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大学法学院的老师
① 吉林大学法学院哪个老师好,想去考博士
彭诚信老复师对学生最负责,蔡立东老制师也很不错,比较管学生。其他商法类的老师(徐卫东、于莹、傅穹)和李建华都比较忙,这些老师每个人的研究方向都不一样,如果你要读博的话,选一个自己有兴趣专研的方向更重要吧。
老师们的人品都是很好的,如果你个人有能力,能得到老师的认可,那每位老师都有很多社会和学术资源,关键看你自己能不能争取到。
如果你考民商方向的话,推荐报考彭诚信或蔡立东老师。最好考之前和老师联系一下,因为博士名额都很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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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 齐明吉林大学法学院老师
齐明,男,1976年4月生于吉林省吉林市,汉族,吉林大学法学博士(2004年8月至2009年6月)。研究方向主要集中在商法基础理论、债权人债务人法、合同法、公司法与保险法领域。在学术领域,齐明在国际期刊发表多篇论文,如《The Analysis of Chinese Internet Law》等,且在国际会议中作过多次专题演讲,如“Consumer Credit, Debt Collection and Consumer Credit Rating Agency in China”等。
在教学方面,齐明教授在吉林大学法学院开设了本科生课程,如破产法、房地产法、商法学、公司法,以及研究生课程,如破产法、商法前沿问题。此外,他还担任美国US-China Law Review的编辑(2010年5月至今),并在2007年8月至2008年9月期间,作为访问研究员在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学习研究。
齐明在学术界有着丰富的经验,包括在国际知名大学如美利坚大学、哈佛大学、美国法学院、德国开米尼兹理工大学等进行合作研究和访问学习。在学术界,他的成果显著,如在《求是学刊》、《当代法学》等CSSCI期刊发表多篇文章,并在2010年获得“首届双语教学大赛”一等奖和年度吉林大学法学院院长基金科研奖励一等奖。
齐明教授在科研项目方面也颇有建树。他主持了如“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公司重整制度的法经济学研究”等课题,并参与了“东北亚区域国际贸易法律问题研究”等横向项目。同时,他还负责或参与了包括“商法学”精品课程在内的多个教育项目,为法学教育贡献了自己的力量。
综上所述,齐明教授在学术研究、教学、国际交流、科研项目等方面均有显著成就,是吉林大学法学院的一位杰出学者。
④ 徐卫东主要经历
徐卫东
徐卫东,男,生于1959年5月,吉林长春人。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中文名:徐卫东
国籍:中国
民族:汉
出生地:吉林长春人
出生日期:1959年5月
职业:教师
毕业院校:吉林大学法律系政法专业
主要成就:获法学学士学位
代表作品:《保险法》
人物经历
1982年毕业于吉林大学法律系政法专业,获法学学士学位;同年留校任教。1989年获法学硕士学位,1996年考取吉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政治经济学专业博士研究生,2001年获经济学博士学位。1989年聘讲师,1992年任聘教授,1998年聘教授。2002年任法学理论专业博士研究生导师,2004年起任民商法专业博士研究生导师。兼任长春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长春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教育部法学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兼秘书长、中国商法研究会副会长。
主讲课程
本科生:商法总论、保险法、破产法、英美法概论、公司法
研究生:保险法、罗马法、公司法
研究方向
主要研究方向为商法原理、保险法、破产法、罗马法。
主要贡献
对外交流
1、2001-11亚洲法学教育论坛(中国人民大学)
2、2001-04-08---11海峡两岸第八届法学教育研讨会(浙江大学)
3、1995年10月10日-14日十三省市经济法年会(北京)
承担课题
1、《中国社会保险立法对策研究》,吉林大学世川良一优秀青年教师基金,已完成;
2、《劳动安全管理与法律调控研究》,劳动部社科研究项目,已完成;
3、《中国社会保障立法对策研究》,高等学校校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已完成;
4、《社会保险基金商业化运营的法律问题研究》,国家社会科学规划基金项目,未完成。
主要著作
1、《保险法》,吉林大学出版社;
2、《保险法教程》,法律出版社,1995年8月版;
3、《商法基本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02年6月版;
4、《保险法学》,科学出版社,2004年6月版;
5、《大学生的权利及其维护》,吉林人民出版社,2004年9月版。
主要论文
1、《人权意识形态与法律标准》,《中国社会科学》,1993年第3期;
2、《美国鉴别保险行为的司法标准》,《当代法学》,1995年第3期;
3、《论社会保险法的社会性特征》,《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95年第6期;
4、《日本推进再就业的法律对策述评》,《法制与社会发展》,1997年第6期;
5、《日本失业保险的法律体系》,《当代法学》,1998年第3期;
6、《我国保险立法冲突现象评析》,《法制与社会发展》,1998年第3期;
7、《论保险合同中的合理期限》,《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98年第3期;
8、《日本失业保险法中的若干特殊给付》,《现代日本经济》,1998年第3期;
9、《论垄断性商业行为的商法调整手段》,《法制与社会发展》,2002年第1期;
10、《论我国保险法上危险增加的类型化与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吉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年第2期;
11、《给企业更大的空间》,《南方周末副刊》(21世纪经济报道),2002年11月4日;
12、《论商事法律行为对行为人意思自治的合理限制》,《中国商法年刊》,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8月版;
13、《董事的信托义务研究——从制度协调的视角调控董事行为的一种尝试》,《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4年02期。
学术观点
1、商行为的法定范围呈扩大趋势。
2、保险合同是非要式合同。
3、保险基金投资途径应该多元化。
4、保险法与相关立法的协调配合。
5、政府介入破产程序具有必要性、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