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被侵
⑴ 大学生权利受侵该怎么办
请参详:
1.《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1号)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七条 对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实施。
第六十九条 本规定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教育委员会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7号)、《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教学[1995]4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2.《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2002年6月25日教育部令第12号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在校学生伤害事故,保护学生、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三章 事故处理程序
第十八条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与受伤害学生或者学生家长可以通过协商方式解决;双方自愿,可以书面请求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调解。成年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也可以依法直接提起诉讼。
第二十一条 对经调解达成的协议,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反悔的,双方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学校,是指国家或者社会力量举办的全日制的中小学(含特殊教育学校)、各类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在上述学校中全日制就读的受教育者。
第三十九条 其他教育机构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参照本办法处理。在学校注册的其他受教育者在学校管理范围内发生的伤害事故,参照本办法处理。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02年9月1日起实施,原国家教委、教育部颁布的与学生人身安全事故处理有关的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在本办法实施之前已处理完毕的学生伤害事故不再重新处理。
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发展教育事业,提高全民族的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级各类教育,适用本法。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第三章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第二十五条 国家制定教育发展规划,并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第二十七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
第三十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必须由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并具备国家规定任职条 件的公民担任,其任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学校的教学及其他行政管理,由校长负责。
第三十一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具备法人条件的,自批准设立或者登记注册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兴办的校办产业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章 受教育者
第三十六条 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学校和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女子在入学、升学、就业、授予学位、派出留学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第四十条 从业人员有依法接受职业培训和继续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为本单位职工的学习和培训提供条件和便利。
第四十二条 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
(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一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按照预算核拨教育经费的,由同级人民政府限期核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违反国家财政制度、财务制度,挪用、克扣教育经费的,由上级机关责令限期归还被挪用、克扣的经费,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二条 结伙斗殴,寻衅滋事,扰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教学秩序或者破坏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侵占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七十三条 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四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收取费用的,由政府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五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六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员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学员,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七条 在招收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人员;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八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九条 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考试无效,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非法举办国家教育考试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考试无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颁发证书的资格。
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侵犯教师、受教育者、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八十三条 境外的组织和个人在中国境内办学和合作办学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八十四条 本法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
4.《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高等教育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高等教育,是指在完成高级中等教育基础上实施的教育。
第九条 公民依法享有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
第十一条 高等学校应当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实行民主管理。
第二章 高等教育基本制度
第十五条 高等教育包括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高等教育采用全日制和非全日制教育形式。 国家支持采用广播、电视、函授及其他远程教育方式实施高等教育。
第十六条 高等学历教育分为专科教育、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
第三章 高等学校的设立
第二十五条 设立高等学校,应当具备教育法规定的基本条件。
第四章 高等学校的组织和活动
第三十条 高等学校自批准设立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高等学校的校长为高等学校的法定代表人。高等学校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第六章 高等学校的学生
第五十三条 高等学校学生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六条 对高等教育活动中违反教育法规定的,依照教育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六十七条 中国境外个人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并办理有关手续后,可以进入中国境内高等学校学习、研究、进行学术交流或者任教,其合法权益受国家保护。
第六十八条 本法所称高等学校是指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其中包括高等职业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本法所称其他高等教育机构是指除高等学校和经批准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以外的从事高等教育活动的组织。
本法有关高等学校的规定适用于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和经批准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但是对高等学位专门适用的规定除外。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7.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章 受案范围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第四章 诉讼参加人
第二十四条 依照本法提起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原告。
第二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第九章 侵权赔偿责任
第六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造成损害的,有权请求赔偿。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单独就损害赔偿提出请求,应当先由行政机关解决。对行政机关的处理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赔偿诉讼可以适用调解。
第十章 涉外行政诉讼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七十四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应当收取诉讼费用。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双方都有责任的由双方分担。收取诉讼费用的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8.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二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三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9.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章 基本原则
第八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法关于公民的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 公民 (自然人)
第一节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第九条 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 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第十一条 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十五条 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 , 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
第五章 民事权利
第四节 人身权
第九十八条 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
第六章 民事责任
第三节 侵权的民事责任
⑵ 女大学生受侵害的原因
女大学生受侵害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大部分的原因是部分女大学生的虚荣心太强烈,容易跟着那些看着是大款的人去外面玩耍,警惕心下降导致了种种悲剧的发生,建议现在的女大学生还是要学会保护自己多一份心思。
⑶ 南宁一女大学生喝醉后被老师性侵,事件的原委是什么
每一个社会群体里都有好人都有坏人,也不能因为一件事情将一个群体一竿子打倒。在教师这个群体中,也有部分害群之马,但是绝大多数的教师还都是好的教师。所以女生在外面的时候,就算是确定自己所接触的老师是好老师,你一定要保持一份警惕心。古话说的好,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无。只要不伤害到别人,做一定的防范是应该的。南宁大学这位老师,就是借由请客吃饭,将女学生灌醉,然后对该名女学生实施了性侵。接下来我们就详细描述一下,这件事情的原委。
三、不管身份是什么,罪犯终究逃不过法律的制裁在事情发生之后,受害女学生质问了这名南宁大学的老师,这名南宁大学的老师表示可以负责。但是清白对一个女生来说十分重要,受害女学生还是选择了报警,最终这名南宁大学的老师被依法逮捕。
你们对这件事有什么看法,给我留言吧。
⑷ 女大学生做按摩被侵犯,旁边男友竟毫无察觉,是自愿么
大家都知道,现在尽管是个法治时代,但是不代表这个社会上没有坏人。所以,大家在出门的时候,一定要重视自己的安全问题,尤其是年轻女性,因为年轻女性们往往是犯罪分子们下手的对象。相信很多人都听说过年轻女性遭遇侵犯的新闻,尤其是女大学生,要知道这样的事情发生在年轻女性身上,是会给她们造成心理阴影的。所以,希望年轻女性们最好不要单独出门。经常看新闻的朋友可能看过这样一则新闻,就是一个女大学生跟男友一起去按摩店里按摩,但是在按摩的过程中,女大学生被按摩师侵犯,但是女大学生的男友却丝毫没有察觉,更令人感到意外的是,2个人离得并不远,仅仅只有一帘之隔。那可能有人会有这样的疑问,就是这个女大学生是自愿的吗?因为如果她不是自愿的,她完全可以呼叫或者搞出点动静让男友知道啊,接下来,冷眼就给大家简单聊一聊这个事情。
⑸ 3名20岁女大学生受侵,凶手为什么却被无罪释放
一个人拥有一个人格,这是最为正常的情况,但是从临床医学角度来讲,人在一些特殊情况下会跟自己讲话,也会无法控制自己的行为,当情况严重时,就诞生了另外一个人格,这种症状被称为解离症。
而《24个比利》就是在“老师的”帮助下完成的,疗养院无法治愈比利,只能协同其余人格让比利·米利根陷入沉睡,威廉在2014年12月12日在俄亥俄州的疗养院内逝世,终年59岁。
⑹ 大学生怎样预防权益被侵犯
不要轻信他人,因为我们的社会经验少所以不轻信他人可以让我们保护!
⑺ 几年前看过一篇网文,大概讲的是女主是大学生被男主包养,女主小时候被继父侵犯,后来杀了继父坐牢了
我也看过,这个女主挺可怜的。令人同情。
⑻ 在校大学生哪些权力被侵犯
自由权,隐私权
⑼ 大学生的哪些权利容易受到侵犯
父母及其他法定监护人应明确认识到,每一个小学生都享有生存的权利、发展的权利和受到保护的权利。小学生的营养、卫生、安全、健康等基本生存需要应得到高度的重视,家长在分配家庭收入时应首先满足小学生的基本需要。小学生有权接受教育,并应有时间休息,游戏。当遭受疾病或任何危险时,小学生有权获得父母及其他法定监护人的及时保护以及尽可能完善的弥补措施,例如及时送往医院,父母的陪伴等。小学生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父母及其他法定监护人对小学生的任何行为都必须以维护小学生的尊严为前提。即使父母对小生进行必要的约束亦应充分尊重小学生的人身权利。小学生依法享有发表自己意见的权利;任何人不得非法干涉小学生的隐私、通信等合法权利。小学生依法享有财产继承权。父母与其他法定监护人必须承担抚养、教育、保护儿童的法律责任。尽最大可能保证小学生享有生存与发展的权利。满足儿童的基本需要,保证儿童健康。尊重儿童的受教育权,保证儿童接受义务教育,尽一切可能避免子女辍学。禁止虐待、遗弃儿童。禁止歧视儿童,尤其是女童与有残疾的儿童。不得允许或迫使小学生从事繁重工作、参与各种违法活动。不得允许或迫使小学生订立婚约或结婚。父母应当以健康的思想,品行和适当的教育的方法教育子女,引导他们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以及聚赌、吸毒、卖淫。对养子女、继子女及非婚生子女,父母及其他法定监护人均有义务进行抚养、教育、保护。父母与子女的法律关系不因婚姻中止而解除。离婚、丧偶或因其他原因而中止原婚姻关系的父母仍必须承担对子女的抚养、教育与保护责任。对不满10岁的儿童,父母及法定监护人有权并必须代理与他们有关的法律活动,并承担他们的行为后果。例如,代理他们进行法律诉讼,负责赔偿他们对他人的损害等。对10岁以上的小学生,父母及法定监护人应许可他们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相应的民事活动,或代理他们的有关活动。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小学生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消其监护人资格,并另行确定监护人。对于残疾儿童,父母及其他法定监护人必须予以特殊照顾与教育训练,促使其尽可能具备社会生活能力。对于残疾儿童,父母及其他法定监护人应进行特殊的生活护理与心理保健,例如安慰,鼓励,尽一切可能保障其身心健康。根据儿童的残疾情况,父母及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在医生或康复专家的指导下,对儿童进行积极康复训练,使其尽可能具备生活能力。残疾儿童仍然享有受教育权。父母及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尽可能保证残疾儿童接受适宜的教育。给你点知识