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教授
㈠ 请教个合同法的问题
[五]某大学A教授,於三月一日接获B出版社寄来的「中国法学网络全书」目录,载明该全书共十册,价款壹万元,并付订书单乙纸。A教授於三月四日填妥订书单,因急於上课,乃交C生回家途中於邮局投寄之。C生离去后,A教授忆起其同事D教授曾参加该全书编辑工作,答应赠送一套,即自四楼研究室窗口呼叫,「不要投寄」,C生於下课钟声中误听为「不要忘记」,点头离去,而投寄之。A教授於三月五日下午知其事,即以限时专送致函於B出版社,叙明事由,表示撤回订书单,仓卒之间,未贴限时专送标签,并误投於平邮邮筒,延至三月七日上午始行到达。B出版社於三月六日上午收到A教授的订书单,即於当日下午寄发网络全书,於三月九日到达,A教授拒绝受领。试问B出版社得对A教授主张何种权利?关於本例题,北京大学葛云松教授曾参照中国大陆民法相关规定加以分析,足供参考,经葛教授同意,附录如下:A教授的订书单作业要求:就王泽鉴《法律思维与民法实例》所载”A教授的订书单”一案,参考该书提供的模式,撰写一份案例分析(“解题”)。注:与台湾民法典第367条大体相当的《合同法》条文是第159条。一、解题结构:B出版社的请求权基础–《合同法》第159条(一)买卖合同成立1.A教授的要约(1)B出版社寄送目录和订书单的法律性质:要约?要约邀请?(2)A教授的要约的成立与发出(3)使者权限的撤回?(4)意思表示发出后,效果意思的变更对意思表示效力的影响(5)要约的撤回?(6)要约的撤销?2.B出版社的承诺(二)买卖合同的生效–是否完全符合生效要件?问题:是否存在重大误解?(三)买卖合同的效力:A教授发生给付价款等义务(四)结论:B出版社有权依第159条的规定向A教授请求支付价款二、解说B出版社要以《合同法》第159条为依据向A教授请求支付款,须(1)买卖合同成立;(2)买卖合同生效,A教授发生支付价款的义务;(3)买卖合同没有消灭;(4)A教授没有可以拒绝履行其义务的抗辩权。(一)买卖合同的成立1.A教授的要约(1)B出版社寄的”法学全书”目录和订书单,究竟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依《合同法》第14条规定的要约的要件,内容须具体确定,B出版社的目录和订书单显然不满足该要件(比如,其中不含数量条款),而且,《合同法》第15条规定,寄送的价目表为要约邀请。因此,B出社的目录和订书单不构成要约,或为要约邀请。(2)A教授发出订书单是否构成要约?意思表示的构成要素,一方面为主观要件,一方面为客观要件(表示行为)。A教授最初有购买图书的意思,其订书单内容具体确定,即从《合同法》第14条关於主观要件规定看,订书单完全符合。(3)使者权限的撤回?但是关於客观要件(表示行为),要约应到达对方才生效(《合同法》第16条)。A教授交C生投寄,其意思表示已经发出,应无疑义。问题在於,A教授对C生呼叫”不要投寄”,在法律上发生何种效果。C生之於A教授的要约,属於理论上所说的意思表示的”使者”或者”传达人”,其地位类似关代理人,因为被授权而具有了使者的资格。我国现行法虽然没有关於使者的权限及其消灭的规定,但是《民法通则》第69条第2项规定了代理权可以因为本人的单方行为而消灭,类推适用於此,A教授可以单方撤回C生的使者权限。那麼,A教授的呼叫是否构成了有效的撤回行为?C生听到了A教授的呼叫,即意思表示也到达了相对人。问题是,C生错误领会了其意思。从比较法来看,台湾民法第94条规定,”对话人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于相对人了解时,发生效力。”我国民法对此未设规定,理论界也少见讨论,从政策角度分析,该见解具有合理性(理由……)。本案中C生未能了解A教授的意思,应不发生使者权限撤回的效力。另一方面,即便就上一点而言认为C生的使者权限被撤回,也并不必然导致要约不生效。因为,相对人B出版社无法了解要约是否通过使者而为,以及使者权限的问题,其合理信赖值得保护。类推适用《合同法》第49条关於表现代理规定,A教授不得对善意的B出版社主张使者权限上的欠缺。(4)A教授的真实的主观意愿(具体而言,效果意思)发生了变化,已经不再愿意订立合同,但是其主观意愿的变化,并不导致要约效力的丧失。(5)要约的撤回?A教授发出了撤回要约的通知,但是该通知并没有早于要约到达或者同时到达。从《合同法》第17条来看,不发生撤回的效力。《合同法》并没有规定撤回要约之通知本不应迟到而迟到时的问题,但是第29条规定了承诺的迟到。该条规定的立法宗旨来看也应当适用于撤回要约之通知的迟到。但问题是,A教授的通知乃是平信发出,因此并非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的情形,所以,出版社并无将迟到事实通知A教授的义务。(6)要约的撤销?《同学们潢意:台湾民法没有关於要约之撤销的规定,这是我们的特殊之处,因此,下述分析在王泽鉴的书中没有对应之处》《合同法》第18条规定,要约原则上可以撤销。A教授的信件虽然本意在于撤回要约,但是依照意思表示解释的方法,A教授的目的就是不与出版社订约,因此,假如他知道该信因为迟到而无法发生撤回的效力,一定希望该信件发生撤销的效力。所以,该信件可以被解释为撤销要约的表示。但是,且不论A教授的要约是否属于可撤销的要约(《合同法》19条规定了条件),该通知直到3月7日上午才到达B出版社,而B出版社已经於3月6日寄出书籍,即已经发出承诺。依《合同法》第18条,该通知未能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前到达,不生撤销的效力。2.B出版社的承诺B出版社于3月6日下午寄出书籍。该行为显然显示了B出版社有与A教授订立买卖合同的意思,并且书籍寄到之时,即可使A教授了解B出版社的订约意思。因此,B出版社的行为符合承诺的要件(《合同法》21、22、26条),于3月9日到达时生效(26条)。因此,双方的合同于3月9日成立。(二)买卖合同的生效要件双方的合同并无欺诈胁迫,内容违法等妨害效力的事由。可成为问题的是,A教授是否存在重大误解。如有,则A教授享有撤销权(《合同法》541条款1项)。A教授因为忘记对方曾答应赠与一套书而发出要约,这属于典型的”动机错误”的情形,应不构成重大误解。(三)因此A教授与B出版社的合同生效。嗣后并未发生使合同消灭的事由。合同性质,属于买卖合同(《合同法》130条)。买受人义务,依据该法第159条,是支付价款的义务。A教授并无同时履行抗辩权等抗辩事由,B出版社有权请求其履行该义务,以及其他义务
不知对你是否有帮助。
㈡ 谁有斯坦福大学教授B.J.Fogg的行为设计学的相关资料,论文什么的都可以,或者说在哪儿能找到跪求
问知乎或问咖
㈢ (9分)斯坦福大学B.M.Trost教授提出了绿色化学的核心概念——原子经济性。我们常用原子利用率来衡量化学
(9分) (1)37.6(3分) (2)2H + +2e — =H 2 ↑或2H 2 O+2e — =H 2 ↑+2OH — (3分) (3)94.4(3分) ㈣ 斯坦福大学B.M.Trost教授提出了绿色化学的核心概念——原子经济性。我们常用原子利用率来衡量化学反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