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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教授开公司政策

发布时间: 2024-11-17 05:27:51

『壹』 大学教师可以开公司吗

可以。

大学教师在不影响本职工作的情况下可以兼职,不得从事影响教育教学工作的兼职。

中小学教师国家不提倡兼职,兼职是在不违反国家政策、法令的前提下。











(1)大学教授开公司政策扩展阅读:

中新网10月13日电 据教育部网站消息,教育部日前就《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征求意见稿)在全国范围内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中提出,高等学校教师要尊重学生个性,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不拒绝学生的合理要求,不得从事影响教育教学工作的兼职。

此次的《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征求意见稿)是教育部会同中国教科文卫体工会全国委员会研究制定的。意见稿提出了六个方面的具体要求,其中包括“坚持育人为本,立德树人。遵循教育规律,实施素质教育。

注重学思结合,知行合一,因材施教,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严慈相济,教学相长。尊重学生个性,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意见稿特别提出,高校教师不应拒绝学生的合理要求,不得从事影响教育教学工作的兼职。

此外,意见稿还提出高校教师应严谨治学。秉持学术良知,恪守学术规范。尊重他人劳动和学术成果,维护学术自由和学术尊严。诚实守信,力戒浮躁。坚决抵制学术失范和学术不端行为。

『贰』 大学教授开公司能成功吗

大学教授开公司能成功。
只要有目标,在资金足够的情况下,就可以创办公司,大学教授开公司是可以成功的。
教授,是一种高等教育体系中的职称。多指在大学或社区学院中执教的资深教师与研究员,但教授与研究员是有区别的。

『叁』 大学教授能否兼职开公司

不是好事。教授老师把时间花到公司上面了,就不会有时间和精力投入到教学和科研上面了。

『肆』 大学教授可以在外面开公司吗

法律分析:可以。 大学教师在不影响本职工作的情况下可以兼职,不得从事影响教育教学工作的兼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第七条 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伍』 大学教授允许开公司吗

法律分析: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不能开公司的人员包括无民事行不能力的人、公务员、正在被执行刑罚的人员等。并未规定大学老师不能开公司,所以大学老师开公司属于合法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陆』 大学的老师可以出来开公司吗

不同学校规定不同,大学老师一般都有副业,只是有些还专注于教学研究,有些则把副业当主业。

大学老师专注于教学不是一件坏事,在教学之余,能够把自己的研究成果转化为社会生产力,其实是应当得到社会鼓励和支持的,教师在这样的实践中获得的教学成果,对学生而言,比课本来的更实用。

(6)大学教授开公司政策扩展阅读:

允许科研人员和高校教师兼职兼薪,并非漫无边际和毫无底线。正所谓“凡事皆有度”、“过犹不及”。准确理解和把握《意见》给出的“适度”原则,有助于对“兼职兼薪”政策的正确解读与公正实施。在笔者看来,“适度”原则当包括三方面涵义。

首先是“做好主业”。与“兼职”相对应的就是“本职”。《意见》特别指出,科研人员在履行好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到企业和其他科研机构、高校、社会组织等兼职并取得合法报酬。

这就意味着兼职兼薪只能是在全力把主业做好和不影响工作的情况下进行,确保“主业”、“副业”两不误,而不是不务正业地一味“捞外快”。设置“经所在单位同意”的审批环节,就是要把好“完成本职工作”的重要关口。

其次是“依法依规”。没有规矩不能成方圆。“兼职兼薪”也必须遵规守矩,这也是最重要的“度”。既然是政策赋予了科研人员和高校教师的兼职合法性。

所在单位就当对其享有的权利、应尽的义务和承担的责任明晰界定、约法三章,比如不得泄露技术秘密、不得损害或侵占单位权益、不得逃避社会责任等。建立科研人员兼职公示制度,既可规避暗箱操作,消除不必要猜忌,也可提高当事人的自律意识,方便群众监督。

其三是“量力而行”。允许科研人员和高校教师兼职兼薪,旨在最大限度地提升知识价值,鼓励科研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兼职兼薪者也顺理成章地获取额外报酬。但兼职兼薪毕竟消耗时间、体力和精力,作为国之栋梁的高知人才,兼职兼薪也需量力而行、适可而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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