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大学法律系返聘教授
1. 武汉理工大学在招研究生时排外现象是否严重
坦坦荡荡说出那六个字! 此qin shou老师代表了很大一部分风气!!!
2003年就读,本科住在升专升公寓,上课跑马房山和属鉴湖。食堂很烂,宿舍很破,宿舍只让接校园网,网速按Byte算(你没看错,聊QQ都会看不到消息);C语言老师做习题演示,结果出来的答案和教案上不一样,她一个人在那鼓捣了半节课,学生坐下面哑口无言;接触的专业课老师,只会就本宣科,并且人品恶劣。一个南湖校区建了多年费钱无数,新生就住后食堂还没建好,每天用车拉饭去。。。学生家长上告教育厅,一查管后勤基建的副校长就进去了;正校长周祖德论文抄袭被媒体曝光,汽院、材料这些优势专业江河日下。总的来说,慎重择校,远离武理工。
最后说点正能量的:大一大高数老师很棒,退休后返聘的,学识渊博授课风趣,待学生很热心,对待逃课的学生也如是。
2. 实习生工资需要缴税吗
国税总局:“实习生薪酬800元起征点”是乱用税收政策
2016-10-13 来源:国税总局微信号
10月12日,一篇题为《“劳务报酬税”36年未改 800元起征点挤压千万实习生群体》的文章在网上热传,已有网友指出该文“强行黑中国税法”。
对于文中“实习生薪酬800元起征点”的说法,国家税务总局微信公号当日刊出资深税务专家段文涛的文章,以相关法律、政策为依据,予以批驳,原文如下:
原标题:实习生“劳务报酬税”是误用税收政策
2016年10月12日,一篇题为《“劳务报酬税”36年未改 800元起征点挤压千万实习生群体》的文章在网上热传,文中写到:批量结束实习返校的学生陆续遭遇“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对绝大多数学生而言,这是他们人生中第一个留下深刻印象的税制。该税制规定的800元的起征点,远低于工薪个税3500元的起征点。该文还分别提到:“类似实习生、小时工等非全日制的灵活就业人员,都存在税收上的问题。从目前的税收制度来看,税收鼓励的是主流就业,不鼓励灵活就业形势。”“给实习生造成困扰的,除了个税法之外还有劳动法。用人单位极少与实习生签署劳动合同,实习生收入也因此无法作为签订劳动关系的工资、薪金征税”等。
对于该文中涉及的实习生、小时工劳动报酬的个人所得税政策适用问题,笔者表示不认同。
段文涛在长沙地税局从事税务32年,精通数类法律,系全国税务系统明星,目前兼任湖南大学经贸学院教授、研究生导师
在现行劳动用工机制下,季节工、临时工,还有大学生实习生(包括假期勤工俭学)等灵活用工人员是常见的,那么,对于此类用工人员的劳动报酬究竟是按“工资、薪金”还是“劳务报酬”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呢?笔者认为应按“工资、薪金”项目征税,理由如下:
符合条件的灵活用工费用按工资、薪金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在2012年以前,对于支付给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等灵活就业人员的报酬,该如何扣除,税收政策的规定是不太明确的,而企业的习惯也是按劳务费用处理,或要求灵活用工人员自行或企业代为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劳务发票(还要缴营业税及附加)。
时至2012年4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就季节工、临时工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做出明确: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 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34号公告对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的扣除另有规定)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至此,有关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等灵活用工人员取得报酬的性质,在企业所得税中已经很明确,属于工资、薪金而非劳务报酬。
至于是否必须签订了劳动合同才能在税收上作为工资、薪金处理,笔者认为,这更是对税收政策的误解。
按照现行税收政策,确认工资、薪金合理性应掌握五项原则:一是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二是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三是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四是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五是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这五项原则中,根本就没有必须签订劳动合同才能作为工资、薪金处理(税前扣除)的规定。因此,劳动者是否与用工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这与用工单位支付给该劳动者的报酬在税收上能否作为工资进行税前扣除,两者之间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
至于文中所写“税收鼓励的是主流就业,不鼓励灵活就业形式”,更是误读。对于就业形式,税收政策不存在差别规定,而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正是当前多项税收政策所极力支持的。
是否存在雇佣关系是相关个人所得税区分应税项目的关键
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雇佣关系中有个最典型的特征,那就是雇佣方与被雇佣者之间存在着一定的人身依附关系。被雇佣者为雇佣方所选任,按照雇佣方的指示、利用雇佣方提供的条件,以自己的技能为雇佣方提供劳务并获取报酬,对于工作如何安排没有自主选择权,雇佣方可以随时干预被雇佣者的工作。被雇佣者的劳动是一种从属性劳动,被雇佣者按雇主的意旨实施的行为,实际上等于雇佣方自己实施的行为,被雇佣者实施职务行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带来的利益归于雇佣方,但相应的对外民事赔偿等法律责任也由雇佣方承担。
另外,正如该文所述,2016年4月,教育部联合人社部、财政部等五部委印发《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提出“实习报酬不得低于同岗位试用工资80%标准”等要求,也可见国家对于实习生劳动后应取得的实习报酬,也是规定以同岗位试用工工资作为标准的。
作为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等人员在企业临时打工,很显然是受雇于用工单位或在用工单位任职,因此,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等人员为雇佣方提供劳动所得的报酬,理应属于工资、薪金所得而非劳务报酬所得。
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及相关问题的思考
在该文中还提及:“2002年,国税局在《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批复》将勤工俭学大学生纳入个人所得税征收对象之后,实习生也成为劳务税大军中的一员。”对此,我们先看下该文件的原文。
国家税务总局2002年2月9日发布的《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46号)第四条的原文是“在校学生因参与勤工俭学活动(包括参与学校组织的勤工俭学活动)而取得属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应税项目的所得,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从上述条款可以清晰地看到,国家税务总局对于在校学生因参与勤工俭学活动取得收入,并未一概规定按“劳务报酬”征税,而只是说“取得属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应税项目的所得,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简单的说就是“取得应税项目所得依法缴税”,由此,并不能得出“因为此文件,实习生也成为劳务税大军中的一员”的结论。
按照现行税法,工资、薪金的个人所得税,是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3500元(特殊情形附加减除费用1300元)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7级超额累计税率。月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500元的税率为3%(第一档,其他档次税率详见税法规定),简单的说,就是每月工资、薪金不超过3500元的,不征税;月工资、薪金5000元,缴纳个人所得税45元;月工资、薪金3500以上至5000元的,按超过3500元的部分乘以3%的税率计税。
因此,该文中提到的“在北京某猎头公司实习英语翻译的博宇,日薪140元,2000多元工资被征收300多元税;在某单位实习的邓妍方月收入2600元,缴税360元”,实属计税错误。按照正确的计税方法,博宇和邓妍方均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至于为何会出现文中这样的情况,因个人所得税属于支付单位计算税额后代扣代缴,笔者不了解具体情况,在此不予评说。
最后,从此文所述的情况,也可看到,税收政策特别是一些关系到民生的税收政策的宣传很重要,这是值得税务机关重视的一个问题。同时,企业单位的财务人员(纳税义务人、扣缴义务人),也应对税法知识特别是一些基本的税收法规进行学习和了解,方能正确的理解和运用。
3. 易庭源的简介
易庭源教授(曾用名易林原),男,汉族,1919年10月27日生,湖南汨罗人。1949年8月参加工作,1957年加入九三学社,1981年4月加入中国共产党。易庭源同志1940年至1944年在湖南国立商学院会计统计系学习并获学士学位,毕业后留校任教。1949年至1953年湖南大学工作,任会计统计系讲师;1953年至1980年7月在原中南财经学院(现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原湖北大学、原湖北财经专科学校、原湖北财经学院工作,任工经系/财会系讲师。其中, 1980年6月兼任原湖北财经学院工会副主席;1980年8月在原湖北财经学院工作,任工经系/会计系副教授,1983年8月任原湖北财经学院教授。1990年3月退休。1991年7月至1992年7月被学校返聘,任会计学院教授。曾任教研室主任、会计学专业硕士研究生导师组组长、兼任中国成本研究会理事、常务理事,武汉市会计学会顾问和湖北省成本研究会副会长等职。
易庭源教授潜心从教50余载。由他独创的资金运动论、成本控制论、成本分块与利润分块理论、新战略会计理论等在我国会计界独树一帜,在国际上亦有重大影响。他将中西学术思想有机融合,形成了自己的学术流派。自1947年在《中央日报》上发表第一篇论文《折旧原理之我见》起,几十年来出版专著、主编教材八部,公开发表学术论文163篇。其中,专著《资金运动会计理论》曾获1989年湖北省社会科学联合会二等奖、1990年获湖北省成本研究会科研成果一等奖、1996年获财政部第三届全国财政系统大中专优秀教材二等奖。即便是92岁的高龄,易教授仍在对其专著《资金运动会计原理》进行第四次修订,直至生命的最后一刻。易教授主编的教材《企业成本学》1992年获财政部第二届全国财政系统大中专优秀教材二等奖。论文《抓住“以节约来增产”建立中国独特的经济责任制》,获得中国财政学会1989年“全国优秀财政理论研究成果佳作奖”。成本分块与利润分块理论与方法(十篇论文)获国家教委1992年度科技进步奖(甲类)三等奖。上世纪末,易庭源教授又将研究方向转到“人才资源价值会计”学说的创立上,并著有多篇论著。他注重理论联系实际,他带学生实习、调查研究、进行现场教学,并将实际经验上升为理论进行指导,引导学生找出进一步发展的方向。
易庭源教授一生生活简朴,却希望百年之后将其所有资产捐给学校设立奖学金,以勉励后生。为此,学校设立了“易庭源奖学金”,用以奖励品学兼优学子。易庭源教授不仅是学问大师、是一代宗师,更是一位做人的楷模。他一身淡泊名利、甘于奉献,将毕生的精力奉献给我国的会计教育事业。
易庭源有三子,以百家讲坛《品三国》成名,有“学术超男”之称的厦门大学中文系教授易中天是其长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