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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权益

发布时间: 2021-01-20 20:24:55

大学生合法权益有哪些

第一,作为公民应当享有法规规定的的权利,具体包括:受教育权、人格权(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财产权、等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公民应当享有的权利。
第二,作为受教育者,拥有以下权利:(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分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六)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补助或者减免学;(七)高等学校的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学生团体
第三,作为在校生可以享有以下权利:(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Ⅱ 大学生权益

你也应该知道,宿舍所安装的电线功率都不会很大,使用大功率电器很容版易引起火灾,而且现在的电权线都安装在墙壁里面,你也不容易发现火源!对于没收大功率电器是否合法?现在的学校几乎都是这样做的,有一句话叫做法不责众,而且学校制定了一系列规则规范,这些是教育机构审核过可以实施的。你买的大功率电器最好不要放在宿舍,因为你是否使用,学校检察人员是不知道的,他是可以按照学校规定来处理的!你可以把你买的东西让辅导员(导师)帮你保管,待放假回家之时带走!

Ⅲ 学生合法权益有哪些

学生合法权益有健康权、受教育权、姓名权、隐私权。

Ⅳ 大学生在校期间的权益

不会吧,除非你参加了学生会,会让你干这些事。如果没有参加,活动都是自愿的,除非学校组织的大型活动,就得都去,很正常啊,不要想的太极端。

Ⅳ 谈谈大学生应该如何维护权益

我来回答你的问题吧
大学生维权主要指大学生个人或相应的组织,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依据我国法律以及政策规定,通过法定程序,借助司法或其他力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及时清除已有的侵害。从广义上而言,它包括大学生作为教育法律关系外的一方与其他法律主体发生的维权和大学生作为教育法律关系中的一方与学校、教师、学生之间发生的维权。虽然大学生的维权意识逐渐觉醒,维权活动从无到有并逐渐发展,但从整体而言,现状并不容乐观。主要呈现以下一些特点:首先,大学生群体较其他社会群体的维权起步较晚,规范性较差,没有相应的制度和法律程序作保障,可以说相应的制度基本处于空白。第二,就大学生整体而言,维权意识还比较淡薄。一方面,许多学生并不确切地知道自己享有哪些具体权利,因此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时,也不懂得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利。另一方面,即使一些学生意识到自己的正当权益受到损害,绝大多数迫于压力,最终向损害方妥协或能忍则忍,维权不了了之。第三,校内维权组织过少,即使有也层次较低、作用不大。如共青团和学生会组织等,虽是天然的大学生维权组织,也开展了一些维权活动,但层次较低,仅局限于代表学生向学校反映一些有关学习、管理及后勤服务的问题,并没有很好地发挥其应有的维权职能。第四,高校及社会对学生维护自身权利的认识评价还没有一个统一的客观而正确的标准,学生在实际维权中,缺乏相应的社会支持。总之,大学生整体维权意识还较为淡薄,维权活动极不普遍。然而,从社会的发展来看,大学生维权意识的增强,维权活动的开展,应是社会进步的表现,它反映了我国法制建设的进步。那么,又何以呈现上述特点呢?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原因:传统的教育思想根深蒂固;学校管理理念相对滞后;法律法规不健全,学校的规章制度弊端较多;缺乏相应的救济渠道。现实的困难性直接制约了大学生维权的积极性,限制了其维权活动的普遍性。
一种是向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简称“消协”)投诉,由协会负责向相关企业进行沟通和调解,并最终促成事件的解决
向法院提交民事诉讼,法院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条文进行处理。
最普遍的是与商家协商
学生的权益受到侵害时 首先去找商家理论或者协商赔偿 或者更换退货
缺点:“消协”作为一个民间组织,并没有强制执行的权力法院:优点:所裁定的结果是最公正的 并且执行力度最高
缺点:手续繁琐 所消耗的精力大协商:优点:大学生可以在第一时间得到商家解释 并交涉协商事宜
缺点:完全取决于商家的诚信度 如果商家拒绝任何赔偿 没有办法

Ⅵ 大学生怎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自卫。指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威胁时,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依靠自己的力量而实施的合法行为,如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

2、协商、和解。协商、和解是指被侵权的公民依法自行与侵权人相互沟通、交流,从而达成维护合法权益的方案与共识。协商、和解是被侵权人救济自己权益常用的方法,但协商和解必须遵循一个重要原则-合法。

3、调解与仲裁。由第三方(调解机构或调解人)出面对纠纷的双方当事人进行调停说和,用一定的法律规范和道德规范劝导冲突双方,保使他们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解决纠纷的协议。仲裁是指由双方当事人选定的仲裁机构对纠纷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

4、诉讼。俗称打官司,就是指告于司法机关以争辩是非曲直。司法诉讼是公民维护自己合法权益最终的途径。

5、司法诉讼。是指大学生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受到学校、教师侵害时,依法定程序向法院提出的请求救济的制度。这是大学生合法权益救济的最终途径。

(6)大学生权益扩展阅读:

诉讼时效:

1、一般诉讼时效

指在一般情况下普遍适用的时效,这类时效不是针对某一特殊情况规定的,而是普遍适用的,如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限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表明,我国民事诉讼的一般诉讼时效为2年。

2、特别诉讼时效

特殊时效优于普通时效,也就是说,凡有特殊时效规定的,适用特殊时效,我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3、短期时效。短期时效指诉讼时效不满两年的时效。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延付或拒付租金的。

4、长诉讼时效。最长诉讼时效为二十年。

我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根据这一规定,最长的诉讼时效的期间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权利享有人不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时效最长也是二十年,超过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诉讼时效



Ⅶ 大学生权益有哪些

大学生的权益也就是他们的学习权益,和他们在其他方面的,享受的学习方面的照顾等等,这方面的权益基本与社会的其他公民没有什么大的差别,都是合法的权益。

Ⅷ 大学生权益维护中心是做什么的

大学生权益来维护中心自是各大、中院校、学院为适应新时期即当代大学生身心发展的和学习生活而相继成立的团的职能部门。

具有监察、沟通、联系建立友谊桥梁等职能的部门。可以和组织、宣传具有相当职能的部门。有点类似于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党的统战部。这也标志着团的基层部门的健全与发展。证明了中国共青团的先进性与与时俱进实事求是的精神,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



(8)大学生权益扩展阅读:

服务宗旨

深入寝室、班级、各社团、各年级提供交流平台。为外地及少数民族提供关爱。为生活学习有困难的同学提供力所能及帮助。从根本上和基层、心理上提供关爱。建立友谊的桥梁。

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继承和发扬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代表最广大同学的根本利益为指导;以我院“德能兼容、行知合一”的精神为引导,一切为了促进全院同学的身心健康和维护全院同学的权益,努力建设三型校园,团结、创新的为同学提供综合性服务。





Ⅸ 大学生就业权益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1、获取就业信息权

2、接受就业指导权

3、被推荐权

4、自主选择权

5、公平录用权

6、违约求偿权

(9)大学生权益扩展阅读:

近日下发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将成为高校毕业生维护自身就业权益的尚方宝剑。

《通知》全文有5600多字,推出了多项促进大学生就业的新政,但其中“各城市应取消高校毕业生落户限制,允许高校毕业生在就(创)业地办理落户手续(直辖市按有关规定执行)”一项得到媒体的普遍重视。

编辑们将之提炼成新闻《国务院:非直辖城市应取消高校毕业生落户限制》予以突出处理,成为6月2日的社会热点。这表明,即使户籍政策正在逐渐松动,但在城市“落户”仍是一件关系着青年人切身利益的大事,有着极高的社会关注度。

值得注意的是,这项内容是在《通知》的“保障就业权益”一条中得以表达的,这阐明了国务院的态度:“落户”是高校毕业生应该而且必须享有的权利,限制落户就是侵犯公民的就业权益。显然,这是中央政府为“维护高校毕业生公平就业权利”而做出的决策,各地应择此善者而从之。

根据《通知》的表述,对“高校毕业生”没有设置学历门槛,并对就业者和创业者一视同仁。这就是说,所有的毕业生在获得属于他们的户籍权利时,被企事业单位录用的毕业生和自主创业在街边卖臭豆腐的毕业生没有什么不同,专科学历和博士学位获得者也一律平等。

和两年前相比,这是一种进步。2009年1月,国务院在类似的《通知》中虽然也要求直辖市以外的城市取消对高校毕业生的落户限制,但却规定此项权利仅限“专科以上毕业生”,也没有惠及自主创业的那部分人。

这几年每年毕业的600多万名高校学生中,有大约一半来自高职高专类的学校,作为专科生,他们在就业过程中,要比“专科以上毕业生”遭遇更多的障碍。他们中的大多数人,进入各类中小型企业,从大学生变为“外来务工者”。

因为户籍的限制,他们普遍缺少归属感,并难以享受到应该属于他们的权利和福利,其中包括子女的教育权。

社会越公平,人们的幸福感就会越强。如果国务院的《通知》得到顺利贯彻,今年至少有300万的毕业生将受益于此。没有落户的限制,他们即使面对严峻的就业形势,心情也会舒展不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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