三届优秀法学成果(著作类)二等奖。

3、 姓名: 张榕 职称: 教授、博导
要讲授课程 《民事诉讼法》
《证据法》
《法律诊所》
司法部2001年度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科研课题《仲裁制度研究与〈仲裁法〉的修改》的主要参加人。
厦门大学育题基金项目《中国证券市场的法律规制》项目负责人。
司法部2005年度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科研课题《司法能动性与司法解释的规制》主持人。
福建省2007年社科基金项目《事实认定过程中的法官自由裁量权——以民事诉讼为中心》主持人。
福建省2009年社科基金项目《通过有限判例制度实现正义》主持人

4、 姓名: 曾华群 职称: 教授、博导
主要讲授课程 本科生课程:“国际经济法学”、“国际经济法总论”、“国际投资法”、“香港法概论”、“WTO法专题”;
硕士生学位课程:“国际经济法理论”、“香港经贸法专题”、“国际经贸条约专题”、“国际投资法专题”;
博士生学位课程:“国际经济法理论”、“国际法专题研究”
主要学术观点 国际经济秩序的新旧更替和国际经济法的破旧立新是在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的矛盾和对立中产生和发展的,是由发展中国家率先发动,发达国家消极应付的。对发展中国家而言,如同逆水行舟,每一个进步,都需要艰辛的斗争和努力,稍有懈怠,已取得的成果可能得而复失或名存实亡。对于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和国际经济法新规范的长期性和艰巨性,发展中国家应有战略的眼光和充分的准备。
中国属于发展中的社会主义国家,中国国际经济法的研究服务于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这决定了中国国际经济法学界在吸收西方国家有关研究成果的同时,应有符合本国国情和目标的研究方法。从中国国际经济法学发展的经验看,今后应继续坚持和发展的研究方法主要是:立足本国实际的方法;历史和现实结合的方法;综合研究的方法;比较研究的方法;法律与经济相结合的方法。

研究理念和特点 国际经济法学是世界性的,中国国际经济法学是世界性国际经济法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中国国际经济法学的发展和繁荣在一定程度上有赖于世界性国际经济法学的发展和繁荣,世界性国际经济法学的发展和繁荣也不能缺少中国国际经济法学的参与和奉献。
中国国际经济法学者应继续借鉴和吸收外国的相关研究成果,积极主动地开展国际学术交流和合作,在国际学术论坛上,对国际经济法学的重要理论和实践问题提出中国学者的见解,表明中国的立场,为世界性国际经济法学的发展和繁荣作出应有的贡献。同时,作为发展中国家的学者,应从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目标出发,具有破旧立新的历史责任感、决心和勇气,既不能对西方法律观念亦步亦趋,更不能对少数发达国家在处理国际事务中践踏民主的霸权行径熟视无睹、束手无策,而应当摆脱阻碍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西方法律观念的羁绊,为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而创建和发展新的法律概念、观念和理论。

5、 姓名: 徐崇利 职称: 教授、博导
主要讲授课程 专科生:《关贸总协定法律制度》
本科生:《国际经济法总论》《国际经济法概论》《国际货币金融法》《国际投资法》《国际私法》
硕士生:《国际经济条约研究》《国际投资法研究》《国际私法研究》《国际关系理论与国际法》
博士生:《国际法理论研究》《国际法专题研究》

6、姓名: 齐树洁 职称: 教授、博导
主要讲授课程 本科生:《民事诉讼法》、《民事司法改革》、《律师制度与实务》。
研究生:《民事诉讼法》、《证据法》、《外国民商法》、《程序法基本原理》、《诉讼法文献选读》。
主要学术观点 1.司法资源是有限的。诉讼并不是最好的纠纷解决方式。司法改革的推进不应仅限于诉讼领域,还应包括相关的制度。为实现司法的公正和效率,除了改革和完善诉讼制度外,还必须建立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包括协商、调解、行政处理、仲裁等各种ADR方式,并且赋予当事人解决纠纷的程序选择权。
2.司法改革不但应当是全局性的,而且应当是合法有序的。当务之急是由全国人大设立司法改革委员会,并取得法律的授权,统一领导、规划、协调全国的司法改革。
3.司法改革应当立足于本土资源,在移植外国制度时,必须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进行充分的论证。司法改革还应当重视借鉴域外经验,如果仅仅局限于对本国现行制度的考察,我国的司法改革将很难取得突破性的进展。
承担项目 1.福建省社会科学研究项目:《一国两制与厦门涉台立法》(1996),任课题组长。
2.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涉台法律问题研究项目:《维护大陆居民在台湾的正当权益》(1998),任课题组长。
3.中欧高等教育合作项目:《英国、德国民事司法改革及其对中国的借鉴》
(1999),独立承担。
4.司法部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仲裁制度研究与仲裁法的修改》(2001),任课题组长。
5.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十五”规划项目:《英国民事司法改革研究》(2001),任课题组长。
6.司法部法治建设与法学研究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公证制度研究与破产制度的完善》(2003),任课题组长。
7.厦门大学人文社科横向课题:《环境纠纷解决机制研究》(2004),任课题组长。
8.厦门大学人文社科横向课题:《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立法研究》(2004),任课题组长。
9.福建省社会科学研究“十五”规划项目:《和谐社会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构建》(2005),任课题组长。
10.厦门大学人文社科横向课题:《公证制度理论研究与实证分析》(2006),任课题组长。
11.厦门大学人文社科横向课题:《权利保护法律与实务研究》(2007),任课题组长。
12.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与和谐社会的构建》(2007),任课题组长。
13.福建省法学会法学研究重点课题:《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机制改革问题研究》(2007),任课题组长。
14.厦门大学人文社科横向课题:《权利保护与纠纷解决机制研究》(2008),任课题组长。
15.厦门大学人文社科横向课题:《涉及公证的诉讼案例分析》(2008),任课题组长。
16.厦门大学人文社科横向课题:《运用多元化纠纷解决方式,为东莞产业转型升级提供司法保障》(2008),任课题组长。
17.厦门大学人文社科横向课题:《优化法制环境,促进珠三角地区改革发展的司法统计分析》(2009),任课题组长。
18.厦门大学人文社科横向课题:《香港民事诉讼制度研究》(2010),任课题组长。
19.厦门大学人文社科横向课题:《繁简分流与快速处理机制研究》(2010),任课题组长。

主要著作 1.主编:《律师诉讼案例》,厦门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
2.副主编:《中国民事诉讼法要论》(谭兵主编),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
3.参编:《诉讼法大辞典》(钱国耀等主编),复旦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
4.副主编:《台湾民法研究》(胡大展主编),厦门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
5.参编:《民事诉讼法新论》(章武生主编),法律出版社1993年版。
6.副主编:《中国民法》(柳经纬主编),厦门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
7.参编:《中国审判实务大辞典》(马原等主编),法律出版社1994年版。
8.参编:《海峡两岸法律制度比较·诉讼法》(薛景元主编),厦门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
9.主编:《商法概论》,厦门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
10.参编:《海峡两岸交往中的法律问题研究》(陈安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11.参编:《台湾法律大全》(陈安主编),中国大网络全书出版社1998年版。
12.主编:《民事程序法》,厦门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13.主编:《给个说法:老百姓法律顾问丛书》(第1-6辑),厦门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14.主编:《给个说法:老百姓法律顾问丛书》(第7-12辑),厦门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15.参编:《民事诉讼法》(江伟主编),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16.主编:《民事司法改革研究》,厦门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17.副主编:《仲裁法新论》(张斌生主编),厦门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18.主编:《英国证据法》,厦门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19.总主编:《民事证据法专论》,厦门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20.总主编:《ADR原理与实务》,厦门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21.参编:《比较民事诉讼法》(常怡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22.参编:《民事诉讼法》(田平安主编),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年版。
23.参编:《民事诉讼法》(第2版,江伟主编),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年版。
24.主编:《民事司法改革研究》(修订版),厦门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25.副主编:《仲裁法新论》(修订版,张斌生主编),厦门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26.主编:《破产法研究》,厦门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27.总主编:《强制执行法》,厦门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28.主编:《证据法案例精解》,厦门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29.主编:《英国民事司法改革》,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30.专著:《程序正义与司法改革》,厦门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31.主编:《破产法研究》(修订版),厦门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32.参编:《民事诉讼法·诉讼程序篇》(廖中洪主编),厦门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33.总主编:《公证制度新论》,厦门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34.主编:《环境纠纷解决机制研究》,厦门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35.参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原理与实务》(沈恒斌主编),厦门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35.主编:《英国司法制度》,厦门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36.总主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厦门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37.主编:《民事司法改革研究》(第3版),厦门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38.主编:《民事程序法》(第4版),厦门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39.专著:《民事上诉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40.总主编:《公证制度新论》(第2版),厦门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41.主编:《美国司法制度》,厦门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42.主编:《民事程序法》(第5版),厦门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43.主编:《民事程序法》(第6版),厦门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44.主编:《英国司法制度》(第2版),厦门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45.主编:《司法改革论评》(第5辑),厦门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46.专著:《民事程序法研究》,科学出版社2007年版。
47.主编:《民事诉讼法》,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版。
48.主编:《破产法》,厦门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49.主编:《民事诉讼法》,厦门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50.参编:《外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汤维建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51.参编:《民事诉讼法》(第3版,江伟主编),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版。
52.主编:《司法改革论评》(第6辑),厦门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53.主编:《民事程序法》(第7版),厦门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54.主编:《民事诉讼法》(第2版),厦门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55.副主编:《仲裁法新论》(第3版,张斌生主编),厦门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56.主编:《民事诉讼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57.主编:《司法改革论评》(第7辑),厦门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58.参编:《民事诉讼法学》(常怡主编),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年版。
59.主编:《司法改革论评》(第8辑),厦门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60.总主编:《公证制度新论》(第3版),厦门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61.总主编:《调解衔接机制理论与实践》,厦门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63.主编:《东南司法评论》(2008年卷),厦门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64.主编:《民事诉讼法备考与拓展》,厦门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65.主编:《民事诉讼法》(第3版),厦门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66.主编:《东南司法评论》(2009年卷),厦门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67.总主编:《调解衔接机制理论与实践》(第2版),厦门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68.主编:《司法改革论评》(第9辑),厦门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69.主编:《民事审前程序》,厦门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70.主编:《民事诉讼法》(第4版),厦门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
71.主编:《司法改革论评》(第10辑),厦门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
72.主编:《台港澳民事诉讼制度》,厦门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
73.主编:《纠纷解决与和谐社会》,厦门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
74.副主编:《仲裁法新论》(第4版,张斌生主编),厦门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
75.主编:《美国司法制度》(第2版),厦门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
76.总主编:《法官视野中的司法》,厦门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
77.主编:《民事诉讼法》(第2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
78.总主编:《德国司法制度》,厦门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
79.专著:《程序正义与司法改革》(第2版),厦门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
80.主编:《东南司法评论》(2010年卷),厦门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

更详细信息请参照网站:http://law.xmu.e.cn/ 祝好运!

⑵ 博士研究生导师和硕士研究生导师还有博士生导师谁大

首先,博生研究生导师和博士生导师说的是同一个事情。
其次,不能用谁大来衡量,只能从行政级别和学术级别上来区分。博士研究生导师的行政级别与学术级别都要高于硕士研究生导师。
拓展:

博士研究生导师:是本学科学术造诣较深的教学科研人员,其学术水平在国内本学科领域内处于前列,在某些方面接近或达到国际先进水平,一般为教授职称,也有特别优秀的副教授、讲师担任博士生导师。有培养研究生经验,至少培养过两届硕士研究生。能坚持正常工作,担负实际指导博士生的责任。有协助本人指导博士生的学术队伍,培养的研究生质量较好。有课程教学经历,承担过或正在承担一定工作量的本科生或硕士生课程。对年轻的教授(1972年以后大学毕业)申请担任博士生导师,除具备上述条件外,一般应具博士学位。至少培养过一届硕士研究生或在国内外协助指导过博士生的学位论文。
硕士研究生导师:是本学科学术造诣较深的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学,科研人员,其学术水平在某些方面接近或达到国内或国际先进水平。有培养本科生经验,至少培养过两届本科生。能坚持正常工作,担负实际指导硕士生的责任。有协助本人指导硕士生的学术队伍。有课程教学经历,承担过或正在承担一定工作量的本科生课程。

⑶ 博士退学对导师有影响吗

它对导师的助学金和研究生学额有影响。研究生退了学,原来的导师就换了。

研究版生由权培训机构发给退学证明。经过一年以上学习,完成培训课程,并通过要求的,授予副学士学位。学习不满一年的,发给学习证书。未经允许擅自离校者,视为自动退学,不发给学习证明和学习证明。

研究生退学的,应当自收到退学通知书之日起2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研究生院自批准退学之日起,停止给予其待遇;自退学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撤销研究生学籍。

(3)博士导师去世了扩展阅读:

研究生退学后的善后问题的处理办法:

1、招收前已服现役的,应当退还原单位。

2、在进入学校今年的毕业生,因为学术结果失败退出,由培训单位负责,原则上在源头省(在进入本科学习户口位置,相同的)安排,推荐就业,据报道,省的训练单位的毕业生部署部门审批,发送程序。

3、研究生院退学后就业,应当根据入学前学历情况安排、推荐。在培训单位规定的时间内没有接收单位的,应当退还原省。

⑷ 留学英国读取博士出现了导师中途死亡事故怎么办

只能换个导师继续读了
这应该可以跟学校商量解决的嘛

⑸ 中国有多少博导

我推测有5000.

根据我找的一个资料,下面是具体内容:

据有关统计,2004年大学获国家自然科学奖、回技术发明奖和答科技进步奖分别占总数的64.3%、60%和55.1%;2004年大学共申请专利12997项,获专利授权5381项,并取得一大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技术成果;2003年大学在国内发表论文18.1万篇,占总数的66%;三大检索系统(美国SCI、EI、ISTP)收录论文数,大学占总数的68.5%。这些成果很大部分是由研究型大学创造的。据武书连2004年发布的大学评价,36所研究型大学的科研成果占全国普通高校的62.16%,博士生导师数量占全国普通高校的58.92%,培养硕士生和博士生的数量分别占全国普通高校总数的45.79%和66.35%。

北京大学现有1129名教授(其中博士生导师987名)

所以我推测,我国有博导5000人左右.

⑹ 博士生导师有没有规定一定要博士毕业在中国

  • 是有该项要求的。一般应具博士学位,并且至少培养过一届硕士研究生或版在国内外协助权指导过博士生的学位论文。

  • 拓展:关于博士生导师

    博士生导师应是本学科学术造诣较深的教学科研人员,其学术水平在国内本学科领域内处于前列,在某些方面接近或达到国际先进水平,一般为教授职称,也有特别优秀的副教授、讲师担任博士生导师。有培养研究生经验,至少培养过两届硕士研究生。能坚持正常工作,担负实际指导博士生的责任。有协助本人指导博士生的学术队伍,培养的研究生质量较好。有课程教学经历,承担过或正在承担一定工作量的本科生或硕士生课程。

⑺ 博士生导师大还是教授大

博士生导师和教授是不同的,无法比较,博士生导师职业,教授是教师职称。

博士生导师应是本学科学术造诣较深的教学科研人员,其学术水平在国内本学科领域内处于前列,在某些方面接近或达到国际先进水平,一般为教授职称,也有特别优秀的副教授、讲师担任博士生导师。有培养研究生经验,至少培养过两届硕士研究生。

博士生导师能坚持正常工作,担负实际指导博士生的责任。有协助本人指导博士生的学术队伍,培养的研究生质量较好。

博士生导师有课程教学经历,承担过或正在承担一定工作量的本科生或硕士生课程。对年轻的教授申请担任博士生导师,除具备上述条件外,一般应具博士学位。至少培养过一届硕士研究生或在国内外协助指导过博士生的学位论文。

教授为大学教师职称的最高级别。中文的教授两字则源于“传教授业”的字义,是中国古代就使用的学官名称,在中国汉代、唐代的大学中都设此职位。这个词语与英文没有关联。日语中则与中文同用“教授”来称呼大学中的老师。

(7)博士导师去世了扩展阅读

1、教授为大学教师职务的最高级别,教授只是职称系列中的最高级(正高),并没有行政级别的规定。但“官本位”的思想下,总是有意无意地以官员做参照。比如,规定院士享受副省级医疗待遇、教授享受厅级住房标准等。

2、博士生导师简称博导,一般是本学科、专业的学术带头人,是本学科内学术造诣深、学术水平领先的教授、研究员或者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我国自实行学位制度以来,高校一直实行严格的博士生指导老师选聘制度。

由于博士生导师是在教授的基础上选聘的,很多单位为表示尊重,也给予了“博导”高于教授的特别待遇。这样就在事实形成了在教授之上的又一个阶层――“博导”。久而久之,“博导”除了代表一个人在学术上的造诣外,更成了一种很高的荣誉。但博导也没有行政级别。

⑻ 女子浙大博士跳楼身亡,生前遭导师性骚扰,有证据吗

伴随着疲惫感的,是晓月开始疑神疑鬼,她告诉毛女士,总觉得学校里的人知道了戴某对她做的那些事,因为每次晓月一走近同学,同学们就不再聊天,好像在避开自己。

2017年3月到8月期间,晓月去日本做访问研究,回国前,晓月在跟母亲的通话中第一次提到“死”的字眼,崩溃大哭,觉得自己难以逃脱戴某的关系圈。毛女士劝女儿,“再有几个月就毕业了,离开戴某的关系圈是自然的事,不要害怕。”随后,2017年9月10日,晓月得知前男友结识新女友,当晚情绪明显异常并产生幻觉,与母亲通话中,问毛女士“为什么你的腿被锯了不告诉我?”

9月12日,晓月在老家一所精神病医院被确诊为轻度抑郁,后因为持续规律服药,晓月病情不断好转,但在2018年6月27日,临近毕业,晓月抑郁症复发。

7月2日,毛女士和丈夫到浙江大学,和女儿一起办了毕业手续,当晚回家后,女儿不敢脱裤子上厕所,说怕戴某过来强奸她。整夜也睡不着觉。几天后,晓月在新乡市一家精神病院确诊为中度抑郁、轻度偏执和焦虑。

毛女士回忆,女儿曾告诉自己,抑郁症复发是因为戴某又说了刺激人的话。当时毛女士以为,离开戴某自然就能正常生活,而直到晓月去世,她才意识到,隐忍没有解决任何问题,他们决定举报戴某曾经的行为。

一开始只是给教育部提交材料,之后与浙大成立的调查组交涉,但当这些方式都没有得到可以确证戴某曾性骚扰过晓月的结论。在调查组也几乎不再回应家属的电话后,今年8月16日,距离晓月去世两年多后,毛女士在微博上实名“曝光”戴某。

毛女士表示,女儿晓月从小乖巧,勤奋,成绩没有低于第二名的;初三那一年,晓月一直是学校第一名。2014年,晓月在浙大获得硕博连读资格,在研究生导师张国平的引荐下,她转为浙大农业与生物技术学院戴某的开门弟子。

在后来的师弟师妹眼中,师姐晓月有些内向,“安静、话很少,被公认科研能力强”。

和晓月同实验室的学生沈林说,戴某的几个学生中只有晓月会做生物信息分析,个人能力比较突出。如果学术上有问题,后辈们也会找她求助。

戴某,这位36岁就评上教授的年轻老师,与学生们的相处并不愉快。沈林形容他是一个控制欲很强的人。戴某的一位研究生也说,实验上的一些小事没有做好,也会遭到戴某责骂,这是经常发生的事情。

抛开沟通方式,仅就学术指导而言,也有学生觉得戴某算不上合格导师。戴某一位不愿透露具体信息的学生表示,一方面,戴某给学生分配任务后会不停施压,另一方面,却不给学生们系统的指导。“比如说种一颗麦子,他只需要学生学会播种或者浇水,但是整个麦子在成长过程中,什么时候播种、浇水的时候有什么注意事项、什么时候种子容易受损,他不会系统教这些东西。在这个过程中,你只需要把体力工作做完,换句话说,学生是他科研工作中的一个螺丝钉,一个流水线工人”。在这种情况下,戴某指导的研究生,几乎都曾因为论文不达标而延迟毕业。

沈林说,戴某门下有两位博士,除了晓月,另一位博士在博三时转入其他导师门下。还有一位研究生李某,与戴某彻底闹掰,最终在没有戴某指导的情况下毕业。

实际上,晓月因为个人能力突出,是同门中在学术上与戴某关联最多的一个学生。晓月在读博期间发表的两篇重要论文,戴某分别是第一作者和第二作者。沈林也说,戴某最近几年论文的主要合作者就是晓月。

在微博公开曝光戴某之前,毛女士一家人也尝试过其它办法。他们整理了一份与晓月自杀相关的材料发给教育部,2018年8月1日,材料从教育部转到浙江大学。随后,8月的某天,一行四位男士自称是浙江大学的调查组人员,到长垣县见了毛女士及其家人。

2018年10月29日,浙江大学调查组负责人通过电话口头传达了对戴某的初步调查结论——举报信中的具体内容,戴某本人全部否认,没有发现戴某对晓月存在骚扰行为的确凿证据;戴某写给晓月的保证条属实,但无法指向具体的骚扰行为等内容。

毛女士不接受这样的结论,又整理新的材料发给教育部,同时向浙大调查组申请与戴某当面对质。2019年9月22日,浙大调查组人员、戴某以及毛女士一家,在河南郑州见面。但戴某和毛女士家人各执一词,直到最后,也没有互相同意的解释。

实际上,在给教育部发举报信之前,2018年7月25日,毛女士电话联系过戴某并录音,想从戴某口中得到他当年给晓月手写保证条的原因。戴某没有直接回答,次日发微信回复毛女士,手写保证条是因为2017年那篇基因组的论文,他将晓月署名第二作者,晓月不开心。毛女士不相信戴某的说法,因为基因组的论文2017年3月投稿,6月返修,8月才被接收,期间戴某可以在任意时间段修改署名,为什么要在2017年2月手写保证条?

这个疑问,在去年9月的那次见面中又被提出,得到了戴某同样的回复。至于为什么要在保证条中使用“欺侮”二字,戴某回复是笔误,当时没考虑那么多。戴某告诉毛女士家人,“我和晓月互相之间很信任,她是我第一个学生,我肯定对她更好,她闹闹小脾气我也会包容她。”类似的疑问,毛女士还有很多。

毛女士近日在微博曝光戴某后,8月28日下午,浙江大学调查组人员联系毛女士,称学校正在组织复查工作,您(毛女士)如果有新的证据,请及时提供给我们。

⑼ 博士生导师和教授有什么不同

博士生导师是大学研究所的导师资格.
教授是大学教师的职称,
大学里面博导一般是教授,差的大学里面教授不一定是博导,研究院所里面没有教授,但高工一样是博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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