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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于教授

发布时间: 2025-03-05 08:22:55

A. 行政法的红皮书是哪个编写的

作者简介:
作者简介及本书(第二、三版)编写分工
(以撰写章节先后为序)姜明安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任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主任、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监察学会常务理事。主要著作有:《行政法学》(山西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行政法概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86年版)、《行政法与行政诉讼》(中国卓越出版公司1990年版)、《行政诉讼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行政执法研究》(合著,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主要论文有:《论行政自由裁量权及其法律控制》(载《法学研究》1993年第1期)、《行政的现代化与行政程序制度》(载《中外法学》1998年第1期)、《新世纪行政法发展的走向》(载《中国法学》2002年第1期)、《行政的“疆域”与行政法的功能》(载《求是学刊》2002年第3期)、《公众参与与行政法治》(载《中国法学》2004年第2期)等。
撰写本书第1—10章,负责全书的审稿、统稿。

叶必丰法学博士,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任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主要著作有:《行政法学》(武汉大学出版社1996年初版、2003年修订版)、《行政法的人文精神》(湖北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应申请行政行为判解》(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行政行为的效力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行政规范研究》(合著,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主要论文有:《论行政行为的公定力》(载《法学研究》1995年第5期)、《行政行为确定力研究》(载《中国法学》1996年第3期)、《现代行政行为的理念》(载《法律科学》1999年第6期)、《行政规范法律地位的制度论证》(载《中国法学》2003年第5期)等。
撰写本书第11—13章。

杨建顺法学博士,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任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1980年考入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1982年赴日留学,1986年毕业于筑波大学,获社会科学学士学位;1988年获一桥大学法学硕士学位;1992年获一桥大学法学博士学位。1993年回国后任教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主要著作有:《日本行政法通论》(中国法制出版社1998年版)等,译著有:《日本行政法》(南博方著,合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行政法》(盐野宏著,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等;主要论文有:《规制行政与行政责任》(载《中国法学》1996年第2期)、《论行政法的特点》(载《法制与社会发展》1998年第3期)和《行政裁量的运作及其监督》(载《法学研究》2004年第1期)等。
撰写本书第14—15章。

章剑生浙江大学法学院教授。主要著作有:《行政程序法学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行政程序法比较研究》(杭州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行政诉讼法基本理论》(中国人事出版社1998年版)、《行政监督研究》(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行政程序法基本理论》(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主要论文有:《判决重作具体行政行为》(载《法学研究》1996年第6期)、《行政行为说明理由》(载《法学研究》1998年第3期)、《有关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几个理论问题探讨》(载《中国法学》1998年第2期)、《现代行政诉讼的成因与功能分析》(载《中国法学》2001年第1期)、《现代行政法基本原则之重构》(载《中国法学》2003年第3期)等。
撰写本书第16—17、19—22章。

于安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法学教授,任中国法学会世界贸易组织法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行政管理学会政策科学研究会理事,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命题委员会委员。主要著作有:《外商投资特许权项目协议与行政合同法》(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德国行政法》(清华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WTO协定国内实施读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政府采购制度的发展与立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降低政府规制——经济全球化时代的行政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主要论文有:《WTO协定的国内实施问题》(载《中国法学》2000年第3期)、《WTO政府采购协定的几个问题》(载《中国法学》2001年第2期)、《加入世贸组织与政府职能转变的法律问题》(载《求是》2002年第24期)、《中国对反倾销措施的司法审查》(载《中国社会科学》2003年第2期)、《制定紧急状态法的基本问题》(载《法学杂志》2004年第4期)等。
撰写本书第18章。

王宝明国家行政学院法学教研部教授,任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法学会青少年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客座研究员,中国人民大学宪法行政法研究中心研究员,美国斯拉丘斯大学法学院访问学者。主要著作有:《行政程序与行政诉讼》(河北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行政法学论纲》(警官教育出版社1993年版)、《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合著,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年版)、《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中国城市出版社2003年版)、《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读本》(合著,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2004年版)等;主要论文有:《行政立法评述》(载《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00年第3期)、《美国行政机关与美国宪法实施的监督》(载《行政法学研究》2001年第1期)、《行政程序立法论纲》(载《天津行政学院学报》2002年第4期)、《中国公务员立法的合理取向》(载《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03年第3期)、《行政许可法的实施与政府的因应》(载《天津行政学院学报》2004年第2期)等。
撰写本书第23、28、31—32章。

江必新法学博士,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中国政法大学兼职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主要著作有:《行政诉讼法疑难问题探讨》(北京师范学院出版社1991年版)、《国家赔偿法原理》(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中国行政诉讼制度之发展》(金城出版社2001年版)、《WTO与行政法治》(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WTO与司法审查》(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主要论文有:《论行政诉讼中的司法变更权》(载《法学研究》1988年第6期)、《国家赔偿法价值论》(载《法学杂志》1994年第4期)、《司法解释对行政法学理论的发展》(载《中国法学》2001年第4期)、《先地方后中央:中国行政程序立法的一种思路》(载《现代法学》2003年第2期)、《紧急状态与行政法治》(载《法学研究》2004年第2期)等。
撰写本书第24、30章。

刘恒经济学博士,中山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任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广东省行政法学研究会总干事。主要著作有:《公安行政复议导论》(中山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行政救济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外资并购行为与政府规制》(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年版)、《行政行为法律适用判解》(武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主要论文有:《试论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权》(载《法商研究》1995年第2期)、《论行政立法权》(载《法学评论》1995年第4期)、《行政诉权面临的若干问题及对策》(载《学术研究》1997年第1期)、《略论外资并购中国企业的法律规制途径》(载《现代法学》1998年第2期)、《政府信息公开立法问题探析》(载《中山大学学报》2001年第6期)等。
撰写本书第25—27、29章。

湛中乐法学博士,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研究员、国家行政学院行政法研究中心研究员、中国行政管理学会政策科学研究会理事。主要著作有:《环境行政法》(主编,中国人事出版社1993年版)、《公安行政法》(主编,中国人事出版社1994年版)、《高等教育与行政诉讼》(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法治国家与行政法治》(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权利保障与权力制约》(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主要论文有:《论行政法规、行政规章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载《中国法学》1992年第2期)、《论完善我国的行政立法程序》(载《中国法学》1994年第3期)、《行政法上的比例原则及其司法运用》(载《行政法学研究》2002年第5期)、《中国加入WTO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载《中外法学》2003年第2期)、《行政过程论》(载《行政法论丛》第7卷,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等。
撰写本书第33、37—38章。

薛刚凌法学博士,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任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专家组委员、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行政管理学会政策科学研究会理事、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客座研究员。主要著作有:《国家赔偿法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行政诉权研究》(华文出版社1999年版)、《变迁时代的行政法思考》(学苑出版社2002年版)、《行政组织法研究》(合著,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主要论文有:《行政主体之再思考》(载《中国法学》2001年第2期)、《行政诉讼制度的改革与完善》(载《政法论坛》2003年第2期)等。
撰写本书第34—36章。

B. "自主品牌"究竟是怎么判断的

今天,当质量成为社会广泛关注的话题的时候,一个清晰的逻辑便是:质量已经承载了人们厚重的期待与关注。 今天,当我们开设《质量透视》这个栏目的时候,我们所要传达的新闻理念便是:从经济社会发展的广阔视野,探寻产品质量背后的现象,以及由此折射出的新趋势、新问题,并且力求探寻隐在产品质量背后的深层次答案。 我们希望有好的新闻作品呈献给读者,也希望得到读者的关注。 近来,频频有媒体报道政府采购排斥“国货”的新闻。江西高速公路设备采购拒绝“国货”事件,合肥市国土资源局公开招标“洋”品牌空调事件,以及更早的北京政府采购“微软”产品案,河北省政府采购“思科”产品案……在这些事件中,大家几乎众口一词、异口同声地呼吁,要采购“国货”,保护民族工业。但记者调查却发现,由于“国货”认定标准的缺失,政府采购优先购买“国货”的规定很难在实际操作中落实到位。 不知何为“国货” 此前有媒体报道:一中央部委采购人欲购买一批国产电脑,国外某知名品牌供应商认为:“我们在中国注册,在中国研发,并向中国政府纳税,我们的产品也属于‘国货’。”无独有偶,某中学招标150台学生用计算机,招标机构提出要优先购买国货,经与采购人商定,共推荐联想、同方、方正、长城、TCL五个参考品牌。标书出售后,经销HP、DELL品牌计算机的供应商提出质疑,他们认为HP、DELL品牌计算机就是在中国境内生产的,理应为“国货”,为什么被排除在参考品牌之外呢? “我们也想采购‘国货’,但究竟什么是‘国货’,我们并不清楚,只能把政府采购形成的商业机会拱手让与别人。我们也心痛啊!”某省政府采购中心有关负责人发出这样的叹息。有着同样疑惑的又何止一人。虽然大家都知道法律要求采购“国货”,也知道应当采购“国货”,却不知何为“国货”,更不知如何采购“国货”。 “国货”一词的法律根据源于我国《政府采购法》第十条的规定,即:“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该条同时指出:“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的界定,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可是“有关规定”在哪里?《政府采购法》实施4年多,“国务院有关规定”依然不见踪影。就是在我国的其他法律法规中,也很难找到对“国货”标准的界定。 江西省高等级公路管理局机务处熊斌认为:“国内品牌和国外品牌国内组装的产品都应该算‘国货’。在我的印象里,我们一直都是这么操作的。”上海黄浦区政府采购中心的工作人员对“国货”的理解又不一样:“除了原装进口的产品,其他的都算‘国货’。”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综合处有关负责人并没有正面回答记者提出的“国货”标准问题,她认为他们的政府采购工作是“严格按照财政部出台的规章制度来执行的”。这位负责人所说的“规章制度”就是财政部2004年颁布的第18、19、20号令。“这三个文件都是为了规范政府采购的。其中第18号令《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对招投标工作规定得比较详细,但即便是这个文件,涉及‘国货’的内容也很少。” 记者详细查阅了财政部18号令,第八条规定:“参加政府采购货物服务投标活动的供应商,应当是提供本国货物服务的本国供应商,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外国供应商可以参加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的除外。”从中可以看出,该条款对“本国供应商”、“外国供应商”的界定也是模糊的。 自主品牌面临尴尬 什么是“国货”?只有感性体会,没有科学、明确的标准,由此带来的负面效应值得注意。 来自中央政府采购网的信息表明,中央国家机关的政府集中采购,通过协议供货入围的18类产品中,激光打印机、投影仪、液晶显示器等产品,洋品牌占有率均超过3/4,数码复印机更是被洋货垄断。在2005年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统计表上,汽车购买数量最多的品牌依次是别克、奥迪和本田雅阁,而我国自主品牌的代表———奇瑞汽车则只有3辆。奇瑞汽车销售公司副总经理金弋波认为,自主品牌在政府采购方面还面临一些客观存在的困难,主要是《政府采购法》没有明确规定怎么保护自主品牌。我们希望《政府采购法》能够再具体一点,能够明确规定采购多少或者多大比例的自主品牌产品。 与之相比,许多国外品牌早已将中国政府采购作为其产品销售的一大重点,许多跨国公司都成立了专门针对政府采购的销售部门。中国惠普有限公司商用产品销售部工作人员说,惠普推出的K550彩色喷墨打印机,就是专门定位于政府红头文件的打印,是政府采购的首选机型。 三个标准选哪个 据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首席法律顾问、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顾问、北京市辽海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谷辽海介绍,从其他国家政府采购制度来看,判断什么是“国货”通常有三个标准,即公司注册地、产品价值含量、原产地规则。 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竞争背景下,众多跨国公司来到中国,注册成为名副其实的中国法人,构成中国的纳税人之一,向中国消费者包括公共消费市场提供货物、工程和服务。谷辽海说:“如果按公司注册地标准来看,这些跨国公司在中国注册公司,在中国投资生产,产品理应属于‘国货’。我们有什么理由排除他们进入中国的政府采购市场呢?” 美国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关于外国货物与本国货物的界定,采用了产品价值含量标准。他们规定:外国货物是指最终货物为进口货物,或者最终货物虽在其境内生产或组装完成,但其增加值含量不足总价值的50%的货物。谷辽海表示:“我国财政部1999年公布的《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就是移植了美国判定外国货物的标准,但这一标准并没有为我国的《政府采购法》所采纳。《政府采购法》实施后,就不再适用财政部的规章了。” 谷辽海说,关于原产地规则标准,我国至今还没有制定政府采购原产地规则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实践中的政府采购活动也几乎没有考虑到这一原则。 业内有观点认为,判断一种产品是否属于“国货”,重要的是该种产品是否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只有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并为中国资本所控制的企业或为中国本土企业自行研发、设计、制造的产品才宜定义为“国货”。从狭义角度讲,所谓“国货”应是中国自主品牌产品和中国本土企业自研自产的产品,如汽车行业中的奇瑞、吉利、哈飞等品牌产品;从广义角度讲,受中国资本控制的制造商所生产的产品为“国货”,包括一些合资品牌产品。从优先购买角度看,采购“国货”应是狭义的“国货”;次优采购受中国资本控制的货物。 期待“国货”标准出台 参与《政府采购法》制定的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于安认为,有关部门应尽快制定“国货”认定标准,这在一定程度上将解决在实际操作中出现的问题。 国务院2006年公布实施的《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若干配套政策》第25条也已明确提出:要确立本国货物认定制度和购买外国产品审核制度。作为政府采购管理机关,财政部国库司政府采购管理处相关人士也曾向媒体透露,为了给购买“国货”提供政策依据,相关部门正在制定“国货”认定标准,这也是财政部当前的工作重点之一。 据了解,中国最迟将在今年12月底前提交政府采购市场开放清单,开始加入WTO《政府采购协定》(GPA)的谈判。这意味着,政府采购的“土洋”之争将更加激烈。谷辽海认为,我国应该充分利用GPA的谈判时间和3年优惠待遇的时间,抓紧制定如何保护民族产业、扶持自主创新产品的政府采购政策。《中国质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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