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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教授犯罪案例

发布时间: 2024-09-28 19:50:06

⑴ 药家鑫事件中,从公众舆论来看,你觉得道德与法律之间的关系是怎样的

1、舆论的声音
作为原告方的律师,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副教授张显在法庭、网络、接受媒体采访时有着许多“出位”的言论—“药家若无实力,能案发后一个半月后才见报,见报后才正式拘捕;5个月后才首次开庭?”“这个军代表的家庭到底是什么背景?药家鑫的外公原来到底是干什么的?”“据媒体披露,药家在西安市区居然有4处房子。”……这些言论,至今仍在张显的微博里。就上述言论,张显向记者承认,他所发布的关于药家有背景等信息,“有的是从微博后面评论里转帖来的,“没有时间核实”。
经核实肇事者药家鑫家境是普通工薪阶层,所驾车辆为私家车。其母亲是西安北方华山机械有限公司职工(西安北方华山机电公司是中国兵器北方公司下设一军工厂),已经退休;其父亲药庆卫曾经是总后西安军事代表局驻该厂军代表(军方派驻军工企业负责监督、验收工作的人),前些年离职自谋职业。
著名音乐人高晓松在微博发表对药家鑫案的看法,表示药家鑫即使活着出来也会被车撞死。“朋友问我怎么看药家鑫案?我说即便他活着出来,也会被当街撞死,没死干净也会被补几刀。人类全部的历史告诉我们:有法有天时人民奉公守法,无法无天时人民替天行道。至于有人能一手遮天,那纯属杞人忧天。另外鉴于西安音乐学院学生集体支持药家鑫,今后音乐界将不接受他们,生命都漠视的人会爱音乐吗?”
北京大学教授孔庆东在第一视频《孔和尚有话说》表示,“药家鑫长的是典型杀人犯的面孔,罪该万死。”
网友“billkds”在其微博贴出药家鑫师妹西安音乐学院学生李颖在网上留言的截图,“我要是他(药家鑫),我也捅……怎么没想着受害人当时不要脸来着?记车牌。”消息一出,网友们纷纷留言指责。西安音乐学院在官网发布了《关于网传药家鑫案件、李颖网贴事件的情况说明》称:4月3日,网上传出所谓“西安音乐学院学生李颖”的帖子,并称其是药家鑫的“同门师妹”所为。经网上搜索得知,此贴最早出现在2010年11月29日,时经4个多月后被人复制链接在网上快速传播,受到网友纷纷遣责。经核实:我院在校学生中没有李颖其人。为慎重起见,又查阅了我院历届毕业生名单,有1位叫李颖的,已毕业离校。此李颖是不是网上发贴的李颖,学院无法联系到本人,也无法核实网传帖子是否是其本人所为。
2、对舆论声音的简单评价和反思
师范界有句名言是“学高为师,身正为范”。原告的辩护律师张显作为一名大学的副教授在微博这种公共场合随意转载宣扬未经核实的过激言论、事后用一句自己没时间核实打发记者的追问。不得不让人怀疑他的个人品行哪里配的上“身正”二字。其次,作为一名辩护律师,不去关心案件事实,不向大家通报案件过程和进展,而是到处宣扬未经核实的药家鑫的家庭背景、父亲、姥爷的职业等等就好比一个杀猪的不去关心猪而去关系猪的爹是干什么一样,毫无专业素养可言,简直到了可笑的地步。
著名音乐人高晓松既然是著名音乐人在药家鑫案件中毫不顾忌自己的个人影响力竟然说出“药家鑫出来也得被撞死,如果药家鑫出来自己将代表音乐界封杀药家鑫”的言论,这是在赤裸裸在的逼药家鑫死。这种公然逼人死的言论实在令人发指。
北大教授孔庆东说的药家鑫长的就是杀人犯的脸罪该万死更是荒谬至极,可笑之极。这种纯粹非理性的言论出自一位颇有知名度的教授之口将会对舆论造成何种的消极影响可想而知。
除了这些知名人士,网上还有很多无法查出的诽谤和造谣,比如李颖网贴事件。在这里我们就不一一评述了。
最后,药家鑫案作为一个案件应该交给司法机关去独立公正的审判。舆论的误导是在是没有道德的,显而易见这会影响到法律的效力、司法的公正。

⑵ 《名侦探柯南》有哪些杀人事件,让人觉得智商不够

《名侦探柯南》已经陪伴我们20年,如今已经上映了1000多集了,每一集我们就能见到一种不同的杀人方式,其中不乏一些经典案件和作案手法。今天,我们就来盘点一下柯南的经典杀人案例!

TOP10.《魔术者爱好者杀人时间》132~134

在本集中,凶手的作案手法真的是让人难以捉摸,这也不得不佩服编剧的脑洞大开,先是说清游戏规则,然后在牌上做下记号,给园子一只写不出来的笔,让蒙上眼的园子,自己都不知道自己的选择,这让我当时看来非常平淡无奇的事,结果成了作案手法的核心。紧接着就是将尸体,停放在平旷的雪地上,而且周围没有一点痕迹。


TOP1.《云霄飞车杀人事件》1

帝丹高中高二年级的工藤新一和他的青梅竹马小兰来到了游乐园,不料,在玩过山车时,遇到了一起凶杀案,凶手利用高速移动过山车,为作案手法,将带有绳头的一端套在,人的脖子上,铁钩一处,钩在铁轨上,由于冲力大于阻力,迫使受害者人头分离,虽然手法看上去残忍,但是也有不小的难度,要抓住准确的位置,实属不易。当案件结束之后,新一就发现了,黑衣人的交易与此同时,故事开始了。

什么是经典?常念为经,常数为典,所谓常说的,好的开头是成功的一半,柯南第一集已经做到了这一点。以上的杀人事件让人觉得自己的智商是真的受限了。

⑶ 受贿罪法庭审理最后陈述

最后陈述案例:
1.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原局长、党组书记杨达才:关于案子,检察机关实事求是,法庭依法审判,自己犯了罪,愿意认罪服法。我工作几十年,最后跌入犯罪深渊,给党和政府、家庭造成伤害,自己追悔莫及。”
点评:最后陈述如涉及案件事实,可视为认罪态度好而影响量刑。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教授樊崇义

2.原铁道部部长、党组书记刘志军:作为一个农民的孩子,本应该为中国铁道、为中国梦做更多的贡献,但是因为放松了自己的学习,放松了思想上的警惕,走到了这条道路。感谢党这么多年的栽培,感谢办案系统的教育,自己犯了这样的错,感觉对不起国家和家人。
点评:落马官员受审所作的最后陈述,可以对其他还未犯罪的官员起到警示和教育作用,对已经犯罪还未被发现的官员也起到警告的作用。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教授樊崇义

3.原铁道部副总工程师、运输局局长张曙光:在党和各级政府的领导下,我们上百个工厂,几千名工程师,几万名职工干了整整7年,走了3大步,形成了中国自己的高速铁路体系,并且是中国人自己的技术、自己的品牌;我们圆了高铁梦。我会认真改造自己,重新做人,继续为高铁作事情。
点评:最后陈述时被告人一般会将对自己有利的一面表达出来,但法庭是根据整个案件审理的证据情况,以及所掌握的事实,来做出综合的判决。 ——中国传媒大学政治与法律学院教授王四新

4.重庆市北碚区原区委书记雷政富:请审判长相信我的为人,我沾点色,我承认,但我不是贪财的人。
点评:每个人在人性上都有弱点,因此要在制度设计上想办法堵住这些弱点,还应该限制、制衡权力,让官员贪腐变得不那么容易。——中国传媒大学政治与法律学院教授王四新

⑷ 如何看待吴谢宇北大高材生弑母案

案发6年后,备受关注的“北大学子吴谢宇弑母案”今日宣判。
2021年8月26日上午,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吴谢宇故意杀人、诈骗、买卖身份证件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以被告人吴谢宇犯故意杀人罪、诈骗罪、买卖身份证件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三千元。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吴谢宇悲观厌世,曾产生自杀之念,其父病故后,认为母亲谢天琴生活已失去意义,于2015年上半年产生杀害谢天琴的念头,并网购作案工具。2015年7月10日17时许,吴谢宇趁谢天琴回家换鞋之际,持哑铃杠连续猛击谢天琴头面部,致谢天琴死亡,并在尸体上放置床单、塑料膜等75层覆盖物及活性炭包、冰箱除味剂。后吴谢宇向亲友隐瞒谢天琴已被其杀害的真相,虚构谢天琴陪同其出国交流学习,以需要生活费、学费、财力证明等理由骗取亲友144万元予以挥霍。为逃避侦查,吴谢宇购买了10余张身份证件, 用于隐匿身份。
法院认为,被告人吴谢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真相,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为逃避刑事处罚,购买身份证件,其行为已构成买卖身份证件罪,应依法予以并罚。吴谢宇为实施故意杀人犯罪,经过长时间预谋、策划,主观恶性极深,犯罪手段残忍。吴谢宇杀害母亲的行为严重违背家庭人伦,践踏人类社会的正常情感,社会影响极其恶劣,罪行极其严重。到案后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但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吴谢宇案时间线
1994年10月7日,吴谢宇出生。
2010年,吴谢宇的父亲因肝癌去世。
吴谢宇 资料图
2012年,吴谢宇被北京大学录取,就读于经济学院。
吴谢宇学校活动照片
2015年上半年,吴谢宇产生杀害其母亲谢天琴的念头,并网购刀具等作案工具。
2015年7月10日,吴谢宇在位于福州市晋安区桂山路某中学教职工宿舍的家中杀害谢天琴(殁年48岁)。
2015年7月31日,吴谢宇离开福州,之后通过谎称谢天琴陪同其前往美国交流学习为由,骗取亲友7人钱款共计144万元,并伪造其母亲的辞职信向单位辞职。
2016年2月5日,吴谢宇给舅舅发消息,称自己和母亲从美国回来,将于2月6日到达福建莆田高铁站,希望舅舅接母子俩回家过年。6日,其舅舅并未接到人,家中亲属产生怀疑并报案。
2016年2月14日,警方进入谢天琴家中,谢的尸体被发现。
2016年3月3日,警方经侦查认为吴谢宇有重大作案嫌疑,发出悬赏通告。
监控摄像头拍到的吴谢宇
2016年2月,河南一台ATM机的监控抓拍到吴谢宇取款的身影。
2016年5月,河南商丘警方协助发布悬赏通告,称吴谢宇可能潜逃至河南。
2019年4月21日,吴谢宇在重庆江北机场被抓,身上搜出了其通过网络购买的身份证,证实其3年多来一直在国内活动。
2019年5月27日,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检察院以涉嫌故意杀人罪、诈骗罪、买卖身份证件罪对吴谢宇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2020年12月24日,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吴谢宇故意杀人、诈骗、买卖身份证件案。
2021年8月26日,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以被告人吴谢宇犯故意杀人罪、诈骗罪、买卖身份证件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三千元。

⑸ 怎样看待中国农大教授李宁贪污被判12年事件

每一个人都有可能犯错误
违法必究是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
教授也不能例外

⑹ 唐新波的案件评析

今天上午,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唐新波律师介绍,“继续侦查”与“补充侦查”属于不同刑事诉讼程序中不同的法律概念,继续侦查是发生在侦查阶段,而补充侦查则发生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两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唐律师还介绍说,该案在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检察机关可依据《刑事诉讼法》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经审查后如果认为有必要进行补充侦查的,检方可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 今天是2013年新年第一天,也是《刑事诉讼法》修订后正式实施的日子。今天上午,大兴检察院依据新刑诉法启动首例羁押必要性审查,为一名逮捕在押的交通肇事案嫌疑人李某办理了取保候审,李某被当场释放回家。
案发后,李某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可认定有自首情节。综合考虑,李某不具有继续羁押的必要。律师说法 嫌疑人可自提该审查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资深刑事律师唐新波表示,在新修订的刑诉法中,新增了“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第9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唐律师介绍,“羁押必要性的审查程序”既可由检察机关主动审查,也可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申请被动审查。唐律师称,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审前羁押比率高是普遍现象。此次“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推出,将防止超期羁押和不必要关押,有利于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降低诉讼成本 中共“十八大”步步近,地方政府新一届走马上任的政法委书记们将要面临一场“维稳”大考。而地方政法委书记自身也出现了新变局。按照惯例,地方政法委书记一般兼职地方公安系统一把手,这种模式多年来一直饱受“干涉司法独立”的诟病。今年地方党委换届,新任的政法委书记中,兼任公安系统一把手的仅有8人,之前的惯例或将被打破。
“这种安排是对公、检、法机关宪法地位的正常回归。”“李庄案”代理人、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唐新波分析,如果由政法委书记兼任公安一把手,那就形成了作为一个政府的职能部门的负责人,事实上领导了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审判权和法律监督权受到了行政权的领导,而不仅仅是干预。
教育部社会科学委员会法学学部召集人陈光中教授在媒体采访时也曾提议,“我建议最高法院在全国范围内普查那些‘留有余地’的刑事案件,以防止类似佘祥林案、赵作海案这样的冤假错案。”他认为,应当取消地方政法委对案件的拍板权。因为这种权力不仅违反了基本的诉讼原则及直接言词原则,属于“判而不审”,而且一旦发生错案,也难以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佘祥林案、赵作海案就是当地政法委协调决定的,这种沉痛教训应当认真汲取,从制度改革上防止重蹈覆辙。
鉴于上世纪90年代中期,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任建新同时任中央政法委书记。亦有人提出地方政法委书记可由法院院长兼任,这样既能强化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又能更好地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检察长和公安一把手都不适合当政法委书记,他们都是执行法律的中间环节。实在没有办法非得要有一个的话,法院院长担任政法委书记最合适,比其他都要好。”曾经在最高检任职的中国人民大学商事法律科学中心副主任杨立新解释。
对于政法委书记今后谁来当,刘素华没有给出明确答案,她认为无论是兼任还是专职这主要是人事任命。需实际情况分析,这和干部本身的能力还有专业背景有关,以及在地方公检法这三个部门的协调都有关系。不过,针对司法系统人士兼任政法委书记的局面,刘还是表示肯定,这是法律意识的提升和增强,我们不再是简单的要维持社会治安。
唐新波表示,政法委对公检法司的协调,应该更多的体现在对面上工作的协调,政法委的领导更多应该体现在对公检法司的领导、工作人员称职与否,候选人的酝量、考核、工作成效和业绩的考核上,而不是个案的监督和干预上。
不管由哪个部门的人担任,都存在处理三个部门之间的关系的问题。不在于哪个部门的人来做而在于做了以后如何处理各个部门的分工职能。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院长赵旭东曾挂职兼任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厅副厅长,他强调“尊重各部门的独立性很重要”。
唐新波表示,政法委对公检法司的协调,应该更多的体现在对面上工作的协调,政法委的领导更多应该体现在对公检法司的领导、工作人员称职与否,候选人的酝量、考核、工作成效和业绩的考核上,而不是个案的监督和干预上。
不管由哪个部门的人担任,都存在处理三个部门之间的关系的问题。不在于哪个部门的人来做而在于做了以后如何处理各个部门的分工职能。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院长赵旭东曾挂职兼任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厅副厅长,他强调“尊重各部门的独立性很重要” 。 昨天10时50分左右,湖南省长沙市晚报大道发生一起枪击案,一人面部中枪,一人被砖头砸中头部。当日下午,长沙市公安局官方微博“长沙警事”通告称,初步查明,案件系债务纠纷引起。目前,芙蓉公安分局已将涉案双方当事人控制,并成立专案组彻查此案。
今天上午,法晚记者联系上事件中被枪打伤者的哥哥、湖南某房地产公司老板李静,他称转让房地产项目过程中与生意伙伴发生纠纷,双方原本在湖南高院进行调解,不料对方突然下“黑手”,导致其弟弟面部受伤。后其弟弟方反击,将持枪伤人者用砖头打伤。
律师说法枪手涉嫌故意杀人罪
今天上午,记者就这起枪击事件中所涉及的刑事法律问题,采访了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资深刑案律师唐新波。
唐新波认为,该事件中,枪手彭某持枪连续向李戴玉开枪,而且第一枪便击中对方头部,该行为具有明显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行为,而非只是教训一下对方。虽然当场并未对李戴玉造成致死伤害,但该行为已构成刑法上的故意杀人罪。
另外,枪手在大街上公然拦截车辆连续开枪,射击对方头部,影响极为恶劣,应当从重处罚。按照刑法规定,枪手应当至少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刑事处罚。
中枪者涉嫌防卫过当
针对中枪者李戴玉用板砖将枪手打倒在地后,又接连拍击枪手头部的行为,唐新波认为,李戴玉的行为分为两个阶段:一是受伤后反击,用板砖将枪手打倒在地,该行为是为了保护自身人身财产安全不受侵犯,阻止枪手不法侵害,该行为符合《刑法》的“正当防卫”,依法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论坛背景
1月20日,北师大中国企业家犯罪预防研究中心及《法人》杂志联合发布了《2012中国企业家犯罪媒体案例分析报告》。报告显示,媒体公开报道的落马企业家人数连续三年增长。企业家频频落马,成为诸多媒体及社会关注的焦点话题。
2013年首届法治论坛在北京举行,此次论坛由法制晚报社和京都律师事务所联合举办,论坛主题为“企业家刑事风险与法律防控”。 张远煌、王四新、刘俊海、李轩等多位知名法学专家,及田文昌、杨照东、朱勇辉、唐新波等知名刑事辩护律师汇聚一堂,就企业家犯罪的原因、社会因素及刑事风险防范等问题,展开了深入探讨和交流。 ●新闻背景
5月14日,湖北宜昌一名女士因手扶电梯突然断裂坠亡;5月15日,广东深圳一名女实习护士走出电梯时电梯门突然关闭,被挤压身亡;5月16日,一名61岁老人坠入云南玉溪市中医院住院部大楼电梯里,被救出时已停止呼吸……近段时间,国内连续发生多起电梯夺命的事故。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5月17日发布的《加强电梯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称,这些事故暴露了电梯使用单位安全管理责任不落实、维修保养工作不到位等问题。相关数据显示,电梯事故发生,80%以上的原因在维保环节,即后续的检修保养不到位,这与特种设备的检测、维修、更新等操作规程不规范有关。同时,大量老旧电梯带病运行,增加了事故的发生率。而国内一些开发商为降低成本,不考虑人流量、载重对象及大楼的结构与使用功能,一律选用轻型电梯,造成事故频发。在这类事故中,电梯生产商、开发商、物业公司、小区业主等电梯管理者、使用者,到底谁来为“夺命电梯”担责?如何让物业公共维修基金及时、高效地用于电梯维护?这些问题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
法律圆桌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唐新波
唐新波:使用单位担第一责任
电梯能否安全运行与多种因素有关,发生事故与电梯生产、安装等单位可能都有关系,但电梯使用单位应该作为第一责任人。只有确定第一责任人,才能最大限度救济受害人,避免扯皮现象。
使用单位主要包括以下五种情形:自行管理的,电梯所有权人为使用单位;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为使用单位;新安装电梯未移交业主的,项目建设单位为使用单位;共有产权的,所有权人应当通过书面协议明确使用单位;电梯所有权人出租、出借或以其他方式转移含有电梯的场所使用权的,可以约定使用人为使用单位。
对于住宅类电梯,电梯使用单位实际上就是物业单位,因为大部分住宅类电梯都是由业主委员会以合同形式委托物业单位来负责电梯日常管理、维修保养。而日常管理、维护对电梯的安全运行,非常重要。第一责任人可以根据权威部门的事故鉴定依法向最终责任方追偿。 经济观察报记者沈念祖5月29日,南昌大学校长周文斌被带走后的第20天,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发布公告,决定罢免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接近江西省纪委的人士透露,周文斌的案子与南昌大学新校区基建和后勤保障有关。
代理过多个高校受贿案的北京康达律师所律师唐新波表示:“由于一些领导干部在思想上缺乏警惕性,将这种节日‘红包’、‘礼金’看成是单纯的人情往来,经常是来者不拒。这也就导致过节时期成为一些领导干部腐败犯罪的‘高发期’。”“权力期权化”是刘志和受贿案的另一特点,即不在交易当时攫取利益,而是等到多年后甚至退出权力系统以后再巧立名目收取。在刘志和已经不抓基建很多年之后,他曾向一个基建商人借了20万元,投入股市。据知情人士透露,刘志和虽然写了借条,但是明显没有打算还的意向。截至案发,刘志和也没有归还借款。律师唐新波认为:“这种现象,渗透危害性极大,且极为隐蔽。”在高校基建腐败犯罪案件里,倒下去的不只是校长,还有大批与基建相关的人员。他们往往趁学校征地扩建、改建或装修等机会,大肆收受建筑商、包工头和工程承包商贿赂,为其在承接工程、交付款项中大开方便之门。 争论一,私人书信拍卖究竟合不合法?
唐新波(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根据《拍卖法》第六条“拍卖标的应当是委托人所有或者依法可以处分的物品和财产权利”的规定,委托人对拍品要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不过,书信拍卖有两个权利问题需要解决:一个是书信的所有人同意并授权;另一个是书信著作权人同意并授权。就本案而言,委托人无权委托拍卖杨绛先生赠与的书信,因为杨绛先生赠与时附随受赠人义务,留作纪念,不作他用,不得公开,拍卖公司在知道杨绛先生的声明后,亦无权再行拍卖,否则会构成共同侵权,立即停止拍卖是明智之举。当然,不是所有的书信都不能拍卖,如果在著作权保护期内,取得著作权人和所有权人同意或者过了著作权保护期,所有权人委托,就可以拍卖。
争论二,物权、隐私权由谁先行?
唐新波:我认为,信件拍卖从侵犯的著作权层面维权更好实现权利。信件作者就是著作权人,信件的阅读对象限于收信人,要发表的话,需要征得写信人的同意和授权。因此与其说是物权与隐私权的冲突,不如说是所有权与著作权的冲突。所有权的处置当然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利,包括著作权人,所以信件拍卖,如果写信人的著作权还在保护期内,当然要征求著作权人同意和授权,否则就会侵犯著作权人的著作权,引起一系列法律后果。
争论三,拍卖委托人信息是否该保密?
唐新波:我国拍卖法并未规定委托人信息不能公开,委托人信息保密仅限于委托人自身要求,通过与拍卖人签署保密协议约定。我国拍卖法规定,委托人不得参与竞买自己委托的拍品,拍卖行也不得拍卖自己所有的物品,因此从公平原则来说,拍卖人应当向竞买人说明委托人的情况,便于竞买人和买受人监督,当然,也可以通过向工商部门备案,监督。
专家建议,名人书信被拍卖应如何应对?
唐新波:从拍卖行来说,要严格审查委托人是否有所有权和处分权,确认权利来源合法性;其次,要审查书信的著作权保护期是否过期,如果还在保护期内,则应当审查是否有著作权人授权。委托人也应注意,是否拥有完整的所有权和处分权利,以及是否征得著作权人授权或同意。同时,作为市场监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也应当加强监管,要求拍卖行按规定报送有关委托手续和权利信息,没有完整所有权处分权和著作权的,要求拍卖行不得拍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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