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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大学副教授魏晓娜真实年龄

发布时间: 2024-12-18 05:41:02

1. 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

“对于量刑证据存疑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认定”“对采取刑讯逼供、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言词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印发经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审议通过的《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这是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一次重大改革。

“刑事诉讼过程中没有做到以审判为中心,是关键所在。”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卞建林说,过去“以侦查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实践造成庭审过分依赖侦查卷宗笔录等书面材料,使得通过法庭审理发现事实真相和保障人权的价值大打折扣,既不利于有效惩治犯罪,也容易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

在“以侦查为中心”的模式下,一旦公安机关出错,容易出现“起点错、跟着错、错到底”的现象。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魏晓娜认为,“从近年来发现的一系列冤案中可以看出,如果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发挥作用,错误的侦查结论也不致演变为生效的判决。可见,冤假错案的形成,很多都是审判的制约作用‘失灵’所致。”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充分发挥审判特别是庭审的作用,是确保案件处理质量和司法公正的重要环节。这项改革有利于促使办案人员增强责任意识,通过法庭审判的程序公正实现案件裁判的实体公正,有效防范冤假错案产生。”

“因为人民法院所主持的庭审活动具备程序正义的最完整形态,人民法院对案件的认识和处理是建立于庭审活动中控辩双方对证据、法律意见的充分讨论和辩驳之上的。”

此次“两高三部门”印发的《意见》明确要求,证明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都应当在法庭上出示,依法保障控辩双方的质证权利。对定罪量刑的证据,控辩双方存在争议的,应当单独质证。依法保障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知情权、陈述权、辩论辩护权、申请权、申诉权。依法保障辩护人会见、阅卷、收集证据和发问、质证、辩论辩护等权利,完善便利辩护人参与诉讼的工作机制。


改革实效也在凸显。据统计,2015年,各级法院共依法宣告1039名被告人无罪。“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关键之一是坚持疑罪从无原则,依据法律规定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按照疑罪从无原则,依法作出无罪判决。”李奋飞说。

改革要实现司法公正与效率并举

虽然诉讼应当以审判为中心,但是大力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绝不是法院一己之力所能完成。“缺乏侦查机关、检察机关的积极参与,法院只能陷入‘巧妇难为无米之炊’的尴尬”,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吴宏耀说,如果前期证据不扎实,法院要么因为控方证据不足、不符合有罪的证据标准,冒着可能激化社会矛盾的风险遽然裁判被告人无罪;要么迁就控方的证据缺失,冒着错及无辜的风险贸然裁判被告人有罪。

根据《意见》,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要让事实证据调查在法庭、定罪量刑辩论在法庭、裁判结果形成于法庭。这就意味着:在审前活动中,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必须投入更多的时间、精力去发现、收集、固定保全证据;在法庭审理阶段,随着控辩双方参与程度的不断加强,法庭审理的时间也必然会拉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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